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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0/没结婚自己存的钱算婚前财产吗(没结婚前能把钱存一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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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6-05 15:5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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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马鞍山律师编辑整理,多位从业6年以上的律师,也非常认可此文的回答,大家可以参考一下,如有不妥欢迎指正。

文章目录:

夫妻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婚后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呢?

夫妻双方在结婚之前,或多或少都会有一些婚前财产,那么这些婚前财产在结婚之后,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呢?我们今天就来聊一聊这个法律问题。

夫妻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婚后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呢?

我们先来看一下民法典对于这个问题是如何规定的。

《民法典》第1063条第(一)项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夫妻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婚后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呢?

据此可知,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其性质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这种个人财产即使夫妻双方结婚之后,也不会发生改变。婚姻关系的存续,不会导致这种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转变成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婚后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呢?

所以,在夫妻日常生活中,对于这种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只能由夫妻一方来支配。将来如果夫妻双方离婚,该等财产仍归夫妻一方所有,另一方不能以该等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为由,主张对该等财产进行分割。

最新彩礼、嫁妆、钻戒…归个人还是夫妻共有?能否退还?

娶媳妇,送彩礼

嫁闺女,陪嫁妆

这是中国人结婚的传统


那么彩礼、嫁妆、钻戒……

归个人还是夫妻共有?

感情出现问题

财产能否退还?

让我们先来看看这几个常见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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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嫁妆 常见情况



情况一:小红在出嫁前,其父母为她准备了50万元作为嫁妆,并且在小红与小刚结婚登记之前就将这笔钱存入了小红的账户。这笔嫁妆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答案:不是!50万元存款是小红父母在小红登记结婚之前赠给小红的,属于小红的婚前个人财产。

情况二:小红和小刚先举行了结婚仪式,但还没有领取结婚证。此时,小红的娘家买了一辆车作为嫁妆,供小红的小家庭所用。这辆车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答案:不是!这辆车是在两人登记结婚之前小红娘家送的,若车辆登记在小红名下,则应属于小红的婚前个人财产。

情况三:小红和小刚领了结婚证,计划年底回老家举办婚礼。于是小红娘家给了小刚30万元的嫁妆。30万元嫁妆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答案:不一定。小红娘家是在登记结婚之后给的嫁妆,属于婚后赠与。如果赠与时没有明确的约定只赠给小红一人,该30万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嫁妆并不是法律概念,嫁妆的本质是女方父母对女儿的财物赠与,若嫁妆明确约定属于女方个人财产,离婚后当然可以带回嫁妆。关于嫁妆的归属问题依据相关法律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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嫁妆的归属问题



01


有夫妻财产约定时尊重夫妻双方的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02


区分婚前还是婚后

婚前:如果双方没有明确的夫妻财产约定,女方父母在婚前给女方的嫁妆(包括房产、车辆等财产),属于女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存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婚后:女方父母在婚后给女方的嫁妆,如果没有明确是对女方个人的赠与,一般情况下属于男女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女方父母赠与财物时明确是赠与给女儿一方的话,那么这笔嫁妆仍属于女儿个人财产


03


嫁妆类型

①冰箱、彩电等日常家用产品

如是婚前购买,则属于女方个人财产;如是婚后购买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②房产

婚前购买:如是女方父母全款购置房产登记在女儿名下,则属于女方个人财产;如是女方父母部分出资购房登记在女儿名下,则父母该部分出资为对女儿婚前个人的赠与,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还贷及对应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婚后购买:如是父母全款购置登记在女儿名下,一般视为对女儿个人的赠与;如是女方父母部分出资登记在女儿名下,一般根据出资情况和性质具体判断;如是婚后双方父母出资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分割时一般按照出资比例分割。

③戒指、项链等私人物件

因其具有人身专属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的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属于个人财产,则该类嫁妆应属父母给女儿的个人财产。

④除前述所提到的嫁妆类型外

近几年也有父母购买大额保单作为女儿的嫁妆,这种情况,需要根据保单类型、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具体情况判断离婚时的归属。




离婚时嫁妆的分割

需要区分以下几点




1.如果嫁妆为婚前赠与女儿的存款,在离婚时能否要求返还则要看存款是否与婚后的财产发生混同的情况,或者该存款是否已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于生活消费。如存在混同或已消费完毕,则要求全额返还的主张原则上不会获得法院支持,可主张依据财产的来源和贡献度适当分割处理。

2.对于父母婚后给女儿的嫁妆,如果没有明确的约定,根据法律规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时应作为共同财产分割,但实际会考虑财产的来源和贡献综合考虑如何分割。

3.对于父母婚后给女儿的嫁妆,如果是明确赠与女儿个人的财产,则仍属于女儿个人所有,离婚时不予分割。


说完嫁妆问题,

咱们再来谈谈彩礼问题

在婚约纠纷中彩礼能否退还?

法律对此又是如何规定的呢?


彩礼问题



最新!彩礼、嫁妆、钻戒…归个人还是夫妻共有?能否退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释义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我国结婚以登记为要件,未经登记婚姻关系不成立。此时,给付彩礼的人希望结婚的目的未达成,故为结婚而支付的聘金应予退还。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考虑到双方虽然办理结婚登记,但确未共同生活,夫妻双方未形成共同生活体,未享有夫妻关系中应有的权利,也未承担相应的义务,此时如果离婚,不退还彩礼对给付彩礼的一方有失公平,故此种情形下应退还聘金。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在实践中,经常出现一方当事人为了按照习俗给付彩礼,或者为了所谓“面子”支付大额彩礼,从而导致其本人甚至家庭生活水平急剧下降,甚至债台高筑的现象。离婚时,给付一方可能尚未能从给付彩礼导致的生活困境中摆脱出来,甚至未能还清因给付彩礼所欠债务,故此时应当返还彩礼。


除去上述三种法律明确支持退还彩礼的情况之外,彩礼是否返还应看具体法定情节,不是所有的彩礼都能要回来。以下几种情况彩礼不能要求返还:

(一)已经登记结婚并同居生活的。这种情形下因为已经达成了缔结婚约的目的,因此离婚后彩礼不能要求返还。

(二)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时间较长的,一般应当以两年以上或者同居生活期间生育子女的的情况,离婚后彩礼也不能要求返还。

(三)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的,离婚后彩礼不能要求返还。共同生活的界定,主要限制在家庭成员因生活、生产需要并实际支出,比如男女一方或双方患病花费、共同经营投资等。

(四)在婚约存续期间,婚约当事人死亡的情况,离婚后彩礼不能要求返还。但是,在死亡前已经起诉的应予除外。


婚姻不易,

且行且珍惜。

关于嫁妆及彩礼的法律知识你都明白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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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自于网络

来源: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作者:刘强

编辑:任喆

婚前财产就永远是个人财产嘛?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发展,社会财富不断累积。无论男女双方或是双方父母,现在越来越多的人都有强烈的个人财富保护意识。但因为信息来源的不规范,以致社会上对此问题存在一定的认识误区,本文浅析夫妻约定财产制相关实务,以供各位参考。

一、认识误区小娜家庭条件比较优越,她父母担心她的婚姻是否能走到最后,所以在结婚之前,全款买好一套房子并且把房产登记在小娜的名下,因为她自己学习过相关婚姻法律条文并且也咨询过律师,只要是婚前财产,无论结婚多少年都是婚前个人财产,不会转变成夫妻的共同财产。那是不是婚前个人财产永远是个人的财产,有没有可能个人财产变成夫妻共同财产,或是由一方婚前个人财产转变为另一方的个人财产呢?

二、法律规定《民法典》第1062条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1063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民法典》第1063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民法典》第1065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三、可以肯定的回答,婚前财产不会自动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或是另一方的个人财产《民法典》1063条之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这是我们国家关于夫妻财产的一般规则。具体的类型也分以下几种:1. 婚前全款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产,不会自动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或另一方财产2. 婚前一方名下的房产,婚后的租金一般会认为是夫妻共同财产。3. 婚前的股票在婚后升值或是分红,这部分如何认定?,如果婚后有操作,一般会认为是夫妻共同财产。

四、实务咨询承诺过但未过户的房屋,是否还是我个人的财产呢?张先生与赵小姐于2020年喜结良缘,婚后育有一子。赵小姐一直在家当全职太太,整天忙于家务,精心照顾孩子和工作繁忙的丈夫,赵小姐因没有收入来源,时常担心要是哪一天丈夫变了心自己该怎么办。为了赵小姐想要的安全感,张先生写了如下协议:1、张先生于2019年全款购买登记在张先生名下的房屋归赵小姐所有。2、登记在崔先生、冯小姐名下于2022年购买的房屋归赵小姐所有,张先生不再享有上述房屋的任何权利。 事后,上述两套房屋均没有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现张先生和赵小姐果真要离婚,如果张先生反悔,赵小姐能否顺利取得上述两处房屋的所有权? 《民法典》第1065条款,实际上是《民法典》在婚姻家庭编中“夫妻约定财产制”的规定。约定财产制是法律对婚姻关系双方当事人就双方的财产关系进行约定的意思自治的尊重,在夫妻双方关于财产作出的约定不存在效力瑕疵的情形下,优先于法定财产制。1.为了形成一份有效的夫妻婚内财产约定,应当满足以下条件:1)男女双方要采用约定形式处理夫妻财产关系,必须平等、自愿,不允许任何一方威胁或强迫对方。2)约定应采取书面形式进行。3)男女双方可以在结婚前或婚内任何时期作出财产约定。4)只要约定的财产是男女双方合法所得,男女双方可以自由地确定内容。可以就部分财产进行约定,也可就全部财产进行约定,可以就婚后财产进行约定,也可就婚前各自所有的财产进行约定。5)男女双方不得利用约定规避法律或者损害第三人利益。 笔者认为,从张先生与赵小姐约定的内容来看,完全符合夫妻财产约定的要件,因此,赵小姐能够取得上述两处房屋的所有权。

未过户至赵小姐名下时,张先生是否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呢? 首先要搞懂赠与(包括夫妻之间的赠与)的概念 什么是夫妻赠与? 夫妻赠与是指夫妻一方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将个人所有的财产赠与夫妻另一方或者约定为按份共有、共同共有的行为。从实质上来看,夫妻赠与和普通赠与并没有本质区别。但因主要发生在婚内,部分时候以各种协议书或者保证书的形式出现,很容易与夫妻财产约定相混淆。 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夫妻财产协议与夫妻赠与二者的不同

婚前财产就永远是个人财产嘛?

实务案例中是如何认定是属于夫妻财产约定还是夫妻赠与 支持夫妻财产约定的案例 1.吕茂魁、宗连平等借款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案号:(2022)鲁0828执异37号,裁判日期: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1995年4月1日宗连平就将涉案房屋登记在宗焕青名下,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现民法典209条),房屋权利的取得以登记为准,产权登记具有公示、公信的效力。吕茂魁主张涉案房屋系宗连平出资建设,但宗连平将房产登记在宗焕青名下,应视为赠与行为已完成。且从时间节点看,该涉案房屋的建造及登记时间均早于涉案债务形成时间,且宗焕青在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中亦表明,该房产系宗焕青个人财产。案外人宗焕青的异议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2.***硕等与万淑银确认合同无效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案号:(2020)京民申4994号,裁判日期: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本案中,白万财与万淑银在婚后签署《声明》,约定涉案房屋归双方共同所有,该约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涉案房屋应当属于白万财与万淑银的夫妻共同财产。因此,白万财无权单独处分涉案房屋。根据本案现有证据可以认定,白万财在万淑银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涉案房屋产权证挂失补办,又隐瞒万淑银与***硕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过户至***硕名下。故,万淑银对此不予认可并要求确认《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硕虽主张《声明》系白万财将涉案房屋赠与万淑银,但该《声明》系白万财与万淑银夫妻对婚后取得的涉案房屋的所有权归属进行的约定,应属于夫妻财产约定,并非赠与。***硕据此主张房屋过户之前赠与不发生效力以及白万财通过将涉案房屋过户给***硕的方式撤销赠与,均无事实和法律依据。3.刘桂范、李星瑶等所有权确认纠纷民事二审,审理法院: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21)吉05民终1335号,裁判日期: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刘桂范要求撤销林森与李星瑶签订的《夫妻财产约定书》,并认为其是案涉房屋所有权人。刘桂范一审时认为林森是代持产权,二审时认为是其借林森名义购买。  刘桂范主张撤销权的前提应是其对案涉房屋享有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刘桂范一审时提交的材料款抵房款协议书明确,部分房款13798元是用林森的债权抵顶的,并未写明与刘桂范有关,且一审时刘桂范亦承认该房屋的贷款是用林森公积金办理,贷款人亦是林森,加之案涉房屋更名为李星瑶前,所有权证一直由林森持有,且刘桂范在案涉房屋贷款已于2014年全部偿清的情况下未变更登记在自己名下,刘桂范与林森对案涉房屋产权也无书面约定。故其主张的借名购房无证据支持。即使刘桂范偿还了案涉房屋的部分贷款,亦不能认定其是案涉房屋的所有权人。林森于2016年将案涉房屋赠与李星瑶后,至今未提起撤销之诉,亦是对赠与行为的认可。且林森与李星瑶签订完《夫妻财产约定书》后已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故对刘桂范要求撤销该《夫妻财产约定书》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4. 范某与徐某夫妻财产约定纠纷上诉案,审理法院: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21)鲁09民终4166号,裁判日期:(2021)鲁09民终4166号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婚内财产约定协议书》的相关约定符合前述法律规定的情形,一审确定本案案由为夫妻财产约定纠纷并无不当。第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范斌主张本案应适用该规定。对此,本院认为,前述规定的适用前提是“一方所有的财产”,而本案中范斌婚前贷款所购房产,包括了其在购房时支付的首付款以及个人婚前偿还的贷款,同时包括范斌、徐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的贷款部分,因此涉案房屋并不直接等同于范斌个人财产,本案不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规定。一审法院未予支持范斌关于撤销《婚内财产约定协议书》第一、二、三条的主张,并无不当之处。第四,范斌还主张,涉案《婚内财产约定协议书》系受欺骗、胁迫签订,故其有权要求撤销。对此,本院认为,因范斌并未举证证实其受有欺诈、胁迫的事实,故对其前述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范斌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虽有瑕疵,但判决结果正确。支持夫妻赠与的案例1.孙广惠与李*赠与合同纠纷二审,审理法院: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22)辽05民终1591号,裁判日期: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八日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李某与孙广惠签订协议,约定将李某单独所有的房屋归属于李某与孙广惠双方共同所有,该约定仅具有债权效力而不具有直接导致物权变动之物权效力,只有约定的房产依法进行变更登记后,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且有关财产权属的婚姻家庭领域的协议并不排斥合同法的适用,合同法对赠与问题的规定也没有指明夫妻关系除外,因此,一审法院从案涉婚前财产协议的内容、性质确认该协议为赠与合同,并无不当。依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因此,案涉婚前财产协议可以撤销,且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规定并不矛盾。《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的内容是针对夫妻财产制的约定效力而言,但不意味可以直接排除具有赠与意愿的夫妻财产约定中的一方在财产权利转移前的撤销权。因此,李某将个人房产约定为共同共有后,在产权变更登记之前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孙广惠所主张的根据《民法典》六百六十三条规定应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的期间限制是针对法定撤销权而言,本案中并不适用。2.陈思、武军赠与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审理法院: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案号:(2020)津民申2034号,裁判日期: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案涉《夫妻财产约定协议》系武军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将其自己所有的诉争房屋部分份额约定赠与陈思的行为,符合赠与合同的特征。原判决认定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并无不当。关于武军能否撤销赠与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现双方当事人均认可诉争房屋尚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原判决依据在案证据,认定陈思存在严重侵害武军人身权益的行为,支持了武军撤销赠与的请求,亦无不当。综上,从实务案例中看出,认定夫妻共同财产约定,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一、是否是将一方名下所有财产进行约定(如约定一方获得另一方全部财产,则可能认定为赠与)二、是否书面形式(夫妻财产约定应有书面形式)三、是否已登记另一方名下,且登记时间早于第三人债务时间四、双方仅对婚后财产所有权的约定(应属于夫妻财产约定,并非赠与)五、已过户且未提起撤销之诉(则可能认定为夫妻财产约定)特别提醒,夫妻双方达成关于房屋归属的婚内财产协议,协议存在赠与方行使任意撤销权的法律风险,但并不意味着这一风险无法规避,具体可采取以下措施规避:一、经过公证的赠与,不具有任意撤销权二、及时办理房屋过户,完成变更登记因此,张先生与赵小姐签订的协议,笔者认为,符合夫妻财产约定特征,张先生不可行使任意撤销权


根据婚姻法第十条,婚姻法第十条规定

婚姻法 共同共有 考虑出资,共同共有 出资比例

1/新婚姻法规定婚后用一方公积金买的房子算共同财产么

1/婚姻法第一十九条最新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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