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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小张和丈夫离婚五年了,一家人正因为拆迁没地方住,却突然收到前婆婆的电话:拆迁没地方住,妈来接你回家。小张却一口拒绝,拆穿了婆婆的真面目。
小张和丈夫是工作时认识的,在单位同事的撮合下,本来就有点意思的两人很快就走到了一起,最终也步入了婚姻的殿堂。
但是,小张的婆婆却一直很看不上小张。小张家里现在还住着老房子,因为家庭条件不太好,小张文凭也不高,这让婆婆觉得小张配不上自己的儿子。
小张当时并不在意这些,她觉得,相处着矛盾自然就慢慢化解了。婚后,她和丈夫的生活还算比较幸福,不久后,小张怀孕了,便辞掉了工作,安心在家里养胎。
小张怀孕之后,婆婆对小张比之前好了很多,小张也很高兴。但是渐渐地,从婆婆的言行中发现,婆婆非常想要个男孩子。
小张觉得,无论男孩女孩,都是自己的孩子,都值得被好好疼爱。面对婆婆这样重男轻女的观念,小张首先想到的是沟通,但是婆婆的一席话却让小张非常心寒。
小张只是试着和婆婆说了一下男孩和女孩是一样的,说不定女孩子还听话懂事一些。婆婆非常生气,她阴阳怪气地对小张说:
“女孩子顶什么用,跟你一样,连大学都没有考上,最后还不是要靠老公来养。女孩子嫁到别人家里,最后都是别人家的人。”
小张万万没想到婆婆会这么说。她说不出任何话反驳,她觉得婆婆这种观念根本没有办法改变。
在这样的情况下,小张越来越担心自己生的是个女孩子,将来婆婆会对孩子不好。
小张去和丈夫说这件事,丈夫问了婆婆之后,婆婆却说,男孩女孩都是自己家的孩子,怎么可能对孩子不好呢?还说小张故意挑拨他们的母子关系。
婆婆前后不一的言行和倒打一耙的行为让小张情绪一直不好,丈夫也总和小张说,是她过分担心了,让她好好养胎。
可是,小张对婆婆说的话态度耿耿于怀,她发现,婆婆并不是真的接纳了自己,把自己当做家人,她觉得自己就像一个传宗接代的工具。
本来怀孕的时候情绪就比较敏感,再加上婆婆的刺激和生活上的不顺意,小张得了孕期抑郁,她甚至动了想要把孩子打掉的想法。
最终,小张还是在纠结和痛苦中生下了孩子。生孩子当天,本来一家人都守在外面,但是一听是女孩,婆婆只是去看了一眼,就直接走了,这让小张更加难受了。
在身体康复后,小张因为这些事和丈夫吵了很久,再加上婆婆对待孙女的态度确实比较冷淡,又不时地在夫妻二人之间挑唆。最后,小张还是和丈夫离婚了,带着女儿生活。
离婚后,小张再也没有和丈夫联系过,更别说是婆婆了。但不知道是怎的,婆婆居然阴差阳错知道了小张家里老房子拆迁的事情。
小张这些年独自带着女儿,虽然有些辛苦,但是还算比较幸福快乐,女儿也很可爱乖巧。她和父母在一起,虽然不富裕,但一家人相互帮扶其乐融融。
后来,小张又谈了个男朋友,是个老师。因为之前婚姻带来的阴影,小张一直没能下定决心再次结婚。
就在房子拆迁之前,小张抱着忐忑的心情和男友的父母见了一面,没想到的是,男友家虽然比较富裕,但男友的父母对小张很尊重,也不嫌弃她是二婚还带着孩子。
房子拆迁后,男友那边也邀请小张接来二老和自己住。虽然拆迁房子会赔一套新房,也会有一笔不菲的拆迁款,但是新房毕竟还没建好,没办法直接住。
在男友说出把小张父母也接过来的时候,小张就同意了,也想好了要和男友步入下一段婚姻。但没想到,前婆婆居然打来了电话。
“小张啊,听说拆迁赔款有五十多万啊,这样,你家没地方住,妈来接你回家。”
一听婆婆说拆迁赔款,小张就知道婆婆打得什么主意,果断拒绝,挂断了婆婆的电话。可没想到,婆婆不依不饶,见小张不接电话,就发信息给她。
开始还是好好说话,到后面就开始指责她,说她当初不懂事,现在也不懂事。
面对前婆婆的责难,小张直接怼了回去。她的话字字珠玑,让对方哑口无言。
最终,小张和男友结了婚,过上了幸福美满的生活。
婚姻生活中,丈夫一定要注意调节妻子和母亲之间的关系,婆媳关系是家庭和睦的关键之一。老人的观念老旧、不通情理,需要丈夫参与进来劝解,而不是当个甩手掌柜。
面对不合理的要求,小张拒绝得很干脆,这一点也很好。这提醒大家不要被爱情冲昏了头脑,婚姻是柴米油盐酱醋茶,不要觉得爱能战胜一切,对方的家庭、双方父母的态度,也需要考虑好再决定结婚与否。
和妻子办个假离婚,再花200元办一本假《产权证》,以为这样就能多拿到拆迁补偿款?
这是早前的厦门新闻,一翔安男子以为能通过分户多分拆迁款,这样的“神操作”最终导致男子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处罚金两千元。
在拆迁“遍地开花”,房价高企的厦门,拆迁补偿款是很多家庭不容忽视的一大重要事项。“拆字一喷,立提大奔”,拆迁补偿通常能高达几百甚至上千万,涉及多方利益,当然,这里不建议为了拆迁补偿闹“假离婚”。
但,倘若在「拆迁」关头真要离婚,那么补偿款该如何分割呢?今天带大家进入离婚拆迁补偿分割篇
拆迁补偿,给什么
“拆迁款”、“安置房”只是通俗的说法,正规的说法应该是“拆迁安置补偿”, 一般分为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两种方式,包括:搬迁费、过渡补助费、停产停业损失等。
离婚时,如果被拆迁房屋本就是夫妻共同财产,那么拆迁后的安置补偿只是共同财产的形式发生了转化,依旧属于共同财产。此时拆迁安置补偿的处理较为简单,只需要按照分割共同财产的一般原则进行处理即可。
反之,如果被拆迁房屋属于配偶一方婚前个人财产,或者是属于配偶一方父母的财产,此时处理方法较为复杂。在此种情况下,离婚时,安置补偿该如何分配就需要研究相应的拆迁政策。
1一方的婚前房产要进行拆迁
婚前个人名下的财产,婚后面临拆迁:
✦ 如果仅是获得补偿款或者产权调换,未涉及其他名额,也未涉及差价款支付的,则拆迁所取得的安置补偿仍为个人名下的财产。
即,仍然是个人一方的婚前财产,离婚时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 如果发生产权调换涉及另一方的名额,或者涉及使用夫妻共同的财产支付了差价款,则拆迁所取得的安置补偿需要根据实际政策情况进行判定。
即便还是登记在一方名下,产权归一方所有,但是,如果面临离婚,另一方还是有权要求进行相应的补偿。
2一方父母的房产要进行拆迁
这种情形在厦门特别常见,厦门拆迁安置一般是结合原房屋产权面积以及安置补偿人员的数量进行的拆迁安置补偿。
这种情形下,一旦离婚,拆迁安置补偿的分割就成了一个特别麻烦的事情。
✦ 首先,离婚是两个人的事情,但是拆迁安置补偿不再是两个人的事情,而是涉及到被拆迁安置房屋原来产权人的事情。
✦ 其次,离婚要分割的是夫妻共同财产,而拆迁安置补偿往往不是两个人的共同财产,是一家子人的共同财产,这财产怎么分割,直接导致了这婚怎么离。
✦ 最后,起诉离婚的案件中,一般案件的当事人为夫妻双方,但是,要分割的财产并不仅仅是双方的财产。
这种情形下,这套房屋的分割虽然是由于离婚引起的。但是,这套房屋的处理却不仅仅是离婚财产分割这么简单,确是家庭共同财产析产的问题。所面临的析产对象也不仅仅是夫妻双方。
另外,离婚后才发放的拆迁补偿款,只要自己是合法的权利人,都可以要求分割属于自己的安置补偿。
办理这类涉及拆迁安置补偿的案件需要处理的问题相较复杂,可能涉及到与拆迁办、街道办事处、土地储备中心、村委会、法院等多个部门打交道。
过程中包括调查取证、调取拆迁补偿协议、收集证据、财产保全、沟通案情、变更补充财产范围等等。
专业性极强,普通老百姓受专业限制,往往不能全面的处理这些法律事务,更建议委托专业的律师帮忙处理,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
房屋拆迁款的数额往往比较大,因此也就成为了离婚财产分割时的焦点问题。但是离婚后,之前共同居住的宅基地房屋被拆迁了,还能够分得一部分的拆迁补偿款吗?其实很多人对于这个问题都比较困惑。
浦口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
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例
案情介绍
原告戴某与被告季某于2018年1月24日协议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无家庭财产、无房产、无债权债务等。后原告在2019年办理户口时得知被告有房屋且已被拆迁,并通过政府热线确认被告已领取了相关拆迁利益。因被告多次拒绝与原告协商拆迁补偿款分配事宜,原告特诉至法院。
原告诉请
依法分割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拆迁补偿款860580元。
被告辩称
某组19号房屋系被告父亲建造,被告父亲并没有将该房屋送给原被告,案涉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上面的签名也不是被告本人所写,而是被告父亲签名,且被告未授权其父亲签名;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也未曾在某组购买或建造房屋,故原被告不应该且未曾享有拆迁利益;原被告在离婚协议书中已在家庭财产及其他项中认可无财产。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01
本案中,被告在与原告的婚姻关系存续期内与某街道办事处签订了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货币拆迁),该协议所载明的拆迁权益应属于双方夫妻共同财产。被告季某虽辩称该涉案房屋系其父亲所有,并未送给原被告,但根据季某本人签字确认的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事项认定表,季某父亲户在征收补偿分2户,其中一户的人口分别为季某、戴某,分得房屋面积106.42㎡,故季父已在拆迁前将部分房屋赠与原被告。
02
被告虽辩称原被告在离婚协议书中对婚内财产进行了约定,但未有证据证明其与原告离婚时,原告明知房屋存在拆迁利益且明确予以放弃,且根据被告当庭陈述,其在拆迁补偿协议中的签名均由其父亲所写,与原告戴某所作其在签署离婚协议书时不知晓拆迁补偿利益的陈述一致,故对此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因原被告在双方登记离婚时未对上述利益进行分割,现原告请求分割该利益,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03
关于被告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项下的利益应如何分配,本院认为,根据某街道房屋有效面积认定表及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被拆迁房屋的原产权人为被告父亲,被告系在拆迁时经过分户方取得拆迁合同签订资格,被拆迁房屋面积亦来源于原产权人季父的赠与,另因原告戴某亦当庭陈述其在2016年至2018年离婚期间一直居住在另一区,未参与征收,故考虑到利益平衡,本院认定补偿款项中的搬家费5321元、提前搬家奖励106420元,原告戴某不应分得。综上,因被告季某已收到拆迁补偿款860651.72元,故应支付原告戴某374455.36元[(860651.72元-5321元-106420元)×50%]。
法院判决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季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戴某拆迁补偿款人民币374455.36元。
法官说理
本案是双方在离婚之后产生的拆迁利益,在离婚时没有分割而产生的离婚后财产纠纷,那么离婚后新产生的利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是本案的关键。当事人是否可以主张分割拆迁利益,需要根据被拆迁房屋的权属、被安置人口等因素综合判断。
双方婚后出资取得房屋产权,离婚时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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