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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引言:
日前,四川省卫健委发布修订后的《四川省生育登记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23年2月15日正式实施。
《办法》在本次修订中“取消登记对象以结婚为条件的限制”引起大众热议,一度将《办法》推向了风口浪尖。随后,全国政协委员建议:生育登记取消结婚的限制应在全国范围推广,再次上了热搜。
生育登记到底是干什么用的?
生育登记服务是为了统计公民的生育意愿及生育结果,使孕产妇及胎儿的基本权利(如婚前优生健康检查、孕产妇健康管理、新生儿疾病筛查等)得到保障,从而达到提高人口素质的目的。当然,是否享受生育保险及配套服务也跟生育登记相关。
一、非婚生育是违法的吗?
长久以来,很多人认为“非婚先孕”和“非婚生育”是一回事,其实两种行为是有实质差别的。
“非婚先孕”是指没有结婚就先怀孕了,但如果在孩子没有出生之前就办理了结婚登记,也就是俗话说的“奉子成婚”,不是违法行为。
但在计划生育的国策下,公民的生育权也会受到计划生育限制的,“非婚生育”指同样是没有结婚就先怀孕,但孩子出生时,男女双方仍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就是违法行为。而非婚生育的子女就是“非婚生子女”。
二、生育权和结婚是什么关系?
然而,在大众朴素的认知里“先结婚后生子”才是符合道德观的,却殊不知法律是把公民的生育权和结婚自由同时都规定为权利。
权利的意思就是,人们完全可以按照自己的想法选择做或者不做,当然也可以选择在任何时间去做。所以,不论是“先结婚后生子”、“先生子后结婚”、“只结婚不生子”、“只生子不结婚”或者“不结婚不生子”仅从权利的角度出发,都是不违法的。只是我国宪法和法律在赋予公民生育权的同时,也规定了计划生育的义务。
三、登记政策为什么要修改?
以往,各个地方的生育登记服务办法都以结婚为前提,但自2022年开始,部分地区的生育登记都陆陆续续取消了之前以结婚为前提条件的规定。
实际上,这样的修改才是正确领会到了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对公民的生育权与结婚自由并不是必须捆绑先后顺序有了清晰认知。
生育登记终于回归到它该有的作用上来,就是为了给孕产妇及胎儿提供健康管理服务的。至于生育孩子的孕产妇是否已婚,本来就不应当成为生育登记服务的前置条件。这就如同医生的职责是治病救人,难道他应当先考虑将要救治的这人是好人还是坏人,再决定是否救治么?
如果生育登记继续以结婚为前置条件,那未婚孕产妇及孩子的身心健康可能会持续受到威胁。从尊重人权及维护妇女儿童权益上来看,生育登记摒弃“以结婚为条件”是值得肯定的。
四、生育登记与“上户口”是什么关系?
如前所述,生育登记就是为了提高人口素质为母婴健康提供服务的。而“上户口”则是为了达到户籍统计与管理的,两者其实并无直接关系。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21修正)》之前,“非婚先育”必须缴纳“社会抚养费”,如果“非婚先育”的行为人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会受到行政处分。由于忌惮上述惩处,行为人逃避生育登记自然不足为奇,但毕竟“上户口”与孩子的社会保障、入托、入学息息相关,是无论如何都得面对的一道坎。
尽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5〕96号)就“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作出了相关规定,特别针对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在本人或监护人提供相关材料(材料中不含“生育登记”)的情况下,也是能够完成户口登记的。但基于种种原因,申报材料中“非婚生育说明”是大多数人不愿提供的材料,所以造成了“上户口”难的假象,这与是否进行生育登记并无关系。生育登记并不是“上户口”的前置条件。
五、为什么保障非婚生子女的权利具有正当性?
虽然,非婚生子女不是父母在婚姻存续期间所生育,但他们毕竟是出生在中国的自然人,我国法律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难看出,法律对“非婚先育”的态度是有A、B面的,一方面父母“非婚先育”是违法行为,将受到惩处;另一方面就非婚生子女本人而言,他们应当受到法律的公平对待,其权利不会因为父母的过错而受到法律的限制。
但现实是,非婚生子女在民间被称作是“私生子”,这是一种带有歧视性的偏见。非婚生子女打从出生时起,就会遭人非议,他们可能会因为一个并不是自己的错误,而承受一生的舆论压力,这显然对他们极不公平。
正因如此,法律更加注重对非婚生子女合法权益的保障。一直以来,我国法律从非婚生子女的出生、成长到继承等各个阶段都作出了对其保护的相应规定,并不是近年才有的改变。本次修订的《办法》突然引发热议,甚至有好事者带偏《办法》的价值导向,着实让人有点摸不着头脑。
六、结语
“非婚生育”之所以被认定为违法,并不是因为它属于“先生子后(不)结婚”,而是因为它违反了我国有关计划生育的规定。但父母的违法并不影响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我们应当正视这一点。
生育登记取消以结婚为前提,只是对法律的认知和对生育登记的定位更清晰了,并没有鼓励“非婚生育”的导向。所以,在没有完全理解法律、政策内核的前提下,切勿闭眼跟风。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18修正)
第二十五条 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
第三十三条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21修正)
第十七条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四条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第一千零四十一条 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千零七十一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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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义:
可撤销的婚姻,是指当事人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成立的婚姻关系,法律赋予一定的当事人以撤销婚姻的请求权,该当事人可以通过行使撤销婚姻的请求权,而使该婚姻自始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二、可撤销婚姻的情形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在结婚登记前没有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民法典》将一方患有重大疾病未如实告知的情形由无效婚姻变更为可撤销婚姻,充分保护自然人的结婚自由权利,尊重其意愿,将选择的权利交还当事人。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十八条: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所称的“胁迫”。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
三、提出可撤销申请的时间
因受胁迫而结婚,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即受胁迫方应当在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决定是否申请有关部门撤销其婚姻的效力;;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例如被绑架、拐卖的妇女),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3.因一方患有重大疾病未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上述“一年”属于除斥期间,自起算之日起持续计算,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如果受胁迫方在这一年期限内,没有提出撤销该婚姻关系的申请,那么受胁迫方就失去了提出申请撤销该婚姻的权利。
四、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第(二)、(三)款: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第(二)款: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十九条: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规定的“一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受胁迫或者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不适用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五、法律后果
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不适用有关夫妻人身关系的相关法律规定。
财产关系
当事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属于同居期间的财产关系。同居期间的财产如果能够证明属于一方单独所有的,则由一方单独享有所有权,否则属于双方共同所有。对于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双方协议不成的,由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判决。
子女抚养问题
非婚生子女具有等同于婚生子女的权利义务。对于被撤销婚姻中当事人同居期间所生的子女,同样与当事人双方具有父母子女的法律关系,在子女归属与抚养上,适用《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3.无过错方权利
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例如,一方在婚前隐瞒重大疾病,侵害了非患病方的知情权、婚姻自主权以及健康权等,给其造成了物质和精神上的损害。如果双方均有过错的,无权要求损害赔偿的。
六、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条: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所规定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是指无效婚姻或者可撤销婚姻在依法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时,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
第二十二条: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以外,按共同共有处理。
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无过错方有权主张的损害赔偿范围,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近期,有关多地生育登记取消结婚限制引发关注和热议。其中关注度最高的还是女性群体,根据她们的反馈来看,这一政策的实施有利也有弊,对于不想结婚的女性来说是有利的,但对于已经结婚的女性来说,有弊存在,可能会导致自家老公可能在外面找小三出现的情况。
但针对已婚女性担心的问题其实是可以避免出现的,因为根据四川官方回应的“生育登记取消结婚限制”原因来看,并不是鼓励支持未婚先孕,而生育登记不等同于上户口。生育登记取消婚姻限制的初衷是,让意外怀孕的女性能够享受同等的生育医疗待遇,比如产检、生育报销等。
首先,我们来了解下“生育登记是什么?”
生育登记不等于上户口,大家千万别搞错了,以为生育登记取消结婚限制则代表上户口是错误的理解。生育登记又叫做生育登记管理,在以前生育登记和计划生育相配套的,当时是为了方便管理生育人口,而要想生育小孩,须在合法婚姻关系的范围内才能生育子女。
比如,现在大部分省份办理生育登记的前提是夫妻必须携带结婚证前去办理,如果没有结婚证据办理不了生育登记。而办理不了生育登记,小孩出生证明就拿不到,导致上不了户口。
虽然目前有部分省份取消了生育登记结婚限制,但并不意味着私生子就合法化。生育登记取消结婚限制的初衷是保障单身妈妈在生育中的合法权利,比如对于工薪人群来说,办理了生育登记之后就可以办理出生证明,此后就能享受生育津贴和合法的产假,是在保护单身妈妈的合法权益。
在明白生育登记之后,那生育登记取消结婚限制是什么意思?
生育登记取消结婚限制是保障单身妈妈的合法权益,现在我国大部分人都有缴纳五险,而生育险就是其中之一。在以前单亲妈妈可能没有结婚,办理不了出生证明,导致无法享受生育险,但是每年都在缴纳。随着生育登记取消结婚限制后,对于这一群体来说是一个保障,让她们在办理生育登记之后,就能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目前,四川省、陕西省、安徽省、广东省、福建省在新修订的生育登记办法中,没有将是否结婚作为限制性条件。其实这也说明了政策是跟着社会进步的步伐在走的,可能以前的一些政策到现在已经不适应,所以进行了适当的调整,大家也没必要进行过分的解读。对此,你怎么看呢?
撤销婚姻登记程序?撤销婚姻登记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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