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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0/离婚后去澳门登记结婚(离婚后去澳门登记结婚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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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6-05 20:0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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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爱更近钦州市婚姻登记实行“全市通办”

3月1日起,钦州市实行内地居民婚姻登记“全市通办”,男女双方或一方为本市户籍的婚姻登记当事人,可在该市灵山县、浦北县、钦南区、钦北区民政局4个婚姻登记处任一处办理结婚登记、离婚登记或者补领婚姻登记证。

3月1日上午,钦南区婚姻登记处迎来首对“全市通办”的新人。张先生告诉记者,他是浦北县人,妻子是北海人,两人都在钦州市区工作,两人计划3月1日登记结婚。2月28日,他到钦南区婚姻登记处咨询是否可办婚姻登记手续,如果不可以,他就要回浦北办理。但让他开心的是,工作人员说3月1日开始实行“全市通办”政策。

“很巧合,也很幸运。”张先生说,他带好相关资料来到钦南区婚姻登记处办完手续,前后不到1小时,非常便捷,“省去了回原户籍地来回跑的时间和路费,很便民”。

让爱更近!钦州市婚姻登记实行“全市通办”

婚姻登记流程。钦州民政供图

据了解,2月24日,钦州市民政局印发《钦州市内地居民婚姻登记“全市通办”实施方案》。3月1日起,灵山县、浦北县、钦南区、钦北区民政局4个婚姻登记处全面实施“全市通办”政策,男女双方或一方为本市户籍的婚姻登记当事人,以及部队驻地、入伍前常住户口所在地或另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为本市的现役军人,可在本市范围内任一内地居民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离婚登记或者补领婚姻登记证。钦州市内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华侨的婚姻登记暂不实行“全市通办”,仍由钦州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

除了方便群众就近办理之外,钦州各县(区)民政局还建立“全市通办”应急工作机制,统筹协调、及时预警,合理调整婚姻登记机关预约和办理婚姻登记数量,特别是“5·20”“七夕节”等结婚登记高峰日,提前制定预案,确保满足群众婚姻登记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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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爱更近!钦州市婚姻登记实行“全市通办”

涉外婚姻要离婚,找哪个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根据民政部发布的民政数据显示,我国2017年[1]、2018年[2]和2019年[3]涉外及华侨、港澳台居民登记结婚数量分别为4.1万对、4.8万对和4.9万对。虽然涉外登记结婚的数量逐年增多,但涉外及华侨、港澳台离婚率也呈不断上升趋势。

协议离婚与诉讼离婚是我国婚姻法规定的两种离婚方式。

在我国,协议离婚需要同时满足四个条件:①夫妻至少一方为中国国籍;②婚姻缔结地在中国大陆;③自愿离婚且对子女抚养及财产分配等事宜达成一致;④共同到有权管辖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如果不满足其中任一条件,则无法协议离婚,只能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针对不同类型的涉外婚姻,离婚诉讼的管辖法院是有所不同的。因此,涉外离婚诉讼的提起,首先需要明确管辖法院。本文将针对涉外离婚诉讼案件的管辖问题,结合相关案例进行探讨和分析。

涉外婚姻要离婚,找哪个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类型一、定居国外的华侨

我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国务院侨办、侨联在今年9月11日发布的《涉侨法律政策指南》中,对华侨定义进一步细化[4]。

对于定居国外的华侨,无论其婚姻缔结地是在中国境内还是在中国境外,从我国的立法精神来看,原则上均是以定居国法院作为优先管辖的法院,若定居国法院不予受理,方可向我国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这也是国际私法“最密切联系原则” 理论的体现。

一、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

案例1:原告王某与被告田某离婚纠纷一案【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8)陕0103民初86号)】——夫妻双方均是居住在国外的华侨

王某与田某于2000年登记结婚,婚姻缔结地为西安市碑林区,婚后第二年自德国居住至今,二人均于2006年取得德国永久居留权,现因二人分居多年,夫妻感情破裂,故原告王某向碑林区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后被告田某提出管辖权异议。

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在西安市碑林区登记结婚,原、被告住所地现在均在德国,并已取得永久居留证。在定居国法院没有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的情况下,本案当事人应先向定居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裁定驳回王某的起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十三条: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涉外婚姻要离婚,找哪个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因此,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的前提是定居国法院以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

本案当事人未提交德国法院不予受理的书面证据,故向碑林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不当,应先向德国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若本案原告王某持有不予受理证明,其可向结婚登记地法院碑林区人民法院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但需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在《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63辑中对于是否必须提交居住地法院不予受理的证明的问题进行了明确,即便原告未提交居住地法院不予受理的证明,在原告向中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后,如果被告对此不提出异议,说明当事人均接受中国法院的管辖

同时,从方便本国公民诉讼的角度,人民法院不应当拒绝受理案件,也不应当将当事人提供居住国法院不受理其离婚案件的证据,作为人民法院受理此类案件的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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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骆某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鄂襄阳中民申字第00057号】——夫妻一方居住在国内,另一方是居住在国外的华侨

骆某某与杨某均系中国籍,双方于湖北省登记结婚,骆某某长期定居加拿大,而杨某一直居住在襄阳市樊城区。因长期两地分居,杨某向其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襄阳市樊城区法院受理本案后,骆某对管辖提出异议,称其已经在加拿大提起离婚诉讼,当地法院已受理。

法院认为:骆某某定居加拿大,本案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案件,其与杨某某间的离婚纠纷,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作为杨某某一方住所地所在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五条,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因此,杨某在起诉前应开具连续一年以上在襄阳市樊城区居住的证明,向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骆某在加拿大起诉离婚的,我国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影响,仍有权管辖本案,杨某可以在国内提起平行诉讼。这一规定体现了我国维护司法管辖的原则,也是维护国家司法主权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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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在国外[5]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

对于在我国大陆地区以外,包括国外和港澳台地区登记结婚并定居当地的当事人,对于此类离婚案件我国立法认为也应当优先由定居国法院管辖。当事人应先在定居所在国或地区法院起诉离婚,若当地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的,当事人方可持不予受理的证明向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案例3:胡某与杨某离婚纠纷【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3民终8694号】

胡某与杨某户籍均在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胡某与杨某在香港登记结婚,双方未在我国内地缔结婚姻关系,杨某现在香港定居。因双方经常性格不合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胡某于2017年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法院认为:我国婚姻法调整规范的主要是在我国内地缔结或者解除的婚姻关系。胡某与杨某在香港登记结婚,杨某现在香港定居,胡某应先向香港法院起诉宣告婚姻无效,若香港法院不予受理,胡某方可向我国内地法院起诉宣告婚姻无效。对其管辖异议予以驳回。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十四条,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五百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涉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民事诉讼案件,可以参照适用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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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二、一方为中国籍,另一方为外国籍

一方为中国籍,另一方为外国籍的是涉外婚姻中最常见、最典型的类型,也包括其中一方在婚后移民获得外国国籍的情况。此类型婚姻离婚诉讼案件的管辖也因具体情况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一、 双方在中国登记(或在国外登记)结婚,婚后中方配偶随外方配偶在国外定居

该类离婚诉讼案件的法院管辖规定,与案例1和案例3的管辖规定一致,无论在中国登记结婚,还是在国外登记结婚,只要中方配偶已经随其外方配偶在国外定居,该类离婚案件应优先在定居所在国或所在地区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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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外长与其中国妻子

案例4:程丽与臼井隆离婚纠纷【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辽02民申20号】

程丽系辽宁大连人,臼井隆系日本籍,双方在日本登记结婚。双方因家庭矛盾导致感情破裂,程丽向其户籍所在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被法院驳回起诉?

法院认为:本案原审裁定根据程丽本人陈述,认定程丽在日本已经连续居住超过五年。因其已在日本连续居住五年以上,故应当认定为定居国外的华侨。原审裁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四条之规定,驳回程丽的起诉,并无不当。

二、 双方在中国登记(或在国外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居住在中国

该类离婚诉讼案件的管辖法院与一般离婚诉讼无异。离婚诉讼,一般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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疯狂英语李阳与其美国妻子在北京诉讼离婚

案例5:林某与叶某离婚纠纷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32942号】

原告林某系上海市浦东新区人。被告SHENGYANYE系澳大利亚国籍,现长期居住上海市黄浦区。因双方感情破裂,林某向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被告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虽为澳大利亚国籍,但生活和工作在上海,长期居住在上海市黄浦区,故被告认为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应将本案移送至黄浦区人民法院。

法院认为: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经查被告系澳大利亚国籍,而原告的住所地为上海市浦东新区,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亦有管辖权。。

三、 结婚后,中国国籍一方居住在中国,外国国籍的一方居住在国外

该类离婚诉讼案件的法院管辖规定,与案例2的管辖规定一致,无论在中国登记结婚,还是在国外登记结婚,只要婚后一方居住在中国,我国法院均有权受理其中一方提起的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涉外婚姻要离婚,找哪个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类型三、夫妻双方均为外国籍

对于夫妻双方均为外国籍的人士能否在中国进行离婚诉讼的问题,目前我国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但是一些地方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已经倾向于认为,如果一方或双方在我国有经常居住地的外国人在中国法院起诉离婚的,且双方共同选择接受我国法院管辖时我国法院有管辖权。

北京市高院于2016年发布《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参考意见》、上海市高院于2017年发布《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立案问题解答>的通知》【沪高法立〔2011〕1号】等文件均对此有明确规定。

案例6: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46103号民事裁定。双方均为外籍人士,被告提出管辖异议认为本案在中国并无司法管辖的连接点,且无明确的法律依据显示可由中国法院受理,故认为浦东新区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法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因原、被告于2012年起一直居住于上海市浦东新区,至今已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故浦东新区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对于夫妻结婚时为中国国籍,结婚后双方或一方获得外国国籍的,在离婚时也应根据前述规定选择管辖法院进行离婚诉讼,并无特别规定。

涉外婚姻要离婚,找哪个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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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对于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规定,属于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规定的部分,既有涉外民事诉讼的一般性,又因涉及身份关系而具有特殊性。我国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主要依据以属地管辖作为管辖依据,这也是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管辖根据之一,同时也兼顾了当事人意志为基础和以国家利益为基础的管辖根据。

最后,建议涉外离婚案件当事人,在起诉离婚前,确定好案件的管辖法院,以免出现被法院驳回起诉或移送的情况,进而导致诉讼时间和诉讼成本的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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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2017 年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2018-08-02

http://www.mca.gov.cn/article/sj/tjgb/2017/201708021607.pdf.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2018年民政事业发展统计公报》.2019-08-15

http://images3.mca.gov.cn/www2017/file/201908/1565920301578.pdf.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2019年民政事业发展统计公报》. 2020-09-08

http://images3.mca.gov.cn/www2017/file/202009/1601261242921.pdf.

[4] (一)“定居”是指中国公民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并已在住在国连续居留两年,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 个月。(二)中国公民虽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 5 年以上(含 5 年)合法居留资格,5 年内在住在国累计居留不少于 30 个月,视为华侨。(三)中国公民出国留学(包括公派和自费)在外学习期间,或因公务出国(包括外派劳务人员)在外工作期间,均不视为华侨。

[5] 此处研究范围包括我国港澳台地区。

广东珠海:适用两地法律巧解跨境离婚后财产纷争

广东珠海:适用两地法律巧解跨境离婚后财产纷争


  导读

  广东珠海法院着力支持粤港澳大湾区、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创新“跨境诉讼服务”工作机制,积极推动规则对接机制衔接。经过不断试水和突破,从丰富的司法实践中挖掘裁判规则,在一起跨境离婚后财产分割案中,适用两地法律解决纷争,让珠澳司法融合在个案中走向实质化。粤港澳大湾区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环境为当地建成宜居、宜业、宜游的优质生活圈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也更大限度地诠释了司法裁判所引领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在澳门结婚 夫妻选择财产共有

  男子曹某在澳门上班、珠海居住,每日往返两地。2008年6月,原籍上海的曹某取得澳门非永久性居民身份,2015年6月取得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2013年其与同是从内地到澳门工作学习的女子田某在澳门缔结婚姻。结婚时两人自愿选择了《澳门民法典》规定“一般共同财产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管理方式。两年后,两人在澳门经诉讼后离婚。田某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后财产分割。

  何为一般共同财产制?在澳门结婚,夫妻双方可以自愿选择多种财产共同制。一般共同财产制,根据《澳门民法典》规定:“夫妻采用之财产制为一般共同财产制时,共同财产由夫妻现在及将来拥有之一切财产组成,但被法律排除之财产除外。”本案的当事人曹某和田某结婚时选择了一般共同财产制,从结婚起,他们将共有结婚时及结婚后的一切财产,离婚也将面临平均分割共同财产。

  在珠海起诉 可否适用澳门法律

  田某向香洲区法院起诉,请求依照澳门特别行政区相关法律依法分割其与曹某的夫妻共同财产:一套是曹某婚前取得的位于香洲区的房产(以下简称珠海房产),另一套是婚姻存续期曹某取得的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的房产(以下简称上海房产)。

  曹某和田某在澳门结婚、离婚,结婚时曹某已取得澳门非永久性居民身份,婚后不久,田某也取得了澳门非永久性居民身份。为何可以在珠海起诉离婚后财产分割呢?

  原来,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争议的房产在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和上海市浦东新区,当事人可以选择在香洲区法院或者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田某选择向香洲区法院起诉。在珠海打官司,是适用澳门法律还是内地法律?

  本案再审法官朱文春说,这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根据法律规定,“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

  本案双方当事人在澳门登记结婚时均在澳门工作、学习,且双方《婚前协定笔录》中约定常居地为澳门,曹某与田某夫妻财产关系的认定应以双方共同经常居所地即澳门的实体法作为准据法。

  经过法院一审、二审,判决曹某名下的珠海房产和上海房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给双方。案件进入执行程序,珠海房产经过法院拍卖变现。因为上海房产是曹某父母的唯一住房,虽然田某同意暂缓拍卖,但曹某父母却为难了。

  按一般共同制 争议房产属例外

  曹某及其父母不服一审、二审判决,多次到法院申诉,曹某父母表示房子是他们唯一住房,儿子离婚不能让父母没有地方住。朱文春说“他们的表述虽然不是专业法律术语,但却在情理之中”。

  其实根据《澳门民法典》规定,夫妻采用财产制为一般共同财产制,也有法律明确排除在共同财产之外的财产,其中之一就是赠与。

  上海房产原属于公有住房,由曹某父母长期租用。2015年,曹某父母用租住权,曹父用24年工龄换得以成本价12940元购入,而当时的市场价值为3489547元。虽然上海房产登记的权属人为曹某,但不可否认,曹某是基于曹某父母的权益取得了该房产的所有权。

  而且,从上海房产登记至曹某名下过程来看,曹某及其父母、田某在填写《职工家庭购买公有住房协议书》上签字确认上海房产归曹某个人所有,且约定必须保障曹某父母的居住权。

  但是上海房产是否属于曹某父母赠与曹某的却成为该案在再审中最大争议焦点。在赠与认定上,内地法律和澳门法律有明显差异。

  巧解财产纷争 案件适用两地法律

  关于上海房产的权属问题,曹某父母对曹某的赠与是否成立,对本案至关重要。如成立赠与,上海房产就不能作为曹某和田某的共同财产,也就是离婚时,这套房产不在分割范围之内。反之,如赠与不成立,那么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平均分割。

  从上海房产的来源及购买过程可知,曹某父母将其享有唯一住房的巨大福利权益赠与曹某,是曹某父母的初衷和意愿,也更符合中国国情。朱文春说:“按照内地法律要求,是赠与人的真实意思且完成交付就成立赠与。”

  澳门法律不仅要求是赠与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还要求必须进行公证。上海房产的办理过程并未进行公证。如果本案的赠与行为适用澳门法律,那赠与行为就不成立。

  再审法院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海房产购买来源、赠与协议签订主体、买卖公有住房行为发生所在地、支付的对价及登记权利人取得的过程、房产所在地均在内地,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上海房产是否构成赠与应当适用内地法律。

  最终,珠海中院判决,该案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适用澳门法律,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珠海房产的所有权归曹某,曹某向田某补偿珠海房产一半价格。上海房产的赠与行为适用内地法律,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属于曹某个人财产,不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范围之内。

  田某和曹某在婚前根据澳门法律自愿签订了一般财产共有制,内地法律也支持离婚时按照约定平均分割财产。然而,曹某父母在儿子结婚后用租住权和工龄才换得的唯一一套50多平方米的住房,他们在附保障自己居住权的条件下赠与儿子,体现父母对子女最朴实的爱意和善意。朱文春说,法官判案要公平正义,既要维护法律权威,又要切实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二者达到较为合理的平衡,方能彰显公平正义,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专家点评

  法律与事实的互动 大湾区司法的融合

  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生导师、教授 李建伟

  涉澳民商事案件与内地普通民商事案件在管辖程序等问题以及法律适用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使得法院在选择准据法时倾向于采取“全有或全无”的态度。比如,内地法律对于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采法定共同所有的原则,但根据澳门特区法律规定,应以缔结婚姻时选择的财产制为原则,人民法院审理涉澳案件时应根据不同法律关系,正确适用冲突规范,选择所适用的准据法。在这起跨境离婚财产后的分割案中,珠海中院将准据法的选择与案件事实(当事人权益)更加紧密地结合起来,在司法融合的实现过程中,更大限度地彰显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较为巧妙地处理了一般与特别、绝对与相对、立法与司法等的平衡以及法律与事实的互动。由此彰显出,法律绝不是冷冰冰的文字,对于法律的解释与适用(包括选择准据法)不应僵化,而应充分彰显公平正义,契合生活逻辑的理性。

  在微观法治层面上,司法正义应当满足个体对于法的可预期性期待。就本案出现的不同实体关系认定分别适用澳门和内地法律的情况,人民法院在涉及有关澳门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财产认定、处分时,应充分注意内地与澳门地区的法律差异,准确适用法律,依法保护案件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本案带给人们诸多启迪。本案中,因为澳门是夫妻双方的结婚所在地等原因而作为双方共同经常居住地,进而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认定澳门实体法作为处理夫妻双方离婚后财产分割事项的准据法符合夫妻双方的行为预期,即符合法律(法理)和情理。但是赠与行为效力的认定实际直接关涉到第三方主体即曹某父母的利益,而同时考虑到本案赠与等系列事实包括购买来源、赠与协议签订主体、买卖公有住房行为发生所在地、支付的对价及登记权利人取得的过程等实际均在内地,由此适用内地法律更符合相关主体尤其是赠与人曹某父母的行为预期,更充分照顾到该赠与事实在离婚后财产分割事项中的特殊性,有效避免僵化适用法律,最大限度在个案中彰显正义。

  在宏观法治层面,司法正义更应关切法律与事实之间的深度互动。本案中,在处理离婚后财产分割事项时涉及到了赠与行为的性质和效力认定等,但是并不意味着赠与行为附属于或从属于离婚后财产分割事项。相反,赠与行为本身可单独选定准据法,加上其相关重要事实基本上发生在内地,赠与人也居住在内地,依据内地法律对其进行认定更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在面对内地和澳门两种法律在整体上存在差异甚至一定冲突时,法官能有效发现该案中赠与行为性质和效力认定相较于离婚后财产分割一般事项的独立性和特殊性,实现两种不同法律制度的相对融合适用,有效缓解单独地、整体地选择其一所可能导致的僵化性,展现了较为灵活的司法技术,发现港澳与内地法“冲突”表象背后的实质相通。而更为重要的是这一探索过程中建立实现相关主体利益保障这一基本点之上,以在个案中充分贯彻司法正义,值得各地法院所学习。

  以时代眼光观之,本案依法精准适用准据法,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可谓为珠海地区法院在内地、澳门地区间努力实现司法融合的一个范例,其背后是将个体权益保障作为法律与事实互动的联结点,既尊重法律的权威,又充分考虑到个案公平正义。根据相关事实的不同背景、性质和特点分别选择其准据法,体现了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全面、依法、平等、妥当保护,彰显出内地司法制度有效保护民事主体的能力,以及贯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深入,更有利于促进粤港澳大湾区法治的实质性融合。

  打造包容开放、平等保护的法治环境

  澳门大学法学院教授、宪法与基本法研究中心副主任 蒋朝阳

  随着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进一步深入,珠澳两地居民在生活层面的融合非常普遍,要加快司法融合才能更好保护两地居民的权益。本案的两名当事人都是从内地到澳门读书、工作、结婚和生活,在珠海和上海置业,离婚财产分割纠纷案在珠海诉讼且同时适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澳门民法典》,体现了内地司法包容开放、平等保护的法治环境,有正能量的普法价值。

  近期,珠海法院推出许多推进珠澳司法融合的举措,主动查明和适用域外法,不断推动规则对接机制衔接;珠海与澳门司法协助案件办理平台上线,司法协作效率稳步提升;珠海法院选任港澳人民陪审员,聘任港澳特邀调解员,推行“内地调解员+港澳调解员”联合调解模式,大大提升了澳门居民在珠海的社会参与度,增强了澳门居民在珠海的司法体验感。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人民法院挂牌办公之后,也推出许多便利澳门居民的创新跨境司法服务,还在微信公众号上开设“跨境诉讼服务”专栏,以中英葡三语发布《涉港澳民商事案件诉讼风险特别提示》,大大便利澳门居民诉讼。

  随着珠澳融合不断实质化,期待珠澳司法交流、合作、融合更加紧密,不断增进了解和互信,更好保护两地居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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