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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0/婚姻法76(婚姻法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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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6-05 09:4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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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扬州律师编辑整理,多位从业13年以上的律师,也非常认可此文的回答,大家可以参考一下,如有不妥欢迎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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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话中国古今离婚制度,从冯绍峰、赵丽颖离婚事件谈起

4月23日,赵丽颖工作室发布公告,宣布赵丽颖冯绍峰结束婚姻关系,随后,两人各自发文,互祝对方,过去很好,愿未来更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编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和一千零七十九条分别规定了分别规定了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这两种离婚制度。如果当事人双方在离婚以及子女、财产问题上达成一致,按照婚姻登记程序办理离婚登记,如果双方当事人就以上问题有分歧不能达成一致,则适用诉讼离婚制度。

漫话中国古今离婚制度,从冯绍峰、赵丽颖离婚事件谈起

我国自西周时起的婚姻解除制度,就实行“七出”,“三不去”,所谓“七出”,就是指不事舅姑、无子、淫佚、妒忌、恶疾、口舌、盗窃。意思分别是不孝顺公婆、妻子不能生子、妻子生活作风淫乱、妻子争风吃醋、妻子罹患恶性传染病、妻子搬弄是非离间亲属关系、妻子暗蓄私财,即女子若出现以上七种情况,丈夫或公婆就可以单方面解除婚约。所谓“三不去”,其一,有所娶,无所归,不去。指休妻时妻子家中已经没有亲人,无家可归,不能休妻。其二,与更三年丧,不去。指女子入夫家后与丈夫一起为公婆守过三年之孝,不能休妻。其三,前贫贱,后富贵,不去。指夫妻刚婚时贫贱,婚后富贵的,不得离弃。

唐律在“七出”、“三不去”的基础上,增加了“义绝”为婚姻解除的条件,“义绝”是指,夫妻情义已绝,夫妻相犯或夫妻相犯对方之近亲属而被强制离异的制度。唐律还增加了“和离”的规定,即承认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效力,已经有些类似于我们今天的协议离婚,我大唐果然是中国古代彼时的最盛时代,不只体现在经济发展,军事强大,也体现在婚姻制度的进步,对人权保护的进步上。

明律对义绝作出了进一步新的解释,侧重于婚姻关系本身,与唐律中则侧重夫对妻族、妻对夫族的殴傻罪。

漫话中国古今离婚制度,从冯绍峰、赵丽颖离婚事件谈起


清末民初的社会大变革中,中国的民事立法逐步与西方接轨,于是出现了进步与保守兼具的婚姻制度特点,但是实现了婚姻关系由身份关系向契约关系的转变,确立了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则,最为典型的案例是末代皇帝溥仪的后妃文秀向法院提出与皇帝离婚,在社会舆论压力下,溥仪被迫同意与文秀离婚并给予文秀补助金。

新的民法典已经实施,总体来说离婚更难了,一是在原有婚姻法的基础上,增设了30天的离婚冷静期,双方递交离婚登记申请后,需要等待30天,如果在30天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都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二是明确夫妻双方在对子女抚养、财产协商达成一致外,须对债务处理达成一致!三是增加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须又分居满一年。

长沙回应“地铁长沙话报站”|省监狱局回应“服刑人员如何离婚”

长沙回应“地铁长沙话报站”|省监狱局回应“服刑人员如何离婚”

10月29日,红网《百姓呼声》栏目共有133位网友的留言受到各地党委、政府或相关部门的重视。《问政湖南》栏目收到各级党政部门回复共144次。

网友“墨颜儒生”:南县湘鄂边里面有买地下六合彩的存在

南县公安局回复:在本月下旬,南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在南县南洲镇城区侦办了一起重大“地下六合彩”赌博案,已抓获涉案人员十多人,目前案件还在进一步侦办中。

公安机关至始至终对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采取严厉的打击措施,人民群众如有违法犯罪线索,可以通过拨打110,或者向南县公安局官方微博(南县公安局)、微信公众号(南县公安、南县警事)私信举报,我们将依法进行处置。

长沙回应“地铁长沙话报站”|省监狱局回应“服刑人员如何离婚”

网友“公益达人”:建议长沙地铁增加长沙报站的建议

长沙轨道集团回复:地铁广播播报优先功能性、实用性。为尽可能让来自省内乃至全国各地的乘客接收、听懂地铁报站信息,长沙地铁广播目前采用的是“普通话+英语”的双语报站模式。方言是展现地方文化、特色的表现方式之一,但若作为轨道交通的报站语言具有一定局限性。长沙话仅为长沙本地方言,覆盖地域和人口基础远不如粤语、闽南语那样广泛。且由于列车广播涵盖到达车站站名、站点周边街道、商业信息以及文明引导信息等较多内容,播放时间也受列车运行时间限制,故就目前实际情况而言,我司暂不考虑在车厢内增添长沙方言报站内容。

问政湖南》留言精选

网友“问政网友456515212”:如果要跟外籍女友结婚,需要准备什么证件材料?

湖南省民政厅办公室回复你好,留言已阅!你反映的如果要跟外籍女友结婚,需要准备什么证件材料的问题,(1)中国公民:①身份证和户口簿;②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③再婚须另持离婚证件或配偶死亡证明(2)外国人:①本人护照或其他身份、国籍证件;②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或外事部门颁发的身份证件,或临时来华的入境、居留证件;③经本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或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④外国人和外籍华人所持本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到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期限从公证之日起三个月有效;经我使、领馆认证后来我国办理婚姻登记的期限,从认证之日起半年有效(本规定也适用于华侨)。(3)外国侨民:①本人护照或代替护照的身份、国籍证件;②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③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到省民政厅涉外婚姻登记处登记。

网友“问政网友156546548”:服刑人员应该如何离婚?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回复:我国《婚姻法》规定了两种离婚方式,一种是去民政局协议离婚,另一种是去法院诉讼离婚。

协议离婚。根据《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民函[2004]76号)的规定,服刑人员申请办理婚姻登记,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出具有效的身份证件;服刑人员无法出具身份证件的,可由监狱管理部门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办理服刑人员婚姻登记的机关可以是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或服刑监狱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

诉讼离婚。如果是服刑人员提出离婚诉讼的,按照“原告就被告”的一般管辖原则,服刑人员应当向其配偶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果是服刑人员配偶提出离婚诉讼的,按《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服刑人员配偶应当向自己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到监狱开庭。人民法院出具的离婚民事判决书或者民事调解书,其法律效力等同于民政部门颁发的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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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套房产的涉外继承案竟这样判

案例来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粤高法民一终字第69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简介:杨某燦、陈某侬系被继承人杨某7父母,张某1系杨某7丈夫,二人育有女儿张某2、儿子张某3。上世纪九十年代,杨某7、张某1、张某2、张某3先后取得香港居民身份证并居住香港。杨某7于2004年6月进入中国内地直至2005年7月1日在汕头市因病去世,未立遗嘱。2017年6月陈某侬离世,2018年5月杨某燦去世,两人生前均立有公证遗嘱,内容一致:本人应继承女儿杨某7的财产份额,分别由杨某1、杨某2各继承27%,杨某3、杨某4、杨某5各继承12%,剩余10%遗赠给长孙杨某6。

审理经过:2009年原告杨某燦、陈某侬诉被告张某1、张某2、张某3继承纠纷一案,汕头市中级法院(以下简称汕头中院)于2011年1月作出判决,杨某燦、陈某侬不服,上诉至广东省高级法院(以下简称省高院)。2012年11月,省高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014年11月,汕头中院作出重审判决,杨某燦、陈某侬和张某1均不服上诉。上诉期间,陈某侬、杨某燦先后去世,继承人杨某1、杨某2、杨某3、杨某4、杨某5、杨某6(以下简称杨某1等6人)承继诉讼权利义务参与诉讼。

判决结果:被继承人杨某7的遗产5处房产归杨某1等6人继承所有,张某1协助杨某1等6人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并向杨某1等6人支付房产货币补偿款500000元。

争议财产:1.房产76套。2005年7月1日杨某7去世前,登记在张某1名下的房产有18套,2005年7月1日杨某7去世后,登记在张某1名下的财产有58套;

2.汕头某贸易公司、西安某股份公司等公司股权及股权转让对价;

3.股票。

争议焦点及律师评析:被继承人杨某7生前未立遗嘱,亦未签订遗赠抚养协议等有关处分身后遗产的法律文件,故本案按法定继承办理。因杨某7、张某1、张某2、张某3均为香港居民,本案为涉港法定继承纠纷。

一、杨某1等6人是否为本案适格上诉人问题

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十五条,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裁定中止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被继承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效。本案,二审期间相继去世的陈某侬、杨某燦在其生前所立公证遗嘱中,将自己可以继承的杨某7遗产,均处分给了杨某1等6人。杨某燦、陈某侬就案涉遗产继承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义务,转由杨某1等6人承担,杨某1等6人承担本案诉讼后,系本案上诉人,诉讼主体适格。

二、案涉继承关系应当适用的法律问题

根据《继承法》第三十六条,中国公民继承中国境外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外国人继承在中国境内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国境外的中国公民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前述条款关于涉外动产继承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的规定,与《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一条关于“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之规定不一致。对此,《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五十一条明确规定:《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继承法》第三十六条,与本法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据此,案涉继承关系法律适用应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一条确定,即案涉动产继承适用杨某7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案涉不动产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三、案涉动产继承准据法问题

准确认定杨某7死亡时经常居所地,系选定案涉动产继承准据法的关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解释(一)》第十五条规定:自然人在涉外民事关系产生或者变更、终止时已经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作为其生活中心的地方,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的自然人的经常居所地,但就医、劳务派遣、公务等情形除外。本案,杨某7自2004年6月入境至2005年7月去世前居于汕头市,期间杨某7曾住院43天,导致其在案涉继承事实发生前即2005年7月1日前,在汕头市连续居住未满一年,且当时张某2、未成年的张某3均在香港读书生活,杨某7在汕头市居住主要目的应为就医,汕头市既不是杨某7身故前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也不是其生前生活中心。据此,杨某7死亡时的经常居所地为香港,案涉动产继承适用香港法律。

四、案涉动产继承的实体处理问题

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无遗嘱者遗产条例》第四条规定,继承无遗嘱去世者的遗产,如该无遗嘱者遗下丈夫或妻子以及后嗣,则无论父母或全血亲兄弟姊妹或其后嗣是否尚存,该尚存丈夫或妻子须享有取得非土地实产的绝对权益。本案,杨某7的配偶及子女均在世,杨某燦、陈某侬无权继承杨某7名下动产,本案诉争股权、股权转让对价及股票等,不属本案遗产分割范围。

五、案涉不动产继承以厘清杨某7与张某1之间夫妻财产关系为前提问题

案涉不动产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即中国内地法律。根据《继承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本案,杨某7生前未将其个人财产从夫妻共同财产中析出,厘清案涉杨某7不动产遗产范围,须先确定哪些不动产为其与张某1的夫妻共同财产,再从夫妻共有不动产中分出一半为张某1所有,其余不动产才能作为杨某7遗产进行继承分割。案涉不动产遗产的确定须以杨某7与张某1夫妻共有房产厘定为前提,而这又取决于杨某7与张某1之间的夫妻财产关系认定。适用何种法律来确定杨某7与张某1夫妻共有房产的范围是本案不动产继承必须解决的先决问题。

六、杨某7与张某1夫妻财产关系准据法及夫妻共有房产认定问题

张某1与杨某7结婚时均为中国内地居民,后成为香港居民,两人婚姻关系有一个从内地婚姻转变为涉港婚姻的过程,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适用相应地根据两人居民身份变化进行区分:

1.张某1与杨某7结婚后至张某1成为香港居民前,两人都是内地居民,在此期间取得的财产,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解释(一)》第二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实施以前发生的涉外民事关系,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该涉外民事关系发生时的有关法律规定确定应当适用的法律;当时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确定。据此,《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四条适用于本案,杨某7与张某1之间的夫妻财产关系因张某1成为香港居民而具有涉港因素,在本案无证据证明双方协议选择了此后的夫妻财产关系所适用法律情况下,有关两人夫妻财产关系适用的法律应为两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

3.从1996年开始杨某7与张某1共同居住于香港并在1997年成为香港居民,因此,香港成为两人共同经常居所地,两人之间夫妻财产关系的准据法为香港法律。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已婚者地位条例》第四条、第九条规定,香港实行夫妻分别财产制,男女婚后拥有相同的对自己婚前和婚后财产所有权能力和承担债务能力,即夫妻双方婚前和婚后所得财产各自所有,并单独行使管理权、收益权和处分权,除非能证明夫妻双方对财产归属另有约定,否则任何一方名下财产均不能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据此,杨某7与张某1之间的夫妻财产关系从1996年开始分别所有,杨某7对1996年后登记在张某1个人名下的不动产不享有权益。

4.2005年7月1日杨某7去世后张某1购买的登记于其个人名下的58套房产,除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外,应属张某1个人所有。且本案无证据证明该58套房产购置资金来源包含了杨某7个人不动产遗产。诉争之股权、股票等动产,即使存在且被认定为杨某7遗产,也仅由张某1、张某2、张某3继承,与杨某燦、陈某侬无涉。

七、案涉不动产遗产认定问题

1.案涉房产中属于杨某7与张某1夫妻共同财产的共7套,参考法院委托评估鉴定结论,7套房产总价值为8008900元,杨某7享有的该7套房产一半产权即价值4004450元的房产系其遗产。

2.张某1、张某2、张某3与杨某燦、陈某侬均为杨某7遗产的第一顺位继承人。案涉不动产遗产实物价值3045400元与杨某7应析得的夫妻共有房产货币补偿款959050元,由张某1、张某2、张某3与杨某燦、陈某侬等额均分,每人各分得价值800890元的遗产。杨某燦、陈某侬可分得遗产总价值为1601780元。结合杨某燦、陈某侬在本案诉讼过程中所立遗嘱,杨某燦、陈某侬继承的前述房产及房产货币补偿款,转由杨某1等6人共同继承,各人所得遗产份额由其内部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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