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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0/离婚前需要进行诉前财产保全吗(离婚案件诉前保全需要提供担保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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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6-05 11:5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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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离婚可以事先保全对方的财产吗,如何申请离婚财产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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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诉前财产保全,也就是诉前保全,是指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人民法院所采取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那么,起诉离婚可以事先保全对方的财产吗,如何申请离婚财产保全?

网友咨询:想起诉离婚,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吗?现在也不知道对方的银行卡号和资金。

起诉离婚可以事先保全对方的财产吗,如何申请离婚财产保全?

广西民族律师事务所黄巨新律师解答:

起诉离婚可以保全对方的财产,但是,法院也不会随随便便的就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财产保全措施就意味着法院有可能会查封、冻结当事人的财产,只有当事人在离婚前或者诉讼活动进行中有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或个人财产的这些行为的时候才能申请财产保全。

离婚诉前财产保全,由当事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在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后,申请人起诉的,可以向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

人民法院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必须由申请人提供担保或交纳保证金,并且当事人需提交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31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

黄巨新律师解析:

一方当事人存在恶意转移、隐藏、挥霍或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或个人财产,从而产生危机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共同债务清偿等一系列问题时,在情况紧急、迫在眉睫时,另一方当事人有必要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受理离婚案件的法院,可能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法院的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可以根据他方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对争议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以保证判决的顺利执行。

值得一提的是,在我国的法律中对诉讼中的财产保全还做了一项特别的规定:“夫妻一方申请对配偶的个人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采取保存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在采取保存措施可能造成的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财产担保数额”(《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解释(二)》第28条)。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做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必须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法院将驳回您的申请。并且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法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因财产保全对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由申请人予以赔偿。

依据现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必须提供担保。

一、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按照诉前财产保全标的金额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决定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

二、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人的起诉后,发现所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将案件和财产保全申请费一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案件移送后,诉前财产保全裁定继续有效。

因执行诉前财产保全裁定而实际支出的费用,应由受诉人民法院在申请费中返还给作出诉前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

黄巨新,湖南大学法学本科毕业,广西企业管理研究学会副会长、广西民族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从事法律事务十多年,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熟悉行政、民事、刑事等法律事务,怀着高度责任心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起诉离婚可以事先保全对方的财产吗,如何申请离婚财产保全?

起诉离婚可以事先保全对方的财产吗,如何申请离婚财产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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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可以逃债?NO

离婚可以逃债?NO!

如果离婚,将财产转移给另一方,是否能够规避共债的承担?

答:不能。恶意逃债,还可能判刑!

首先,我们要知道夫妻共同债务如何认定?

2018年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法释〔2018〕2号】,此司法解释,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的认定。

第一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第二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再看两个真实案例:案例一:钱某是某公司老板,生意红火,想继续拓展业务,但缺资金20万,于是向张某借款20万并开具借条,但由于经营出现问题,公司破产,借款无力偿还,为了保证正常生活,钱某和其老婆宋某协议离婚,将市值110万的房产转移到宋某名下,借款期限届至,张某要求钱某用房屋抵债,但钱某说他和妻子已经离婚,房屋归妻子所有,妻子宋某表示和钱某已经离婚,他的债务自己概不负责,于是,张某将钱某和宋某告上了法庭。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9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婚姻法解释(二)》第25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结合本案例,钱某与宋某虽然已经协议离婚,但此借款20万是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共同生活所借款项,且钱某或者宋某均无证据证明夫妻间对夫妻共同财产有特殊约定,无法证明此债务为钱某个人债务,所以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即使房屋已经归宋某所有,但仍可申请法院执行此房屋来偿还借款。案例二:王某因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被法院判决赔偿赵某13万,但王某在有赔偿能力的情况下一直未履行判决,并且还通过办理离婚的方式把债务全部归自己,将财产都分配到家庭成员名下,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法院认为:王某为了达到不赔偿或者少赔偿的目的,通过办理假离婚的方式将所有债务留给自己,所有财产归于配偶,逃避执行的主观意图明显,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且情节严重,依法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关于离婚后夫妻共同承担的问题,《婚姻法解释(二)》做了进一步的解释说明:《婚姻法解释(二)》第25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也就是说,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夫或妻一方承担的都是连带责任。换言之,债权人可以任意向夫一方或妻乙方或夫妻双方要求清偿债务。至于夫妻之间的清偿比例问题,只是夫妻内部分配的问题,债权人无须理会。

因此,离婚,并不能逃避共同债务。

对于离婚逃债的,债权人为维护自己权益,可采取如下方式:1、以债务人、债务人的前配偶为共同被告,提起民事诉讼。只要债务为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债权人就可以将离婚后的夫妻双方列为共同被告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两人的财产约定无效,由离婚后的夫妻双方共同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申请对债务人、债务人的前配偶的财产进行保全。可诉前财产保全,也可诉中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并立即执行。诉中财产保全的,对情况紧急的,人民法院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并立即开始执行。3、对于债务人、债务人的前配偶与他人共有的财产,也可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对被执行人与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执行措施。后,债权人可代位提起析产诉讼。夫妻借贷的财物属于两人共有,偿还时也应当由两人共同清偿。即使离婚后,任何一方依然负有连带清偿债务的责任。债权人应当密切关注债务人与其配偶的财产状况,防止债务人或其配偶将财产恶意转移。

编审:李玉林

来源:法务之家

编辑: 石慧 审核:傅德慧


离婚可以逃债?NO!

离婚房产保全有哪些相关的规定?

婚姻关系破裂后,双方也由原来最亲密的人变成陌路人,这个时候双方更多关心的就是财产的分割问题,而财产分割的焦点就在于房产,有的当事人一方为了给自己谋求到更广泛的利益,甚至会有转移财产的行为,为了保证处理问题的公平和公正,另外一方是可以申请房产保全的,那么,离婚房产保全有哪些相关的规定?

离婚房产保全有哪些相关的规定?

在离婚案件中,一方当事人存在恶意转移、隐藏、挥霍或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或个人财产,从而产生危机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共同债务清偿等一系列问题时,在情况紧急、迫在眉睫时,另一方当事人有必要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受理离婚案件的法院,可能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法院的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可以根据他方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对争议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以保证判决的顺利执行。

值得一提的是,在我国的法律中对诉讼中的财产保全还做了一项特别的规定:“夫妻一方申请对配偶的个人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采取保存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在采取保存措施可能造成的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财产担保数额”(《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解释(二)》第28条)。

如何申请离婚财产保全

1、提供担保。

人民法院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必须由申请人提供担保或交纳保证金,并且当事人需提交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

2、处于预防财产损失。

只有在诉讼争议的财产存在毁损、灭失等危险,或者有证据表明被申请人可能采取隐匿、转移、出卖其财产的,人民法院方可依职权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3、保全限于争议财产。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保全的范围应当限于当事人争议的财产,或者被告的财产。对案外人的财产不得采取保全措施,对案外人善意取得的与案件有关的财产,一般也不得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被申请人提供相应数额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作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财产保全。

4、申请的法院。

离婚诉前财产保全,由当事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在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后,申请人起诉的,可以向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

5、不动产的保全。

人民法院对不动产和特定的动产(如车辆、船舶等)进行财产保全,可以采用扣押有关财产权证照并通知有关产权登记部门不予办理该项财产的转移手续的财产保全措施;必要时,也可以查封或扣押该项财产。

6、法院裁定财产保全。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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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10月11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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