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知更鸟 > 法律知识学习

1460/结婚证有此证件作废(结婚证上写的此证作废)

  • 法律知识学习
  • 2023-06-05 13:06:31
  • 0
  • 知更鸟

本文由许昌律师编辑整理,多位从业18年以上的律师,也非常认可此文的回答,大家可以参考一下,如有不妥欢迎指正。

文章目录:

贵州女子买房贷款发现自己结了两次婚,民政局称需公安局证明被胁迫才可撤销,女子:备受煎熬,身心俱疲

贵州女子“被结婚”、河北临漳县民政局称冒用者登记信息无法撤销一事持续发酵。12月18日下午,华商报记者从代女士处获悉,她委托的律师正着手起草行政诉讼状,拟起诉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民政局,为自己讨一个说法。

贵州女子买房贷款发现自己结了两次婚,民政局称需公安局证明被胁迫才可撤销,女子:备受煎熬,身心俱疲

代女士和丈夫的结婚证


买房时 贵州女子发现“被结婚”

31岁的代女士是贵州人,丈夫黄先生是重庆人,两人2011年10月结婚,先后养育了三个孩子。一家人相亲相爱,生活幸福美满。谁也没想到,因为曾经丢失过一次身份证,代女士因此陷入了一场“被结婚”事件之中,平静的生活瞬间被打乱。

“近期,我和丈夫在重庆打算购买一套房子,准备办按揭手续时,发现自己竟然结了两次婚,因此无法办理。”代女士介绍,通过查询,她发现,婚姻登记档案中,除了2011年10月她和丈夫在重庆市铜梁县(现改为区)民政局的婚姻登记之外,2013年10月,素不相识的王某某又和她在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民政局登记结婚,登记结婚的材料包括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和声明书等。刚开始,她和丈夫都不知道是怎么回事,后来才想起来,2013年,代女士的身份证曾经丢失过,她怀疑有人冒用了她的身份信息。

贵州女子买房贷款发现自己结了两次婚,民政局称需公安局证明被胁迫才可撤销,女子:备受煎熬,身心俱疲

网上代女士有两次结婚登记


为了尽快解决问题,12月15日,代女士和丈夫从重庆赶往河北邯郸。12月16日,他们向临漳县民政局工作人员反映了情况,临漳县民政局证实有人用代女士身份信息登记结婚的事实,但表示没有权限对个人婚姻登记记录进行撤销。

临漳县民政局工作人员称,之所以会出现重复登记情况,是因为2018年年底之前,婚姻登记信息未全国联网,2013年他们无法查询到河北省以外的婚姻登记信息。代女士对该解释并不满意,她反问:“你们2018年年底上传这条婚姻登记信息时,就应该看到我上面还有一条登记信息,当时为什么不通知我?”

“按规定,只有在当事人受胁迫结婚并有公安局证明的情况下,才能撤销相关记录。” 临漳县民政局工作人员称,目前代女士这种情况,只有通过诉讼途径才能解决问题。代女士可以起诉冒用者或临漳县民政局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他们拿到法院的撤销判决后,才能从网络上将婚姻登记记录撤销。

无奈之下,代女士和丈夫又先后到临漳县公安局、县法院、县纪委反映,上述部门给出的建议仍然是通过行政诉讼解决问题。考虑到诉讼周期较长,代女士老家两岁的小孩还需要人照顾,12月17日,代女士和丈夫只好先返回重庆,短暂停留后,又返回贵州。

冒用信息已备注无效 买房不再受影响

贵州女子买房贷款发现自己结了两次婚,民政局称需公安局证明被胁迫才可撤销,女子:备受煎熬,身心俱疲

冒用登记表


12月18日下午,代女士告诉华商报记者,返回贵州前,她已在邯郸当地聘请了律师,目前,律师正准备材料、着手起草行政起诉状,她将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为什么只起诉临漳县民政局不起诉冒用者?代女士称,假冒身份者和她没关系,她只能起诉临漳县民政局。“我人没去过临漳县,为什么就给我办理了第二次结婚。”

谈起此事对自己和家人的影响时,代女士称,这件事最近让她备受煎熬,身心俱疲,前期丈夫心里也很不舒服。“12月15日赴河北之前,我已委托亲戚将最小的孩子带到农村照顾,这次回来本来可以将孩子带回来,但18日一直忙于在当地派出所开各种证明,加之正式起诉时,还要到河北跑一趟,因此暂时放弃了将孩子带回来的想法。”

“冒用人在临漳县民政局登记结婚的户口簿是假的,跟我的完全不一样,户口簿上的经办人在我们这里根本不存在。”代女士称,18日上午,她在贵州当地派出所开具了相关证明,为起诉做准备。

代女士称,这几天,临漳县民政局一直和她保持着积极沟通。18日上午,她得到的最新消息是:此事经媒体报道后,河北省民政厅高度重视,当日上午,在河北省民政厅的协助下,网络上她的第二条婚姻登记信息已备注“无效”,但依然不能撤销,仍需通过诉讼解决。但相关部门表示,仍然在努力之中。当日上午,接受华商报记者采访时,临漳县民政局一工作人员称,代女士的事情正在处理中,具体需要多长时间,她也不清楚。

“现在,买房贷款的问题已经解决。”代女士称,这已不重要,目前最重要的是,临漳县民政局要给她一个说法,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因为这件事给她带来了名誉等各个方面的损失。“胜诉是肯定的,但我现在的诉求不仅仅是胜诉,临漳县民政局必须就此给我道歉,给我一个满意的答复。”代女士强调,当年她丢失的身份证现在还可能在捡拾人手里。“她再骗婚怎么办?用我的身份证贷款怎么办?所以,一定要把这个人揪出来。”

“简直就是天降横祸,没想到我人生中的第一个官司,不是因为我而起,而是人家冒用我的身份证,我被迫去打这个官司。”代女士说,想想这事,真让人哭笑不得。

专家说法:让当事人起诉有懒政怠政之嫌

假冒他人身份信息登记结婚,触犯了哪些法律,冒用者、民政局应承担什么责任?民政局明明错了,不能主动纠错吗?就这些问题,华商报记者采访了相关专家。

观点一:当事人有权要求民政部门撤销虚假信息

西北政法大学副教授钱卿认为,假冒他人身份证登记结婚,一方面是违反了《民法总则》等民事法律规范,侵犯了当事人的姓名权等民事权利,须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另一方面违反了《居民身份证法》《婚姻登记条例》等行政法律法规,构成行政违法行为,应依法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钱卿称,民政局有关“只有受胁迫结婚才能撤销婚姻登记”的说法,是对法律的机械理解,其要求当事人自行起诉方能撤销,更是把职责推给当事人和司法机关,有懒政怠政之嫌。行政机关在作出一个行政行为之后,当发现行政行为符合法定的撤销情形,在调查核实之后应当主动依程序撤销该行为,这既是法定职权,同时也是法定职责。本事件中,婚姻登记的对象以假冒他人身份证的欺骗手段取得婚姻登记,应予撤销。代女士虽然不是婚姻登记的对象,但是是登记行为的利害关系人,因而有权要求婚姻登记机关予以撤销。

从该事件还可以发现一些制度上的问题,例如亟需建立和完善民政机关与公安机关信息共享机制,构建婚姻登记的信用惩戒机制,提高婚姻登记机关的服务意识等等。

观点二:民政局确实无权撤销当事人的婚姻关系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何永萍律师认为,使用他人身份证,侵犯了当事人的姓名权,有可能触犯的法律包括《治安管理处罚法》《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刑法》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规定,不得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不得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

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要承担以下责任:如果没有造成损害的,一般由公安机关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如果给别人造成损害的,则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要根据具体的法律后果来判断。民事层面,导致他人无法结婚,甚至无法买房时,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冒用他人身份证件骗取钱财的,还有可能涉及刑事犯罪。

何永萍称,婚姻登记机关若产生了登记错误,通常的救济途径就是行政诉讼,然后通过法院判决,婚姻登记机关予以撤销错误的婚姻登记。就目前的救济途径来看,民政部门婚姻登记的行政撤销权确实已经被取消,民政局也确实无权撤销当事人的婚姻关系。

何永萍进一步解释,《婚姻登记条例》第七条规定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但是由于目前民政局的系统与公安户政系统并未联网,所以对于是否冒用他人身份证,民政局工作人员也无法核实,因此他们承担的仅仅是形式审查,对于实体的审查则很难做到。即使从结果来看,这一错误结果是民政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的,但不代表民政工作人员一定有法律上的过错。所以民政局是否承担责任,要看在办理业务的时候是否有过错。

观点三:婚姻登记机关有审核不严过错

山东辰泽律师事务所律师柳孔圣认为,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触犯了《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应当受到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如果是利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信息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则构成刑事犯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冒用和伪造、变造行为同时会侵犯被冒名登记人的人格权和间接的财产权,比如无法办理结婚登记,无法办理购房等。

柳孔圣称,《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只能对受胁迫结婚,在受胁迫的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其婚姻,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受胁迫结婚的情况属实且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情况下,才可以撤销该婚姻,宣告结婚证作废。对于婚姻无效或不成立的情形,婚姻登记机构无法自行纠正。

柳孔圣称,因冒用代女士居民身份证登记的婚姻非登记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故双方婚姻关系不成立。代女士想撤销错误的婚姻登记,只能通过行政诉讼,申请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如果婚姻登记机关有过错给其造成损失,可在行政诉讼中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请求,或单独提起行政赔偿。因结婚登记除了持居民身份证外,还需要户口簿等其他材料,故冒名登记人极有可能还伪造了其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涉嫌其他刑事犯罪。如果冒名登记人的行为给代女士造成其他直接或间接损失,代女士可提起侵权民事诉讼。承担责任的方式包括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

柳孔圣同样认为,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件和户口簿进行结婚登记,因到场登记者并非本人,除非冒用者与被冒用者相貌特别相似,往往婚姻登记机关是有审核不严的过错的,有过错则有责任。如果是婚姻登记机关故意帮助行为人进行假冒的婚姻登记,则有可能成为刑事犯罪的共犯或民事共同侵权人。华商报记者 陈有谋 编辑 李华本文由树木计划作者【华商报】创作,在今日头条独家发布,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冒名登记情形下婚姻登记机关的纠错义务


在当事人冒名登记的情形下,结婚登记行为明显没有事实根据。对此,婚姻登记机关具有主动予以纠错的法定义务。


案情回顾


2015年3月13日,杨克牛用已故女子“加思衣古”的身份伪造了身份证,与史中帅在山东省东平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次月7日,杨克牛以外出打工为由离家出走,从此下落不明。2016年9月27日,四川省喜德县人民法院以犯诈骗罪为由,对杨克牛等多名同案犯作出了刑事判决。其中,杨克牛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史中帅获悉后,持该刑事判决书向东平县民政局申请撤销其与“加思衣古”的结婚登记。东平县民政局以该案不符合法定撤销情形为由,予以拒绝。对此,史中帅表示不服,向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东平县民政局履行撤销结婚登记的法定职责。


经审理,东平县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具有自行纠错的法定职责,且“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是行政机关自行撤销行政行为的情形之一。该案中,杨克牛对原告史中帅不具有结婚的意思表示,而是以结婚为手段,以诈骗钱财为目的,从事犯罪行为。被告东平县民政局作出结婚登记时,“加思衣古”已经死亡,不具备婚姻登记的自然人身份,其与原告史中帅的结婚登记行为没有任何客观事实基础。被告东平县民政局作为婚姻登记机关,在收到原告史中帅的申请后,应当本着有错必究的原则,启动自行纠错程序,纠正错误的婚姻登记。原告史中帅的申请事项系被告东平县民政局的法定职责,被告东平县民政局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缺乏正当理由。


因此,东平县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该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责令被告东平县民政局于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被告东平县民政局不服一审判决,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了上诉。2019年4月10日,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了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观点交锋


该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是在当事人冒名登记的情形下,婚姻登记机关是否具有主动纠错的法定义务。


目前,针对该问题的探讨,存在着较大争议。其中,一种观点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第十条和第十一条分别对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作出了规定,但均不包括冒名登记的情形。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婚姻登记条例》删除了1994年2月1日公布施行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中有关“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有权撤销婚姻登记,宣布婚姻无效并收回结婚证”的规定。《婚姻登记条例》仅在第九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对因胁迫结婚的,有撤销该婚姻、宣告结婚证作废的权力。另外,《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十三条明确规定:“除受胁迫结婚之外,以任何理由请求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因此,针对当事人冒名登记的情形,婚姻登记机关没有自行纠错的法定义务。当事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手段来化解纠纷或请求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婚姻登记。


冒名登记情形下婚姻登记机关的纠错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对此,笔者持不同意见。笔者认为,当事人冒名登记属于明显没有事实根据的婚姻登记行为,婚姻登记机关具有主动予以纠错的法定义务。具体包括以下三点原因:


一是婚姻登记属于可诉行政行为。婚姻登记属于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产生实际影响的行政确认行为。在冒名登记的情形下,冒名者逃避了法律的监督,被冒名者及骗婚案件的受害人在客观上“被结婚”,其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婚姻登记行为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事实上,早在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婚姻登记行政案件原告资格及判决方式有关问题的答复》明确指出,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婚姻关系双方或一方当事人未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婚姻登记,且不能证明婚姻登记系男女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当事人对该婚姻登记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撤销。相应而言,婚姻登记机关不履行自行纠错义务,也应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二是现行法律规范并未否定婚姻登记机关的自行纠错义务。《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婚姻登记工作规范》不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依法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依据。现实生活中,婚姻无效或撤销婚姻的情形千差万别,而《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过于绝对,限制了婚姻登记机关的行为,不利于其及时、有效地纠错。“婚姻无效”不等同于“婚姻登记无效”。前者是处理当事人之间的民事关系,遵照意思自治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能任意干预;后者是行政机关处理自身的行政行为。在存在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基于公权力对公民权利的尊重,为防止婚姻登记机关随意干预当事人的婚姻关系,法律需对行政权力作出限制性规定。


三是婚姻登记结果存在错误,并不等于婚姻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存在主观过错,或相关工作人员因此被追责。为提高行政效率,婚姻登记机关需在较短的时间内完成登记。在这一情况下,婚姻登记机关工作人员难以准确辨别登记者的真实身份。追究法律责任,以行为人存在主观过错为前提。在婚姻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没有主观过错的情况下,即使婚姻登记行为违法,也不因此追究其法律责任。


法律探析


我国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因此,婚姻登记,包括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是婚姻登记机关依法确立或终止当事人之间婚姻关系的具体行政行为。婚姻登记属于行政确认行为,即婚姻登记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和要求,认定婚姻关系存在或不存在的行为。在婚姻登记法律关系中,存在民事和行政双重法律关系。具体而言,一是婚姻当事人之间自愿结婚或离婚的婚姻民事法律关系;二是婚姻登记机关与婚姻当事人之间的婚姻登记行政法律关系。前者是后者的基础,后者是对前者合法性的肯定和确认。


婚姻登记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具体行政行为应有的确定力和拘束力。从登记机关的角度来说,婚姻登记行为的确定力和拘束力具体表现为,登记行为一旦作出,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撤销或者宣布无效。从婚姻当事人的角度来说,婚姻登记行为的确定力和拘束力具体表现为,婚姻当事人一经登记,便在婚姻登记系统中由未婚状态变为已婚状态,或由已婚状态变为离异状态。在正常情况下,婚姻登记中的民事法律关系和行政法律关系是一致的。但是,在冒名登记的情形下,二者则不一致。


那么,在冒名登记的情形下,如何认定结婚登记行为的效力呢?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无效行政行为的认定标准是“重大且明显违法”。根据《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九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重大且明显违法”:(一)行政行为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二)减损权利或者增加义务的行政行为没有法律规范依据;(三)行政行为的内容客观上不可能实施;(四)其他重大且明显违法的情形。婚姻登记是以民事法律关系为基础的行政确认行为。在冒名登记的情形下,婚姻登记确认的是根本不存在的婚姻关系,是没有民事法律关系基础、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的行政行为,属于《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九十九条规定的“其他重大且明显违法的情形”。


根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由于冒名登记不属于《婚姻法》第十条规定的情形,所以被冒名登记的当事人无法通过民事诉讼手段获得救济。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婚姻登记,是较为常见的救济手段。然而,一旦当事人的起诉超过了法定期限,人民法院将无法受理。该案中,自婚姻登记机关作出被诉行政行为时起,至原告提起诉讼时止,已经跨越了3年多的时间。根据案发时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因此,原告提起诉讼已经超过了法定期限。在一般情况下,请求确认婚姻登记行为无效,可以不受起诉期限的限制。但是,根据《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2015年5月1日之前作出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该案中,被诉行政行为于2015年5月1日之前作出,如果请求确认其无效,人民法院将无法立案。


关于婚姻登记机关的自行纠错义务,在一般情况下,基于维护行政法律关系稳定性的需要,对于一般的行政违法行为,如果超过了法定起诉期限,当事人不能请求行政机关予以纠正。否则,将导致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制度形同虚设。但是,对于严重的行政违法行为,且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造成重大影响的,行政机关具有自行纠错义务。


早在1991年,民政部办公厅对河南省民政厅作出的《关于民政部门在婚姻登记管理中有关职权范围的复函》指出:“各级民政部门是代表各级人民政府行使婚姻管理的主管部门,有权对婚姻登记机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和纠正,行使必要的管理权力,以保证婚姻登记机关严格依法办事,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国务院于2004年印发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规定:“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另外,《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违反本规定的,应当依职权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自行纠正。”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于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行政决定,应当撤销。这表明,在行政程序中,行政机关发现其作出的行政行为确有错误的,具有自行纠错的行政职责和义务。


另外,从维护《婚姻法》实施的角度来看,冒名登记不仅影响了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也不利于婚姻登记制度的贯彻实施,并对一夫一妻制构成挑战,进而破坏婚姻制度。因此,自行纠错是婚姻登记机关不可推卸的法定职责。


2019年1月7日,浙江省民政厅下发了《妥善处理因当事人以非真实身份进行结婚登记案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第四条规定:“在收到人民法院出具的关于建议自行纠正婚姻登记的函件后,婚姻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启动撤销结婚登记程序,按照有关规定,作出撤销涉诉结婚登记行政行为。”这表明,对于因当事人以非真实身份进行结婚登记的案件,部分省级民政部门已经开始予以重视,并以下发规范性文件的形式,指导辖区内婚姻登记机关通过撤销婚姻登记的方式自行纠错。


来源:中国审判

构成无效婚姻的情形有哪些?

哪些情形下会构成无效婚姻?婚姻无效会引起什么法律后果?

无效婚姻:是因欠缺婚姻的成立条件,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世界各国的法律均对无效婚姻作了规定。婚姻无效的原因,取决于各国法律中的具体规定。法律中常见的婚姻无效的原因主要有:欠缺当事人的结婚合意,违反禁止近亲结婚的规定,不具备结婚的法定方式,未达法定婚龄,重婚等。我国于2001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列举了无效婚姻的相关内容。除此之外,也有些规范性的文件中对此有专门的规定。

例如:民政部颁行的《婚姻登记办法》第9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发现婚姻当事人有违反婚姻法的行为,或在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应宣布该项婚姻无效,收回已骗取的《结婚证》。”

一、《婚姻法》明确规定的无效婚姻的情形

该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构成无效婚姻的情形有哪些?

重婚不仅是婚姻无效的原因之一,也是一种犯罪行为

婚姻无效的情形之重婚的:

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违法行为,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他人登记结婚的违法行为。一夫一妻制度是我国婚姻家庭的基本制度,也是社会主义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重婚的这一违法行为违反了一夫一妻的基本原则,因此婚姻法明确规定有重婚情形的婚姻无效。

婚姻无效的情形之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由于我国长期形成的伦理观念以及遗传学理论,凡是属于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的,均属无效婚姻。禁止结婚的直系血亲应当包括拟制直系血亲,例如养父母与养子女、有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虽然拟制血亲没有血缘关系,但由于伦理观念和风俗习惯,以及从保护养子女、继子女的原则出发,具有拟制血亲的男女双方禁止结婚。

构成无效婚姻的情形有哪些?

患有特定疾病者,依法禁止结婚

婚姻无效的情形之患有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结婚当事人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和其他与婚育有关的疾病认定为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婚姻法规定这是禁止结婚的,如果当事人已经进行结婚登记,则该婚姻为无效婚姻。

婚姻无效的情形之未达法定结婚年龄的

我国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如果一方或双方未达到该法定结婚年龄而结婚的,其婚姻则属于无效婚姻。法定结婚年龄在少数民族地区会有不同,民族自治地方可以结合本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规定。

构成无效婚姻的情形有哪些?

年龄也是个问题

二、可撤销婚姻在经法定程序予以撤销后,其效力依法确定为自始无效

《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1.何为可撤销婚姻

根据现行规定,可撤销婚姻只有一种情形,即婚姻一方当事人因受胁迫而缔结的婚姻,故“胁迫”是构成可撤销婚姻的唯一法定因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一)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婚姻法第十一条所称的‘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其它如“欺诈”、“乘人之危”等均不构成可撤销婚姻,权利人也不得以此为由请求撤销婚姻。

在可撤销婚姻中,受胁迫的一方必定是婚姻的一方当事人,而胁迫者可以是婚姻的另一方当事人,也可以是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无论受到何种情形的胁迫而缔结婚姻,均构成可撤销婚姻。

构成无效婚姻的情形有哪些?

受胁迫是婚姻可撤销的唯一理由

2.可以请求撤销婚姻的主体

该问题也即回答哪些人有权请求撤销婚姻,根据《婚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有权请求撤销婚姻的权利人只能是受胁迫的一方当事人,《解释一》第十条第二款亦明确规定:“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故除受胁迫的婚姻当事人本人外,其他任何人均无权请求撤销婚姻。

3.婚姻撤销请求权行使的时间限制

受胁迫的一方当事人虽有权请求撤销婚姻,但必须在法定的时间期限内行使该项请求权,否则该项权利即归于消灭。根据《婚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权利人请求撤销婚姻“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如果其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故权利人请求撤销婚姻的期限为“一年”,该期限的起算点为“结婚登记之日”或“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解释一》第十二条规定:“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一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故超过此期限的,不得再请求撤销婚姻。如当事人欲解除婚姻关系,只能按离婚程序依法解除。

4.请求撤销婚姻的法定程序

根据现行法律,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可以通过行政程序或司法程序予以撤销。

通过行政程序撤销婚姻,即当事人通过婚姻登记机关撤销婚姻。《婚姻登记条例》第九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其婚姻的,应当出具下列证明材料:(一)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二)能够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受胁迫结婚的情况属实且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应当撤销该婚姻,宣告结婚证作废。”

通过司法程序撤销婚姻,即通过法院诉讼的方式撤销婚姻。《解释一》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婚姻当事人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案件,应当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据此,当事人亦可以通过法院诉讼撤销婚姻。

构成无效婚姻的情形有哪些?

强扭的瓜不甜

三、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的婚姻,依法亦当属无效婚姻

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的婚姻,简言之就是没有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只按传统习俗举行结婚仪式而缔结的“婚姻”。由于受历史传统、公民法律意识等因素的影响,现实中还存在着大量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只按传统习俗举行结婚仪式“结婚”的现象,此类婚姻的存在对维护家庭稳定极为不利,给司法实践也带来较多不便。故此,《解释一》第五条(二)规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据此,自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凡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无论双方共同生活多久,无论是否生育子女,无论有无财产及财产多寡,婚姻法领域一律不再认可其婚姻关系,双方无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其“婚姻”亦不受法律保护。

四、婚姻无效的法律后果

《婚姻法》第十二条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解释一》第十三条规定:“婚姻法第十二条所规定的自始无效,是指无效或者可撤销婚姻在依法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时,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

据此,无效的婚姻自始无效,不受法律保护,当事人之间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所要注意的是,自始无效是婚姻被依法宣告无效或被撤销后,才确定其自始不受法律保护。相反,婚姻在未被依法宣告无效或撤销之前,依然受法律维保护。

来源:华律网


最新涉外婚姻登记消息?最新涉外婚姻登记消息查询

婚姻登记户口所在地 婚姻登记户口所在地是指

撤销婚姻登记材料?撤销 婚姻登记

婚姻法司法解释中重婚 关于重婚的司法解释

撤销婚姻登记行政诉状范本?撤销婚姻登记行政诉讼范本
【本文标题和网址,转载请注明来源】1460/结婚证有此证件作废(结婚证上写的此证作废) http://www.gdmzwhlytsq.com/hyxw/355125.html

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3年10月06日星期一

猜你喜欢

随便看看

首页 找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