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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导读:这是一个值得关注的良心号,这里全是未来买房或卖房可能用到的知识和干货,关注地产小屋,买房卖房规避套路。
现在好多人都已经对新婚姻法很熟悉了,尤其是关于婚后房产的分割更是了解的透彻的很,并且因此也在网络上充斥着各种关于离婚分割房产的新闻。
但是,今天我还是要给大家分享一个关于房子的小知识点,那就是有三种情况下,即使是婚后获取的房产,也只是属于个人,建议大家收藏起来,说不定哪一天就要用到了。
言归正传,下面这三种情况,大家赶紧围观过来学习一下吧。
第一种情况,如果买房的钱是夫妻双方中其中一人的父母,并且买房后房产证上只写了这一个人的名字,那么这套房子是属于个人资产的。
虽然结婚后在婚姻期间内买房,但是这套房子的全款是有男方或女方的父母(只能是父母)全款并且单独出资,而且房产证上只写了男方或者女方自己的名字,那么这套房子即使是婚后买的,也会被算成男方或者女方的个人财产。如果以后离婚的话,这套房子作为父母明确赠与自己孩子(也就是婚内指定的某一方)的个人财产而不会被法院判为婚后财产。如果公婆或者岳父母出资为自己购房,是不会被视为个人财产的。
特别说明一点:如果在婚姻期内,双方因为遗产继承或者接受赠与的财产,无论你是否实际已经获得这部分财产,那都属于婚后财产,未来法院判决是要双方分割的。
第二种情况,婚后买房的时候,男方或者女方是使用婚前财产购买,而且房产也只登记了自己一个人的名字,也属于个人资产。
结婚后买房,但是用的是自己的婚前财产,只要不是写的两个人的名字,那么在法律上就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法院也会判给买房的那个人,而不用给对方分割这一部分财产,但是在实际情况下,比较难以判定这笔资金到底是不是属于婚前个人财产,不过也有一些比较聪明的人都有意识的在保存婚前的一些资金来源证明或者固定资产留存之类的证据,在离婚的时候这也是一个强有力的证据。
所以,如果万一你遇到那些有意识地保持婚前资金来源证明的人可要小心了哦。
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婚后买房时签署了一些书面约定,并且买房时也只写了一个人的名字。
我们经常在网络上遇到那些离婚前甜甜蜜蜜,离婚时大打出手的事情,有的人拿着白纸黑字签署的一些协议对簿公堂,另一方却说是在被哄骗的情况下,或者开玩笑的情况下签署的一些书面约定,这种事情是很愚蠢的行为,因为即使是夫妻共同出钱(或者一方出钱)买的房,但是又有男女双方书面约定的记录,那么这套房子大概率最终也会被判给登记名字的那一方。
以上就是婚后买房也属于个人财产的三种情况,大家清楚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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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财产,婚后买房,并且登记在对方名下,离婚时,房产怎么分?
小红与小明是再婚夫妻,2013年认识,2014年登记结婚。结婚后小明卖掉自己的房产得取330万房款,2015年小明用了350万买房及装修,房产登记在小红名下。后小红起诉要求与小明离婚,并要求分割这套房产吗,但双方对于婚后购买的这套房屋归属问题发生争议。起诉离婚时房产价值约800万元。
本案争议焦点是:对于该房屋到底应该怎么分割?
对于该房屋的归属有以下几种意见:
1、房屋登记在小红名下,根据物权的公示原则,该房屋应属于王女士的个人财产;房屋可以视为刘某对小红的赠与。
2、房屋是用小明婚前房屋折价款购买(即卖掉原来自己名下的住房所得款)所购买,可以视为对均个人财产的转化形式,故现在的房屋仍应属于小明的个人财产。3、因为房屋是在婚后购买的,且未登记在小明名下,而是登记在小红名下, 二人财产已经发生混同,该房屋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小红应得房款的一半。
4、与第三种意见的理由相同,认为该房屋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对于小红可以分得的份额有不同意见。小红获得的份额不是该房价值的一半,而是应该用该房屋的现值减去小明的婚前财产部分,剩下部分由夫妻平均分配。
那么,对于这个案子,最终法院是怎么判决的呢?
该案中,当事人之间存在争议,但同时也有一些共同点,即双方均应认可该财产确实是用了小明婚前财产所卖款项购买,但也确实是在婚后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从公平的角度来看,在分割该房屋时,应该减去小明婚前房屋卖房款的部分。
考虑到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双方的收人居住情况以及离婚后双方的生活水平等各因素,在法庭的调解下,双方达成协议,房屋归小明所有,由小明给付小红房屋折价款200万元,协助小明办理过户手续。
最终本案以调解结案,也是皆大欢喜,以上结果是双方自愿的结果,更多的是公民个人意见在私法上的体现。
从本案的分析来看,对于婚前财产,婚后买房,登记在对方名下,有很多不同的意见,至于每个个案应该怎么打,怎么为当事人争取更多的权益,是每个律师在个人中应该思考的问题。
法律的魅力就在于此,相似的案件,不同的立场,会有不同的分析和打法。这并不是法律的自相矛盾,而是律师之间以己之矛,攻击对方之盾,用己之盾,防对方之矛。这就需要看,你的矛是否足够尖利,你的盾是否牢固。
如有离婚房产分割的法律难题,您可以联系我,将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长期以来,大家都有一个朴素的财产观念,认为婚后所取得的财物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然而法律意义上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结果却经常令人意想不到,很多情况下婚后所取得的房产却不一定是夫妻共同财产,本文将列举10种情形:
一、婚后一方用其婚前存款全款购买的房产,为其个人财产
婚前存款属于婚前个人财产,这个本质并不因财产的外在表现形式而有所变化;个人财产从存款变成房子、车辆、股票、基金、股权等等,只是外在形式上的转换,并不会影响个人财产的本质。
律师注:财产所有者需事先保留相关证据,证明该财产系婚前个人所有,避免与婚后共同财产发生混同。如果婚后购入的房产不是全款,双方共同承担了部分贷款,则共同还贷部分的财产归属需另议。
二、婚后共同财产全款购房,双方协议约定所购房产归一方所有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规定,男女双方可以通过协议约定婚姻存续期间财产的归属。因此,婚后共同财产全款所购买的房屋,双方约定为一方所有并登记在一方名下的,为登记一方的个人财产。
律师注: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必须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书面的形式进行约定;涉及不动产权属变更登记的,应当及时办理登记手续。
三、婚后一方受赠取得的房产,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所有
夫妻存续期间,一方通过赠与所取得的房产(大多数情况是父母赠与子女),如果赠与合同中明确表示该赠与房产只赠与一方所有,与配偶无关,则该赠与房产系一方的婚后个人财产,与配偶无关。
律师注:如果赠与合同中没有明确表示“房产单独赠与一方个人、与其配偶无关”,则法律默认该房产是赠与给受赠人及其配偶双方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应当重视赠与合同的关键条款。
四、婚后一方继承取得的房产,遗嘱中确定只归一方所有
一方的亲属过世,逝者生前留下遗嘱将房产指定由一方继承,且明确表示该房产与继承人配偶无关,此时该房产为一方的婚后个人财产,与配偶无关。
律师注:如果遗嘱中未明确表示“遗产只归继承人单独所有,与其配偶无关”,则法律默认遗产系继承人的婚后共同财产。因此应当重视遗嘱的内容表述。
五、婚后一方用婚内个人财产所购买的房产,为其个人财产
假如一方将前述第三项获赠的房产卖出,取得的售房款依旧是个人财产,再使用该笔售房款购入其他房产,则新购入房产依旧属于个人财产。如果新购入财产不是全款,双方共同承担了部分贷款,则共同还贷部分的财产归属需另议。
婚内个人财产的范畴很广,比如婚内通过受赠和继承而取得的明确与配偶无关的现金、财物、不动产;另外,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自然产生的收益与孳息,也算婚内个人财产,常见的如房屋租金、股权投资收益、保险收益、信托收益等。
律师注:如果婚前财产的收益中包含了婚后的劳动成果,则该收益可能被认定为婚后共同财产,建议采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代管的方式,避免与婚后财产混同。
六、夫妻实施财产独立制,各自取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双方可以通过协议约定,在婚姻存续期间采取财产独立制度,各自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通过劳动所得、投资收益、赠与、继承等方式所获得的财产,与另一方无关,包括但不限于房产、车辆、投资股权、其他全部财物等。实施财产独立制度的夫妻,一方婚后所购买的房产,为其个人财产。
与前述第二项对于单个财物所有权归属的约定不同,本项约定是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全部财产及负债的约定,适用于经济水平势均力敌的夫妻。
律师注:该项约定涉及双方现有的、未来将可能会有的所有的财产及债务,需采取书面形式进行严谨的约定。且该协议的效力不得对抗第三方。
七、民法典实施之前,一方父母全额出资购房登记在一方名下
《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这是一个重要的时间节点。在民法典实施之前,根据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而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注:在民法典及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实施之后,如果父母没有明确约定或者声明购房款是对子女一方的赠与,则该房产默认是对夫妻二人的赠与,为夫妻共同财产。
八、一方婚前所有的房产婚后被拆迁,拆迁安置房为个人财产
婚前个人所有的房产,婚后因拆迁而获得安置房补偿或现金补偿的,无论登记在个人名下还是夫妻名下,其本质仍属于个人财产,不认为是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注:依据拆迁补偿安置政策文件认定财产归属,不排除少部分情况下会以常住人口计算拆迁补偿金额,这时需明确补偿财产的份额和比例,通常仍会将绝大部分补偿所得认定为拆迁房所有者的个人财产。
九、夫妻婚后购房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并明确表示赠与
这种情况下视为夫妻对未成年子女的赠与,此时房产既不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也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是归子女所有的财产。
律师注:并非所有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都归未成年子女所有,实际生活中,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购买房屋后,可能基于各种因素的考虑而将房屋产权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并不是只存在赠与这一种情形。如果夫妻确有将房产赠与子女的真实意思表示,需要完善赠与手续,通过书面形式将赠与行为确定下来。
十、婚后为他人代持房产,该房产与夫妻双方均无关系
婚后一方名下登记了房产,但该房产并非一方或双方财产所购,而是第三方借用夫妻一方名义购买的房产,购房资金也来自于第三方,此时房产归属第三方所有(不考虑房产代持无效的情形),代持房产的所有权不归夫妻双方所有。
律师注:房产代持的效力在司法实践中仍有争议,为了规避限购政策而采取房产代持手段购房的情形,目前仍存在很大的法律风险,因此尽量不要采取代持手段。如果必须进行房产代持,应事先准备好代持协议、相关人员承诺书等全套文件,避免日后在房产归属上纠缠不清。
结语:认定房产的归属,需要核实购房背景、取得房产的途径、资金来源、实际出资人、资金性质、不动产登记信息、房贷偿还、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有无特殊约定、有无其他法定情形等因素,并核实相关法律文件,从而综合判定房产的归属。
婚姻法离婚共有负债分割?婚姻法离婚共有负债分割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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