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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0/分家一家一楼怎么分(一家分两户口要具备什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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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6-05 18:5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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惊艳世界的福建土楼是怎么造出来的?住在里面有怎样的体验?

惊艳世界的福建土楼是怎么造出来的?住在里面有怎样的体验?

福建土楼

福建土楼是世界上独一无二的大型民居形式,是中国传统民居的瑰宝,于2008年7月被正式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土楼究竟是怎么建造的?住在土楼里有怎样的体验?请听武汉大学建筑学系副教授郑静在“一席”演讲上讲述她对土楼的深入探访和研究。

我研究土楼已经有十几年了,最开始研究土楼的原因纯属偶然。我在国外读硕士的时候,主要研究世界各地的住宅。写毕业论文的时候,我不知道该写什么。我的导师就问我:你是在哪儿长大的?我在地图上标出了中国厦门的位置。导师很激动地对我说:你们家附近有一种特别大的圆的土房子,叫TULOU,你回去把它搞清楚,这就是你的硕士论文。于是,2006年,我来到土楼考察。两年之后,福建土楼被列为世界文化遗产。

土楼主要分布在闽西地区,位于福建龙岩永定县和漳州南靖县交界的山区一带。目前,被严格确认的福建土楼有3000多座,其中有46座土楼被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

土楼的建筑形式在世界上独一无二,其外观呈规整的几何形,而且非常巨大,所以有人说土楼是有钱人盖的豪宅。每一座土楼里都住了很多人,因此也有人说土楼是大家族聚居的地方。这些是不是真的呢?

土楼初体验

2006年,我带着一本地图册和一个速写本,来到土楼进行探访。

我最先来到的是被称为“土楼之王”的承启楼,它位于永定县的高头村。它之所以被称为“土楼之王”,是因为它是世界上最大的圆形土楼,非常壮观。承启楼里的房子一层接一层,一环套一环,住了很多人。

村里有个流传很广的故事,说两个大妈在村外喝喜酒,她们都夸耀自己家住的土楼非常大。一个大妈说,我家住的土楼里有400间房,一个晚上住一间的话,你得住一年多。另一个大妈说,我们的土楼才厉害,又像蘑菇又像城,里面住了600多人,楼东出太阳了,楼西还在下雨。结果一说出楼名才发现,原来她们住的都是承启楼。

土楼的一楼有个入口门厅,面积很大,通风也很好,平时大家没事就在门厅里坐在长凳上聊天。那天,我走进承启楼的门厅,问他们:我是一个大学生,老师让我来研究土楼,你们能让我在这里住几天吗?他们说:哎呀,你太傻了,人家都是来拍几张照就走了,我们这房子又破又旧,有什么好住的?后来在我的软磨硬泡之下,他们终于答应在楼里租一个房间给我,一个晚上20元钱,还包早餐。

我住进去后才发现,他们没有骗我,这个房间真的是又旧又破。土楼里的房间都是沿着外墙盖起来的,外墙非常厚,但每个房间并不大,基本上只能放一张床和一个桌子。我住的房间在3楼,墙上只有一扇很小的窗户,所以房间里非常暗。

土楼一般有三层或四层,每一层的功能不一样。最底层是厨房,第二层是储藏室,这两层基本上是不开窗的,三楼以上是卧室。就功能来说,它和我们城里的公寓是一样的,但不一样的是,这些房间上下并不相通。每个房间的门都开向公共走廊,假如你住在四楼,你家孩子住在三楼,你想拿个东西给他的话,你得穿过四楼的公共走廊,从公共楼梯下来,才能来到孩子的房间。当然,如果你只想和孩子说几句话,那么趴在楼板上说就行了。

土楼里的房间都是用木板隔出来的,楼板、隔墙、走廊和楼梯都是木板做的,所以隔音比较差。我住进去之后,躺在床上就能听见隔壁的说话声。这岂止是“隔墙有耳”,有时候能听到好多人在同时说话,就跟开会一样。

我第二天早上醒来的时候,天还没亮,就听到稀里哗啦的声音,好像在下雨。我打开窗户一看,是个晴天,那是什么声音呢?原来是楼里很多人在上厕所。以前土楼里没有厕所,也没有上下水管道,大家就在床边放个木桶大小便,第二天再拿出去倒掉。这种现象在农村很普遍,但问题是土楼中间有个特别大的中庭,当楼里很多人同时上厕所的时候,就会产生很响的回声,像下雨一样。而且,由于中庭是封闭的,气味也很大,所以感觉土楼就像是一个特别大的公共厕所。

土楼是豪宅吗

土楼是豪宅吗?住在里面才发现,它和我们想象的豪宅不太一样。

实际上,它也不是村里人理想的住宅。

和其他地方的人一样,居住在土楼里的人在举办葬礼时,会烧一种纸糊的灵屋。一般来说灵屋也是大家心目中理想的房子。

虽然承启楼已经是“土楼之王”,在这里举办葬礼时纸糊的灵屋却是另一种房子。这种房子就是当地人称作五凤楼的房子。五凤楼主要分布在土楼区偏北的一些地方。在19世纪中下叶,永定县里有很多有钱的烟商,五凤楼就是当时的烟商盖的房子。

和土楼一样,五凤楼也是夯土制成的,一般为方形。它是一种多进合院,中间有一条明确的中轴线,左右建筑对称。它与其他合院最大的不同之处在于,五凤楼的房屋屋顶前低后高,两侧和后方的主楼逐渐加高,远远望去,屋顶上呈现出层层升起的样子,犹如展翅欲飞的凤凰,所以叫“五凤楼”。

五凤楼一般为一家人居住,因此私密性很好。房屋的中轴线上是一些公共区域,与私人的居住空间分开。楼内建造精巧,富丽堂皇,有很多华丽的装饰。所以对当地人来说,五凤楼这样的房子才算是有钱人的豪宅。

那么,既然土楼里的生活条件这么差,为什么当地人还要盖这么多土楼呢?

关于土楼还有一种说法:土楼是一种聚族而居的建筑,也就是说,一座土楼里住的是一个大家族,这样可以增强凝聚力。这种说法是真的吗?

初溪村是永定县的下辖村,村里有13座土楼沿着山坡逐级而上。据村里人说,初溪村的土楼名字很特别,楼名的第二个字都是“庆”,第一个字则是当年盖楼的人的名字。

初溪村是一个单姓村,村里住的都是姓徐的人家,有非常完整的族谱记载。我对照了一下族谱,发现一件奇怪的事。比如绳庆楼,村里人说它是绳武公建造的,但是绳武公出生于1740年,而这座楼建于1850年,相差整整110年。最奇怪的是藩庆楼,这个房子是1949年开始建的,但是村民说盖楼的藩如公是绳武公的堂兄,族谱上记载着他生于1730年。

为什么会发生这样的事情呢?

盖土楼是个大工程

回答这些问题,要从盖土楼的过程说起。

在山坡上盖土楼是一个大工程。圆形土楼的直径一般为50米到70米,之所以要盖这么大,是因为它必须盖得足够大,中间要留有一个中庭,中庭和外墙之间的空间才能用来盖居住的房间。目前我们所知的最小的圆形土楼叫如升楼,它的直径只有17米。这么小的土楼里的房间几乎都是三角形的,连家具都没法放。所以,圆形土楼必须建得很大,才能保证每个房间的规整性。而土楼又分布在闽西山区,这里多丘陵,山谷陡峭,要找到一块足够大的、形状规整的平地来建土楼并不容易。

在找到一块理想的基地后,土楼的建造一般有6个步骤。

第一步是开地基。对当地人来说,圆形土楼是很容易建造的一种房子。他们通常在一张纸上画个圆圈,然后顺着直径对折、再对折、再对折,折完后把纸摊开,就是一个划分好房间的平面了,每个房间都一样大。把这张图放在地上,画上它的延长线,这就是土楼的建筑平面图。

第二步是抽签分房间。把所有房间编上号,抽到哪一间后,沿着外墙从上到下的房间都是这一家的。这样分房保证了公平性。在土楼的整个造价中,中庭和外墙这些公共部分的材料费用是所有人一起承担的,房间则由居住人各自出钱装修。

第三步是打石脚,因为土楼的土墙非常怕水,所以要在一楼的地基上用石条砌一个石脚,防止水往上渗。

第四步是行墙,也就是做夯土墙。他们把木头模板架在墙上,然后往里面倒土料,人站在上面往下用力把土夯实,这就是夯墙。夯墙一般是在每年春节前的两个月,那时农忙结束了,大家都有空。此外,土墙有一米多厚,彻底干透要很多时间,所以一般每年只夯一层楼高的墙,夯好之后,盖上油纸防水,等整层楼的墙都干透了,第二年冬天再往上盖。

每层楼的墙夯完之后,他们会在墙里放一些木梁,把它和内部框架连接起来,这就是第五步“献架”。然后再在这个木框架的基础上,把楼板、隔墙、楼梯、栏杆等安装上去,房子就是由这些木结构组成的。等这些全部盖完之后,再把屋顶铺上,当地人叫“出水”。

第六步,每家人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装修房间。

这样算下来,如果是盖一座四层的土楼,光夯好外围的土墙就需要4年,再加上地基、屋顶和内部的装修,一座楼至少需要五六年时间才能完工。

合股建造的“集体宿舍”

土楼的建造带来了一个分家难题。

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分家时长辈会把财产平均分给所有的儿子,包括房产、田地、现金等。而分家最重要的一个步骤就是分灶,如果新的家庭有了一个自己的灶,自己开伙做饭,就说明这个家庭完全独立了。

但是,土楼的夯土墙有一米多厚,在这么厚的墙上开窗洞是非常难的,所以一楼的厨房只能留一个很小的烟囱出气口。而且,一旦房子盖好,再开孔洞基本上是不可能的。这也就意味着,在土楼里分家是非常困难的。

假设有一家人生了三个儿子,他们原来住在甲楼里。那么等孩子们长大以后要分家的时候,因为厨房没有办法加建灶台,所以,除了大儿子继续住在甲楼,二儿子、三儿子就得被迫离开原来住的甲楼,和其他人一起合伙再盖一座新的楼——乙楼。等再过一代分家的时候,同样的事情又会发生,又有一些家族成员搬离原来的楼,出去建一座新的丙楼。

结果,很多代以后,同一个家庭的子孙就会分布在不同的土楼里,而每一座土楼里住的人都是来自不同家庭的后代。这就解释了刚才所说的建楼者的谜题。村民们所说的那个建楼的祖先,其实并不是真正动手盖楼的人,而是所有参加建这座土楼的人能够追溯到的共同的祖先。他们试图通过这种方式建立一种身份的认同。

再举个例子。我曾经住在初溪村的徐大爷家,徐大爷是1927年在集庆楼里出生的,当时他的祖父母还在,他们家和他的叔叔、伯伯几家人住在一起。到20世纪40年代初,他的祖父母过世了,他们就分家了,他和父母一起搬到了余庆楼。后来,他又参与建造了村里的两个新楼——藩庆楼和福庆楼。到20世纪70年代,他的小儿子也长大了,他又在共庆楼里参建了一个单元。所以,徐大爷的一生和初溪村的5座土楼都有关系,他和他的堂兄弟、兄弟和儿子都住在不同的土楼里。

因此,土楼并不是一个几代同堂或者聚族而居的房子,而正是它的建筑结构导致了家族人群的分化。可以说,土楼是由很多人在一起合股建造的大型集合住宅。

那时为何盖了大量土楼

福建漳州南靖县的河坑村也是世界文化遗产之一。河坑村共有14座土楼,有方的,有圆的,非常壮观。

我住在河坑村时发现,在1958年以前,村子里有8座土楼,全部都是方楼。而到1972年,在短短14年间,村民们就盖了6座土楼,而且全部都是庞大的圆楼。

为什么在人民公社时期他们会盖这么多圆形的土楼呢?这要从盖土楼的三个难点说起,这三个难点分别是场地、建材和劳力。

土楼一般分成方楼和圆楼两种。和方楼相比,圆楼分配起来比较平均,每一间房间都一样大。而圆楼也有个问题,就是占地面积特别大。如果想要同样多、同样大的房间,盖一个圆楼需要的土地要比方楼多出1/4还多,这对寸土寸金的闽西山区来说是一件非常不划算的事。

然而,在人民公社时期,找到合适的场地并不是一个问题,因为所有的土地都是由集体所有和安排的,所以那段时期村里盖的都是圆楼。

第二个难点是建材。盖土楼需要很多的土料、木材、石材和砖瓦,土当然可以在本地挖,但是其他材料就需要大家筹钱购买,这也是非常困难的事。而在人民公社时期,建筑材料和其他财产都是集体共有的,这也就不是问题了。

第三个难点是足够的劳动力。盖土楼需要很多人一起夯墙,有时候一个楼会同时有几队人马一起夯土,大家齐声喊号子,非常热闹。另外,还需要很多人一起准备和运输土料。这些事情其实技术含量都不高,但需要很多劳动力,经常是全家人一起上阵,连小孩都参与,还经常需要请别人来帮忙。而且,人多事杂,组织起这样大规模的劳作,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而在人民公社时期,所有的劳动都是由生产队决定和安排的。因此,只要大家都同意盖一座土楼,上述这些问题都非常容易解决。这就解释了为什么在人民公社时期,河坑村会突然盖起这么多土楼,而且都选择了较浪费土地、很难组织人力建设的圆楼。

我住了很多村子后发现,在人民公社时期大量兴建圆形土楼的事情其实是非常普遍的。刚才提到的初溪村的徐大爷,在他参建的土楼里,就有3座是在这一时期盖的。

我收集了当时能够找到的所有和土楼相关的书,整理出了20世纪闽西地区建造土楼的统计表。根据统计显示,人民公社时期建造的大型土楼有近1000座,相当于现有土楼数量的1/3,而且大部分都是圆形的土楼。

所以,准确地说,新中国成立后出现的大量圆形的土楼,并不是有钱人盖的漂亮豪宅,而是村民们合盖的“集体宿舍”。有人说,这件事情的真相说出来后会让人觉得不够厉害,不够高大上,不像是世界文化遗产。但我觉得这件事情本身就非常厉害,中国闽西山区的老百姓根据自己的生活经验,盖出了让全世界都惊艳的房子,这件事情难道不厉害吗?

放下专业的眼光

为什么我们对土楼会有这么多的误解呢?从我对土楼十多年的研究来看,我觉得有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那就是要真正保护福建土楼,保护人类的文化遗存,我们必须放下专业的眼光,从村民的角度去想问题。

正如我的导师所认为的那样,土楼的形状特别规则,规模又很大,非常符合建筑师对于理想建筑的想象。对于中国人来说,我们又很容易联想到天圆地方之类的宇宙观,因此我们觉得完美的房子就应该是这样的,而且永远都不需要改变。但其实从村民的角度来看,并不是如此。

自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行以后,村里盖的土楼很多不是大型的圆形或方形,有的土楼甚至不是封闭式的,而呈现开放的、不规则的样式。我问过他们:你们干吗要把房子盖成这样,而不是盖成好看的方形或圆形呢?村里人说:和别人一起盖房子我不喜欢,这个房子是我自己盖的。我现在钱不够,所以先盖个小的,样子也没那么讲究,等我以后有钱了再盖大的,但最重要的是我要自己盖,不要跟别人一起住,那样太麻烦了。即使是那些留在土楼里的村民,也希望过上更好的生活,他们会根据自己的需要对房间进行扩建,增加一些卧室或厕所等等。

作为一名建筑师,作为一个专业人士,我们到底能为他们做些什么呢?我认为,我们应该从他们的角度去理解他们的生活逻辑,然后尝试重新调整或设计房子来适应他们的生活,而不是居高临下地以所谓的专业知识去指导他们应该盖什么样的房子、过什么样的生活。

我想,我们今天搞乡村振兴,进行文化遗产的再生和利用,都应该是这个道理。(作者:郑静)

来源:解放日报

公证员说:所有权登记在他人名下能否主张分家析产

公证员说

在审查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权属登记时,不能简单地按照权属登记上的名字确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归属,要结合申请宅基地使用权时的家庭成员人数,确定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利人,尤其是要确定权属登记上的财产是否为家庭共同财产。


公证员说:所有权登记在他人名下能否主张分家析产

作者 | 肖峰、田源

来源 l 家事法务

文共5510个字,预计阅读需10分钟【典型案例】

当事人:原告:张甲;被告:张乙、钱某某、张丙、张丁。

张乙、钱某某系夫妻关系,共生育五个子女。2011年3月,张乙申请建造平房三间,常住农村人口包括张乙、钱某某、张丙、张甲、张丁五人。2012年8月,该户再次申请建房,常住农村人口仍为上述五人,在原先三间平房的基础上加盖二层改造为三楼三底楼房一幢,并在楼房西山墙建楼梯一间直达楼房二层,另建附属用房一间半。2014年10月,房屋产权管理办公室对上述房屋核发了村镇房屋所有权证,证载楼房建筑面积178平方米、附属用房一间半建筑面积32平方米,产权登记在张乙名下。

公证员说:所有权登记在他人名下能否主张分家析产

原告张甲诉称:被告张乙、钱某某系夫妻关系,原告张甲和被告张丙、张丁均系张乙、钱某某夫妇所生子女。2011年家中建房三间,2012年对房屋加层,申请建房人口为原告和四被告,产权登记在张乙名下,建筑面积210平方米。原告在家庭建房时曾出资3900元,现因原告与前夫离婚后需回娘家居住,而张丁不同意,故提起诉讼,要求对197号家庭住房进行分割,确认原告享有其中42平方米房屋。

被告张乙、钱某某辩称:原告在家庭建房时曾出资是事实,同意将楼房底层西边一间房屋分割给原告。

被告张丙辩称,其对家庭建房也有贡献,也应该享有相应的权利份额。

被告张丁未到庭应诉。

【审理要览】

经法院审理认为,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虽然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的证明,但村镇房屋一般以户主作为所有权人的代表进行所有权登记,故不能仅仅以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内容来确定不动产物权归属。张乙、钱某某、张丙、张甲、张丁均系申请建房时的常住农村人口,案涉房屋应属家庭共有财产。关于如何分割家庭住房的问题,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但分割夫妻共有财产,应当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公证员说:所有权登记在他人名下能否主张分家析产

本案张乙、钱某某、张丙、张甲一致确认楼房底楼东边一间和中间半间(建筑面积计45平方米)归张乙、钱某某夫妇共有,楼房底楼中间另半间(建筑面积15平方米)归张丙所有,楼房底楼西边一间(建筑面积30平方米)归张甲所有,其余房屋(含楼梯间,建筑面积计120平方米)归张丁所有。虽然被告张丁未到庭应诉,但上述四人所主张的房屋权利份额低于人均份额,并没有侵犯张丁所应享有的权利份额,本院照准。被告张丁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抗辩的权利。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本案处理的标的物仅是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归属,是对涉案财产在共有人之间的内部分割,并非案涉房屋搬迁时进行分户的依据,也不涉及土地使用权问题,今后该房屋如果遇到搬迁等情况,仍须按相关法律、政策依法处理。

依照《民法通则》第78条,《民通意见》第90条,《民事诉讼法》第144条之规定,判决:197号地上建筑物农村家庭住房楼房一幢、附属用房一间半(建筑面积210平方米,所有权登记在张乙名下),其中楼房底楼东边一间和中间半间(建筑面积计45平方米)归张乙、钱某某夫妇共有;楼房底楼中间另半间(建筑面积15平方米)归张丙所有;楼房底楼西边一间(建筑面积30平方米)归张甲所有;楼房楼梯间和楼上三间房屋及附属用房一间半(建筑面积计120平方米)归张丁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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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思路】

1.同类案件处理要点

(1)首先确定所有权登记的法律性质。根据《物权法》第9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按照物权公示公信原则,不动产权属登记具有对外效力,在没有经过法律程序变更的情况下,应予以确定其效力,当然,法院可以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对不动产进行确权处理。

(2)重点审查宅基地使用权的登记内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享有的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个人住宅的权利,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有其特殊性,其在设计之初就是为了保障农民的生活和居住的基本权利能够实现,因此,其有很强的保障功能。

根据《户口登记条例》第5条的规定:“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因此,在审查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权属登记时,不能简单地按照权属登记上的名字确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归属,要结合申请宅基地使用权时的家庭成员人数,确定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利人,尤其是要确定权属登记上的财产是否为家庭共同财产。家庭共有财产是指全体或部分家庭成员在家庭共同生活关系存续期间,对共同所得和各自所得的财产约定为共同所有的共有权利义务关系。

杨立新:《共有权理论与适用》,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3)注意审查被分家析产宅基地使用权的实际权利人。一般情况下,由于被拆迁人与拆迁组所签订的“拆迁安置协议”往往是以户作为拆迁单位的,其中无法反映同住人数,此时一般需要向法院申请调取拆迁组存档保留的拆迁安置人口核定表,以核定的拆迁安置人数,作为最后的拆迁安置财产权利人。由于宅基地使用权按照“户”的标准设置,一家一户只能有一处宅基地,如果家庭成员分家另过,并又分得一处宅基地,其对涉案的宅基地使用权将没有权利分家析产。

2.相关法律风险提示

(1)一般情况下,物权登记有物权公示公信效力,根据《物权法》第9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在所有权权属登记在其他人名下时,法律一般会推定所有权权属登记簿上记载的人即为不动产的权利人。因此,原告提出对所有权权属登记在其他人名下的不动产进行分家析产本身风险较大,其需要提供证据证明产权权属登记簿记载错误,或者举证证明存在其代替家庭办理权属登记的证据。

(2)根据《物权法》第33条的规定,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原告认为所有权权属登记簿记载错误的,可以根据《物权法》第19条的规定,申请更正或者异议登记,也可以向法院起诉予以撤销。

(3)被告可能面临所有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产权,诉讼中不予认可的风险。法院在审查宅基地使用权权属证书的过程中,一般会结合宅基地使用权权属证书的办理过程,办理程序和政策规定,还原当时办理权属证书的真实过程,如果有证据证实,在办理权属证书的办理过程中,被告是以“户”的名义办理的,宅基地使用权权属证书将不能对抗其他家庭成员要求分家析产的诉求,法院会根据家庭成员和有关证据,在尊重风俗习惯的基础上,予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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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规则】

1.法律法规

《民法通则》(2009年8月27日修正)

第七十八条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

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九十九条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第一百条第一款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2.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法(办)发[1988]6号)

90.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应当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1]18号)

第十八条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3.地方司法文件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分家析产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沪高法民一[2007]20号)

七、当事人各方对共有房屋价值意见不一,但又不申请评估的处理。

当事人对分割的共有房屋价值意见不一,但又不申请评估的,法院不能简单驳回原告诉请,应进行必要的释明,促使当事人提出委托评估的申请。经释明,当事人仍不提出申请的,法官可通过咨询房产中介公司或评估公司(至少两家)的意见,综合分析后予以酌定,并须在裁判文书中阐明理由。

公证员说:所有权登记在他人名下能否主张分家析产

【专家视点】

1.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按照《物权法》及其引用的《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来看,主要在于规定“合法审批建房”而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方式。

宅基地使用权取得是否有偿。在1990年至1993年期间,我国曾经实行过宅基地使用权有偿取得的政策,即在农民申请宅基地使用权时,向其收取一定数额的使用费。后来,为减轻农民负担,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1993年7月在《关于涉及农民负担项目审核处理意见的通知》中要求,取消对宅基地使用权的收费。因而包括《物权法》在内的现有法律并未表明宅基地使用权是有偿还是无偿取得。目前通说认为,宅基地使用权具有一定的福利性质,是村民最基本的居住保障,应当允许村民无偿取得。

“一户一宅”与宅基地使用权再分配的问题。《土地管理法》第62条明确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但是,在现实中存在一户村民拥有两处以上宅基地的情况。如按照《土地管理法》申请取得一处、继承父母在土改中分房取得的宅基地一处、儿子成家又申请一处但并不分户、接受他人赠与房屋取得一处、接受他人房屋转让取得一处等。通过前述这些方式取得的宅基地完全有并存的可能,但并无一处由于违法取得而应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

长此以往,当生活实践对法律规定的突破成为常态时,就有必要审视法律规定之适宜性了。重读《土地管理法》第62条后段,可以发现“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根据体系解释,本条的规范意旨在于禁止村民多次申请宅基地。进而观察《物权法》第154条可以发现,由于法定原因(自然灾害等导致宅基地灭失)失去宅基地的,可重新申请并分得宅基地,此外的任何情形如出卖、出租住房失去宅基地,都不允许再申请取得宅基地使用权。而从《决定》的论述来看,严格宅基地管理、节约土地、保护耕地的政策目标也被进一步强调。这要求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不能违反这个根本原则。

概言之,现行法律不允许村民多次申请取得宅基地使用权,不过也没有禁止村民同时拥有多处宅基地。

——陈小君:《农村土地制度的物权法规范解析(下)》,载《法商研究》2009年第1期。

2.我国现行的宅基地使用权取得制度贯彻无偿分配、一户一宅原则、严格限制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其主要目的是为农民提供安身立命之所和集约节约利用土地,防止农民占用过多宅基地,从而保护我国宝贵的耕地资源。但由于法律法规对何为“户”、“分户”的标准等问题规定不明确,在我国农村,随着经济条件的改善和思想观念的改变,人们本身对“户”的观念发生了较大的改变,大家庭逐渐减小,再加上一户一宅的分配原则合理推出了“增户则增地”的再分配制,从立法本意来看,《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所规定和重申的“一户一宅”是强调“一户只能拥有(或申请)一处宅基地”,是限制一户拥有(申请)两处以上的宅基地,并非只要“一户”就能拥有(申请)一处宅基地,但抽象的“一户一宅”容易被理解为只要是“一户”就可以拥有一处宅基地,在实际执行中就是按照一户就给一处宅基地执行的。

——王崇敏:《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取得制度的现代化构建》,载《当代法学》2012年第5期。

3.宅基地使用权人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的效力认定。如上所述,农房所有权的取得和变动多数通过非法律行为,且缺乏登记公示制度。

因此,在对房屋所有权处分过程中难免发生权属争议。如在拆迁过程中,拆迁人只与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人签订拆迁协议,并推定房屋归该使用人所有。但房屋的实际所有权情况可能并非如此。

因此,实践中大量出现房屋共有人要求法院确认房屋拆迁补偿协议无效的案件。此类案件涉及拆迁秩序的稳定和房屋共有权人的利益保护等问题,如何把握关系重大。笔者认为,在认定拆迁补偿协议无效的问题上应采取慎之又慎的态度,以避免不必要的拆迁成本。

第一,在拆迁过程中,拆迁人应负谨慎的审查义务,但应限定为形式审查,将通过法院审理才能认定的复杂物权关系交由拆迁人审查认定实属强人所难。

第二,根据“房地一体”原则及目前农房所有权登记制度不尽完善的状况,在无其他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拆迁人有理由根据宅基地使用权的登记情况推定农房所有权的主体。第三,其他共有人虽对房屋享有权利,但依据“房地一体”原则,其并不能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其可以向占用人行使货币补偿的分配权,而不是必须通过主张合同无效的方式维护权益。

——赵玉东:《“房地一体”原则在农房权属纠纷中的司法适用》,载《司法适用》2012年第5期。

图:头条配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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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母亲

母亲不幸因心脏病叠加新冠於2月12号驾鹤仙逝,享年86岁。

父亲与母亲同年,多年老慢支加高血压,身体一直不好,母亲在时,两人相互帮衬,生活自理一直没问题,我们兄妹三人多次养老计划皆因母亲反对而未能实施,她总说,两人能烧饭,能吃能睡就不会离开老房子去儿子家,如果到了病得起不了床再说。

去年冬至前后,新冠大爆发,先是宁波的大哥一家大小陆续阳了,再是我屯溪这边也一个个阳,好在坚持几日,大家陆续走出阴霾的日子,大概半个月后父亲有感冒症状,紧接母亲也感染,那时各地不再控制流动,也不要求出示安康码了,大哥也从宁波回老家照顾双双感冒(其实就是新冠)的父母,那时医院已经人满为患,托了几层关系总算把病情更重的母亲住进杞梓里镇医院,父亲则坚持在家,由妹妹带饭三餐。

春节临近前三天,母亲出院,状况还行,能吃点,精神不错,大家团圆过春节。正日初九母亲再次复阳,住进县首康医院护理病房,每天吊水,病情一直没好转,脸浮肿的厉害,医院总催出院,后面的等住院的病人都直接坐到了病房里,没办法,第九天只好接她出院。回家第三天就永别人间。

父母虽己年老,总觉得离死还很远,突然间一下降临,如同在梦游一样,父亲瞬间成了孤寡,留在老家己不可能,接身边生活成必然选择。

3月14号安排好母亲的后事,16号接父亲来屯溪,我二十四岁结婚,二十六岁分家,三十余年后,父子重新回到共同生活。

父亲老慢支,不能爬楼,我在底楼租了个两居室,三餐送饭。离开生活了近一辈的老家,来到一个陌生的城市,我知道他的不习惯,也能体会到为迁就儿女,努力尝试着去适应陌生环境时的那份无奈,就目前状况,实在找不到更适应或者说更好的方案,大哥来电话说,六月份回家陪他几个月,换换环境,或许是比较好的。

是为记。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八条(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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