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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法律只能在一定程度上制定纠纷,但并不完美。当丈夫和妻子离婚时,他们的孩子只能被迫排队或安排。法律只能尽可能保证父母职责的正常履行,但不能让孩子继续感受到父母和平无私的爱。徐宝同涉外律师团队根据处理涉外离婚纠纷的经验,并从法院裁判的角度提出了实务建议,分享给大家,希望对大家能有一些帮助。
鉴于两岁以下儿童一般被判为母亲和8岁(由于民法总则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改为8岁,原司法解释中的10岁应改为8岁),本文只讨论了2至8岁儿童的监护权。
在子女监护权问题上,与一般离婚诉讼案件相比,外国人相对更难获得子女监护权。从简单的数据分析来看,作者以外国人,监护权为关键词,在法律数据库中搜索后,26项判决中只有一项监护权属于外国人。唯一的原因是中国一方主动放弃,孩子和另一方长期定居在国外。
在程序方面,虽然中国法律规定外国人享有与中国人相同的法律地位,但在处理实体问题时,不可避免地会有一些情感偏见。例如,中国一方的判决有利于确保儿童生活环境的稳定。在这种情况下,监护权应该属于母亲。毕竟,母亲是世界上最好的保姆。另一个例子是,女孩的监护权更有可能属于母亲。毕竟,同性优势有利于教育孩子。
在子女抚养方面,我国法律层面的处理原则是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保护子女的合法权益和稳定的生活环境,并在综合考虑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条件方面作出综合判断。在作者处理的许多外国离婚案件中,虽然大多数外国一方对子女的监护权表示强烈意愿,但在具体因素的衡量方面确实存在一些严重的伤害。例如,外国一方是否能给孩子一个稳定的生活环境,是否能承担孩子的教育指导,是否能承担孩子的生活护理职能和探望权。
当然,上述严重伤害并非不可变量。结合儿童的具体情况,如果外国一方的优势远远大于中国一方,外国一方仍然获得监护权。在这里,我们需要重点考虑双方的意愿、计划和计划。
例如,儿童的日常生活和社交圈接受中国教育或国际教育、语言、外国福利、国籍等。
法律在监护权层面的价值往往是一个尺度,具体衡量父母双方的监护能力和条件,只要哪一方对孩子更有利,法律就不可避免地会倾向于这一方。因此,如果您想获得孩子的监护权,请列出彼此的优缺点。
徐宝同律师,上海锦坤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国际律师协会(IBA)理事,亚洲代替性纠纷解决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国仲裁员,泰国国际仲裁中心(THAC)仲裁员。徐宝同律师团队专注公司、商事、股权、合同、疑难诉讼及仲裁争端解决,十余年法院审判实务及规则研究及涉外律师经验。本文不能视为对特定案件的法律建议或意见,仅为笔者团队在处理类似案件时法院的裁判规则。如你遇到法律问题,可以联系徐宝同律师,获取更有针对性的建议和方案。
涉外婚姻主要指双方当事人中有一方为外国国籍的婚姻,包括涉外结婚和涉外离婚。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的法律,依据当地的手续办理即可,一般不存在比较复杂的法律问题。而涉外离婚需要考虑法律适用、确定管辖法院、申请承认国外离婚判决等问题,这些法律问题相对比较复杂,本文将着重就涉外婚姻中存在的问题提供相应的解决对策。
一、夫妻一方在国外一方在国内,可以离婚吗?
夫妻一方在国外一方在国内,可以离婚。生活中,当事人可能因为学习、工作等原因居住生活在国外,又因疫情阻隔无法回国,因此不能通过本人到场办理协议离婚手续来解除婚姻关系。此时涉外婚姻的当事人想要离婚,只能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根据需要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办理涉外离婚诉讼案件。
二、涉外离婚诉讼可以线上开庭吗?
涉外离婚诉讼可以线上开庭。由于近几年疫情的影响,以及互联网科技的发展与普及,法院通过互联网远程线上开庭已经不再是什么新鲜事。涉外离婚诉讼由于受到空间、时间等条件的限制,可以远程线上开庭审理。
三、涉外离婚诉讼应当适用哪国法律?
当事人办理协议离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的,适用办理离婚手续机构所在地法律。
当事人办理诉讼离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即涉外离婚诉讼当事人向中国法院起诉离婚的,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相关规定。
四、如何确定涉外离婚诉讼管辖法院?
现实中实际案件情况往往比较复杂,各国的法律规定、国家政策等也不大一样,在澳大利亚和英国等国家适用夫妻分别财产制,婚内所得财产归各自分别所有,而在美国,州与州之间的法律甚至都不大一样,有些适用夫妻共同财产制,有些则适用夫妻分别财产制。因此,在涉外离婚诉讼案件中,确定管辖法院非常重要,这将直接影响到案件的整体走向以及夫妻婚后财产的分割。
那么应该如何确定涉外离婚诉讼的管辖法院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的规定,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经验,有时我们还要争取抢先在中国立案,以阻却国外法院的管辖权,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利益,这需要涉外婚姻律师专业的考量和判断。
五、国外离婚判决中国法院承认吗?
最近经常收到当事人的咨询:国外离婚判决在中国有效吗?如果再婚是否属于重婚?首先需要肯定的一点是,国外的离婚判决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根据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7条的规定,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也就是说,国外离婚判决在中国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至于申请承认问题,需要看作出离婚判决的国家是否与中国签订了司法协助协议。如果没有签订司法协助协议,中国籍当事人需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如果签订了司法协助协议,则按照协议的规定申请承认该判决。
六、国外离婚判决国内承认执行,程序怎么走?
(一)申请方需要先向原告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
(二)申请方需要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论证材料。
(三)法院接到申请书后,7日内答复是否立案,立案后组成3人合议庭进行审理。
(四)法院审理后作出是否认可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裁定,并根据需要送达给被申请人。此外,该裁定结果不能上诉或申请再审。
七、涉外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问题如何处理?
对于子女抚养问题,我国法律和外国法律存在较大差异。通常来讲,如果未成年子女生活在国外则由国外一方抚养,相反如果未成年子女在国内,则由在国内和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抚养。
对于财产分割问题,主要看财产的所在地。如果财产在中国境内,人民法院予以处理,且适用中国的法律进行分割。而财产在国外的,取证相对比较困难,对于无法查证的法院通常不予处理。
综上所述,涉外离婚诉讼确定管辖法院、代理离婚诉讼、申请承认国外判决、撰写法律文书等都是比较重要的法律问题,处理这些问题需要夯实的法律专业基础,还需要相当丰富的办案经验,当事人自己往往难以处理,律师在涉外离婚案件中承担着不可或缺的角色。
现在,涉外婚姻和涉港澳台婚姻已经不算新鲜了,但闪婚闪离的情况时有发生,使跨国跨境婚姻似乎成了一种”婚姻快餐”。双方了解不深、中外文化差异大、距离太远、对涉外婚姻法律知识知之甚少等,都成了跨国跨境婚姻的硬伤。
涉外婚姻和涉港澳台婚姻的主要类型
禹翰解读
(1)没有审理期限的限制。国内民事案件一般要求一审在6个月内、二审在3个月内审结,但涉外案件没有审限要求。
(2)其他诉讼期间较长。在涉外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答辩期、上诉期均为30日,公告期为6个月,都比国内一般民事案件长。
(3)境外的财产处理难度大。无论是涉外婚姻案件在我国境内审理,还是在境外审理在境内要求承认、认可与执行的,法院通常对这类案件的财产不予处理。因为如果没有双边司法条约,外国法院不会承认和执行中国的离婚判决,中国法院也只承认离婚,不承认子女抚养与财产分割。
2.在我国诉讼的案件必须聘请中国律师。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外籍当事人,可以委托本国人为诉讼代理人,也可以委托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受本国公民的委托,可以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但在诉讼中不享有外交或者领事特权和豁免。
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
第二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期间,不受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限制。
第二百六十八条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并通知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二百六十九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上诉。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状副本后,应当在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当事人不能在法定期间提起上诉或者提出答辩状,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涉外婚姻的登记
禹翰解读
1.当事人是否必须亲自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离婚的,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不能委托代理。有的当事人认为自己既然可以委托律师进行离婚诉讼,当然也可以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但这与规定不符,因为离婚涉及人身关系的解除,需要当事人到场亲自表达自己真实的意思。
2.办理涉外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相对于一般的国内离婚手续而言,涉外离婚需要提供的材料和办理程序更为复杂,所以负责的民政部门级别较高,一般是在地市级,有的地方还设有专门的涉外婚姻管理处。北京从2014年底开始,涉外、涉华侨、涉港澳台婚姻登记已经下放到区民政局办理,市民政局不再办理。
3.涉外离婚协议的内容。一份合格的涉外离婚协议与国内离婚协议内容大致相同,正文一般包括三部分内容:双方自愿离婚的合意,双方对财产分割及债权债务的处理,以及双方对子女抚养事宜的约定,包括抚养权归属、抚养费的负担、探视等。各地民政部门对离婚协议的格式要求并不一致,有的允许双方自行起草协议,有的则提供固定的格式文本,由当事人填写。
法律规定
《婚姻登记条例》
第四条第二款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
第三十一条香港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
(一)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
(二)香港居民身份证;
(三)经香港委托公证人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涉外婚姻的法律适用
禹翰解读
1.《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创新。该法中关于涉外离婚的法律适用主要体现在该法第26条和27条之中,这两个法律条文将离婚区分为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分别规定其法律适用。在协议离婚的法律适用上允许当事人有限的意思自治,即协议选择所适用的法律为经常居住地法律或国籍国法律,突破了以往办理协议离婚手续必须符合中国婚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的限制;但在诉讼离婚的法律适用上只能采用单一的法院地法。
2.外国法的查明。国内普通民事案件,只要按照我们国家相关程序法和实体法的规定进行处理即可,但涉外案件涉及多国法律的适用问题,这就需要查明要在诉讼中适用的外国法律的内容。根据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法院负责查明。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我国的法律。
法律规定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十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第二十六条协议离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的,适用办理离婚手续机构所在地法律。
第二十七条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
哺乳期起诉离婚(哺乳期起诉离婚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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