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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0/新的婚姻法精神损失赔偿(婚姻法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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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6-05 11: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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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请求离婚精神损害赔偿?

2018-04-25 找法网 遇事找法

离婚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离婚在以下情形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存在违法行为;存在损害事实;违法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以及主观上有过错。现在找法网小编在下文会详细介绍离婚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内容。

离婚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一、离婚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吗?

离婚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我国新修订的婚姻法首次确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包括财产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一)财产损害赔偿旨在填补财产损害,其赔偿范围应以因离婚所遭受的财产实际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为限。

(二)精神损害赔偿兼具有经济补偿和精神抚慰双重功能,它包括精神利益损害赔偿和精神痛苦损害赔偿两部分。精神损害是无形的,也是无法用金钱来衡量的,但是可以通过金钱来补偿,这种补偿既从经济上填补受害人之损害,又从精神上慰抚受害人因合法权益遭受损害之痛苦。

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请求离婚精神损害赔偿?

二、离婚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一)存在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违反法定义务、违反法律所禁止而实施的作为或不作为。违法行为作为构成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要件之一,其主要特征是违法性,表现在离婚案件中,因配偶一方之违法行为致使婚姻关系破裂而离婚,即为有违法性存在,主要指: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的违法行为。

(二)存在损害事实

损害事实是指一定的行为致使权利主体的人身权、财产权受到侵害,并造成财产利益和非财产利益的减少或灭失的客观事实。它是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必备要素,是构成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前提。只有一方当事人遭受精神损害的事实客观存在,才能产生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请求离婚精神损害赔偿?

(三)违法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在侵权损害的因果关系中,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和间接因果关系,表现在离婚案件中亦如此。配偶一方实施的重婚、饼居、通奸、虐待、遗弃等违法行为,是导致婚姻关系破裂而离婚、造成无过错方遭受精神损害的直接原因。当然,也不排除有些精神损害后果是通过间接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在离婚案件中,有时配偶一方实施违法行为并不是直接针对另一方,如一方因盗窃罪被判长期徒刑,其行为可能伤害夫妻感情,给无过错方造成极大的精神损害。因此,只要配偶一方有违法行为存在,并且这种行为导致了无过错方的精神遭受损害,无论这种损害事实是直接原因还是间接原因造成的,均应认定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四)主观上有过错

这里的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故意侵害他人精神利益的要承担民事责任,同样过失侵害他人精神利益的也应承担民事责任。表现在离婚案件中,过错方主观上应有意图违反婚姻法或其他法律,伤害夫妻感情,导致家庭破裂的故意或过失,客观上应有实施如重婚、拼居、通奸、虐待、遗弃等违法行为。

在我国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有关规定里,如果离婚中涉及到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来源:遇事找法(找法网官方订阅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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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双出轨,还互相索要精神赔偿,法院怎么判?

一起不寻常的离婚纠纷案

女方 小凤

我丈夫在跟我结婚后频频出轨,保证书写了又写!

男方 阿毅

是她不忠在先,女儿根本就不是我亲生的!

事情是这样的...

据阿毅称,2015年,他与小凤经人介绍认识并恋爱订婚,但因其在江苏工作,两人一直分居两地。2016年8月底,小凤到阿毅工作地一起生活,9月初小凤返闽后不久便告知阿毅她怀孕了。二人遂于2016年10月19日登记结婚。2017年5月1日,女儿小云出生。女儿出生后,对于女儿的出生时间阿毅一直存疑,便委托司法鉴定所进行亲子鉴定,鉴定结果排除了他为小云的生物学父亲,也就是说小云并非阿毅亲生。得知此结果的阿毅备受打击,遂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要小凤返还抚养费、产检等医疗费、亲子关系鉴定费以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

小凤同意离婚,但提出自己在婚姻存续期间没有过错,反而是阿毅存在不当行为。小凤称,婚后,因阿毅长期在外地工作,自己帮忙打理所有家庭事务,任劳任怨照顾家庭;而阿毅在结婚后仍与第三人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还写下两份《保证书》,承认存在出轨事实,应由阿毅赔偿自己精神损害赔偿金。

至此,夫妻双双向对方索要精神赔偿。

法院审理

湖里法院经审理认为,阿毅与小凤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双方都同意离婚,应予准许。小凤对于阿毅与女儿之间不具有亲生血缘关系的鉴定意见没有异议,亦未申请进行重新鉴定。因此,阿毅主张他与女儿不存在亲子关系的理由成立,应予支持。两人离婚后,小云应由小凤抚养。而小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育的孩子与配偶阿毅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小凤并未将实情告知阿毅,并使对方承担对孩子的抚养义务,阿毅请求小凤返还其对小云支出的抚养费的理由成立,应予支持。因小凤存在过错在先,阿毅要求她返还医疗费和亲子鉴定费的理由成立,应予支持。但由于小凤与阿毅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因此,法院对双方向对方提出的离婚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均不予支持。

最终判决

最终,法院作出判决,准予阿毅与小凤离婚;确认阿毅与小云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孩子由小凤抚养;小凤应向阿毅返还抚养费32018.25元、医疗费3614.15元和鉴定费3000元;驳回阿毅的其他诉讼请求。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条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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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厦门中院、中国普法

编辑:石 慧

审核:傅德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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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一方出轨致离婚的,另一方有权获得精神损害赔偿

夫妻互相忠实,不背叛爱情,不仅是传统美德,也是法定义务。对婚姻不忠实,是难以容忍的不诚信,它不仅破坏了夫妻关系,拆散了家庭,也伤及无辜的子女,而且败坏了社会风气,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因此,在离婚后发现被告的婚姻存续期间的出轨行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以彰显法律的公正和道德力量。

周某诉张某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案——是否可请求出轨者支付精神赔偿?

(一)基本案情

2003年原告周某与被告张某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一子。2013年7月,张某提起与周某离婚之诉,经法院主持调解离婚,调解书,主要内容为,双方自愿离婚,张某一次性给付周某某人民币38000元,双方互不再追究。而2013年5月,张某与案外某女生育一女。周某诉称离婚后才发现此事,现起诉要求张某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3万元。(二)裁判结果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第四十六条规定,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被告张某在与原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的行为,并生育一女,导致离婚,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应当支持原告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即判令被告张某给付原告周某精神损害赔偿人民币15000元。宣判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三)典型意义

夫妻互相忠实,不背叛爱情,不仅是传统美德,也是法定义务。对婚姻不忠实,是难以容忍的不诚信,它不仅破坏了夫妻关系,拆散了家庭,也伤及无辜的子女,而且败坏了社会风气,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因此,在离婚后发现被告的婚姻存续期间的出轨行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以彰显法律的公正和道德力量。附判决书周XX与张X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滑城民初字第6号

原告周XX,女

被告张X(又名张XX),男

原告周XX诉被告张X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XX及委托代理人、被告张X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女士的起诉事实和请求】

原告周XX诉称,2003年5月1日,原被告登记结婚,2004年5月31日婚生一女,取名张楠,2009年10月24日婚生一子,取名张XX。原被告共同生活十多年来,夫妻恩爱,家庭和睦。2013年8月,被告张X突然起诉与原告离婚,原告万分惊讶,不知所措,但被告张X却态度坚决,在他人的劝说下,双方协议离婚,滑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滑民一初字第409号民事调解书。现经了解,被告与他人已于2012年5月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2013年5月份,并以夫妻名义在长垣县宏力医院,生育一女,取名张某某。由于被告和他人的重婚生活与生育事实,造成原被告离婚。被告张X有合法配偶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一年余,并生育子女,被告张X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精神损害,故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3万元。

【被告张先生的答辩意见】

被告张X辩称,婚姻法解释中规定,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在2013年的离婚案件中,周XX作为被告是自愿同意离婚的,原告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应驳回其起诉;被告张X也未实施婚姻法第四十六的行为,对原告没有赔偿责任;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基础上所设立的任何权利义务,已经在上次的离婚诉讼中得以解决,故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滑县法院查明的事实】

经审理查明,2003年5月1日,原告周XX与被告张X登记结婚,2004年5月31日婚生一女,取名张楠,2009年10月24日婚生一子,取名张鹏宇。2013年张X作为原告起诉周XX离婚,经法院主持调解,同年8月14日,滑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滑民一初字第409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的协议内容为:“一、原告张X与被告周XX双方自愿离婚;……三、原告张X一次性给付被告周XX人民币38000元;……六、其他未尽事宜,双方互不再追究”。2013年5月28日,被告张X与案外人宋某在长垣县宏力医院生育一女,取名张某某,原告称离婚后才发现此事,被告辩称法院调解离婚时,原被告都怀疑对方由外遇,协议中的38000元中包括此事赔偿款。2014年2月18日,张XX(身份证号码…………)因与张X(身份证号码…………)存在一人双户籍情况,在滑县城关派出所申请注销张XX的户口,现张XX的户籍已被注销。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户口簿复印件一份、(2013)滑民一初字第409号民事调解书,滑县新区管理委员会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出具的户口册一份、城关派出所出具的证明一份以及原被告的部分陈述予以证实,以上证据经庭审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滑县法院的裁判意见】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被告张X与张XX系一人,根据上述规定,被告张X在与原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的行为,并生育一女,在婚姻关系存在期间存在过错,导致离婚,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辩称,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基础上所设立的任何权利义务,已经在上次的离婚诉讼中得以解决,根据(2013)滑民一初字第409号民事调解书的内容,原告周XX没有明确放弃过错损害赔偿的意思表示,同时无法确认双方已就过错损害赔偿问题达成协议,因此离婚后,原告周XX有权向被告张X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原告周XX要求被告张X给付精神损害赔偿应给予支持,但其要求精神抚慰金30000元过高,由被告张X一次性赔偿15000元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X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给付原告周XX精神损害赔偿人民币15000元。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周XX负担250元、被告张X负担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 昭代理审判员 康素敏人民陪审员 刘陈彦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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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3年06月15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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