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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0/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意义(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出台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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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6-05 17:2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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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岳阳律师编辑整理,多位从业4年以上的律师,也非常认可此文的回答,大家可以参考一下,如有不妥欢迎指正。

文章目录:

守法:婚姻的意义和挑战-从历史到现代

深入了解婚姻的历史和文化背景,了解其法制前沿发展和需求,人们可以更好地真实认识和面对婚姻问题,思考如何更好地实现人类情感和精神世界的全面发展。

守法:婚姻的意义和挑战-从历史到现代

一:婚姻的历史与意义

婚姻是人类社会中的基本制度之一,早在史前文明时期,人们就开始通过婚姻建立家庭、社会的组织形式,使得人类社会更加稳定和有序。一方面,婚姻可以为个人提供安全、爱情、亲情的港湾,实现人类的情感需求和生殖目的;另一方面,婚姻是一种社会和文化的结构性制度,对于社会秩序和文化传承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在不同文化和时期下,婚姻的形式和意义也有所不同。例如,在旧时代的中国,父母通过“媒婆”之间的介绍,为子女包办婚姻,追求的是家族间的联姻和传统家庭观念的延续。而现在,随着个人意识和自由观念的不断发展,婚姻的意义也不断发生着转变。越来越多的人选择通过互相了解和相互爱慕来选择婚姻对象,并且主张在婚姻中保持个性和平等。

总之,婚姻在人类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是不可替代的,它既是个人幸福感的来源,也是社会文化成就的一部分。

守法:婚姻的意义和挑战-从历史到现代

二:婚姻的社会和文化背景

通过分析婚姻的社会和文化背景,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婚姻现象的本质和发展趋势。首先,婚姻作为一种社会结构性制度,在保持个人幸福感的同时也为社会的稳定和秩序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这一点尤其在现代都市化社会中更加明显,许多人选择婚姻的原因之一就是想要在繁忙的工作和生活中获得情感的支持和关爱。

其次,婚姻也是文化传承的一部分,体现了不同文化的价值观和传统观念。例如在欧美国家,婚姻通常被视为个人自由和平等的体现,人们强调婚姻伴侣的互相尊重和包容;而在一些亚洲国家,尤其是传统社会中,人们更注重婚姻的家族联姻、角色分工和对家庭崇敬的根源。

此外,婚姻的发展受到社会和经济变化的影响,比如在现代都市生活中,婚姻的建立往往受到职业发展和经济状况的影响,越来越多的人在事业和婚姻之间进行必要的平衡。

守法:婚姻的意义和挑战-从历史到现代

三:婚姻的法治背景和发展趋势

婚姻作为一种社会结构制度,必然会受到法律制度的约束和规范。从历史到现代,各国的婚姻制度也呈现出多样化和变化的趋势。一方面,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个人权利的提升,婚姻法律制度也在不断完善和补充,以更好地保护婚姻伴侣的利益和权利。

另一方面,随着婚姻观念的多元化和发展,法律制度也需要作出相应的调整和变革。例如在近几年,随着同性婚姻合法化的进程,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承认同性婚姻的合法性,使得婚姻制度在法制层面上又有了新的拓展。

然而,婚姻作为一种社会和生活切实问题,其实际情况也不尽如人意,婚姻内暴力、家庭矛盾和悲剧等问题依然存在,需要社会各界和法律制度的共同努力来解决。

守法:婚姻的意义和挑战-从历史到现代

结语:

婚姻作为一种社会制度的存在,有其不可替代的作用和意义。通过深入了解婚姻的历史和文化背景,了解其法制前沿发展和需求,人们可以更好地真实认识和面对婚姻问题,思考如何更好地实现人类情感和精神世界的全面发展。而这种发展的前提是,保持对人性幸福的坚定追求,扩大对法律和制度的认识,以期让婚姻制度更加多元化、灵活性,更加真实地反映社会和人类的想法和需求。

守法:婚姻关系中的司法实践分析

无论是在过去还是在现代,婚姻都是人类社会最基本的单位之一,它的稳定直接关系到家庭的幸福,乃至社会的和谐稳定。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婚姻关系中的纠纷时常出现。为了维护公正法治,保证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婚姻关系中必须有司法实践的支持。本文将从法治思维和哲理角度探讨婚姻关系中的司法实践,以期引起读者的关注和思考。

守法:婚姻关系中的司法实践分析

一、司法实践中的夫妻关系调和

在婚姻关系中的司法实践中,调和夫妻关系是至关重要的。在许多婚姻纠纷案例中,夫妻双方经历的心理压力和身体疲劳已经到达了极限,在这种情况下,夫妻关系的调和显得尤为重要。法院可以借助各种手段来帮助夫妻双方调和关系,例如在审理过程中鼓励双方进行调解,避免婚姻纠纷的恶化。同时,夫妻关系的调和也对社会的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它可以避免婚姻纠纷的扩散,维护社会的安定。

守法:婚姻关系中的司法实践分析

二、司法实践中的公正维护

司法实践中,法官应始终秉持公正,坚持依法处理婚姻纠纷。对于夫妻双方的权益,法院应该采取公正的判决和裁定。公正是司法实践中最重要的原则之一,也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基本途径。在婚姻纠纷案件中,法院应当仔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和证据,不偏不倚地裁定案件,保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

守法:婚姻关系中的司法实践分析

三、司法实践中的遵循法律原则和程序

法律的执行是任何司法实践的核心。在处理婚姻纠纷案件时,法院应当遵循法律程序,保证法律正确执行,结果公正合理。司法实践中,法官必须熟悉法律的适用和程序,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执行,保障当事人权益,力求做到“事出有因,理出有据”。

守法:婚姻关系中的司法实践分析

四、司法实践中的鼓励和平解决争端

在司法实践中,调解式司法是鼓励和平解决争端的重要手段之一。夫妻双方无论是采取调解、和解还是诉讼方式解决纠纷,都应当本着诚实守信、友好协商的态度,秉持平等和相互尊重的原则。司法实践者应当积极参与和帮助当事人实现和平解决争端,使夫妻关系得到及时、长远保障,助推家庭和社会的和谐。

守法:婚姻关系中的司法实践分析

五、司法实践中的妥善处理个性化需求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应当尊重夫妻双方的个性化需求。夫妻关系的矛盾和纠纷常常涉及到法律和道德观念,但同时又包含着人性化的因素。司法实践者应当了解和尊重当事人的特殊情况和需求,允许夫妻自主约定合同,尊重夫妻的选择权,使当事人获得公平、合理的结果。

守法:婚姻关系中的司法实践分析

结语:

通过对婚姻关系中的司法实践的探讨,我们深入理解了在婚姻纠纷案件中法院的角色和责任。司法实践者应注意协调夫妻关系、维护公正,同时也应遵循法律原则和程序、鼓励和平解决争端,甚至还应考虑到夫妻双方的个性化需求。通过合理运用法律工具和方式,司法实践者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保证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避免因不当处理而引发的恶性社会事件。我们希望未来的司法实践者能够继承和发扬优良传统,切实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公正的核心价值,促进法治社会的稳定发展。


本文仅代表小编个人观点,不做判案依据,望读者有限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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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下的婚姻无效?《婚姻法》给出解释

哪些情况下的婚姻无效?《婚姻法》给出解释

<?xml version="1.0" encoding="utf-8" standalone="no"?> 2.哪些情况下婚姻无效?

2.哪些情况下婚姻无效?

在实践中,有些人出于各种目的,以各种理由要求宣告婚姻无效,法院判决婚姻无效的理由也多种多样。如果婚姻动辄就被宣告无效,整个社会的家庭关系将处于不稳定状态。婚姻关系是整个社会中最重要的关系,它是社会最基本的组成单位,它的稳定关系着整个社会的稳定。因此,婚姻关系的无效情形,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

那么,哪些情况下才算无效婚姻?如果婚姻无效,会有什么法律后果?

重点解读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以《婚姻法》第10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因此,《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明确规定了婚姻无效的情形,只有《婚姻法》第10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以《婚姻法》第10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而不能宣告婚姻无效。

根据《婚姻法》第10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除此之外,当事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一、重婚

(1)重婚行为的界定

重婚是指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

具体怎么算重婚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在1958年1月27日给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重婚行为问题的批复》中作了明确规定,虽然时代比较久远,但仍然具有借鉴意义。最高人民法院在该批复中指出:“重婚是有配偶的人再与第三者建立夫妻关系。有配偶的人和第三者如已举行结婚仪式,这固然足以构成重婚;即使没有举行结婚仪式,但两人确是以夫妻关系同居的,也足以构成重婚。例如两人相互间是以夫妻身份相对待,对外也以夫妻自居的,即应认为是重婚。如果现在还有有配偶的人娶‘妾’的话,当然也应认为是重婚;反之,如两人虽然同居,但明明只是临时姘居关系,彼此以‘姘头’相对待,随时可以自由拆散,或者在约定时期届满后即结束姘居关系的,则只能认为是单纯非法同居,不能认为是重婚。例如有配偶的男方到外地处理事务,与原来相识的女方相遇,在逗留该地的短期内,以通奸关系同居,离开该地后,就彼此不相问闻,在同居期间亦彼此了解只是临时姘居,这种同居就只能认为是临时非法同居,不能认为是重婚。至于某一具体案件是否构成重婚,抑或仅是单纯非法同居,这要根据具体案情认定,即如你院所举案例,判决认为是重婚,按照上述看法,也并不错误。我院去年4月15日法研字第70号函复昆明铁路运输法院关于重婚问题的一点,只是要提醒他们,不要把任何非法同居都认为是重婚。另外,非法同居虽不一定都构成重婚,但在法律没有规定以前,我们的看法是,有的还可以认为构成妨害婚姻家庭罪。”

以上关于重婚行为的界定,对我们很有参考意义。

根据司法实践经验,重婚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①与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又登记结婚而重婚,也即两个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有重婚者欺骗婚姻登记机关而领取结婚证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互相串通作弊领取结婚证的。

②与原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没有登记却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为先法律婚后事实婚型。

③没有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同居而重婚。

(2)重婚构成犯罪

重婚是一种犯罪行为,凡是具有重婚行为的,均构成犯罪。根据《刑法》第258条的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律师提醒

重婚的婚姻关系无效,是指后一次的婚姻关系无效,前一次的婚姻关系仍然有效。

典型案例1

离婚案件的一方当事人在上诉期间与第三者另行结婚是否是重婚行为?与第三者的婚姻是否是无效婚姻?

赵某与妻子感情一直不和,后赵某在工作过程中对同事小李产生了好感,两人开始谈起了恋爱。于是赵某向法院提起诉讼,以感情不和为由,要求与妻子离婚。一审判决双方离婚,但赵某的妻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一审判决下来以后,赵某以为,反正法院已经判决自己与妻子离婚,而小李又特别想和自己结婚。于是赵某与小李去登记处登记结婚,登记处工作人员询问赵某是否已经离婚,赵某拿出离婚判决,说法院早已经判决自己离婚,而婚姻登记工作人员也没有仔细看判决是否生效,就办理了赵某与小李的婚姻登记。问:离婚案件的一方当事人在上诉期间与第三者另行结婚是否是重婚行为?与第三者的婚姻是否是无效婚姻?

◎◎律师点评

由于离婚案件处于上诉期,还没有发生法律效力,因此,婚姻关系并没有解除,故离婚案件的乙方当事人赵某在上诉期间与第三者另行结婚,是重婚行为,属于无效婚姻。

最高人民法院1957年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案件的一方当事人在上诉期间与第三者另行结婚是否构成重婚罪问题的批复》中指出,离婚案件的一方当事人,在提起上诉的期间内(即自当事人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10天内)与第三者另行结婚。这种结婚行为是非法的,也是无效的。上诉审人民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后,如果他(她)仍愿和该第三者结婚,应当再依法向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至于他(她)在上诉期间内和第三者结婚的行为算不算是重婚犯罪行为,要不要给予刑事处分,须根据具体情况研究确定,不能一概而论。

在本案中,由于赵某与妻子的离婚判决尚未生效,因此,赵某与小李的结婚登记是无效的,应当予以撤销。待以后赵某与妻子的离婚判决生效以后,赵某可以与小李重新进行婚姻登记。

典型案例2

重婚案件中受骗的一方当事人能否作为被害人向法院提起诉讼?

何某林(男,34岁,工人)于1982年9月与陈某琦登记结婚,生育一子。1989年3月何某林认识女青年陈某容(女,37岁,工人)后,便隐瞒自己已结婚的事实,与陈某容恋爱。何某林为达到与陈某容结婚的目的,使用涂改户口本及伪造证明等手段,于1991年9月3日骗得陈某容与其到街道办事处登记结婚。同年10月10日,陈某容到何某林住处找何某林,何某林不在,其妻陈某琦出来招呼陈某容,陈某容才知何某林是有妇之夫。为此,陈某容向广州市白云区法院提起诉讼,诉何某林犯重婚罪。

对陈某容被骗与何某林结婚,陈某容是否属于重婚案件的被害人,可否作为自诉人向法院提起诉讼,因法律无明文规定,法院有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何某林欺骗陈某容与其重婚,作为重婚这一行为,是何某林与陈某容构成的,只不过何某林是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欺骗陈某容,而陈某容虽不知道,但确实在客观上构成了重婚主体之一。所以陈某容不是起诉重婚的主体,只能是被起诉的主体。起诉主体应是陈某琦(即何某林的配偶)。由于陈某容重婚不是“明知”,依法可不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应由检察院起诉。

另一种意见认为:何某林已有配偶,又以欺骗手段骗取陈某容与其结婚,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容是在受骗的情况下与何某林结婚的,应属被害人。因为从审判实践看,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是指正当权利或合法权益遭受犯罪或其他不法行为侵犯的人。从刑事诉讼的立法精神来看,重婚案件中的被害人,既指重婚者的配偶,也包括后来受欺骗、胁迫而与重婚者结婚的人。何某林的行为侵犯了陈某容的合法权益,所以,陈某容应是本案的被害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983年7月26日《关于重婚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规定:“由被害人提出控告的重婚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陈某容是本案的被害人,可作为自诉人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律师点评

最高人民法院在1992年给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重婚案件中受骗的一方当事人能否作为被害人向法院提起诉讼问题的电话答复》中指出,重婚案件中的被害人,既包括重婚者在原合法婚姻关系中的配偶,也包括后来受欺骗而与重婚者结婚的人。鉴于受骗一方当事人在主观上不具有重婚的故意,因此,根据你院《请示》中介绍的案情,陈某容可以作为本案的被害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983年7月26日《关于重婚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中关于“由被害人提出控告的重婚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规定,陈某容可以作为自诉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此,重婚案件中受骗一方当事人能作为受害人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根据《婚姻法》第7条的规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指的是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

男女结婚组成家庭后,不仅开始了两个人的共同生活,夫妻互相依存、互相帮助、互相扶养,而且还承担着养育子女的义务。为了配偶及子女的身体健康,禁止患有严重疾病的男女双方结婚,其目的是防止当事人所患的疾病传染给对方特别是传染或遗传给下一代,保护下一代的健康,以利于家庭的和睦、幸福。如果结婚的男女双方在结婚时患有法律禁止结婚的疾病,那么,该婚姻可以确认为无效婚姻。

律师提醒

导致婚姻无效的当事人所患的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是当事人结婚前患有的,而不是结婚后患上的。如果婚姻当事人是在婚后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或者在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在有关部门要确定其婚姻关系无效时,当事人的疾病已经治愈的,则不能确定其婚姻为无效婚姻。简言之,对当事人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婚姻,应当在当事人疾病治愈前确认其婚姻无效。

典型案例3

马某与高某于2002年1月8日登记结婚。后来马某发现,1996年至2001年,高某曾多次因患精神分裂症到医院治疗,婚后又多次因此住院。截至2006年1月18日出院时,高某病情有所好转但仍未痊愈。随后,马某以结婚时高某向其隐瞒病情,且婚后经多次治疗仍未治愈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宣告她与高某的婚姻无效(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未生育子女)。

◎◎律师点评

《婚姻法》第10条第3项规定,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婚姻无效;《母婴保健法》第8条第3项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有关精神病的检查。法院调查后审理认定,高某所患精神分裂症,婚后尚未治愈,是《婚姻法》确定的禁止结婚的情形,故依法判决马某与高某婚姻无效。

四、未到法定婚龄

《婚姻法》第6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男22周岁,女20周岁,是男女可以结婚的法定年龄。法定结婚年龄是指法律规定的男女双方可以结婚的最低年龄,也就是说,男女双方不到这个年龄就不能结婚,只有达到或高于这个年龄才能结婚。

只要结婚的任何一方当事人达不到结婚年龄,婚姻就是无效的。

律师提醒

对男女当事人在有关部门确认其婚姻是否有效时仍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婚姻,确认为无效婚姻。如果男女双方在结婚时的实际年龄低于法定结婚年龄,但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确认婚姻无效,或有关部门要确认其婚姻无效时,男女双方当事人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不能确认其婚姻为无效婚姻。简言之,对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婚姻,应当在男女当事人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届至前提出或确认其婚姻无效。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8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10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典型案例4

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结婚,要求宣告婚姻无效被驳回

大庆与小红恋爱后就开始同居,后小红怀孕。当他们准备结婚时才发现存在问题,虽然大庆已经24岁,但小红却只有17岁,于是小红的家人通过修改户口,将小红的年龄改为20岁,大庆与小红领取了结婚证。但结婚4年后,由于大庆在外面通过承包工程发了财,在外面有了情人,大庆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以结婚时小红没有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为由,要求宣告婚姻无效。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虽然大庆和小红结婚时,小红没有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但提起诉讼时,小红已经年满21周岁,已经达到了法定结婚年龄,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8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10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法院判决驳回大庆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

◎◎律师点评

对于结婚时没有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如果要求宣告婚姻无效时,婚姻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均已经达到了法定结婚年龄,那么婚姻关系仍然是有效的。不能以结婚时没有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为由而判决婚姻无效。

在本案中,小红虽然结婚时没有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但是大庆要求宣告婚姻无效时,小红已经达到了法定结婚年龄,因此婚姻是有效的。

律师提醒

上述四种情形,属于婚姻无效的情形,一旦婚姻被确认为无效,对当事人来说,将面临巨大的风险。婚姻被宣布无效,会产生如下法律后果:

一、当事人所缔结的婚姻依法宣告无效,当事人之间不产生配偶身份,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9条第1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财产问题的处理

婚姻关系被确认无效之后,所引发的财产关系比较复杂,现做如下分析:

(1)因重婚导致婚姻无效所产生的财产关系的处理

因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和其他类型所导致的无效存在很大的区别,因为因重婚所导致的婚姻无效,在财产的处理上会影响到合法夫妻关系一方的合法财产权益,故在处理时应首先注意保护婚姻关系当事人的合法财产权益,为此,《婚姻法》第12条规定,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1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以上规定均为保护合法夫妻关系一方的合法财产权益。同时对原有配偶而重婚的一方,不得以协议或遗赠的方式将财产转移给另一方,已达成协议的,应当确认为无效。

(2)其他原因导致婚姻关系无效的财产关系处理

由于无效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故当事人之间就形成了同居关系,依《婚姻法》的规定,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同时《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15条规定,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该规定明确了其他原因所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方式。但是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予以适当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9条第2款的规定,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

三、子女问题的处理

尽管婚姻关系被确认无效,但是依据《婚姻法》第25条的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据此,虽然婚姻关系被确认无效,但并不会对父母和子女关系造成影响,关于孩子的抚养权、抚养费、探视权、继承等都依据《婚姻法》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进行处理。

四、一方不具有继承另一方财产的资格

如果是夫妻关系,一方死亡时,另一方有权继承死亡一方的财产。但如果婚姻被宣告无效,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无权继承死亡一方的财产。这对当事人来说,具有极大的风险。

因此,为了避免风险,一旦发现存在婚姻无效的情形,应当及早提出申请,要求宣告婚姻无效,避免更大的风险出现。当然,并不是任何人都有权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有权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人为:

(1)当事人。

当事人是指婚姻关系中的任何一方。如果婚姻存在无效情形的话,他们作为婚姻关系的当事人当然有权利申请宣告自己的婚姻无效。

(2)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关于什么是近亲属,在民法、刑法和行政法上界定有所不同。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诉讼中的近亲属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行政诉讼中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条规定,《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在重婚案件中,近亲属以民法上的界定为准,即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3)以未达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需要强调的是,以这个理由宣告婚姻无效的近亲属,必须是未达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而达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无权提出申请。这是因为,达到法定婚龄的一方当事人可以自己作出判断。如果双方都没达到法定婚龄,双方的近亲属都有权提出申请。

(4)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如果是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那么双方的近亲属都有权提出申请,要求宣告婚姻无效。

(5)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与患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指的是与患者共同生活的婚姻双方当事人的近亲属,只要与患者共同生活的婚姻当事人任何一方的近亲属,都有权申请婚姻无效,不与患者一起生活的近亲属无权提出申请。虽然与患病者共同生活但不属于婚姻双方的近亲属的,也无权提出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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