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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以前,我几乎不聊有关婚姻的话题,毕竟我的人生还没走到谈婚论嫁那一步,那么今天,我为什么要说这件事?因为32岁依然单身的我,面对人和环境同时催婚,我不知道我该“找”个人去嫁?还是该“等”个人来娶?我清楚地知道,对于爱情和婚姻,我都享有自主选择的权利,这是我的祖国给我的福利,是我的信仰给我的底气。难道就因为我32岁,我这项法定权利就该被道德舆论给剥夺?凭什么呢?
我不知道已经结婚的人,是否每一对眷侣都是遵从了内心的选择;也不知道那些准备结婚的人,是否考虑好了今生就选这个人;我不知道像我这样的人,世界上还有多少人?但总不至于,仅我一人吧!我是什么样的人?这个问题可能我一个人说了也不算,那就讲讲我为什么至今单身吧。坦白说,很简单。我的择偶标准有三点:第一,颜值不必太高,符合我喜欢的类型。第二,学历无需太高,大专及以上均可。第三,人品没有问题,与我三观契合(或者也可以说聊得来)即可。除此之外,其他不做硬性要求,如果说还有什么附加,那么我希望,他也是一个爱读书的人,这是希望,不是非此不可。可能是我这三个条件太苛刻吧?不然还能因为什么,反正我想不出。同时满足以上三个条件的人,我认为必定存在,只是至今没能与我相遇,也是很遗憾。现在的情况就是,从我内心来说,我坚持我的三点标准,我认为这是我在行使我的“恋爱自由”和“婚姻自主”,这没什么不对。从客观事实来说,首先,我的父母已经年近花甲,辛苦了半辈子,就盼着儿女成家,能够安安稳稳过日子,我想,从他们的角度出发,这样的想法和愿望合情合理,无可指摘。其次,年龄越大,我的可选择范围可能就会越小,因为随着年纪相仿的人逐渐步入婚姻殿堂,我在年龄选择上的跨度就可能被无形中拉长,这一点,对我而言,可不是什么开心的事。再次,一个人生活确实也能过得舒舒服服,我自信我还不至于要靠谁养着,养活自己的本事我还是有的,不过,一个人生活,难免会有孤单的时刻,身边有个人陪着,生命才有趣味,但是如果陪在你身边的那个人会让你觉得更加孤独,那还不如一个人孤独着,这也是为什么我的择偶标准里会有一个要求是“聊得来”。最后,这一点讲出来可能显得我有失高尚,但我还是得讲,因为这是事实,另外,我原本也是很平凡,没有多么多么高尚,那就是这些年我送给别人的礼钱,总得收一收吧。关于礼金这件事,我也曾想过,究竟是因为我在经济方面还不够富有?还是我始终存着一颗计算利益得失的心?可能二者兼有。不过,在此我可以说一句:“如果结婚前我能有一份事业,也不用特别大吧,只要这份事业是我喜欢的,能够帮助我年入百万,礼金的事我就从心里踢出,再不把它当一件事想。”他日若成真,将以此为证。
以上就是我单身,甚至把自己变成“大龄剩女”的原因,如果读到这些文字的人,与我有同样的困扰,愿我们能够坚守初心,愿我们终将拥有一份幸福美满的婚姻。
如果我放弃“自由恋爱”和“婚姻自主”,会怎样?在此不妨设想一下。首先,我会和一个我不喜欢的人,领证、办婚礼,然后,搭伙过日子。父母可能从此安心了,觉得不必再干扰年轻人的生活,日子怎样,慢慢过吧。那么我呢?我的生活会变成每天上班、下班、吃饭,甚至,更可怕的是还会发展成每天上班、下班、洗衣、做饭、带娃,日子过得一地鸡毛,再没有时间和心情去读书、赏花、追梦、设计未来。当然,我可能过于悲观了,但是,生活中的柴米油盐已然足够琐碎,若再每天守着一个不喜欢的人,岂不是会让琐碎变得悲催?有人说,喜欢不喜欢,不是一成不变的,毕竟人会变,心境也会变,毕竟,两个人之间的感情,相处也是一方面,时间久了,也许就从不喜欢变成喜欢了呢?但是,有多少人愿意用自己的幸福去赌这个也许一生也不会发生的“也许”呢?接着,来分析首先以后的事。假设那个“也许”发生了,我们结婚时间久了,互相喜欢了,甚至彼此相爱了,那么我还真是遇见了天大的好运,闭着眼睛随便一指,都能指向幸福,真是天上掉馅饼,直接掉我胃里了。问题是,如果命运真能如此眷顾我,为什么我至今还单身呢?假设那个“也许”没有发生,这段没有爱情的婚姻,将有两个方向,一是两个人都抱着“将就将就”的心凑合着走完这一生,生命在指责中慢慢枯萎,岁月在抱怨中渐渐蹉跎,生活在辛酸里反复淘洗,灵魂在苦闷里踽踽独行。人,仿佛每天都在夹缝里试探、摸索,艰苦又无奈地活着,这条路,得有多可怕啊!二是“一别两宽,各生欢喜”,那么然后呢,重又回到当初的路口,再一次面临当初的那些问题,艰难地抉择,甚至于,还不如当初。当初,只是被冠以“挑剔”,如今,还得被凭空扣上了“二婚头”的帽子,“二婚”没有低人一等,不该对其有什么成见,但是,谁敢说这个社会对于“二婚”毫无成见?不止有,甚至都可以借用《哪吒之魔童降世》里申公豹的那句台词。这还只是考虑自身,不涉及小孩儿呢!若是再牵扯到无辜的孩子,岂不是更加有一种“罪恶感”了。
这些设想,虽然只是设想,但是生活中难道没有真实的案例?我不相信。
但愿每一个像我一样处境的人,慎重选择。选了,就做好准备为自己的选择负责。
愿天下有情人终成眷属,愿幸福的婚姻多一些,不幸的婚姻少一点。
带您了解《民法典》中的劳动保护!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宣告中国“民法典时代”正式到来,2021年1月1日民法典已正式生效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
下面,我们来看看民法典中与劳动者、提供劳务者保护的相关内容:
01
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提供劳务者受伤或造成他人受伤,责任如何承担?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02
工作人员执行工作造成他人受伤怎么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03
单位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是否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二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04工作中遇到性骚扰,单位有哪些措施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 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05
民法典明确自然人享有人格权、名誉权等,如遇侵权有法可依
《民法典》第一百零九条 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06
劳动合同或公司制度中限制结婚的条款,违反法律规定,无效!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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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京工会法律援助
来源: 大兴微工会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有人这样说,从“出生”到“去世”,民法典为每一个自然人提供“全时权利保护”。生老病死、人格权益、婚姻家庭,方方面面的民事权利都需要法律保障。
民法典草案人格权编聚焦人格权的享有和保护,关系到每个人的人格尊严;婚姻家庭编和继承编聚焦家庭,规范夫妻、家庭关系和自然人死亡后的财富传承。以人民为中心的立法思想和鲜明的互联网时代印记,都清晰地体现在其中。
大数据时代必须注重保护个人隐私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对其特定的人格利益享有的权利,是民事主体最基本的权利。保护人格权、维护人格尊严,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任务。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有关负责人介绍,近年来加强人格权保护的呼声和期待较多。为了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全会关于“保护人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的精神,落实宪法关于“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要求,综合考虑各方面意见,总结我国现有人格权法律规范的实践经验,在民法典中增加人格权编是较为妥当、可取的。
在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王利明看来,我国民法典反映了21世纪互联网高科技、大数据时代的要求,集中表现在民法典的人格权编,在这一编里面很多的条款都反映了21世纪互联网高科技时代的特色。
比如,针对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深度伪造”他人的肖像、声音,侵害他人人格权益,甚至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等问题,人格权编草案规定,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并明确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科技发展对人格尊严的挑战远不止于此。偷拍偷录偷窥、人肉搜索、贩卖个人信息……我们每个人的隐私、个人信息都受到不同程度的威胁。王利明认为,21世纪,法律遇到的最严峻的挑战就是怎么强化对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的保护。人格权编草案里特别强调了对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的保护,比如,住宾馆被偷拍放到网站上,就严重地侵害了个人隐私权,是对个人生活安宁的严重威胁和侵害。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有关负责人介绍:“人格权编在对传统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进行保护的同时,对信息社会日益凸显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问题进行了规定,及时回应社会关切,顺应时代发展要求,同时为了适应未来社会发展需求,在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方面也为未来立法留下了空间。”
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立新认为:“在信息时代背景下,加强对人格尊严的保护,首先要确定完善的人格权体系。人格权编形成了完整的权利体系。在这些权利的具体内容中体现出对人格尊严的保护。”
结婚时有重大疾病不可隐瞒
家和万事兴。婚姻家庭制度是规范夫妻关系和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我国婚姻家庭立法迄今已走过整整70年,从强调形式平等到关注实质平等,再到关照弱势群体利益,婚姻家庭立法体现了社会的发展,引导了婚恋家庭观念的进步。婚姻家庭编草案以现行婚姻法、收养法为基础,在坚持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等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结合社会发展需要,修改完善了部分规定,并增加了新的规定。
现行婚姻法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作为禁止结婚的情形,不能完全适应现代人观念。对此,婚姻家庭编草案作出了修改,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办理结婚登记之前告知对方。这保障了那些疾病患者的结婚权利,体现了对当事人婚姻自主权的尊重。
那遇到隐瞒重大疾病的怎么办?婚姻家庭编草案增加相应规定,一方隐瞒重大疾病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而且无过错方可以向隐匿病情的一方请求损害赔偿。据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夏吟兰介绍:“患病的一方明知自己有病而故意隐瞒,欺骗了对方,违反了民法的诚信原则,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
与结婚制度对应的,还有对于离婚制度的完善。实践中,轻率离婚的现象增多,不利于婚姻家庭的稳定。为此,草案规定了提交离婚登记申请后三十日的离婚冷静期,在此期间,任何一方可以向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有人认为这是对离婚自由的限制,杨立新则持不同观点:“因为登记离婚程序比较简单,就需要大家更加谨慎、更加认真冷静地去思考问题,就这样给了一个三十天时间,冷静考虑完了之后还是要离婚再离,这就防止了草率离婚、冲动离婚。”
对于一些人提出的一方在“冷静期”加剧施暴、虐待的顾虑,夏吟兰认为:“对于一方存在家暴、虐待、遗弃等情形的,可以通过诉讼程序离婚。协议离婚并不能真正解决家庭暴力问题,离婚后遭受家庭暴力的情形并不鲜见。公安、法院等公权力的介入与干预,才可以真正保护受害者的人身权利不受损害。”
此外,婚姻家庭编草案还在一般规定中增设了“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的规定,强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婚姻家庭中的引领导向作用;针对“亲子关系诉讼”“收养原则”“收养条件”等内容作出了重要调整,彰显了保护未成年人的理念和担当。在夏吟兰看来,“婚姻家庭编草案在立法价值上特别注重体现具有中国特色的婚姻家庭文化和理念,重视婚姻家庭关系的人伦本质与人文关怀,维护婚姻家庭的伦理属性及团体价值,坚持将尊老爱幼,以及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平等、互爱、和睦、诚信作为婚姻家庭立法的宗旨。同时,在具体规定中进一步强化对未成年人、老年人等弱者利益的保护,实现法律的实质正义。”
被继承人的侄、甥也能代位继承
随着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公民的私有财产不断增加,社会家庭结构、继承观念等方面也发生了新变化。制定于1985年的继承法中规定的继承制度带有明显的时代特征,与当今市场经济飞速发展的国情不相匹配。对此,继承编草案对我国的继承制度做了进一步完善。
举个简单的例子,一对夫妻崇尚“丁克”生活,到晚年亲人相继离去,外甥小刚作为他们唯一的亲人,照顾他们的生活。如果这对夫妻未立遗嘱,不幸离世,按照现行继承法,小刚不在法定代位继承范围里,不能继承他们的遗产,遗产要被认定为无主财产。
“原来的法定继承人范围规定得太窄了。规定得这么窄,就会经常出现无人继承的遗产,城里收归国有,农村收归集体所有。法定继承人范围越宽,可以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人就越多,形成无人继承遗产的可能性就越小。”杨立新说。法定继承人范围的大小,表面体现的是可以继承遗产的亲属范围,实质上是国家对公民私有财产特别是被继承人遗产的尊重。
继承编草案在现行继承法的基础上,完善代位继承制度,增加规定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也就是将被继承人的侄、甥也纳入了代位继承人的范围。这样一来,上例中的小刚就可以享有继承这对夫妻遗产的权利。
为确保遗产得到妥善管理、顺利分割,更好地维护继承人、债权人利益,继承编草案还增加规定了遗产管理人制度,明确了遗产管理人的产生方式、职责和权利等内容。民法典立法专家之一,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院长龙卫球认为,增设遗产管理人制度是继承编草案一个重要的发展,弥补了我国继承实践中的一个漏洞。过去,对于遗产处理,继承人往往是“近水楼台先得月”,导致很多混乱和冲突。现在引入遗产管理人制度,由遗嘱确定的或依法产生的遗产管理人对遗产进行处理,就把遗产处理问题纳入到了合理治理的范畴,不仅保障了遗产处理的合法性、及时性和合理性,也可以大大减少现实中的继承纠纷。
同时,继承编草案还修改了遗嘱效力规则,删除了现行继承法关于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切实尊重遗嘱人的真实意愿;增加了打印、录像等新的遗嘱形式,进一步修改完善了遗嘱继承制度;对继承遗产的范围做了改变,只要是自然人合法取得的财产都属于遗产;增加规定对继承人的宽恕制度,对继承权法定丧失制度予以完善。这些都将有效避免被继承人自由支配遗产的权利受到限制。(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李许坚)
婚姻法离婚自由 婚姻法规定离婚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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