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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即使本人没公积金,也可提取全家公积金
据了解,这次阶段性放开购房提取政策,对于在本年10月1日至本年年末期间新购房的提取职工来说,几乎没有任何门槛。无论职工购买的是商品房还是二手房,无论是全款购房还是贷款购房,无论是公积金贷款购房还是商业贷款购房,均可以按照政策规定,享有家庭互助提取或提取支付首付的政策红利。
本次阶段性放开的提取政策相较以往的政策来说实现了两大突破:一是放开了家庭成员之间的互助提取。以往,仅允许购买住房且拥有房产产权的职工及其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现在,职工家庭成员购房,无论产权人是否缴存了住房公积金,其配偶、子女和夫妻双方的父母均可就这处房产办理提取。二是放开了首付款提取政策,以往对于贷款购房职工,仅允许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提取公积金的额度不能超过实际偿还贷款的限额。新政允许使用公积金贷款或商业贷款购买住房的职工提取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这样,可在疫情常态化且职工工资收入不稳定的情况下,有效减轻贷款职工家庭的后续还贷压力。
B互助提取公积金要这么办
李露萍介绍,家庭互助购房提取须到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区(县、市)管理部现场办理。本次阶段性家庭互助提取政策提取项目包括现金购房提取购房全款;贷款购房提取购房首付款。职工家庭成员购房,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夫妻双方父母均可申请提取本人账户住房公积金。申请条件是在本市购买自住住房,已支付全部购房款或购房首付款;购房时间为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提取人及配偶没有尚未偿清的沈阳住房公积金贷款。
提取需要的要件有提取人身份证;职工配偶提取的提供《结婚证》,子女、夫妻双方父母提取的提供家庭成员关系证明;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全款购买商品房的提供缴纳契税的《增量房申报表》,全款购买二手房的提供《存量房交易税费申报表》;贷款购买商品房的提供首付款发票,贷款购买二手房的提供《沈阳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确认书》(或《存量房交易税费申报表》);商业贷款购房的职工提供《借款合同》和银行贷款发放凭证;申请提取人一类银行储蓄卡(须为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盛京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
全款购房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夫妻双方父母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购房全款金额;使用贷款购房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夫妻双方父母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购房首付款金额;家庭互助提取优先提取产权人及配偶账户余额,产权人及配偶账户余额不足的方可提取子女、夫妻双方父母账户余额。
C特别注意,这个政策只有3个月时间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使用贷款购房的,无论是商业贷款还是公积金贷款,一定要等发放购房贷款且已取得贷款发放凭证以后,才能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使用公积金贷款购房的职工,提取公积金时要注意在公积金账户内留存一定的额度,以备按时足额的偿还公积金贷款,以免产生逾期;本次是阶段性购房提取政策,须在本年10月1日至本年年末期间新购房的职工,一定要在2023年2月28日前办结提取业务。
购房职工因故退房的,已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夫妻双方父母须在退房后10个工作日内主动向中心返还已提取的住房公积金。
对退房但未返还已提取住房公积金,或伪造证件、出具虚假证明、编造申请信息等骗提套取行为,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根据《沈阳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严肃处理。
沈阳晚报、沈报全媒体主任记者 王彩丽
图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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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是:可以,但需注意以下几点。
限定条件
1、购房日期需在2012年5月1日以后。
2、本套房对子女及配偶二人均为首套、且均无房贷记录(因“租房”提取过公积金不计为房贷记录);父母名下没有在本市未还清的公积金贷款。
3、拿到购房合同、贷款办下来之后,针对子女购房已支付的首付款部分,可提取父母本市的公积金。只能一次性提取,不能用于月供还贷。
4、购买同一套住房,可提取父母两个人的住房公积金。
5、提取金额不超过购房合同或协议签订当月之前(含当月)的公积金账户金额,且不超过购房的首付款。
办理手续
子女夫妻双方及需办理提取公积金的父母,根据自身情况,携带以下资料到天津任一个公积金管理中心大厅,均可办理提取申请。注意,以上人员需同时到场。
1、必备资料
本人及配偶、需办理提取公积金的父母的身份证和住房公积金卡;
本人及配偶的结婚证或同户籍户口簿;
父母子女关系证明(可以是:同户籍户口簿、出生证明或公证部门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2、根据贷款方式,出具以下材料
商业贷款:购房合同,全额购房发票,借款合同、贷款还款凭证
全款购房:购房合同,全额购房发票
公积金或组合贷款:借款合同(虽系统中有购房记录,但建议还是将购房合同和发票等资料带齐)
免责声明:因时间、市场、政策等会发生变化,以上信息仅供参考,不作交易依据使用。
我们的“房产答疑”专栏,和大家有段时间没见面了,有没有一点想念?
最近,又有不少粉丝来问公积金方面的问题,本期“房产答疑”,我们继续来集中作解答——此前有关公积金的几次答疑,大家可以看文末往期集萃相应的链接。
不废话,直接上问答。以下所有答复,均由宁波市住建局方面作出。
问题一
以父母名义购房,子女作为共同还贷人,能否提取子女的公积金还贷?
答:根据《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职工在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存储余额尚不足时,也可提取其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储存余额,提取总金额不超过该套住房的出资额或已支付的贷款本息之和。
但是,如果房产所有权人是父母且父母未缴存住房公积金,则不能提取子女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存储余额。
如果该套住房父母和子女是共有产权的,子女作为共同还贷人,可以提取子女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问题二
夫妻双方有一套公积金贷款的房子,两人均办理了按月划转,现在孩子要买房,孩子公积金缴纳在海曙,正常缴存,请问可以提取父母的公积金做购房提取吗?购房提取跟按月划转是否冲突呢?
答:根据您所述情况,子女缴存了住房公积金,在子女购房提取不足情况下,可以提取父母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购房提取和逐月划转业务不冲突。
问题三
购房提取公积金,期房是取到购房合同还是首付款发票前一个月的公积金金额?如果购买的是二手房又是按照哪个票据呢?取的金额是不超过房价不含税的金额是吗?
答:根据《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购买商品房期房的,提取金额为合同约定最后一期付款月之前公积金余额,并以已付购房款为限。
购买二手房,提取金额为购房当月之前公积金余额,并以已付房款为限(不包括契税)。
问题四
两套房,一套公积金贷款,一套商业贷款,公积金缴纳在海曙,目前公积金办理了按月划转,想本月去办理取消,公积金放贷月份是1月,商业贷款放贷月份是6月,请问我是明年6月去做两套房的一年一取还是后年的1月呢?
答:缴存职工终止委托提取逐月划转业务后,可根据一年一取政策,将两套房屋的还贷金额合并提取。提取时间由缴存职工自行确定(每年1月或6月),确定后每年按此月份提取。
问题五
如果已有第一套公积金贷款的房子,第二套是商业贷款,那第二套能不能再申请偿还贷款公积金提取?
答:如果缴存职工已经办理公积金贷款逐月划转业务,在协议终止前,不能办理其它房屋的每年还贷提取业务。
如果缴存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较多,可以选择终止委托提取逐月划转业务,再根据一年一取政策,将两套房屋的还贷金额合并提取。
问题六
外地户口,要离开宁波了,提取公积金怎么在浙里办上办理?
答:非宁波市户籍职工,在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满六个月后,可登陆“浙江政务服务网”、“浙里办”APP,选择“其他情形提取”→“外地职工离职提取”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
问题七
今年9月份退休的人,户口在鄞州区,原住房公积金账户里的钱是否会自动转到退休金社保账户,还是需要办理什么手续?可否远程手机操作?
答:职工符合退休提取条件的,在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后,可登录“浙里办”APP,选择“退休提取住房公积金”项,办理职工退休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
问题八
单位目前只缴纳三金,可以自己缴纳公积金吗?
答: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在本市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的职工和职工所在单位,均应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如果职工自己缴存住房公积金,需符合《宁波市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缴存、提取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自由职业者,年满18周岁且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0周岁,同时在本市社保机构正常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12个月的(社保缴纳主体为自由职业者),可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
问题九
住房公积金想提取出来装修房子可以吗?怎么提取?
答:根据《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装修不在提取范围内。
往期“房产答疑”集萃
房产答疑①|说清楚限购资格、无房户资格的事
房产答疑②|和朋友共同持有一套住房,影响限购资格、无房户资格吗?法拍房限购、限售吗?
房产答疑③|继承的房产,受不受限购、限售政策影响?
房产答疑④|一表看懂在宁波购房要用到的各种“证明”
房产答疑⑤|子女购房时,能不能提取父母的公积金?有个前提需特别注意!
房产答疑⑥|有关宁波大学生购房补贴的问题,一起来“吃透”!
房产答疑⑦|一个蛮特殊的住房赠与问题,以及关于公积金断缴后补缴会否影响公积金贷款的问题
房产答疑⑧|出售家庭唯一住房,进行到哪一步才能获得无房户资格?
房产答疑⑲|父母在未来社区的房子,拆迁时能过户给子女吗?
房产答疑㉑|购房合同网签时,买房人必须得是做产权证的人吗?
房产答疑 ㉓|无房户优先摇中的房源,网签时候有没有可能改成其他人名字?
房产答疑㉘|最后一个购房问题的答案,很多人不知道!
(注意:早期“房产答疑”所答问题,部分只适于用当时政策环境。在2021年4月17日宁波房地产调控新政正式施行后,有类似问题,以第⑬期及之后“房产答疑”专栏解答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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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楼市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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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写:宁波晚报记者 曾梅
编辑:史咏梅
二审:程旭辉
三审:葛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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