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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0/婚姻法解释 二 第23条(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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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6-05 13:5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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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专家谈“24条”新解释:认定夫妻债务应强调共同意愿

婚姻法专家谈“24条”新解释:认定夫妻债务应强调共同意愿

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一般情况下是举债配偶一方的个人债务。

2004年4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二)》)对夫妻一方婚前债务性质、婚后夫妻共同债务推定及举证责任分配,以及清偿责任等作出体系化规范,一定程度上弥补了现行婚姻法对夫妻债务制度疏于规范的缺憾。其中,第24条明确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的性质和举证责任。这些规定在当时对于防止夫妻双方恶意串通或通过离婚,转移财产,架空债权,维护交易安全和市场经济秩序发挥了积极作用。十几年后的今天,我国社会发生巨大变化,一方面,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婚姻期间夫妻一方与第三人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情形日益普遍,另一方面,司法实践中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恶意设债、虚假设债,损害另一方配偶利益的现象时有发生。司法解释需与时俱进,及时修补漏洞,体现兼顾维护交易安全与保护未举债配偶一方合法权益和维护婚姻家庭稳定两种法的价值。

最高人民法院刚公布的《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新解释)除明确夫妻合意(双方共同签字或者一方事后追认)所负债务、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外,第3条还对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的性质认定及举证责任,作出不同以往的解释。本条包含两层意思:首先,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一般情况下是举债配偶一方的个人债务。人民法院原则上对债权人以此类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这与新解释第2条以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为限确立一方对外举债性质的标准相一致,也明确了人民法院的立场和态度,为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提供了明确统一的标准。其次,通过确立举证责任,为债权人主张权利提供救济途径。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债权人的主张。这其中包含对此类债务定性的另一标准,即:若将此类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则应考量债务的用途或者是否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如果有证据证明夫妻一方对外所举债务确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产经营,甚或是基于夫妻双方合意,人民法院应认定其为夫妻共同债务,但对此的举证责任由债权人承担。本条在举证责任上作如此规定,符合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证明责任分配原则,也与《司法解释(二)》第23条关于债权人对夫妻一方婚前所负债务向债权人的配偶主张权利时的举证责任规定前后呼应,且适用规则一致。表面上看,本条似乎加重了债权人的举证责任,实际上它为债权人主张权利提供了司法救济途径。总之,新解释第3条既明确夫妻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的原则定性,又从实际出发确立三种例外情形,通过将举证责任合理分配给债权人,对其权益予以相应保护。

普遍认为,《司法解释(二)》第24条存在两方面缺陷:一是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推定过于绝对。以“婚姻关系”作为夫妻共同债务推定标准,只关注债务产生的时间,忽视夫妻一方对外举债的目的和债务用途,更没有考虑夫妻是否有此合意;二是举证责任分配不合理。在诉讼中,否认为夫妻共同债务的配偶一方要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让未参与债务形成的未举债配偶方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对债务性质的约定,或者证明债权人在与其配偶订立借贷合同时知晓双方已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实为不可能。一者该条所列两种除外情形在现实生活中并不常见,二者令未参与债务形成的配偶一方对上述两种除外情形负举证责任,有失公允。基于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和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司法解释对于夫妻债务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上由借贷双方负举证责任。《司法解释(二)》第24条将举证责任分配给夫妻一方,虽堵住了举债的夫妻双方串通逃债之路,却生出新的漏洞,是明显不利于夫妻中未举债一方的利益保护的,也会在客观上促使债权人随意放贷,怠于履行放贷时的风险注意义务。

家庭是社会的基石,家事无小事,事关百姓切身利益;家庭又是社会的缩影,与时代共发展。最高人民法院审时度势,及时发布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新解释,对婚后夫妻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性质的认定,既遵循日常家事代理的基本法理,又符合现行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考虑债务的目的和用途原则,并强调尊重夫妻双方共同意愿,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如此规定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的“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要求的体现。我们相信,新解释的实施将产生积极的引导效应:一方面,有利于引导夫妻一方对外举债时充分尊重另一方配偶意愿,保障对方的知情权;另一方面,有利于引导债权人在确立合同之债时应主动履行审慎注意义务,防范债务风险。当前,民法典正在编撰中,新解释的实施,将会为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体系化构建我国夫妻债务制度奠定立法基础。

(原标题为:《 在夫妻债务性质认定中合理分配举证责任》,作者系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民法典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涉及夫妻债务的条文总共有四条:第1064条、第1066条、第1089条、第1092条。第1064条规定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和认定规则,第1089条规定的夫妻共同债务偿还的原则。司法实践中,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和处理是家事审判的热点和难点,结合民法典的规定,从夫妻共同债务的概念、认定标准、债务承担三个方面去分析理解。


民法典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


一、夫妻共同债务的概念

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概念,而是确定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而且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也是在不断的变化和发展。由于没有一个明确的概念,导致实践中对于何谓夫妻共同债务产生不断的争议。从法律规定的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上,对于夫妻共同债务概念概括归纳为: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为家庭利益及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由夫妻共同承担的债务。


民法典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


二、夫妻共同债务认定

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从是否为共同意思表示、举债目的、债务的真实性、债务的合法性、以及债务发生的时间等因素综合判断。

(一)共同意思表示

根据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从意思表示分析,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是夫妻共同的意思表示。根据该法条的内容,夫妻举债达成合意的形式有以下几种类型:

1.举债合意

民法典第1064条第1款中“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规定的是夫妻有明确的举债共同意识表示。具体的类型包括:①共同签字 ;②事后追认;③电话、短信、微信、邮件等其他体现共同举债意识表示。

2.法定授权(家事代理权)

民法典第1060条规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该条文规定了家事代理权,弥补了现行婚姻法立法疏漏,完善了配偶权的支分身份权内容,是立法的一大亮点。

3.基于事实认定达成合意

第1064条第2款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但书部分中规定如果债务是用于“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就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其实质就是认定这种情况下的举债是夫妻共同的意识表示。这种情形主要发生在夫妻共同生产经营中。


民法典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


(二)举债的目的(是否为家庭利益)

依照第1064条规定,如果夫妻一方是因为家庭日常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在具体个案中如何理解和认定家庭日常生活和共同生产经营,也是家事审判中的难点。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从事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交易行为与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夫妻共同生活、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所负债务,均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两者之间具有以下差异。

(1)从范围上看,前者仅限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必要和基本内容,而后者的范围更大。

(2)从表现形式看,前者仅限于合同交易,而后者还包括投资、决议甚至侵权行为所生债务。

(3)从举证责任的程度要求来看,前者,债权人只需证明交易事项为满足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且具有适当性,通常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可予判断;后者,债权人需要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夫妻共同生产经营,在举证的精确度上要求更高。

(4)从与夫妻财产制的关系来看,前者不受夫妻财产制类型的影响,无论是夫妻共同财产制还是分别财产制,均可适用日常家事代理权;而在分别财产制之下,夫妻共同生活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的范围则取决于夫妻之间的具体约定。

1.家庭日常生活

家庭日常生活是一个抽象的概念。根据国家统计局有关统计资料显示,我国城镇居民家庭消费种类主要分为八大类,分别是食品、衣着、家庭设备用品及维修服务、医疗保健、交通通信、文娱教育及服务、居住、其他商品和服务。因此,对于城镇居民的家庭日常生活的范围,可以参考上述八大类家庭消费,根据夫妻共同生活的状态(如双方的职业、身份、资产、收入、兴趣、家庭人数等)和当地一般社会生活习惯予以认定。而对于农村居民的家庭日常生活的范围,由于农村承包经营户有其特殊性,农村承包经营户一般以家庭为单位,家庭日常生活与承包经营行为经常交织在一起,二者难以严格区分,故为了正常的承包经营所负债务,可以认定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当然,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和人们家庭观念、家庭生活方式的不断发展变化,在认定是否属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支出时要考量支出的必要性和正当性。必要性与适当性要求属于事实判断问题。由于家庭经济状况与生活方式具有一定的私密性,不易为外人所知晓,因此应注意在诉讼中引导当事人积极举证,以证据足以证明的可识别的外部特征,再结合日常生活经验,理性、客观判断所欠债务是否满足特定家庭支出的必要性与适当性要求。

我国地域辽阔,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较不平衡,且不同婚姻当事人的经济状况、社会地位、职业类别、消费习惯、收入水平和兴趣爱好等存在较大差异,不宜“一刀切”以一定金额作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界线。认定是否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应结合债务金额、举债次数债务用途、家庭收入状况当地消费水平、夫妻共同生活的状态、当地经济水平和一般社会生活习惯因素等综合予以判断。

2.共同生产经营

对于共同生产经营认定也是属于事实认定的问题。夫妻共同经营公司大致可以分为三种类型:夫或妻一方独资成立;夫妻共同投资成立;夫或妻作为股东之一投资成立。对于第一种情形和第二种情形,除夫妻双方另有约定外,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借款投入公司的,所产生的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第三种情形的,如何作为公司股东的一方以个人名义借款投入公司的,首先要认定债务是属于公司债务还是个人债务,如果是个人债务,且产生债务的投资收益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则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因此,判断是否属于夫妻共同经营的判断重要标准是经营是否为家庭利益。

从举债的目的性判断,下列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1)举债时夫妻双方处于感情不安宁时期(不以分居或一方提起离婚诉讼为要件),双方财务相对独立,且债务未用于举债一方当事人应当承担的法定抚养、扶养或赡养义务的;(2)大额或者短期内频繁举债,而举债前后的合理期间内夫妻双方并未购置价值较大的财产或者发生其他大额经济支出的;(3)夫妻一方因侵权行为或者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所产生的债务,以及举债用于偿还上述债务的;(4)夫妻一方非为增益夫妻共同财产之目的而为赠与、保管或提供保证等行为所负债务;(5)夫妻一方以借新还旧、代物清偿、对旧债达成新的和解协议等方式实施的对其原个人债务的延续;(6)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7)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8)一方单方为第三人提供担保形成的债务。


民法典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


(三)债务的合法性

债务合法是债务能依法得到保护的前提条件,如果债务不合法,当然不受法律保护。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①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的债务;

②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夫妻一方举债用于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而向其出借款项;

③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举债后用于个人违法犯罪活动;

④违法公序良俗的债务,保养二奶所发生的债务。


民法典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


(四)债务的真实性

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避免仅凭借条、借据等债权凭证就认定存在债务的简单做法。在当事人举证基础上,要注意依职权查明举债一方作出有悖常理的自认的真实性。对夫妻一方主动申请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的,应当结合案件基础事实重点审查调解协议是否损害夫妻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对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案件,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要求,注重审查基础法律关系的真实性。


民法典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


(五)债务发生的时间

民法典第1063第1项明确规定,夫妻一方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依此规定,除夫妻双方明确约定外,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否则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需要注意的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3条的规定与现行婚姻法和民法典的规定是有冲突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3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该司法解释条文实质是对于婚前个人债务也婚姻存续期间债务利益归属的原则来认定债务的性质,这与婚姻法第18条第1项之规定和《婚姻法解释(三)》 第10条精神不相符,也与民法典第1063条第1款的规定也不符,应属于在民法典实施后需要清理的范围。


民法典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


三、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

民法典第1089条规定,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该法条规定了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

(一)规定了夫妻共同债务的偿还主体,偿还债务的主体为夫妻双方。

(二)规定了用以偿还债务财产的顺序,先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夫妻共同财产偿还不足部分再用夫妻个人财产偿还。

(三)规定了协商制度,不管是共同财产不足偿还的情形,还是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情形,都可以由夫妻双方协商清偿债务。

(四)规定了协商不成的解决机制。前面三个规定内容在实践中没有争议,但在诉讼中经常会出现对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之间的责任形式是连带责任还是按份责任或者适当的承担的争议,比如经营失败,家庭没有受益多少,却产生巨额负债,该债务应当认定夫妻双方作为共同债务的义务主体承担的责任形式为连带承担。

有答案了最高法:婚姻法(二)第24条的夫妻共同债务应如何认定?

夫妻虽是共同体 并非债务都共担

近年,夫妻债务问题闹得沸沸扬扬。为了更准确、全面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内涵和外延,最高人民法院针对现实家事纠纷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于2017年2月28日发布了《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的补充规定》。补充规定在第二十四条后,增加了第二款和第三款。增加的两款分别作出了“虚假债务”、“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的规定。

不可编造虚假债务让对方分担

【案例】

王先生和于女士婚姻存续期间,共同经营一个食杂店。后来,双方离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王先生提出食杂店经营期间,资金不足,曾借朋友谢某十万元钱。开庭时,谢某当庭拿出了王先生给其出具的欠条。于女士对此并不认可,她认为“借款”是二人虚构,借条是假的。鉴定显示,借条不是借条所书日期(一年前)所写,在鉴定结果面前,王先生、谢某不得不承认,借条是王先生给谢某“小费”与谢合谋伪造。

【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增加了两款,分别作为该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二款为“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特别规定:“防止违反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仅凭借条、借据等债权凭证就认定存在债务的简单做法”,“制裁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伪造债务的虚假诉讼。对实施虚假诉讼的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和证人等,要加强罚款、拘留等对妨碍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适用”。

《民事诉讼法》在第一百一十一条中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赌博、吸毒所负债务不予保护

【案例】

蒋女士、赵某是一对年轻夫妇。结婚不久,蒋女士发现赵某赌博成性,同时还偷着吸毒。忍无可忍,蒋女士提出与赵某离婚。得知蒋女士欲与赵某离婚,诉讼中债权人刘某等要求蒋女士对夫妻婚姻关系期间尚未还清的债务予以分担。蒋女士以赵某所欠债务系非干“正事”,不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而是从事非法活动赌博、吸毒,拒绝承担。庭上,赵某对欠债用于吸毒、赌博予以认可。

【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增加的第三款为,“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中特别规定:区分合法债务和非法债务,对非法债务不予保护。在案件审理中,对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的债务,不予法律保护;对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夫妻一方举债用于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而向其出借款项,不予法律保护;对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举债后用于个人违法犯罪活动,举债人就该债务主张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不予支持。

生存权益高于债权保障债务人基本生活

【案例】

冯先生、尹女士因感情不和离婚。婚姻存续期间,二人开了一个大酒楼,先是挣钱后来赔钱,离婚时竟欠下上百万债务,卖了酒楼尚欠五十多万。此时,二人已无值钱的可以抵债的东西,只有住房一处。债权人要求执行冯先生、尹女士住房,此时,该房冯、尹二人已协议给了尹女士。尹女士对共同欠债务予以认可。可其称房子如给了债权人,她和八十岁老母、十几岁的孩子将无安身之处。

【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都规定,即使是已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也要保障债务人基本生存的权利。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生活必需费用、义务教育所需物品,不得查封、扣押、冻结。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在保障被执行人基本居住权益的前提下,才能例外执行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的居住房屋。

就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在第六条特别规定:要保护被执行夫妻双方基本生存权益不受影响。要树立生存权益高于债权的理念。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执行涉及到夫妻双方的工资、住房等财产权益,甚至可能损害其基本生存权益的,应当保留夫妻双方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执行夫妻名下住房时,应保障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一般不得拍卖、变卖或抵债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

有答案了!最高法:婚姻法(二)第24条的夫妻共同债务应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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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婚姻法(二)第24条的夫妻共同债务应如何认定?

▌裁 判 要 旨

在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中,婚姻存续期与夫妻共同生活是两项重要标准,其中夫妻共同生活更是实质性要素,系本质属性。审理中,应尽可能地查明婚内生活状况,平等重视和保护债权人与举债人配偶利益,不能因涉案非直接婚内纠纷而有所忽视,也不能简单以举证责任作出推定。

有答案了!最高法:婚姻法(二)第24条的夫妻共同债务应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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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情

陈光武因与王维东合伙经营铁矿发生纠纷,提起诉讼,并将董晶晶列为共同被告。

董晶晶与王维东之间存在过两段婚姻关系,涉案合伙经营发生于第二段婚姻期内,之后又离婚。两人在婚内经常发生争吵,复婚后关系未有好转,仍是争吵不断。

王维东做生意常年在外,小孩及家里生活主要由董晶晶负担。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董晶晶作为公务人员,未参与经营,也未分享因此带来的利益,陈光武未尽到举证责任,涉案债务不构成夫妻共同债务,遂判决王维东支付陈光武变卖设备款、承包费等共计643600元以及违约金54000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陈光武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涉案债务发生在董晶晶与王维东婚姻存续期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董晶晶未能举证证明系个人债务,对此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二审判决后,董晶晶申请再审,案件由六安中院再审审理。

裁 判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再审审理认为,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是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夫妻共同债务作出推定。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夫妻共同债务应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

对司法解释的理解应当符合、遵循法律规定的本身意旨。夫妻共同生活是夫妻共同债务的本质属性,婚姻关系存续期只是一个简单的外在判断形式,不能被唯一化。

本案双方分分合合多次,有异于正常的夫妻状态。在孩子中考后第二天即办理离婚手续,可见矛盾由来已久,长期存在较严重问题,也可以说明双方的婚姻对当事人而言确实难以继续。

二人在经济及生活上各自负担,就二者各自的经济能力以及双方关系的矛盾状况而言,具有一定的成因与基础。双方缺乏正常夫妻之间应有的相互扶持与依靠,对家庭生活缺乏共同经营的意向与努力。

故涉案债务不具有为夫妻共同生活这一特性,不能认定为系夫妻共同债务。原二审的认定存在错误,原一审以董晶晶为公务员未参与经营为由予以否定,也存在不当。综上,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评 析

1.关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的分析。

与本案直接相关的规定,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该条一直是审判中的重点与难点。本着“对法律的理解还是先要回到法律”,坚持对司法解释的理解应当符合、遵循法律规定的本身意旨,通过回溯至婚姻法第四十一条,分析并认定夫妻共同生活应是夫妻共同债务的本质属性,是实质性要素。同时,结合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如果个人婚前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生活的,配偶应承担连带责任”,更进一步反向论证、强调了夫妻共同生活的本质性。基于此,认定夫妻共同生活应是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实质要素,而婚姻存续期只是简便的外在判断形式,不能被简单化为唯一标准。

2.对婚内状况审查的事实与证据分析。

涉及婚姻关系、夫妻共同生活的事实查明往往难点重重。在该类案件中,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言辞证据较易形成且比较关键,需要注重对证据的综合考量,检验证据之间的协调性。对于书证等“实在”证据的缺乏,不能简单的以举证责任推定案件事实。本案审理中,对当事人陈述以及亲友证人证言,采取隔离询问、进行细节盘查,同时考虑到密切亲友参与协调家庭矛盾的客观合理性,在案情、证据、事实协调性的基础上,对这些言辞证据进行慎重、周全的鉴别与取舍,最终得出稳妥的事实认定结论。总的来说,案件中的法律真实,应当是以追求客观真实为主旨。在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中,应当尽力使定案事实与客观真相相符合。

3.关于债权人与举债人配偶的利益平衡。

夫妻共同债务是以举债人为介连接着债权人与举债人配偶,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实质上也是对二者权益的权衡与取舍,有时更是此消彼长、难以定夺。在司法审判中需要兼顾各方利益。婚姻法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多角度、多层次,每一项规定都发挥着特有的功能,需要全盘把握,才能做到不偏不倚。同时,随着经济发展,个人在社会中的独立性增强,婚姻中的身份依附关系相对减弱,亦需要注意配偶的独立人格性及婚姻生活的实际状况。审理中,对于法律适用或是事实查明,都务必做到论证充分、有理有据,切不能因涉案非直接婚内纠纷而有所放松或忽视。

启示:婚姻中个人财产常见的风险

1、为配偶借贷提供担保;

2、因配偶的公司或个人债务遭遇诉讼;

3、婚前与婚后的财产属性产生混淆;

4、因个人债务危及企业经营;

5、个人财产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后因婚变被分割。

2017全国离婚率排名 离婚率最高的城市排行

 离婚率正在中国各地快速上升。在数百年来婚姻普遍存在并基本保持稳定的一个社会里,这是一种不寻常的转变。下面为大家搜集整理了2017全国离婚率排名,一起来看看吧!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2017全国离婚率排名

中国城市离婚率十强榜:

北京--离婚率39%

上海--离婚率38%

深圳--离婚率36.25%

广州--离婚率35%

厦门--离婚率34.9%

台北--离婚率34.8%

香港--离婚率33.8%

大连--离婚率31%

杭州--离婚率29%

哈尔滨--离婚率28%

再婚第二春的约30%

未来社会婚姻关系将更复杂

新婚姻法告诉女人“三做三不做”

★三做:

1、忘记自己是个女人,忘记自己要照顾老公、生小孩照顾小孩,全身心忘我的投入工作中去,争取事业上有长足发展。不然哪天老公有了漂亮小三,自己被扫地出门露宿街头。

2、一定要买房,不管是婚前还是婚后,有钱还是借钱。请记住,一定要让自己父母给自己买。

3、对方买了房,别拿钱来装修和买车,也别拿钱来共同生活,否则成了为他人投资理财做保障。

★三不做:

1、别嫁给贷款买房的男人,以后一起按揭还款,离婚时只能分到少部分钱,房子升值没你的份儿!

2、公婆给老公买房,儿媳就不应赡养公婆,房子没你的份,养他们不如自己好吃好喝。

3、对方父母如果没退休工资、没医保。坚决不嫁,他们用养老的钱给儿子买房,却要小两口来养他们,以后房子没你的事,这买卖也太划算了。

附一现实的笑话

​“一对男女买房100万,男方首付30万,婚后还贷几年后女方居家教子。10年后双方离异,房产增值到300万,产权归男方,女方得到4万贷款,并酌情补偿10万。40岁人老珠黄的女方带着14万现金默默离开,40岁一枝花的男人坐拥豪宅满面春风……”

要知道出轨的男人比骗财产的女人多,家庭里面女人奉献的比男人多,这种婚姻法让人心寒,结婚真的是女人的坟墓。。还不如恋爱一辈子。

那么,新婚姻法维护的到底是什么?这在很大程度上滋长了男人可以对婚姻不负责任,特别是对有房子的男人来说,无论他娶了谁,这个女性在他房子里面只是暂住,当他有一天看这个女性不顺眼的时候,他可以跟这个女性离婚并把这个女性赶出去,并且这个男人即使包小三玩腻了甩掉就行,反正不用出银子补偿。众所周知,中国自古有男方买房结婚的传统和习俗,所以很多女性指望着嫁个有房的男人停止自己的漂泊,安心的过相夫教子的日子。新婚姻法让女性的梦破灭了,那么出于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考量,很多女性的思想势必要与时俱进,不把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就不结婚,从而男性要为结婚付出的代价更高,婆媳矛盾将更大,为什么呢?因为婆婆是誓死捍卫儿子的财产,顽强抵抗过户行为的。这样的局面将促使剩男数量直追剩女数量。

新婚姻法揭示了一个现实:在中国女性结婚的代价除了给男人当免费老妈子,当生育机器,当佣人以外,还得自贴家当养家糊口。而中国男性无论他是修养学识文化地位有多高,无论他对内对外所谓的人格与精神独立有多完善,他们从骨子里是不懂得欣赏中国女性的。他们骨子里找的不是老婆,找的是老妈和保姆,找的是花瓶和性感,找的是家世和背景。他们找女性的目的大多是为了找一个良好的生育机器,一个拿得出手的摆设。当女性把自己托付给这个男人之后,被婚姻生活与小孩教育折磨的惨不忍睹的脸,一下子就成了男人们花心的借口。而当这些女性还没恢复过来要做自己的时候《婚姻法》新解出台了。结果,婚前财产属于个人财产,那些冲着男人财富去的人太悲催了,给男人生儿育女到头一无所有。

我始终都在强迫自己去相信婚姻不是买卖,而事实上爱情和婚姻都需要资历和资质都需要资本的,所以很多人的爱和婚姻,都有那么多现实掺杂在里面,无法纯粹的爱人和被爱。人们害怕无条件的付出和信任会让自己失去什么。所以中国人在爱情与婚姻里总是患得患失地算计着。《婚姻法》新解让这些女性们清醒地认识到世上没有免费的午餐,不劳而获是不可取的。干得好不如嫁的好的观念将在女性头脑中被抹除。让女性明白了除了自己什么都是靠不住的。这就必然造成女性不再愿意为家庭忍让和付出。

比如生育问题,职场上见多了女性因生孩子耽误工作,从而没办法升职或者继续任职的事儿,这样的代价谁来付?还有孩子要跟男方姓氏,男方是否要出银子购买冠名权?如果跟女方姓,女方也一样。因为结婚前所有的东西都是双方共同承担的,也就不存在什么一家之主,也就不存在孩子跟谁姓的问题,为生孩子而没办法上班的女性,男方要给女方发特殊付出工资。否则,男人你自己生孩子去。还有夫妻的性生活也应在婚前谈好价码,谁主动谁付钱,这样才公平。对了,还有一定要取消三八国际妇女节,这样也是体现公平的具体表现。

在一个男人不懂得欣赏女性的国度,男人不懂得尊重女性的国度,新婚姻法让婚姻内的一切都被AA,出轨男人的离婚成本变低,想出轨就出轨想离婚就离婚。《婚姻法》新解让女性越来越现实,越来越不相信这世界上还有感情。女性们,走出家庭投入社会发挥最大的能量去奋斗吧。我坚信女性的能力是高于更多男人的。那些全职太太们扔掉围裙,走进理发店和商场,让自己重现光彩重新走上工作岗位吧。因为,你不奋斗,那个流浪街头的可怜虫可能就是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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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3年10月09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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