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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每个孩子都渴望有一个幸福的家庭,离婚对孩子或多或少都会造成伤害,有很多夫妻后,就会变得像仇人一样,尤其是对于子女的探望,有时都会被不允许,这样的作法对孩子的伤害就会更大。
案情回顾:原告周某辉与被告祝某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14年10月6日按照农村习俗举行典礼仪式后开始同居生活,2015年8月12日生育女儿周某薇,后双方解除同居关系。周某辉与祝某曾因非婚生女周某薇的抚养权纠纷诉至法院,2016年5月2日,人民法院判决非婚生女周某薇暂随原告祝某生活,待其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2017年7月20日,原告刘某辉因探望权纠纷到法院起诉。
吕丛律师说法:本案中原被告的非婚生女儿周某薇与被告共同生活,原告作为父亲,有权探望周某薇。现双方对原告探望权的具体时间和方式有不同意见,法院应既要考虑不影响子女的正常生活,又要增加女儿同父亲的沟通交流、减轻子女因父母解除同居关系而带来的家庭破碎感以及既有利于子女今后身心健康成长,又能维护原告合法权利的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故被告祝某应予以协助。
□ 于旭坤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法定义务,即使父亲或者母亲离异,未成年子女的权益也应得到保障。可是有时候父母对子女的爱也会对孩子造成伤害,尤其当这种爱中夹杂了父母的感情纠葛以后,将给孩子造成更多的负面影响。
小雨的父亲与母亲经民政局离婚,双方就小雨的抚养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小雨将跟随母亲一起生活,父亲可以每两周探望小雨一次。离婚后,小雨的父亲和母亲基本没有交流,但发生的几次争执都是因为探望小雨的问题。小雨的母亲认为,孩子每次跟父亲见面后都情绪不佳,因此拒绝让小雨跟父亲见面,但父亲又指责母亲把小雨带坏。为此,双方多次报警。最严重的一次,小雨的父母亲发生激烈争吵,母亲的朋友还与小雨的父亲有了肢体冲突。当时在现场的小雨非常害怕,她的内心非常恐惧,她不明白为什么父母会发生这么大的争执?难道这就是爱她吗?
随后,在律师的帮助下,小雨提起诉讼,请求中止父亲的探望权。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自双方离异后,小雨的父母就小雨的探望问题争执不断,公安民警多次处理双方之间纠纷,但关系并未有所缓和。现在,父母双方的矛盾升级对小雨的身心产生了严重的负面影响,从根本上不利于小雨的健康成长。因此,人民法院裁定小雨的父亲暂时中止探望事宜,待其冷静反省后再行恢复。
小雨的心愿达成了。那么,谁可以提起中止探望权呢?什么情况下可以中止探望呢?根据婚姻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相关规定,向大家作简要说明。
第一,父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我国法律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双方可以协议约定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协议不成时,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本案中,小雨的父亲是不直接抚养她的一方,那么他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小雨的母亲有协助的法定义务。因为小雨的父母双方到民政局办理了协议离婚,约定了对小雨的探望问题,所以没有经过人民法院判决,这符合法律规定。
第二,申请中止探望权的主体。根据现行规定,申请中止探望权的主体有三个,一是未成年子女本人,二是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三是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也就是说,小雨和她的母亲都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中止探望。当然,因为父母的争执给小雨带来很大的心理压力,且她有一定的表达能力,所以最后小雨向人民法院申请中止父亲的探望权。
第三,裁定中止以及恢复探望的情形。本着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原则,我国法律规定,当父亲或母亲探望子女时,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中止探望。当然,父母的爱对孩子是非常重要的,我们只规定了“中止”,而不是“终止”探望,待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所以,如果小雨的父母亲能够理智沟通,和平处理两人之间的争执,那么,小雨的父亲还是可以恢复探望权的。
我们想说的是,孩子不应该成为父母争执的工具,他们需要父母共同的爱。希望离异以后的夫妻双方能够为孩子着想,给孩子最大的爱。
(作者系北京市致诚律师事务所、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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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对婚姻法作补偿规定 最高法对婚姻法作补偿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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