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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离婚诉讼中,子女抚养权一直是双方争议的焦点。离婚时,父母双方都想要孩子,这本是一桩好事,但是如果双方为了争夺孩子导致关系交恶,“抢孩子”、“藏孩子”事件接连不断,这些给孩子带来的伤害可能远远超过父母离婚带来的伤害,也为后续法院的执行工作带来难题。
那么,除了归一方抚养外,能不能双方共同抚养孩子呢?近日,临汾市大宁县人民法院成功调处一起离婚案件,婚生子由原、被告双方共同抚养。
原告贺某与被告尹某于2011年经人介绍认识,于2011年9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后双方矛盾不断加剧,互相都有离婚的想法。因协议离婚不成,尹女士就一纸诉状告到法院,要求和贺先生离婚。双方都极力争取小孩的抚养权,并列举各自优势。
调解过程时,原、被告均同意离婚,但仍坚持一方抚养小孩。对此,承办法官及助理多次给原、被告做调解工作,双方仍坚持自己的意见。承办法官遂调查婚生子平日的生活状态并向孩子(已超过八岁)及其爷爷奶奶、姥爷姥姥了解情况发现,在原被告分居时,孩子实际也是双方及父母共同抚养照看,且已经建立起稳定的家庭感情。
案件承办法官认为,如果维持共同抚养的状态,对孩子们的生活影响不大,也更有利于孩子成长。结合案件实际情况,鉴于双方均无不利于子女成长的明显障碍,双方均强烈要求子女随自己生活,且子女已实际由双方共同抚养的现状,从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发育以及利益最大化原则出发,承办法官大胆突破,建议双方维持现状,离婚不离爱,孩子仍由双方共同抚养。最后原、被告双方及父母对共同抚养的细化方案表示认可。
法官后语
“共同抚养”在司法实践中较为少见,大部分离婚案件中,孩子可能会判给父亲或母亲其中一方,另还有父母双方协商轮流抚养子女、由父母共同协商一致共同抚养子女。家庭教育是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完整的父爱和母爱对于未成年人形成良好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至关重要。但现实生活中,夫妻离婚时往往因“争养”或“推养”子女引发较多纠纷。共同抚养子女的方式,能够保障未成年子女和父母双方的亲密接触,使子女得到相对完整的父爱和母爱,最大限度地减轻父母离异对子女造成的心理创伤,有利于孩子人格、情感方面的健康成长;也能满足父母双方都要求直接抚养子女、与子女共同生活的意愿,相对减轻父母之间因为失去孩子抚养权而产生的不满,缓和双方的对立情绪,有利于父母与子女建立良好的亲子关系。通过上述的案例可以看出,在实践中,是可以做到父母共同抚养孩子的。那么,共同抚养需要满足哪些条件才能实现孩子的利益最大化呢?
第一,父母双方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合作。在抚养孩子的过程中,大到教育、医疗,小至饮食、娱乐等会有各自不同的意见。对这些争议,双方能够以合作态度,本着孩子利益最大化的原则考虑,积极、友好地协商解决争议,这些直接关系着共同抚养模式的成败。
第二,共同抚养应当符合父母双方以及孩子的需求。有些父母只是把争夺孩子抚养权作为多分财产的手段,此时共同抚养显然不能适用。同时,父母选择共同抚养时,对于已满八周岁的孩子应当征求孩子的意见,实现孩子利益最大化。
第三,共同抚养的具体安排符合实际情况。共同抚养模式下采取的具体安排,不管是同等时间安排或者轮流居住,或者一方出钱出力另一方负责教养照顾等,都应当尽可能符合抚养实际情况。
共同抚养模式为有需求的父母提供了一种可能的子女抚养模式。在双方都想抚养孩子的情况下,父母们可以优先选择共同抚养,双方按照子女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协商解决孩子成长中遇到的问题,共同呵护子女的成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八条: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来源:大宁县人民法院
几乎任何的离婚都是家庭的离散,对于离婚我们不能“抱着幸福主义的观点, 不能仅仅想到两个人而忘记了家庭。——马克思《论离婚法草案》
当今社会中,稳定家庭关系对当事人、当事人子女有着直接的影响,对社会和谐也会造成间接的影响,所以婚姻不能由着一个人的性子来,保障婚姻的稳定既是夫妻双方的义务也是他们的责任。
另外,夫妻关系破裂后很容易产生子女权利归属的问题,那么如何解决这其中的问题呢?今天咱们就来聊一聊这其中的话题。
关于这一点我国婚姻法是这样规定的:子女与父母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简单来说,子女与父母的关系不会因为离婚、抚养权的问题而消除,也就是说父母和子女的人身财产关系不会因为离婚、单方面抚养而解除。
现实生活中,子女和父母存在的关系有很多种情况,情况不同它的法律依据则不同,其主要存在以下三种情况:
其一、结婚后夫妻之间所生的孩子,这种法律关系时自然形成的一种血缘关系,这样一种关系不会因为父母离婚而解除,也不能通过法律形式解除。
既使父母离婚亦或者孩子被单方面抚养,他们与当事人的法律关系是不变的,孩子、父母之间相互存在的权利和义务也不会发生任何的改变。
其二,通过抚养所获得的子女,因不存在血缘关系所以我国法律进行了情况区别,如果继父继母与子女不存在抚养关系,那么两者之间也不存在相应的法律关系。
如果继父继母与孩子之间存在真实的抚养关系,那么他们就存在相应的法律关系,具体主要分为以下三个类型。
第一种继父继母离婚时孩子还未成年,那么可能就会因为离婚导致关系的消灭,第二种继父继母将孩子养大承认,他们之间的法律关系关系不会因离婚而消失。
第三种继父继母离婚是,而且任何一方都不想继续抚养这个孩子,那么孩子应由亲生父母抚养。
其三继父继母与收养孩子之间的关系,不会受到离婚的影响,也就是说即使养父养母离婚,被收养的子女依然是他们的孩子,这是受我国法律保护的一层关系。
夫妻双方离婚后,孩子的抚养权到底归谁?这是很多人不明白的一个问题,对此我国法律也给予了相应的标准,这个标准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种情况时如果离婚夫妻在抚养方面有相应的协议,那么我国法律就会按照当事人的意愿进行处理,若抚养人对孩子的生活造成了不良影响,法律将会解除这样一层关系。
第二种情况若离婚父母对子女抚养权没有协议,那么抚养权归属的问题则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孩子不满2周岁会让孩子跟随母亲生活,但若母亲不满足我国法律上制定的标准且父亲有养育要求,那么孩子将会跟随父亲生活。
孩子在2周岁到十周岁之间,离异双方都要得到孩子抚养权,我国法律则会考虑优先的一方,比如孩子的依赖性、父母哪一方做过绝育手术等。
孩子若到十周岁以上,虽然他们没有成年,但却会有自己主观上的想法,这时我国法律则以孩子的想法为参考依据,判定孩子的抚养权归属问题。
父母的抚养权也会存在一定的变更关系,一旦父母抚养情况发生改变亦或者孩子主动要求变更,首先会根据协议变更,若协议不存在则会根据利益最大确定变更关系。
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异后,一方应负担一部或全部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期限的长短负以及担费用的多少双方协议,不成协议时人民法院判决。
根据现实状况的统计,丧失了规模经济来源的单亲家庭,它的收入或者可利用的收入将会大大降低,需要从父母双方的劳动当中进行分摊。那么,孩子抚养费的标准是什么呢?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孩子的抚养费主要包括日常生活费,受教育所花费的费用以及其他必要费用等。若是父母一方有固定收入来源,追按照20%-30%的固定比例来支付,承担两个子女以上的比例会增加但不会超过百分之五十。
没有固定收入的父母,我国法律规定则会按照一年的总收入,亦或者行业中的平均工资水平来支付抚养费。
支付抚养费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就是一次性付清抚养费,还有一种就是按月支付孩子的抚养费,至于选择哪一种则需要根据离异父母的实际情况考量。
孩子抚养费支付的截止时间按照法律规定一般是18周岁,也就是孩子成年为止,一旦孩子达到18周岁父母便没有了法律意义上的抚养义务,也就不需要再支付抚养费了。
当然,若是孩子达到18周岁因特殊因素没有稳定经济来源,父母依然还要继续给抚养费,若是孩子在16岁以后就可以自食其力,那么父母也可以提前停止抚养费的给予,前提就是孩子是否有经济能力。
上述提到,子女与父母的关系不会因为夫妻离异而发生变化,离婚之后即使父母有一方不养育子女也有探望的权力,另一方有义务帮助与协助(十岁以上需要征求孩子的意见)。
按照我国《婚姻法》规定:当事人协议确定探望的时间方式,协议达不成人民法院判决。当然,若是父母任何一方在探望子女时存在一定的身心危害,那么法律就会终止他的探望权力,符合标准后才给予恢复。
总的来说,我国法律对于未成年人的抚养权坚持以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为原则,保障未成年人的利益最大化。对此,你有什么不同的看法呢?
离婚是婚姻的不幸,但孩子是无辜的,夫妻离婚后并不意味着父母与子女断绝关系,父母仍承担着抚养子女的义务,今天我们就来谈谈离婚后子女抚养相关问题。
一、离婚之后子女如何抚养
1、离婚之后,对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二、抚养费的标准
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3、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4、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5、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
6、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7、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
(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8、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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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不同意离婚时的解决策略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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