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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现在大家以为结婚只要两情相悦就可以了,其实不是的,而且现在结婚对于很多人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事情,可是有些情况下,就算结婚了,也是属于无效婚姻,那什么情况下婚姻属于无效?下面来介绍一下吧!
1.《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严禁结婚的亲属关系;
(3)未达到法定婚龄。
2.无效婚姻的第一种情况是重婚。重婚是指配偶与他人结婚的行为。例如,你已经建立了婚姻关系,并与第三人建立了婚姻关系,这就是重婚。只要你拿到结婚证,即使你没有举行婚礼,你也不会住在一起。也许,当时只是一时兴奋,混乱和对方拿到结婚证,从那以后就没有联系了。如果你在未来的生活中遇到了你最喜欢的人,见面很晚,想马上结婚。在没有与前任办理离婚手续的情况下,申请结婚证,仍属于重婚行为,后一次婚姻无效。重婚是第一次无效婚姻。
3.第二种无效婚姻有严禁结婚的亲属关系。什么亲属关系无效?本质上是指《民法典》第1048条:“严禁结婚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规定的法律后果。即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之间的婚姻关系无效,近亲属之间的婚姻属于无效婚姻。
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结婚登记,是第三种无效婚姻状况。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先于二十二岁,女不得先于二十岁”根据规定,中国的法定结婚年龄22岁,女20岁。这里必须注意的是,法律规定的年龄是10岁。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办理婚姻登记。当事人通过隐瞒事实等非法手段取得结婚证的,婚姻关系无效。
你不知道的法律知识:什么情况下婚姻属于无效?以上就是小编介绍的,如果大家还有什么不清楚,可以下面留言,也可以找专业的律师进行咨询,毕竟婚姻是大事!
一
重婚(重婚可不仅仅是作风问题)
法言俗语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所谓“结婚”,是指在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所以,民法意义上的“重婚”,就是指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违法行为,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他人登记结婚的违法行为。而刑法上的重婚,既包括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以夫妻名义与他人共同生活,也包括无配偶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
以案释法
案例一 张某与李某于1981年举行结婚仪式,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育有一女张小某。2004年,张某与王某办理结婚登记并共同生活,李某知情后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确认张某与王某的婚姻关系无效,并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张某已于1981年与李某举行结婚仪式并共同生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5条的规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故法院认定张某与李某是合法的婚姻关系,故张某是有配偶的人,其有配偶又与王某登记结婚,属违法行为,张某与王某的婚姻为无效婚姻。
如果张某与王某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呢?那张某与王某在民法意义上仅是同居关系,但在刑法意义上,因张某本人有与李某的合法婚姻关系在先,且二人继续共同生活期间,其又与王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则也构成刑法上的重婚。如果王某明知张某有配偶仍与张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王某也构成刑法意义上的重婚。由上可以看出,所谓无效是指重婚者的第二个“婚姻”无效。
案例二 王某(男)和江某(女)于1989年5月登记结婚。婚后,王某自己经营一家陶瓷公司,而江某在一公司上班。1997年1月,王某因生意关系认识了只有23岁的李某。王某为李某买了一套房子,经常借出差之际与李某同居。一年多后,不知道王某已经结婚的李某多次催促王某办理结婚登记,王某瞒着妻子在广东通过关系出具了未婚证明,1999年1月,在李某的家乡办理了结婚登记。2003年2月,江某作为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宣告王某与李某的婚姻无效。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与李某之结婚属于重婚行为,故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判决宣告王某与李某的婚姻无效。
法官说法
民法和刑法意义上的重婚各产生什么后果?《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在基本原则部分明确规定,我国实行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重婚违反了我国一夫一妻的婚姻家庭制度,也严重违背了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影响家庭稳定和社会安定,所以《民法典》规定重婚无效,也就是双方自始不存在夫妻关系,双方之间关系为同居关系,财产分割按照同居关系析产处理,子女按照非婚生子女处理。
重婚还可能坐牢。张某与李某存在合法婚姻,但其又与王某登记结婚,既是民法意义上的重婚,也是刑法意义上的重婚。民法意义上,李某可以起诉,要求确认张某与王某的登记无效,还可以请求张某作为过错方给予损害赔偿。刑法意义上,根据《刑法》的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民法典》条文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禁止近亲结婚)
法言俗语
《民法典》第1051条第2项规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人结婚的,婚姻无效。有什么样亲属关系的人属禁止结婚情形?到底谁和谁不能结婚?这些亲属关系都包括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甚至较长一段时间内,我国都有姑表兄妹结婚的习俗,为了拆迁利益一家族内成员间结婚是否合法?《民法典》颁布之前的《婚姻法》均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以案释法
“姑表亲,亲上加亲”,对吗?赵某某的父亲和张某某的母亲是亲兄妹关系,赵某某是张某某的表妹。由于农村的老观念,张某某和赵某某表兄妹结亲,于1978年11月登记结婚。赵某某和张某某性格不合,婚后双方经常发生争吵、打闹。赵某某于2013年8月起诉要求确认其与张某某的婚姻无效,并分割同居期间共同财产。
庭审中,张某某认为他们虽然是近亲结婚,但婚姻关系已经持续30多年,已超过诉讼时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近亲结婚是违反道德和有悖伦理的。我国1950年《婚姻法》与1980年《婚姻法》均有禁止近亲结婚的规定,仅是对近亲的具体范围规定不一致。1950年《婚姻法》规定,男女双方为直系血亲,或为同胞的兄弟姊妹和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姊妹者;其他五代内的旁系血亲间禁止结婚。而1980年的《婚姻法》则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1980年《婚姻法》修改后审理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一律适用修改后的《婚姻法》。本案中,张某某和赵某某虽然在1978年结婚,仍应当受1980年《婚姻法》调整。近亲结婚违反公序良俗原则及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婚姻关系自始无效,双方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于调解,一经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同时,因婚姻关系具有的持续性、人身属性等特征,使之不同于合同、侵权类的普通民事法律关系,不应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我国法律也没有关于婚姻无效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婚姻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可以随时主张要求宣告婚姻无效。
据此,2013年11月,法院最终判决赵某某与张某某的婚姻无效,双方同居期间共同出资建造的5间房屋,赵某某分得西2间、张某某分得东3间,各自房屋所对应的院落归各自所有,由赵某某出资在双方房屋及院落的分界处建设一道院墙。高高垒起的院墙结束了这段长达35年的无效婚姻。
法官说法
01
何谓直系血亲?所谓直系血亲,是指有直接血缘联系的亲属,包括生育自己和自己所生育的上下一代的亲属。例如,父母与子女,祖(外祖)父母与孙(外孙)子女,曾祖(外祖)父母与曾孙(外孙)子女之间禁止结婚。
02
拟制直系血亲之间能否结婚?所谓拟制血亲,是指亲属关系的形成不是基于天然的血缘关系,而是基于其他的法律事实的情况,如因为收养形成的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关系,继父母与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之间的关系,都是直系拟制血亲关系。我国法律对存在这样亲属关系的人之间能否结婚,没有明确规定。但是,根据《民法典》第1072条和第111条的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所以,禁止结婚的限制适用于直系拟制血亲。无论这种拟制血亲关系是否解除,从伦理要求和法律精神上看,都应该属于禁止结婚的范围。
03
所谓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是指出自同一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的直系血亲之内的血亲,包括兄弟姐妹之间,含同父同母的全血缘的兄弟姐妹及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半血缘的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和表兄弟姐妹:伯、叔、姑与侄子、侄女,舅、姨与外甥、外甥女之间。
04
拟制旁系血亲之间能否结婚?法律对此也没有明确规定,从立法精神看,只要没有血缘上的禁忌,拟制旁系血亲间是可以结婚的。
《民法典》条文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第二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
未到法定婚龄(不到年龄的婚姻是无效的)
法言俗语
未达到法定婚龄不能结婚,也就是男女双方在没有达到法律规定的最低年龄时,民政部门不为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现实中,存在利用私人关系违规为未达到法定婚龄的人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形,如此产生什么后果呢?
以案释法
王女与杨男于1998年7月23日领取结婚证,登记结婚。两人办证时,杨男出具的生日证明为1976年7月8日。半年后杨男因公意外死亡,有包括15万元补偿金、工资、赔偿金和保险金等共23万元的遗产。由于遗产的问题,杨男的父母和王女发生纠纷。后来,杨男的父母去婚姻登记部门查看两人的婚姻登记年龄,发现杨男登记的出生日期为1976年7月8日,而杨男的实际出生日期是1976年8月8日,因此,当初领证时杨男差15天才够结婚年龄,后经查证杨男确为1976年8月8日出生。此种情况下,杨男的父母遂向法院主张婚姻无效,王女没有权利继承杨男的遗产。
法官说法
因未达法定婚龄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时间限制。《民法典》规定,未达到法定婚龄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婚姻无效。值得注意的是,在确认某一个婚姻是否有效时,只能对男女当事人在有关部门确认其婚姻是否有效时仍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婚姻,确认为无效婚姻。如果男女双方在结婚时的实际年龄低于法定结婚年龄一二岁,等一二年后,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确认婚姻无效,或有关部门要确认其婚姻无效时,男女双方当事人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不能确认其婚姻为无效婚姻。简言之,对未达法定结婚年龄的婚姻,应当在男女当事人法定结婚年龄届至前提出或确认其婚姻无效。
上述案例中,王女到底能否继承杨男的遗产?《民法典》第1047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杨男与王女结婚当时不满22周岁,若当时提出,应认定为无效婚姻。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半年后,杨男已达法定婚龄,此时再以结婚时未达法定婚龄为由请求宣告婚姻无效的,依法不予以支持。因为法定的无效情形随着时间的推移已经消失,具备了结婚的实质要件,从现实状况判断已经属于合法有效的婚姻,不能再主张宣告无效。故王女依法享有对杨男遗产的继承权。
《民法典》条文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三)未到法定婚龄。
四
无效婚姻的处理(当事人可以请求确认婚姻无效)
法言俗语
《民法典》第105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婚姻关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确认婚姻无效。人民法院立案后,应审查是否存在上述三种无效婚姻的情形,如存在任何一种情形即可判决确认婚姻无效。
以案释法
梁某平系精准扶贫异地搬迁户,生前居住在桐梓县燎原镇蟠龙社区。2019年9月,梁某平检查出肝癌晚期,由于没有直系亲属照顾,娄某就自愿来照顾舅舅梁某平,并与梁某平一起生活。为获取梁某平财产,2019年9月29日,娄某与梁某平登记结婚。2020年4月9日,梁某平因病死亡。为纠正娄某的错误,娄某母亲梁某某遂根据《婚姻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娄某与梁某平的婚姻无效。
法官说法
有权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所谓利害关系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9条规定,以重婚为由,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上述案例中,娄某的母亲作为利害关系人提起申请,因梁某平已经死亡,故娄某为被申请人。因娄某与梁某平系舅甥关系,即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属于我国法律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故法院依法确认娄某与梁某平的婚姻无效。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民法典》第1051条的规定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利害关系人依据《民法典》第1051条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原告,婚姻关系当事人为被告,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为被告。
《民法典》条文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来源:潢川县司法局
“洞房花烛夜,金榜题名时。”婚姻是人生中的一件大事,也是一个转折点。一个好的另一半,将会成就一个更优秀的自己。可有的人结了婚却又没结婚,这是什么情况?
其实这就涉及有效婚姻和无效婚姻,这两者有何区别,什么情况下婚姻是无效婚姻呢?带着问题我们一起走进今天的案例,进行分析。
案例分享:
周小丽和吴晓刚是一对小情侣,两人交往一年后,周小丽意外怀孕,为了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两人决定结为夫妻。我国法定的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当时周小丽还没有达到年龄要求,但孩子不能再等了,否则生育和上户都会比较麻烦,于是两家商议,让周小丽用姐姐周大燕的身份证和户口信息去进行登记,两姐妹长得像,当时是2006年,婚姻系统的管理还没那么成熟,因此他们浑水摸鱼领了证。
随后周小丽和吴晓刚在老家举行了婚礼,亲戚朋友都认可了他们的夫妻关系。同年12月,周小丽生下了一个女儿,但两人的感情并未因爱情的结晶而稳固,反而因为生活琐事时常吵架。
柴米油盐消耗了当初的热情,两人关系在日积月累的矛盾中岌岌可危,4年后他们就分居了,孩子留给了吴晓刚,2014年吴晓刚有了新欢,想要和对方结婚,但发现自己还是已婚身份,所以申请宣告其与周某艳的婚姻无效。
法律分析:
我国实行的是婚姻登记制度,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法律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而原《婚姻法》和现行的《民法典》都明确规定了结婚的年龄,吴晓刚和周大燕的结婚年龄符合规定,但真正去和他领证的并不是周大燕,和他一起生活的也不是周大燕,登记机构的手印和照片都是周小丽的。
办理婚姻登记时冒用他人身份证办理手续的,已经构成了使用欺骗的手段来构成婚姻的情形,属于无效婚姻,明确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所以周大燕和吴晓刚的婚姻自始至终都是无效的,那么周小丽和吴晓刚是否要解除婚姻关系呢?
他们办了酒席,在世俗的观念里已经有了“婚姻关系”,是夫妻。但在法律上他们只能算没有保障的同居关系,因为两人并未领证登记,属于法律上的无效婚姻,不受法律约束和保护。
拓展延伸:
案例中周小丽和吴晓刚的婚姻是无效的,那么有效的婚姻又需具备哪些条件呢?
一、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我国《民法典》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如果一方受胁迫,《民法典》第1052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二、必须达到法定婚龄。
三、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申请结婚的必须是未婚者或者丧偶、离婚的人,因此民政局在审查结婚申请时,要认真核实,避免发生重婚。
一般而言,符合这三种条件的,提出结婚申请后,都能顺利领证。但在除了这些必备条件,还有一些限制条件,为了保证社会稳定健康的发展,原《婚姻法》第六条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现在户籍系统十分完善,已经鲜少出现近亲结婚登记的情况,因为在登记的那一关就会被劝退,但以前因为民政部门和其他系统不相通,且调查不够细致谨慎,也有近亲登记成功的案例,但即便是登记了,也属于无效婚姻,不具备法律效力。
除了近亲不能结婚,还有一种就是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比如某些传染性疾病、精神病、遗传类疾病,或是有生理缺陷不能发生X行为、先天性痴呆等等。
《民法典》第1053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所以若是此类人隐瞒自己的患病情况与他人结婚,一旦查出,婚姻也是无效的,可以申请撤销。
在法律上还有一种婚姻也是无效的,那就是“重婚”,我国严格执行一夫一妻制度,即便钻了民政系统的漏洞,他人登记结婚,领到了结婚证,但法律只会认可领证最早的那段婚姻关系,其他的都属于无效婚姻,而且将涉嫌重婚罪。
《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婚姻不是儿戏,它就像一本书,第一章是诗歌,满怀激情;而其余各章则是平淡的散文,平淡如水。只有领悟了婚姻的真谛,才能在漫长的流年里,相依相伴,白首同心。
(涉及隐私,本案中人名均为化名,部分图片源自网络,仅配合叙事。温馨提醒:尊重原创,请不要抄袭搬运和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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