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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0/婚姻法关于一方重病(关于民法典婚姻法中一方患有重大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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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6-02 19:1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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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日喀则律师编辑整理,多位从业4年以上的律师,也非常认可此文的回答,大家可以参考一下,如有不妥欢迎指正。

文章目录:

夫妻一方患病,另一方应负扶养义务


夫妻一方患病,另一方应负扶养义务!


都说夫妻之间应该“相濡以沫”,一旦遇到疾病困苦,两个人更应相互扶持、携手应对。近日,宜兴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夫妻之间扶养纠纷案件,并依法判决丈夫承担妻子的扶养费每月2000元。

周红与丈夫李军于2013年相识相恋,并于2015年底登记结婚。周红在2014年底怀孕,然而,在怀孕过程中却被查出肾功能异常,无奈只能进行流产。婚后,周红病情不断加重,被医院诊断为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在此过程中,夫妻两人的感情也逐渐褪去,自2018年2月开始分居,李军离家外出工作。

2018年3月,李军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周红离婚,但被法院判决不准离婚。3月底,周红又将李军告上法庭。周红认为,自己是在怀孕时查出孕高症、血糖肌酐升高这才导致的肾炎、肾衰竭,归根到底是因为生小孩才得的病,而自己生病后李军作为丈夫不但不帮着看病,给予精神温暖,竟还提出离婚,实在令人寒心。“我现在不能工作,每天自己在家进行腹部透析,每月要花3000多元。”周红向法官诉说自己的困难处境,希望法律能帮助自己,让丈夫李军自2018年3月起每月支付负担扶养费4000元,直至自己痊愈。

面对妻子的指责,丈夫李军也有自己的说法。李军表示,周红患有的是先天性肾脏疾病,并不是怀孕引起的。婚后,他也带着周红到处求医,先后花费60000多元,到现在还欠着亲戚朋友10000多没有还完。后来两人发生矛盾,周红住到了娘家和朋友家,他也曾多次要求周红回家,但都被周红拒绝推脱。李军表示,他已经身心疲惫,对这段婚姻不抱希望,并且目前没有工作在家休养,没有经济能力负担其他费用,请求法庭驳回周红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周红与李军系夫妻,周红因患肾衰竭需医治、且目前没有工作和收入来源,作为配偶方的李军有义务尽扶养义务。参照李军原先工作的薪酬标准,法院最终判决李军自2018年3月起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每月支付周红扶养费2000元。(文中当事人均系化名)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所谓“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在生活上互相照应、在经济上互相供养、在精神上互为支柱。

本案中,周红患有慢性肾功能衰竭等疾病,并需要持续治疗;而李军虽称自己已经离职,但其作为健康人,具有完全的劳动能力,其应当承担扶养配偶的义务。现李军未对周红看病治疗承担相应的义务,故李军应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周红支付相应的扶养费。(文字:何璐、赵玲)

来源:宜兴市人民法院

妻子患重病 丈夫欲离婚

漫画 王悦H见习记者 王艳琦

刘茵与丈夫张枫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14年结婚,婚后感情和谐,家庭幸福。但在两年前,一切都改变了。

当时,刘茵时常感觉身体不适,随后在张枫的陪同下去医院做了身体检查,后被诊断为宫颈癌。医生告知小两口,这个病的治疗过程将会相当漫长,并需要花费大量治疗费用。

刚开始时,张枫还会关心刘茵的病情,时不时安慰她一下。但时间久了之后,张枫像是变了个人,对刘茵的态度越来越冷淡。一次在吵架中,张枫说出了自己的心声,原来他认为刘茵的病需要面对高额的医疗费用,觉得自己被妻子拖累了。

此后,张枫不但对刘茵的病情置之不理,甚至经常借故与她发生争吵,直至两年多前,两人开始分居,对于刘茵的医疗费,张枫也给得越来越少。

上个月,张枫终于回家了,刘茵本以为丈夫是突然悔悟想回归他们的小家庭了,结果丈夫说的话却让她难过至极。张枫告诉他,现在两个人的状态像是陌生人,也没什么感情了,况且两人已经分居这么久了,倒不如离婚,两个人都自由。

刘茵没有同意离婚请求,因为自己目前为了治病没工作,离婚后将很难维持生活。前些日子,张枫以两人间性格不合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

为此,刘茵找到本报“法律帮帮团”栏目向律师求助,咨询在自己生病的情况下,丈夫想要离婚怎么办?

律师解读:

浙江南林律师事务所

唐欢律师

刘茵的问题关系到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其实这不仅是道德要求,也是法定义务。

也就是说,像张枫这样的有扶养能力的一方,对有残疾、患有重病、经济困难的配偶,必须主动承担起扶助供养的责任。

本案中,在妻子刘茵患病之前,夫妻双方感情和谐,但是妻子患病后,张枫试图通过与病重的妻子分居两年以达到离婚的目的,属于有目的性地逃避法定扶养义务的行为,法院一般情况下会驳回张枫的诉讼请求。

那如果张枫始终拒绝承担该责任,刘茵应该怎么办?

首先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婚姻一方有扶养能力,却拒绝履行扶养义务,患有重病、经济困难的配偶可以去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决其配偶履行扶养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对遗弃罪作出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也就是说,如果张枫拒绝履行扶养义务,情节严重的或构成遗弃罪。

其次,是在离婚的情况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法院判决。

离婚时的经济帮助不以困难一方无过错为条件。这里的生活困难,是指其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例如刘茵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可以认定为生活困难。这时,张枫可以用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刘茵进行帮助,具体而言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所有权。

如果法院判决给予的帮助,仍然无法解决刘茵生活困难问题的,则可以向当地民政部门申请救助。

夫妻一方患病,另一方应负扶养义务

来源:宜兴市人民法院转自:江苏高院特别提示:凡本号注明“来源”或“转自”的作品均转载自媒体,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所分享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仅供读者学习参考,不代表本号观点。


夫妻一方患病,另一方应负扶养义务


都说夫妻之间应该“相濡以沫”,一旦遇到疾病困苦,两个人更应相互扶持、携手应对。近日,宜兴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夫妻之间扶养纠纷案件,并依法判决丈夫承担妻子的扶养费每月2000元。

周红与丈夫李军于2013年相识相恋,并于2015年底登记结婚。周红在2014年底怀孕,然而,在怀孕过程中却被查出肾功能异常,无奈只能进行流产。婚后,周红病情不断加重,被医院诊断为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在此过程中,夫妻两人的感情也逐渐褪去,自2018年2月开始分居,李军离家外出工作。

2018年3月,李军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周红离婚,但被法院判决不准离婚。3月底,周红又将李军告上法庭。周红认为,自己是在怀孕时查出孕高症、血糖肌酐升高这才导致的肾炎、肾衰竭,归根到底是因为生小孩才得的病,而自己生病后李军作为丈夫不但不帮着看病,给予精神温暖,竟还提出离婚,实在令人寒心。“我现在不能工作,每天自己在家进行腹部透析,每月要花3000多元。”周红向法官诉说自己的困难处境,希望法律能帮助自己,让丈夫李军自2018年3月起每月支付负担扶养费4000元,直至自己痊愈。

面对妻子的指责,丈夫李军也有自己的说法。李军表示,周红患有的是先天性肾脏疾病,并不是怀孕引起的。婚后,他也带着周红到处求医,先后花费60000多元,到现在还欠着亲戚朋友10000多没有还完。后来两人发生矛盾,周红住到了娘家和朋友家,他也曾多次要求周红回家,但都被周红拒绝推脱。李军表示,他已经身心疲惫,对这段婚姻不抱希望,并且目前没有工作在家休养,没有经济能力负担其他费用,请求法庭驳回周红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周红与李军系夫妻,周红因患肾衰竭需医治、且目前没有工作和收入来源,作为配偶方的李军有义务尽扶养义务。参照李军原先工作的薪酬标准,法院最终判决李军自2018年3月起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每月支付周红扶养费2000元。(文中当事人均系化名)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所谓“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在生活上互相照应、在经济上互相供养、在精神上互为支柱。

本案中,周红患有慢性肾功能衰竭等疾病,并需要持续治疗;而李军虽称自己已经离职,但其作为健康人,具有完全的劳动能力,其应当承担扶养配偶的义务。现李军未对周红看病治疗承担相应的义务,故李军应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周红支付相应的扶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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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01月11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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