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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深圳离婚律师讼别通过本文分享,一方在离婚前卖掉房产,另一方怎么办?
深圳离婚律师讼别经常遇到一些离婚转移财产的案例。常见的老公出轨,将房产转让给其他人;转让价格显著低于市场价格。离婚转移财产常见于离婚之前一年两年内,往往是通过房产过户、银行存款转出、股权转让等方式,达到转移财产的目的。有当事人问,遇到这样问题该怎么办?怎样维护自己的财产权利?深圳离婚律师讼别的建议是,这样的事情,其实可以在离婚前进行防范。
讼别律师的客户赵女士,在离婚之前,丈夫背着他,单方面将房产低价卖了。赵女士说,丈夫孙某,两人感情不好,吵吵闹闹很多年。去年年底,双方协商准备离婚,但在房产分割上争议太大。他们婚后买了一套房子,记在孙某一个人名下。赵女士主张离婚房子按市场价卖掉,得到的钱各分一半;孙某则认为,这套房产留给孙某,然后孙某补偿一点钱给赵女士;但由于补偿金额太低,赵女士不同意这种分割。房产分割上双方僵持不下,协议离婚也就搁置了。前段时间,他发现孙某已经将房产低价卖给了孙某的哥哥。赵女士咨询讼别律师,该怎么办,怎样保护自己的权利?
深圳离婚律师讼别的解决建议:发生这种情况,一般都会在当事人有离婚可能时发生。如果发生上述情况,有两种方法是可以解决的。如果房产已经转让,那么要根据受让方是谁,受让价格来判断是不是另一方想转移财产,像赵女士这种情况,孙某将房产低价卖个哥哥,有很大恶意转让之嫌。如果是正常的房产转让,买家也支付了合理的房产转让款,那么只能起诉,分割共同财产;如果是恶意转让,那么可以通过认定转让合同无效,来追回财产。当然,为了防止这类事情的发生,最好是房产证上写夫妻双方的名字;或者在离婚诉讼时,通过异议登记或者诉讼保全来保护自己的财产。
夫妻本是同林鸟,离婚之时各自搞小动作。深圳离婚律师给出的方法,可概况为:事先预防,做好防护,保全财产。
对于有财产的夫妻而言,离婚时的财产分割永远都是重头戏。因此,不乏有些提前预谋的离婚,当事人为了让自己尽可能多的分割财产,会冒着风险选择通过各种手段将财产提前转移。
之所以说有风险,是因为《民法典》有明确规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但是,在贪欲面前,很多人很自信地认为自己转移财产的方式是天衣无缝、无懈可击的,也会想尽办法不让对方有迹可循,毕竟这个证明责任还在于主张方。下面,就具体介绍一些当事人常用的恶意转移财产的方法,以及相应的应对策略。
一、提前布局将夫妻共同财产转移。
这种情况容易发生在有预谋离婚的当事人身上,平时可能各自的收入归各自所有,双方并不明确对方的存款究竟有多少。当一方决定要离婚时,为了防止对方分割自己的存款,可能会提前将大额财产进行转移。
有人说,这种情况难道法院不会通过银行流水查出来吗?问题是,如果对方提前两年转移,法院一般不会认定是为离婚做准备的恶意转移财产行为,关键是对于两年以前的银行流水,法院通常也不会调查。
这种情况确实很棘手,唯一的办法就是提前预防。比如说夫妻最好建立一个共管账户,把大部分共同财产都放在共管账户里,这样也起码能最大限度保护自己的利益。当然,如果觉得约定婚后财产各自归各自所有,那这一步就可以省了,离婚的时候也不必纠结对方账户里还有多少钱的问题。
二、离婚期间或者近期的超出平时预算的大额消费。
正所谓,转移财产最稳妥的办法就是把钱花掉,但是小钱还好一点,如果资产真的有上千万,一时半会儿,也不可能吃干喝尽,也没人舍得做这样的事情。于是很多人就选择了用pos机器套现,表面上显示是用于大额消费了,比如吃了一顿饭花了大几万,旅了个游玩花了一二十万,实际是偷偷套现了。
这种情况下,虽然不能直接主张对方存在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但是可以主张对方存在明显超出自己收入水平和平时消费能力,挥霍财产的情况,让对方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三、对亲友的大额转账行为。
这个其实跟刷pos机原理差不多,通过跟别人转账来套现。
发现这种情况,可以要求对方提供证明转账的合理性,对方举证不了,则有理由认为其存在隐匿、转移财产的情况。
四、虚假交易。
最常见的就是高买或者低卖行为。通过这种虚假的交易,制造虚高的交易或者亏损的局面来转移财产。
这个直接适用《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而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对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
五、购买特定的保险。
根据最高院《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关于保险认定中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被保险人依据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健康保险合同获得的具有人身性质的保险金,或者夫妻一方作为受益人依据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宜认定为个人财产,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依据以生存到一定年龄为给付条件的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由此可见,只有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或者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身型保险才可以认定为个人财产,除此以外的保单一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所以,这种情况下,通常也只能分割保单的现金价值。毕竟,相信也没有人会为了不让对方分割自己的人身性质的保险,而让自己故意受伤或者死亡吧?
六、虚构债务。
这种通常的操作办法就是通过虚构夫妻共同债务,主张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
但是这个只需要证明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况,另一方就可以拒绝属于自己的一部分财产偿还。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的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除此之外的债务,都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七、隐藏财产。
当事人通常会偷偷隐藏一些名贵的字画、珠宝、现金或者奢侈品类,或者购入各种高价的个人生活用品,因为个人生活用品是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
这种情况就需要另一方在平时多留个心眼,做好财产清单和记录,并留下照片或者录像的证据。
总之,一方若有心隐匿转移财产,要想查得滴水不漏,那也是比较困难的,所以只能最大限度弄清楚夫妻共同财产,不一定要掌握家庭财政大权,但是一定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知情权,并且尽可能留下证据。
在平常的咨询中,经常会遇到一些比较大意的家庭主妇,不仅失去了对家庭财产的控制权,而且通常对老公的财产状况一无所知,这种情况如果面临离婚分割财产,就会非常被动。
当然,我肯定不建议人以最坏的恶意去揣测自己的另一半,但是对于不直接控制财产或者在经济上处于弱势的另一方,最基本的自保意识还是要有的。
我们当然希望每个人的婚姻都能顺遂圆满,白头偕老,但是面对众多的不确定性因素,还是尽量做个有心的人,时刻在心中有一笔明晰的账本。
如果用电视剧来形容夫妻关系,那么如胶似漆时可能是在演绎《浪漫满屋》,而正在离婚时可能是在演绎《宫心计》。那么离婚时是否有“禁忌事宜”?有关财产和子女抚养权自以为是的“小聪明”是否会有“副作用”?我们通过案例感受一下。
案 情 简 介
陈某与吴某婚后因感情不和,在法院调解离婚,离婚时未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理。二人离婚前吴某的父亲去世,生前留有房产一套,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仅有吴某一人。后吴某表哥以吴某父亲生前留有遗赠协议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按遗赠协议由其继承房产。在该案中,吴某与表哥达成调解,双方配合完成了房屋过户手续。陈某在得知该情况后向法院提出再审请求。后该调解书因侵犯了陈某的合法权益被依法撤销。
双方离婚后,陈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房产是吴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遗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吴某有伪造遗赠协议、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陈某认为吴某无权分得上述房产,应归陈某个人所有。
法 院 审 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吴某在其表哥提起的遗赠纠纷案件中,明知妻子陈某与继承的房产有直接利害关系,却未将相关诉讼情况通知陈某,未尽善意告知义务。吴某在明知没有遗嘱原件的情况下,一再认可表哥的诉讼主张,该认可未被生效判决采信。据此,法院认定吴某有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进而侵占陈某夫妻共同财产份额的行为。考虑到吴某在遗赠纠纷诉讼中的作用和表现,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予以适当少分。法院最终判决上述房屋归陈某所有,陈某支付吴某房屋折价款50万元。
法 官 说 法
夫妻共同财产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凝结着双方共同努力的财产和财产权利。夫妻双方对于共同财产均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和处理权。在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遵循诚实、互信、协商一致等原则。如果一方存在隐瞒、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财产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行为的,既违背了民法的基本诚信原则,也侵犯了配偶一方对共同财产享有的合法权益,实施违法行为的一方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我国民法典第1092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民法典的上述规定较之婚姻法,删除了“离婚时”这一前提条件,扩大了夫妻双方对于共同财产平等处置权的保护时间。这是因为实践中有一些夫妻虽有离婚意图,但出于不愿对方分得太多财产,并未将离婚意图早早表露,反而是提前通过各种手段转移名下的财产。待到双方真正进入离婚程序时,其名下可供分割的财产已经所剩无几。此种行为如果无法得到遏制和惩处,将变相鼓励离婚前转移、隐匿财产的行为,不利于形成和谐、友爱、诚信的家风和社会风气。
除此之外还应注意,财产权利被侵犯一方虽然可以再次请求分割,但应注意诉讼时效自被侵权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切勿因超过诉讼时效,影响自身的合法权益。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来源:北京海淀法院微信公众号
作者:朱珺
编辑:任喆
一方不同意离婚时的解决策略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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