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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胎”政策放开后,因女职工扎堆生育,有单位出台“排队怀孕”的办法,以防工作的正常运转受到影响。一名女教师因“插队”怀孕被单位辞退引发劳动纠纷——
“插队”怀孕被辞退,能否获赔?
为了破解女职工扎堆生育的困局,单位出台规章制度,对申请生育二胎的女职工进行综合考评打分,并根据得分的高低排队,确定怀孕顺序,违反规定者按自动辞职处理。一名女职工“插队”怀孕,被单位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了劳动合同。为此,这名女职工要求单位支付两倍工资差额并对其进行赔偿。那么,生育高峰期单位下令“排队怀孕”,女职工“插队”遭辞退该不该获得赔偿?
员工怀孕被要求“排队”
潘佳怡,是某大型集团公司创办的苗苗幼儿园的老师,2008年3月入职,当年9月,潘佳怡与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2014年9月,双方再次签订期限为两年的劳动合同,其中第29条约定,“如违反幼儿园规定,合同自动解除”。2016年9月合同期满后,双方未续签劳动合同,但潘佳怡仍一直在苗苗幼儿园工作。
苗苗幼儿园规模不小,教职员工有数十人,除了几名后勤人员为男性外,在一线从事教学工作的都是清一色的女教师。幼儿园创办的时间不长,教师都很年轻,有近一半的教师已是年轻的妈妈,其余的老师也陆续进入育龄期,教学工作受到一定的影响。好在领导统筹兼顾,合理安排教学计划,学校的教学工作依然井然有序。
然而,随着“二胎”政策的放开,幼儿园不少教师相继有了生育二胎的计划,而且因为年龄都已偏大,都想尽早生育,纷纷向学校提出生育申请。待育女教师陡然增加,给幼儿园带来了巨大的压力。一旦出现扎堆生育的现象,幼儿园的基本教学秩序都将难以维持。很多学生家长得知这些情况后,也表示了极大的担忧,希望幼儿园尽早筹谋。
为此,幼儿园领导将可能出现的困境及时向集团公司作出汇报。集团公司多次开会研究,希望能找到一个大家都能接受的方法。可是,苗苗幼儿园是集团公司自主创办的幼儿园,全集团公司只有这一家,师资力量无法进行调配。无奈之下,集团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女教师一胎生育的前提下,最终出台了女教师生育二胎排队的规定。
2015年3月,集团公司的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幼儿园教职员工病假、婚假等有关规定”。该规定涉及生育的内容有:“幼儿园育龄职员符合晚婚晚育的条件后(结婚半年后交怀孕申请方可怀孕),按照来园工作年限、年龄、结婚时间的总分排队(幼儿园公示),并提前半年提交书面申请后方可怀孕”“两位教师怀孕间隔三个月,不按排队顺序怀孕的,按自动辞职处理”。
“排队怀孕”?乍一听到这种说法,相信很多人肯定会怀疑自己的耳朵,这怎么可能?怀孕、生孩子完全是个人的隐私,怎么可以由着别人“摆布”,由着别人来发号施令呢?此规定一经出台,立即遭到了教师们的吐槽——“能不能按时怀孕,谁也不敢保证。轮到某位老师怀孕,这个老师如果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怀孕,跳过顺序后却又怀孕了,就不让生下来?这个规定太强人所难了。”
尽管大家牢骚满腹,毕竟找份工作不易,老师们对公司的制度最终还是表示服从。于是,计划生育二胎的教师纷纷向学校提出了申请。学校则根据规章制度的要求,对每一位申请生育二胎的女教师进行考核打分排序,然后进行公示。
潘佳怡也想生二胎,就向学校递交了生育申请。在2016年4月11日公示的排名顺序中,潘佳怡以综合考核分36分排名第四。可是,由于有些老师对考核打分排名的一些规定提出了异议和建议,此后集团公司又多次研究生育二胎排队问题,对考核排队办法进行了修改,重新进行考核打分排序并公示。2017年6月12日,在重新公示中,潘佳怡以74分排名下降到第七。潘佳怡虽说有些不服,但也不敢当面顶撞,心想自己也没有怀孕,接下来的日子里多注意一点,争取在轮到自己的时候再怀孕生育。
“插队”怀孕被辞退
可是,谁也没有想到,潘佳怡此时已经怀孕,只是她还不知道而已。过了几天,潘佳怡算算自己的日子觉得不对,很准时的例假却迟了几天没有来,她买了早孕棒回家测试,这才知道自己怀孕了。
“我怀孕了,这可怎么办啊?”听到妻子说怀孕,潘佳怡的丈夫徐坤十分兴奋,看到潘佳怡神色有些不安,丈夫有些不解。
“你不知道,我们幼儿园刚刚出台了一个规定,申请生二胎的教师必须要按考核打分排队,不按排队顺序怀孕的,按自动辞职处理。”潘佳怡说到这里,叹了一口气:“我排名第七,现在不能怀孕,不然工作就没有了。”
“生育是每个人的权利,竟然还会有剥夺他人生育权的事,这简直是太荒唐了!”徐坤愤愤不平,但转念一想,妻子的工作也很重要,便宽慰道:“明天和你们领导好好商量一下,领导会通情达理的。”
第二天一上班,潘佳怡就来到园长办公室,嗫嚅道:“园长,我怀孕了,想申请提前怀孕生育。”闻此消息,园长惊奇地瞪大眼睛,反问道:“你的排名只是第七,现在怎么能怀孕呢?”
“我不是故意插队怀孕的。但我现在怀孕了,就肯定要把这个小孩生下来。”见潘佳怡态度坚决,园长两手一摊,无奈地摇了摇头说道:“排队怀孕,否则按自动辞职处理,这是集团公司总部定下来的。你坚持怀孕生育,我个人做不了主,只能如实向总部汇报。”
接到园长的汇报后,集团总部的领导也感到十分棘手,多次开会研究对潘佳怡怀孕问题的处理意见。最终,大多数人认为,既然公司出台了相应的制度,就得严格按照制度执行,如果这件事处理不好,将在幼儿园产生不好的导向,会直接影响到幼儿园的教学秩序。因此对这件事绝不能妥协。于是,2017年6月30日,根据集团公司的决定精神,幼儿园向潘佳怡出具了一份《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以潘佳怡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为由,与潘佳怡解除了劳动合同。
女教师与单位对簿公堂
接到了《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潘佳怡不服,2017年12月1日,她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幼儿园支付两倍工资差额及相应的赔偿金。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查明,潘佳怡与幼儿园劳动合同期满后,潘佳怡仍在幼儿园工作,幼儿园未提出异议;2017年5月,潘佳怡怀孕;2017年6月30日,幼儿园根据集团公司的相关规定与潘佳怡解除劳动关系;幼儿园给潘佳怡发放终止劳动关系前12个月工资总额为39834.8元。
2018年1月22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幼儿园支付潘佳怡终止劳动关系赔偿金59752.2元。
接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后,幼儿园表示不服,向当地的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确认幼儿园不承担支付潘佳怡终止劳动关系赔偿金。
幼儿园诉称:潘佳怡严重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幼儿园对潘佳怡解除劳动关系的处理是正确的。2015年3月,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幼儿园教职员工病假、婚假等有关规定”,潘佳怡严重违反了单位这一规定。
幼儿园认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书,适用法律错误。2008年10月,潘佳怡与幼儿园签订劳动合同,最后一次签订合同时间为2014年9月至2016年9月。2015年10月开始,幼儿园依据“关于幼儿园教职员工病假、婚假等有关规定”以及职工上交的“怀孕申请”排出了怀孕生育顺序,经幼儿园大会宣布并公示。2017年3月,“二胎怀孕排队顺序”又经大会宣布并公示,按顺序,潘佳怡应于2017年12月份怀孕(排在前面的几位老师已经申请并备孕)。2017年5月,潘佳怡为了强占生育名额,故意提前怀孕,这种无组织、无纪律的行为严重影响了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在单位内部造成极坏的影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2款之规定,幼儿园与潘佳怡解除了劳动关系。潘佳怡于2017年12月1日申请仲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上述裁决书明显适用法律错误。
潘佳怡认为:幼儿园出示的证据,已经证实了本人主张相关请求的事实。即2008年3月31日本人到幼儿园工作;2008年9月份,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2016年2月合同到期后,本人仍在幼儿园工作,但是此后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原因是幼儿园以各种理由拒绝;2017年6月,本人怀孕,幼儿园要求本人自动离职;幼儿园于2017年9月11日将本人从微信工作群中移除,9月13日将本人工作卡从系统中消除,使本人无法进行工作。因此,本人不用再出示证据。
单位“家规”被认定违法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劳动合同法施行后,用人单位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未经过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的民主程序,一般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法律对怀孕女性职工规定了特殊的劳动保护制度,女职工处于孕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以怀孕为由,通过提前三十日书面形式告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方式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也不能针对其进行经济性裁员。且幼儿园在施行二胎排队过程中将潘佳怡排名第四更改为第七,并没有经过任何民主程序议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书符合法律规定。
2018年6月26日,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2条、第47条、第87条的规定,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驳回幼儿园的诉讼请求。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新闻多一点】
“排队怀孕”侵犯生育自由
一起因“插队怀孕”被除名的官司已尘埃落定。双方争议的焦点“排队怀孕”十分辣眼,引发公众关注。
有人表示,生孩子是个人行为,完全应该由个人和家庭来选择与支配。生孩子不是简单的商业产品制造可以按计划预定,怀孕也不是想怀孕就能怀孕的。倘若不能在申请期内“按计划”怀上孩子,该怎么办?而且全面开放二孩是国家政策,女职工怀孕生二胎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幼儿园出台这样的规定是不是与国家的政策精神不相符呢?新时代的学校管理要以人为本,要对教师体现人文关怀。排队生孩子是不明智的做法。
也有人表示,从全国各地的中小学及幼儿园等学校的教师结构来看,教师性别失衡严重。学校中这种女教师扎堆的结构给不少学校出了难题。如果扎堆怀孕,产假一休就是好几个月,这会给学校的正常教学运转带来很大的困难。面对“瞬间”造成的空缺,学校只好临时请代课教师来“救急”。学校要保证教学质量,不少学校青年教师多,怀孕前先统筹安排、列个顺序也是不得已而为之。因此,面对这种状况,学校把工作做在前面,通过排队怀孕这种“计划生育”的方式来规避教学真空,确保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应该说是可以理解和接受的。
对此,有关法律人士指出,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1条,妇女有按照国家规定生育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也就是说,任何单位不得侵犯妇女生育自由的权利。同时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3条,劳动聘用合同或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由此可见,“排队怀孕”的规定明显违反法律法规,不具有法律效力。
近年来,随着“二胎”政策的放开,很多单位,尤其是员工全部为女性的,或大多数员工为女性的,如幼儿园、中小学、银行等单位,快步进入女性扎堆生育的高峰期。这些单位,如果女员工扎堆怀孕回家生娃,势必会影响单位的正常运转,甚至会让单位处于瘫痪状态。为了防止不利局面的到来,单位只得通过出台“排队怀孕”的规章制度来应对,这也是基于解决现实问题的无奈之举。“排队怀孕”与法律相悖,固然无效,但作为员工,也要体谅单位的难处,早点与单位沟通,配合单位做好安排,以减少不必要的误解和纠纷。
(来源:正义网)
在我们国家有很多种假期,比如我们常说的周末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婚假,丧假,探亲假,产假,带薪年休假,寒暑假等等。
这些假期有时候会重合,重合的情况应该怎么计算呢?
我们可以通过每年的法定节假日放假得出经验,如果法定节假日跟周末休息日重复的话,周末休息日予以调休。
带薪年休假,专门指的工作日。国家在设定的时候就是想五个工作日加两个礼拜天,形成九天连续的假期。
但是病假呢?病假,一般根据医院签发的假条,予以休息。但是遇到休息日可以缩减请假天数。
产假通常也作为病假的一种,不过灵活性更大一些。但是,产假执行过程中也存在很大争议。
女职工特别保护规定明确我们的产假是98天,各地延期后的假期也不一样,最长的是河南省延长三个月,黑龙江省是180天,北京是只有30天。
产假具有灵活性,产前可以休假15天也可以不休。
产假的时间,大家都认为包含的星期日和法定节假日是没有问题的。
但是我们老师的寒暑假属不属于却存在争议。一方面他们本身时间较长,万一重复,教师们的损失时间很多,最长可达60天。另一方面,教师们由于休寒暑假,没有带薪年休假,这些是一部分损失。
所以,一般来说,我们可以通过调节产前假15天来适度调节产假时间。或者说可以通过拖后请假时间,休完寒暑假后再请产假的方式来保证自己的产假时间。不过多数来说,还是需要跟用人单位商讨的,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
灵宝市中小学教师请假制度(试行)
(2021年7月22日)
为加强全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进一步规范教师管理,保障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工作效率,促进教师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全市公办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教体局所属事业单位,民办学校可参照执行。
第二条:请假手续及种类
教师在法定的工作时间内必须正常上班。学校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保障教师正常休息休假和取得相应劳动报酬的权利。
教师若因特殊原因不能上班者,必须办理书面请假手续。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履行书面请假手续的,应先口头请假,并在3个工作日内由本人或家属补办请假手续,否则按旷工(旷工是指在法定工作时间未经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擅离工作岗位以及逾假不归等)处理。
请假分为病假、事假、婚假、丧假、产假、公假等几类。
第三条:病假
(一)病假审批
1.各乡镇中心学校校长、局直各学校校长(含局直幼儿园园长)、二级机构负责人请假须向分管该单位的领导汇报,再由局长审签,并到局办公室备案。
2.乡镇学校教师请病假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由所在学校校长审批,报乡镇中心学校备案。局直学校教师请病假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由校长审批,学校备案。二级机构人员请病假3天以内(含3天)的,由单位负责人审批,请假3天以上、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由分管该单位的领导审批,报局办公室备案。
3.乡镇学校教师请病假1个月以上的,由所在学校校长审签、乡镇中心学校校长审核同意后,报教体局人事科备案。局直学校教师请病假1个月以上的,由校长审核同意后,报教体局人事科备案。二级机构人员请病假1个月以上的,由分管该单位的领导审签,局长审批后,报教体局人事科备案。
(二)病假办理
1.请病假时间在一周以上的,除提出书面申请外,须附县级以上医院病历、缴费单、疾病诊断证明书及辅助检查相关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2.因特殊情况,一时无法提供证明材料的,先提供书面申请,经所在学校校长核实签名并加盖学校公章后,报教体局人事科备案。请假人要在3个工作日内补齐证明材料,办理正式请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三)病假期间工资待遇
1.基本工资:病假累计在2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基本工资。病假累计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9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本人基本工资照发。病假累计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80%计发。
2.绩效工资:教师病假累计2个月之内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照发;超过2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基础性绩效工资按80%计发。奖励性绩效工资按所在单位绩效考核办法执行。
3.乡镇工作补贴、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教师病假离开乡镇工作岗位,当月病假超过12个工作日的,停发当月的乡镇工作补贴、乡村教师生活补助。
4.教师病假累计1年以上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应按有关规定参加医务鉴定,符合国家和我省病退条件规定的,办理病退手续。不符合病退条件的,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2006年工资制度改革后机关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有关工资待遇的通知》(豫人社薪〔2014〕6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标准执行基本工资,从单位批准长期病假起,半年内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发放,半年以后发基础性绩效工资的60%。奖励性绩效工资按所在单位绩效考核办法执行。
5.病假期间工资待遇低于灵宝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发给。
第四条:事假
教师在国家规定的各种假期以外,确需占用工作时间办理私事的,应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事假书面申请,按规定的审批权限批准后可休事假。
(一)事假审批
1.乡镇中心学校校长、局直学校校长(含局直幼儿园园长)、二级机构负责人请假须向分管该单位的领导汇报,再由局长审签,并到局办公室备案。
2.乡镇学校教师请事假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由所在学校校长审批,乡镇中心学校备案。局直学校教师请事假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由校长审批,学校备案。二级机构人员请事假3天以内(含3天)的,由单位负责人审批,3天以上10天以内(含10天)的由分管该单位的领导审批,局办公室备案。
3.各乡镇学校教师请事假1个月以上的,由所在学校校长审签、乡镇中心学校校长审核同意后,报教体局人事科备案。局直学校教师请事假1个月以上的,由校长审核同意后,报教体局人事科备案。二级机构人员请事假10天以上的,由该单位的领导审签,局长审批后,报教体局人事科备案。
(二)事假期间工资待遇
1.当年事假累计在20天(不含公休日和法定节日,下同)以内的,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照发,奖励性绩效工资按所在单位考核办法执行;当月事假超过12个工作日的,停发当月的乡镇工作补贴、乡村教师生活补助。
2.当年事假累计在20天以上不超过30天(含30天)的,从第21天起,每天扣发本人日工资40%(日工资=月工资÷22天,下同)。
3.当年事假累计超过30天的,从第31天起停发工资和各级各类津补贴等全部待遇。
4.工作人员事假无故超出批准期限的,按旷工处理。
第五条:婚丧假
1.教师因本人结婚请假的,由本人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请,由学校校长审批,校长请婚假由教体局办公室审批。婚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假期视为出勤。经批准的婚假,工资照发。
2.教师因料理本人及配偶的直系亲属丧事需要请假的,由校长审批。丧假3天。经批准的丧假,工资照发。
第六条:产假
(一)产假审批
女教师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子女请假的,由学校审批后,报教体局办公室备案。请产假需提供结婚证、准生证、出生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请产前假要出具县级以上医院预产期证明。
(二)产假期限及待遇
1.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正常的产假为98天(含产前休假15天)。
2.根据《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个月。
3.产假恰逢寒暑假及国家法定节假日的,包含在产假之间计入产假天数。
4.计划内生育产假及奖励产假原工资照发。
第七条:公假
(一)公假范围
教师参加由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或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召开的各类会议、活动、培训,包括行政工作会议、教育教学研讨会、观摩会、运动会、校际间教育教学交流活动等。
(二)公假审批
教师因公请假需提供有关会议或培训通知等文件材料,特殊情况电话通知的应该注明电话通知部门、时间和经办人姓名。
1.灵宝市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发文,时间在两周以内的,向校长书面请假,两周以上的公假必须由学校审批后报教体局人事科备案。
2.乡镇中心学校校长、局直学校校长、二级机构负责人因公务活动需请假的,须向分管该单位的领导汇报,再由局长审签,并到局办公室备案。
3.公假期间,工资照发。
4.教师未经市教体局同意参加不符合以上规定的活动,不能请公假。
第八条:请假纪律
1.教师请假须持规定的材料,并提供相关证明,填写请假审批表(附后),经领导批准后,方可离岗,同时要在会议室或办公室等醒目位置设立固定栏目,及时对请假及考勤情况予以公示。教师请、销假情况要记入个人工作评价档案,纳入平时考核、绩效考核和年度考核。对不按规定程序办理请假手续或无故旷工隐瞒不报者,要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及当事人的责任。
2.教师在病事假期间从事有收入活动的,即停发工资,追缴病事假期间收入,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3.对请假人员需要进行扣发或追缴资金的,相关单位要严格按照财务制度及时进行办理,发生一笔办理一笔。
4.当年病假累计超过2个月不满5个月的、事假累计在20天及以上不超过30天的,年度考核结果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当年因病、事假累计超过半年的,不进行年度考核;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0天或1年内累计超过20天,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
第九条:领导责任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教师请假管理第一责任人,要对各类请假认真审核把关,凡不符合规定或者没有办理所需证件、证明、签字等手续的,学校一律不得签字盖章,一律不得准许请假。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审批请假,不得擅自准假,不得隐瞒虚报。对违规准假,或请假期满不及时返岗的,一经发现,将通报批评,从严追究相关领导及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条:请假周期按学年度计算。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体局负责解释。与国家相关法规不一致的条款,按国家相关法规执行。
生二胎有产假吗(最新规定二胎产假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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