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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0/在婚姻存续期内的债务(婚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皆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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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6-02 19:5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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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婚姻

婚前单方欠债,婚后配偶要共同承担吗?说说夫妻共同债务标准。

婚前单方欠债,婚后配偶要共同承担吗?所以说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今天来聊一下。在法律上即使发生在婚后的债务,也不一定是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是这样的,违法点中规定了: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是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以个人名义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婚姻

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日常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给予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婚姻

那么依据这个规定,判断夫妻共同债务的核心是债务,要么是夫妻共同曾经共同认可过,要么是确实属于夫妻共同承,确实属于夫妻共同生活。如果这个债是在婚前单方所欠的债务,在婚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配偶共同承担这个还款的责任,原则上法院是不支持的。

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婚姻

但是如果这笔债务确实用于家庭生活,债务有债务人,配偶有义务去共同偿还,比如说婚前单方借钱购买了,准备买房。婚后这个房子登记在夫妻共同呃登记为夫妻共同共有,那么这笔债务就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了,债务是否属于婚后的家庭共同生活,这个是要有债权人来举证的。

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婚姻

好了今天的分享就到这里,关注东方律师您身边的法律。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能否要求分割共同财产

在我国法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制的情况下,根据《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在按份共有制度下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要求分割财产次相当于婚姻关系中的“约定财产制”其制度属于法定的例外情形。而共同共同制度下,各共有人在共有关系存续的情况下,一般是不能要求分割的,除非有重大的理由。

另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三十八的条的规定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除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情形以外,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则上是不能对共同共有的财产要求分割,但是如果发生了《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的两种例外情形是可以要求分割的:(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其制度设计的目的是为了保护那些在婚姻关系中相对处于弱势一方的财产利益,如果法律没有此例外情况那么在婚姻关系不好的情况下,掌握家庭财产主动权的一方往往会发生转移、隐匿等侵害另一方财产权益的行为。

婚姻家庭纠纷(五):离婚诉讼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及处理

问题提出:

离婚诉讼中,一般会要求对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进行分割,但在对夫妻债务的认定时,经常发生当事人一方认可而另一方不认可的情形,此时法院会如何裁判?

基本案情:

小美和大壮结婚后,生育一女。后来,大壮起诉离婚,小美同意已婚,但是提出有夫妻共同债务7万元,系当初为购买房屋所借,并有借条。大壮对该借款不予认可,认为购房时系自行出资,不存在借款的事实。

争议焦点:

小美主张的借款是否实际存在,以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婚姻家庭纠纷(五):离婚诉讼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及处理

法院认为:

被告小美提出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原告承担相应份额的诉讼请求,因原告不认可,并主张不知情,因此,举证责任应当由被告承担。因借条上仅有小美一方的签字,并无原告大壮对此知情并认可的意思表示,因此,该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同时,即使该债务本身能够成立,在此情形之下,对债务本身是否实际成立以及是否能够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实际涉及案外人,即债权人和担保人的利益,且可能涉及债权人的诉讼权利和举证责任。故上述债务问题不宜在原、被告的离婚诉讼中一并处理,所涉及的双方之间以及双方与债权人之间的纠纷,应当另案解决。

法院判决:

1、小美和大壮准予离婚;

2、驳回小美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婚姻家庭纠纷(五):离婚诉讼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及处理

裁判评析: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是一个异常复杂的法律问题。一方面,在具体案件中,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的法律价值与保护夫妻中非直接举债人一方的利益的法律价值时有冲突;另一方面,婚姻家庭纠纷涉及情感关系,婚内的举债也常常发生在亲友之间,熟人社会中复杂的亲疏关系会成为案件审判中,当事人和证人进行虚假陈述,甚至不惜伪造证据的动因,给法庭调查带来很大的挑战。因此,2000年以来,法院的裁判标准有一个趋向严格的明显变化趋势。

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后,在司法实践中,夫妻一方在婚内的举债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说是以认定为共同债务为一般,以认定为个人债务为例外,这是为了应对当时多发的“假离婚、真逃债”问题。但是,后续由此所引发的债务风险有所扩大,夫妻一方与债权人恶意串通损害另一方利益的事件时有发生,“被举债一方”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背负大量债务的情况成为现实。

因此,《民法典》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的所负债务是典型的夫妻共同债务。在没有上述共同意思表示的情况下,是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则要区分是否属于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债务,如果属于,债权人以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就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如果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夫妻共同意思表示,否则债权人以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将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可见,债权人主张、债权人举证也是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是否成立的一环,但是在离婚纠纷或离婚后财产纠纷的诉讼中,债权人作为案外人,无法享有与案件当事人同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故在这种情况下,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须谨慎,必要时应该为债权人另行起诉留有余地。

具体到本案,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原、被告双方在借债上存在共同的意思表示;二是被告虽然提供了借条并申请出借人出庭作证以证明借款事实,但是当原告在庭审中指出上述证据的疑点后,被告承认借条是后补的,且称借款均以现金形式给付,就钱款的交割亦无法提交证据予以佐证。因此,关于借款是否实际发生以及借款的实际用途,这两个主要待证事实并非十分确凿。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对夫妻共同债务直接作出认定,等于是忽视了债权人的诉讼权利,特别是其举证权,是有悖公平的。故而,法官并未在本案中认定夫妻共同债务,而是选择另案进行审查,是相对较为合适的。

(摘自《中国法院2021年度案例》,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哪些情形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破裂

婚姻法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破裂?婚姻法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1/来看看婚姻法中对债务是如何认定的呢

新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共同债务 新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共同债务包括

新婚姻法2018关于一方负债(2020新婚姻法新规定一方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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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3年06月20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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