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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0/婚姻法 女方重病离婚(女方重大疾病男方要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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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6-05 15:1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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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驻马店市律师编辑整理,多位从业20年以上的律师,也非常认可此文的回答,大家可以参考一下,如有不妥欢迎指正。

文章目录:

离婚时,患病丈夫要妻子负担今后基本生活和医疗费,法院这么判


2006年,温女士经人介绍认识了赵先生,半年后两人按照家乡风俗举办了婚礼并领取结婚证。一年后,两人的女儿诞生。为了能让“小棉袄”过上更好的生活,赵先生离家外出打工。一开始,赵先生总是记挂着家里,不时地打电话回来。但是好景不长,夫妻俩因性格不同,加上婚前缺乏了解,经常为一些生活琐事在电话中争吵,久而久之,彼此沟通越来越少。渐渐地,这段婚姻走到了尽头。

2020年6月,温女士起诉至通州法院,要求结束这段名存实亡的婚姻。而此时的赵先生被诊断为慢性肾炎、尿毒症五期、慢性乙型病毒性肝炎等。由于赵先生坚决不同意离婚,法院从挽回婚姻的角度综合认定双方感情并未破裂,判决不准离婚。

判决之后,温女士与赵先生处于分居状态,互相不理不睬。

2022年4月温女士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这一次,赵先生意识到,这段婚姻再无挽回的余地,他同意离婚,但表示自己因看病对外举债,要求温女士偿还其因治病所欠的债务、安置其基本生活并支付其今后看病所需的医疗费。

通州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温女士第一次起诉离婚被法院驳回后,双方分居已一年有余,温女士坚决要求离婚,赵先生虽不同意离婚,但没有相应的和好表示,双方已无和好可能,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温女士要求与赵先生离婚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二人婚生女已满15周岁,其明确表示愿意随温女士共同生活,赵先生亦表示其身患重病无力抚养,故女儿随温女士共同生活。

考虑到赵先生身体状况,温女士明确表示,女儿今后的抚养费由其一人承担。法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对此不予置疑。离婚后,赵先生有探视婚生女的权利,温女士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温女士与赵先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银行存款为7万余元,温女士同意从中提取3万元作为对赵先生的经济帮助,其余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法院认为,考虑双方对共同财产的贡献以及赵先生的身体健康状况,适当照顾赵先生,其中25000元归赵先生所有,15000余元归温女士所有

但离婚时的经济帮助不是夫妻法定扶养义务的继续,而是基于道义的考虑,从原有的婚姻关系中派生出来的一种法律责任,即当存在离婚后一方生活将陷入困难的情况时,由具备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对其给予适当的帮助,以保护困难一方的基本生存利益不受损害。

对于“生活困难”的认定,可以按照以下情形进行把握:

  1. 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

  2. 丧失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的;

  3. 患有重大疾病的;

  4. 其他导致生活困难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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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病女性,离婚能多分财产?一批典型案例发布

来源:台海网

患病女性,离婚能多分财产?一批典型案例发布

台海网3月21日讯(海峡导报记者陈捷张芯雅通讯员厦法/文杨希/漫画)妻子患有严重疾病,离婚能多分财产吗?女方生活困难,离婚能获得经济帮助吗……

法官说,离婚经济帮助制度可以为离婚女性撑起一片“晴空”。近日,厦门中院发布了一批与离婚经济帮助制度有关的典型案例。据悉,2022年,厦门法院在离婚案件办理中,为5名生活困难的女性当事人判决确定了适当经济帮助,保障其基本生存权益,以法之治为其撑起一片“晴空”。

案例1

女方患重病,离婚能多分财产?

李女士和方先生于2017年结婚,李女士为初婚,方先生为二婚且已育有一子。方先生经营有2家公司,李女士自生育二人的婚生女后未再工作。后因家庭矛盾逐渐累积,二人分居两地。

2019年,李女士经医院确诊患有重症肌无力Ⅱb型、重症肌无力危机、胸腺瘤、甲状腺功能亢进症等疾病,但方先生仍对李女士漠不关心,也不愿支付医疗费,李女士只能依靠亲友资助、社工微薄收入及经法院判决确定的方先生应付的扶养费艰难度日。

2022年,李女士以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由提起离婚诉讼,请求判决离婚、直接抚养女儿、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及方先生支付经济帮助金。经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李女士直接抚养女儿。因李女士患有严重疾病,判决夫妻共同财产按45%:55%对李女士倾斜照顾进行分割,方先生另需向李女士支付经济帮助金10万元。

案例2

女方生活困难,男方要付“经济帮助金”?

王女士和蔡先生结婚十余年并育有一婚生女,蔡先生长期在某农场从事管理,王女士则无稳定工作及收入,双方另共同向银行贷款30万元用于对外投资。

因二人长期难以有效沟通,家庭矛盾重重,蔡先生于2022年提起了离婚诉讼。诉讼中双方均同意离婚,并对子女抚养事宜达成一致,但在共同财产、债务的处理上,蔡先生主张双方无共同财产,并要求王女士承担15万元的债务;王女士既不愿承担债务,也无法举证双方存在共同财产,并表示因其离婚后无固定居所,要求蔡先生支付经济帮助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向银行的贷款为夫妻共债,应一人承担15万元;考虑王女士无稳定工作及收入,又背负15万元债务,离婚后也无固定居所,且还要直接抚养婚生女,生活上确存在较大困难,酌定蔡先生向王女士支付经济帮助金5万元。

法官说法

“3问”离婚经济帮助

1问:哪些情形适用离婚经济帮助?

法官:离婚经济帮助的适用条件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一方生活困难。指一方缺乏或丧失劳动能力,没有收入来源或收入来源有限,以其个人财产和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一方生活水平;或因患病,个人财产和分得的财产不足以覆盖其基本医疗需要、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离婚时具备劳动能力,生活暂时困难,之后有自行缓解可能的,也可主张一次性帮助或短期帮助。

第二,另一方具有负担能力。另一方在维持个人在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情况下,具备向对方提供一次性帮助或短期帮助的能力。

第三,“生活困难”发生在离婚之时。“生活困难”的情形需发生在离婚当时,离婚后才出现“生活困难”情形的,不能向对方主张离婚经济帮助。

2问:离婚经济帮助有哪些形式?

法官:离婚经济帮助的标准和方式可由当事人自行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根据当事人实际情况的不同,可采取货币帮助、劳务帮助、实物帮助等形式,也可以采取一次性帮助、定期帮助或住房帮助等形式。

3问:离婚救济有哪些制度保障?

法官:离婚经济补偿制度(俗称“家务补偿制度”)、离婚经济帮助制度和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并称为我国三大离婚救济制度。三大制度所保护的法益各有不同,其中,离婚经济帮助制度意在“帮助”,由有负担能力的一方对生活困难的另一方给予适当帮助,以保障困难一方的基本生存权益;家务劳动补偿制度意在“补偿”,由承担家庭义务较少的一方对承担家庭义务更多而使得自我发展机会严重受限甚至完全牺牲的另一方给予适当补偿,以肯定家庭劳动的重要性和价值;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意在“赔偿”,由婚内存在特定过错行为的一方对无过错一方给予适当赔偿,以惩罚过错、填平损害。三大制度的设立目的都在于维护婚姻中的弱者一方。

看法丨丈夫成植物人妻子起诉离婚获准 律师:不能因男方可能没人管,就剥夺女方婚姻自由的权利

近日,江苏南通如东县法院审理的一起离婚案引发网友热议。丈夫因一场交通事故成了植物人,此后4年,妻子为治疗丈夫、养家糊口身心俱疲,决定提起离婚诉讼,公婆也不忍儿媳继续受苦,代替植物人儿子走上法庭,最终法院应予准许离婚。

看法丨丈夫成植物人妻子起诉离婚获准 律师:不能因男方可能没人管,就剥夺女方婚姻自由的权利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截图

有网友认为,一方面夫妻间应该相互扶持、不离不弃,另一方面又面临着具体的现实困境,法院以感情破裂来支持离婚,这似乎在法理和道德之间形成了冲突。

针对这一案件,北京市律协婚姻家庭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张荆向红星新闻记者表示,夫妻确实有相互扶助的义务,但是这个扶助不是永远的、绝对的,甚至由此来限制另外一方人身自由和离婚自由的。“婚姻自由包括了离婚自由,不能因为男方可能没人管,就剥夺女方婚姻自由的权利,而是在做好妥善安排的前提下,比如说在生活方面给予一定的积极帮助等,再来平衡各方的诉求和权利。”

【案例】

丈夫成植物人4年

身心俱疲的妻子起诉离婚

据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公众号消息,2015年,曹雨和叶凡婚后生下一子。2018年7月,丈夫曹雨发生交通事故成了植物人,全家人为了曹雨的治疗耗尽积蓄,又向亲朋好友举债度日。

独自在外打工赚钱的叶凡身心俱疲,渐渐萌生了离婚的念头。由于曹雨伤情严重,无民事行为能力,无法通过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叶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公婆表示不反对儿媳提出的离婚请求,但也不忍代替没有意识的儿子表示同意,希望由法院依法判决。叶凡主动表示愿意每月给付丈夫扶助费,并同意儿子由其爷爷奶奶照顾,自己承担儿子的全部抚养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男方因交通事故致重伤,现一直处于植物生存状态,夫妻之间无法交流,夫妻生活名存实亡,致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现原告起诉离婚,应予准许。

关于原告对被告的夫妻扶助问题及原、被告之子的抚养问题,原告与被告的法定代理人即被告父母经过协商达成了协议,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准许。

【说法】

1.案件一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通过法院起诉才能办理离婚

该案一经发布,引发热议。这起离婚案件特殊性在于一方当事人为植物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那父母该如何代诉呢?

婚姻家事律师、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刘佳佳向红星新闻记者表示,首先,这种情况下是不可以协议离婚的,协议离婚要求双方自愿并且签订书面协议,自愿就是一种自主的意思表示,植物人无法作出意思表示,更不可能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其次,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或离婚,都要审查是否自愿,即当事人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是否自愿结婚/离婚,植物人在程序上也办不到。

关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件,北京市律协婚姻家庭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张荆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可以由他的监护人代为进行诉讼,“对方是原告的话,他的监护人代替他作为被告;如果他们想起诉的话,他的监护人可以代他作为原告来起诉被告离婚,但是无论是作为原告还是被告,都得通过法院起诉才能办理离婚。”

红星新闻记者留意到,在江苏南通如东县法院公布的这起案件文末,法官表示,《民法典》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因本案系离婚纠纷,被告的配偶不能作为法定代理人参与诉讼,故由被告的父母作为监护人,代理被告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2.法理与道德之间的冲突:如果结婚就要保障一方生老病死是一种道德绑架

此类离婚案件中,网友热议的焦点还在于,一方面夫妻间应该相互扶持、不离不弃;另一方面又面临着具体的现实困境,法院以感情破裂来支持离婚,这似乎在法理和道德之间形成了冲突。

刘佳佳不认为这之间存在冲突,她表示夫妻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但这仅限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此同时,法律也保护个人离婚即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如果有人认为结了婚,就要保障另一方的生老病死,那就是一种道德绑架。”

张荆也认为,法律之所以会支持女方的离婚诉请,是基于婚姻制度当中确定的婚姻自由原则,“婚姻自由包括了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不能因为对方生病,法院就判决驳回,限制女方,甚至剥夺女方婚姻自由的权利,所以女方提起离婚,她是有这方面自由权利的。”

由于女方提出离婚,可能会出现男方没人管的局面,这个问题该如何解决呢?张荆强调,非常确定的一点是不能因为男方可能没人管,就剥夺女方婚姻自由的权利,“任何情况下都是不可以的,除非在一些特殊的阶段有禁诉的规定,比如说女方孕期、哺乳期,男方是没有起诉的权利的,但是过了这个期间仍然是有的。”

张荆也表示,《民法典》规定了离婚经济帮助——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对方不幸成了植物人,至少要对女方有一个要求,就是要对男方今后的生活做一个适当妥善的安排,就是说你不能对他置之不理、不顾,所以在该案中,女方也是在这方面做出了一些必要的安排。”

对于法律规定“以感情破裂”为标准用来支持离婚的理由,张荆坦言,这中间确实会存在法律与情感的冲突,“当一方没有生活能力,也没有行为能力,他的基本生存需要依赖伴侣的照顾和支持,在法律的规定当中,配偶一方确实有夫妻之间相互扶助的义务,但是这个扶助不是永远的、绝对的,甚至由此来限制另外一方的人身自由和离婚自由的。而是在做好妥善安排的前提下,比如说在生活方面给予一定的积极帮助等,再来平衡各方的诉求和权利。弱势一方的权利固然需要得到保障,但绝不能因此成为剥夺强势一方权利的借口,所以法官在这中间需要寻求平衡。”

红星新闻记者 罗丹妮

编辑 余冬梅 张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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