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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4.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本院二审补充查明以下事实:1.(2016)最高法民终511号民事判决书显示,周东方与依林公司、融投公司、宝盛公司以及郑磊之间的债务,发生在2014年10月。2.北京市XX区XX号楼XX单元XX号房产上尚存在抵押关系。
来自:法务之家
男方在离婚协议中
自愿放弃房产,归女方所有
协议生效后又反悔
请求法院撤销
法院会怎么判?
一起看看下面的案例吧~
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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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国(男)与阿香(女)于2007年11月登记结婚。婚后因感情不和,于2021年9月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离婚登记申请,一个月离婚冷静期届满,双方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一套自建楼房归女方所有,男方自愿放弃,婚姻存续期间无债权债务。2022年7月,阿国向临沭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案涉楼房系婚前所建,属于个人婚前财产,是其在离婚时赠与阿香的,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将楼房确定归其所有。
法院审理
临沭法院经审理认为,阿国与阿香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在双方办理了离婚手续后已经生效,协议系双方基于离婚这一前提,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及债权债务处理等事项进行的整体处置。阿国系在经过离婚冷静期后,到婚姻登记机关签署离婚协议书,与阿香办理离婚手续,其应当认识并接受该行为对其产生的法律约束力。阿国签署离婚协议书时,自愿放弃案涉楼房归阿香所有,且无证据证实双方进行财产处理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另外,以离婚为目的而达成的财产处理协议,多伴有感情因素及补偿性质,是双方对利益衡平的考量,亦不能理解为一般民事合同行为中的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故对阿国要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将楼房确定归其所有的主张,不予支持,遂依法判决驳回阿国的诉讼请求。
后阿国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临沂中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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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而达成的协议,双方签订书面离婚协议是协议离婚的法定要件。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依法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恪守诚信原则如约履行自己的承诺。
本案中,阿国与阿香自愿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无欺诈、胁迫等情形存在,合法有效,非经双方协商一致,不得擅自变更或撤销。
法官提醒:协议离婚切莫感情用事,分割财产务必慎重思量。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六十九条:当事人达成的以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如果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
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七十条: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受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来源:临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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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晓娟律师之前讲到过,夫妻在婚内签订的夫妻财产约定对双方有法律约束力。但如果以“提出离婚”或者“一方出轨”为条件,剥夺夫妻一方的财产权利,法院一般是不支持的。有这样一份离婚判决,带大家一起看一下。
男女双方2014年结婚,2015年签订书面协议约定“该协议签订之日起A房屋归女方个人所有”,同时约定:“若女方提起离婚,A房屋归男方所有。”
2016年,女方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夫妻财产依法分割,房产归原告所有。
男方答辩:同意离婚,财产依法分割,房产归被告所有。
对此,法院是什么态度呢?
法院观点:
夫妻签订的该财产约定因违反了婚姻自由的规定,对夫妻双方均不产生法律约束力。
法院认为,男女双方婚后不注重感情的培养,不能相互理解、相互体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女方要求离婚,男方同意,予以准许。
双方于2015年7月12日订立的协议书约定,如女方提出离婚将A房屋的所有权,此条规定违反了结婚自由、离婚自由的规定,属于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属无效约定,对夫妻双方均不产生法律约束力,故A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考虑到女方离婚后无房屋居住的实际情况,应从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出发,判归女方所有,女方支付男方房屋折价款19万元。
婚姻律师建议:
在签订夫妻财产约定时,一定要注意,不要触碰到无效条款,否则签订的财产协议就无法保障您的利益。比如,下面这些问题不要出现。
1、需要书面形式,口头约定没用,为了增强协议的效力,或者避免有些条款可撤销,可以去公证处公证。
2、不要有限制婚姻自由的条款,就像本案这样。“一方提出离婚视为放弃财产分割”,“一方提出离婚净身出户”,“一方提出离婚某房产归另一方所有”这些都是限制婚姻自由的条款。
3、婚内财产协议不要以离婚为前提,比如,“双方离婚时按照此协议分割”。不加这句话协议还是有用的,一旦加上这句话,协议就废掉了。
4、财产协议不要附条件,比如,“若一方出轨,则净身出户”,“若一方出轨,则A房屋归另一方所有”。这些条款一般也不会被法院支持。
以上这些问题都是李晓娟律师一再强调的,但生活中还是经常见到。建议在不知道怎么签订财产协议才是对自己最大保护时,尽量咨询专业婚姻律师或者委托专业婚姻律师代书,切不可因小失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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