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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0/婚前一方买房 婚后还能住政府公租房吗(婚前一方买房 婚后还能住政府公租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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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6-02 19: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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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南通律师编辑整理,多位从业16年以上的律师,也非常认可此文的回答,大家可以参考一下,如有不妥欢迎指正。

文章目录:

案说民法典 | “居住权”入典,买房、卖房、租房要注意啦

案说民法典 | “居住权”入典,买房、卖房、租房要注意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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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土重迁”的传统观念让国人对房子一直有一种莫名的执着,住有所居、居有所安也因此成为很多人一生的追求。


在刚诞生的《民法典》中,提到了一个新名词:居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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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什么是居住权?私自居住他人房屋长达十余年是否就拥有居住权了呢?


最新入法的“居住权”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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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居住权?


居住权起源于罗马婚姻家庭关系中。罗马法的继承制度是嫡长子继承制,因此罗马人常通过遗嘱继承的方式为没有继承权的子女、无独立财产的老年配偶、被解放的奴隶等在房屋上设置居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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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对居住权作了定义:“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也就是说,居住权人可以和“房东”通过书面合同的方式约定在房屋不过户给自己的情况下对该房屋合法“占有、使用”。


哪些场景适用“居住权”?


日常生活中,婚姻、继承、公租房、以房养老等都有可能适用居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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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

居住权的设立,使婚前财产房本加名字的问题有了新的选择,同时对于暂无居所的离婚一方也可通过特定期限居住权的设立为其保障住房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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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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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居


父母出资为子女买房,房子登记在子女名下,此时可以通过无偿约定居住权的方式保障父母住房需求及出资后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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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


老人如果立遗嘱将个人房产留给子女,又担心配偶的养老居所问题,就可以在房产上为其设立居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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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权的设立、内容与消灭:


a.居住权并非长期居住就能获得“居住权”。像之前深圳“遗忘28年的房子”的新闻事件中,只要房屋所有权人未主动与住户设立“居住权”,即便陌生住户私自住了十多年也不等于获得了居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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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居住权应当通过书面合同或遗嘱方式设立,并向登记机构进行登记设立。居住权原则上是无偿设立,但是双方也可约定有偿。除此之外,双方可以约定居住的期限、条件和要求等,居住权一般具有长期性,双方约定5年、10年、终生,均可。如果约定终生有效,那么直至居住权人去世居住权才消灭。也就是说,在约定的居住权期间届满或居住权人死亡时,居住权即消灭,但是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以房养老


老年人可以将房屋以相对较低的价格出售给金融机构或其他投资人,并约定在其有生之年享有对房屋的居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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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权的限制:


居住权不得转让和继承,并且房屋若设立了居住权,其自由处置也受到限制。如果购买的房屋已经被登记了居住权,购房者无法入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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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权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需要留心的是,日后承租住宅、购买住宅,尤其是购买二手房时,还需要注意查询相关房屋是否已登记了居住权。如果房屋已被设立了居住权,承租人要看居住权合同或者遗嘱中是否同意在特定时段对外出租,而购房者则需要考虑到居住权存续期间内自己无法占有、使用该房屋的问题。



来源 |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文字:阮彦宁

图片来源于网络

责任编辑 | 张巧雨

声明|转载请注明来自“上海高院”

婚前买PK婚后买,你的房子到底属于谁

婚前买PK婚后买,你的房子到底属于谁


这个话题,聊的人多,但是多数依然不明白。


我们之所以愿意了解更多,不是为了伤害别人,而是为了更好的保护自己。


所以,弄明白所谓的婚前婚后财产归属问题,才能让我们更理性的享受家庭生活。


今天,我们就来详细的解读一下,不同时间、不同人出资买的房分割时到底属于谁。


本文关键词:


婚前房产的归属

婚后房产的归属

特殊房产的归属


注意:以下归属判定大多是司法实践中得来普遍结果汇总,也不排除生活中出现新的情况存在。所以当需要进行财产分割时,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结合最新的法律法规,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

婚前商品房自己名下


在严格的法律意义上,我们对于人生都定义了很多阶段,比如成年和未成年,比如婚前和婚后。


这个时候,房产的归属权就要结合购买节点,以及后续的出资情况来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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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意味着,房屋的最终归属不仅与何人出钱买房有关,还和房产证署谁的名字有关。


房屋补偿款=夫妻共同支付款项(含本息)÷(房屋购买价+全部应付利息)×房屋评估现值(或夫妻认可房屋现值)×50%。


比如,婚前买房登记了伴侣的名字,虽然是你出的钱,但是房子一般属于登记方的个人财产。


如果是特殊情况,比如你本身不具备购房条件,却是以对方的名义买房,一般是按照共同财产分割。


2.

父母出钱子女买房


这个情况,目前也很普遍。


因为现在的年轻人由于经济基础有限,大多数人的首套房是父母出资购买的,要么是一方父母出资,要么就是双方父母共同出资,就算付不了全款,父母也会尽自己所能。


这种情况,则一般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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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有一种情况,父母出首付,将房子登记在自己子女另一半的名下,这个则是算做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父母明确表示过将房子赠与登记姓名的一方,那就是对方的个人财产。


房产证登记夫妻双方姓名,则认定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如果有约定则按照约定内容来处理。


3.

婚后商品房


婚后买房目前也很普遍,逐渐的成为一种趋势。


双方把钱归拢到一起,小家庭用来居住或者投资的均有,情况主要根据资金来源为基础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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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如果房屋登记在双方或者对方名下,就属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其实相当于出钱方对另一方的赠与。

4.

婚后父母出资商品房


即使结婚了,父母在子女购房是也会提供或多或少的助力,当然归属权也就与婚前提供助力有所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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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父母出资的话,落在夫妻双方一人名下的情况比较常见,在司法处理时争议比较多,不确定性强。


但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这种情况在实践中多按照夫妻共同财产来处理,若是将房子登记在双方名下的话,则会好判定的多。


其实,到这里我们可以简单的做一下归类:


1,无论是婚前婚后,只有自己个人出资或自己父母出资(婚后需全款),并登记自己的名字,房屋才算自己的个人财产。


2. 无论婚前婚后,无论哪一方出资买房,只要房产证登记了夫妻双方的姓名,就算做共同财产。


5.

特殊产权房屋分割


1,小产权房


这类房产由于没有产权,所以通常已经被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不予处理,行政程序合法之后可以再做处理。


但如果长期存在且未受到行政处罚的房屋,在法院判决时可以进行处理,但这不意味这承认小产权房的合法性。


2,公房承租权


公房承租人仅有房屋的使用权,不享有房屋的产权。因此,在离婚时,法院只会判决使用权的归属,不涉及房屋的产权问题。


有协议的按照协议执行,一般会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


男女在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照顾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一方;照顾无过错一方;参考公租房产权人(单位)的意见,决定判给男方或女方。


3,政策性住房(经适房)


两限房和限售期内的经适房的分割分为两种情况。


一种是婚前由一方申请,并以个人财产支付房款,在婚后取得房产证,这种情况认定为个人财产。


另一种是婚后以夫妻名义申请,以共同财产支付房款,在离婚后取得房产证,这种情况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4,服务前提条件房产


通常指的是与用人单位约定服务条件取得的房产。


比如很多高校教授或者城市人才引进所对口提供的房子,夫妻一方在婚后获得这种房产,一般视为共同财产。


但如果在离婚时服务条件还尚未实现的,一般判归服务条件方,分割时考虑服务期还剩多少时间、夫妻共同生活了多长时间,可以适当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5,拆迁安置房


一般根据拆迁安置前房产的产权进行处理,婚内取得的优惠购房利益属个人财产。


离婚时优惠购房权价值折算可考虑优惠取得的房产性质、能否上市交易、能否取得产权证等因素,参考市场价格与优惠价格的差价乘与优惠面积来确定。


6,军产房


一般指由部队提供用地,开发商出资建造的房子。


这种房产不可参照商品房来估价,且在分割时一般只能处理房屋的使用权和居住权。


在离婚时,作为军人配偶无权主张居住权,但能要求对方给予经济帮助,且在分配和补偿时可以考虑房屋所带来的实际价值。

“白头偕老”是否会成为美好理想:司法关于婚前房产归属的规定

“白头偕老”是否会成为美好理想:司法关于婚前房产归属的规定

婚姻财产的分割一直以来被人津津乐道,“司法解释三”关于婚姻家庭中财产关系的界说,既不是完全出于某种不具有现实基础的理念,希望凭空创设一种婚姻家庭特别是夫妻财产关系的新模式,也不是完全出于某种技术主义的态度,单纯为了方便法院审理相关案件,而是现实生活中的夫妻们,早已在个人自主行为中,为彼此之间的财产关系立下了“潜规则”,“司法解释三”只是加以认可而已。

表面上看,“司法解释三”明确了婚前房产归购房一方所有,无论男方还是女方,谁付首付款并写入房产证就归谁,使夫妻离婚时对房产归属无可争夺。其实,在现实生活中,许多男女青年在商量婚事的时候,就已经把未来离婚时可能发生的婚房归属问题先行解决了。按照现在的习俗,婚房主要由男方出资,但在婚嫁上占据主导地位的女青年,往往直接将自己的名字写上房产证,以此作为办理结婚登记、明确法定关系的先决条件。也就是说,不管“司法解释三”如何规定,工于心计的现代都市女性早就安排好自己离婚时的“财产保全”,男方只要同意女方名字写上房产证,等于已将一半婚房形同“聘礼”,“赠与”女方。在这一点上,即使国家有意以“司法解释三”来规范婚姻诉讼中两造的财产关系,也已经不能视为“创设”某种婚姻财产关系,而只能视为对这种“潜规则”的“再明确”――这种“再明确”不是通过法律来认可一方可以无条件地获得另一方婚前出资购买的婚房,而是提醒在购买婚房时没有出资的一方,如果她或他在婚嫁市场上有足够的“议价能力”,不要忘记“胁迫”对方把自己的名字写上房产证。所以,任何熟悉中国特色人情世故的人都会期待,未来夫妻离婚时,涉房诉讼将会大大减少,只不过这并非因为法律规定清楚之后大家无可争讼,而是“司法解释三”将婚姻双方为财产所发生的交涉,在时间上,从离婚阶段提前到了婚前阶段;在形式上,将离婚博弈转变成了婚前议价。除此之外,对中国现实存在的婚姻财产关系及其调整没有任何实质性的贡献。


既然没有实质性的贡献,最高法院为什么还乐于如此大动干戈?其实,我们只要仔细分析一下就不难发现,离婚争讼的时间提前不是毫无社会意义和技术优势的。一般情况下,在离婚诉讼中,男女双方往往处于负面情感状态,剑拔弩张,容易发生冲突,而在谈婚论嫁之时,双方则往往处于正面情感之中,温情脉脉,容易彼此迁就。虽然讨论的同样是财产性话题,但在不同心理氛围下,场面完全不一样,预期更是不同。尤为关键的是,离婚博弈是法院的头痛,婚前议价只是双方家长的苦恼。如果按照理性人的假设,最高法院的法官们不选择让家长苦恼,而选择让自己头痛,那才真的无法理解了。所以,如果说在“司法解释三”中最高法院表现出一定的技术主义倾向,那应该说,这不仅是为了方便法官判案,而且是为了减少法官出场次数,为法院减负。公权力自利逻辑的带来不小的后果。

“司法解释三”关于婚前房产归属的规定,尤其遭到女性及其家长的反对,被认为偏袒男性,因为在中国的婚姻家庭缔造过程中,提供婚后住房从来就是男方(更现实地说是男方家长)的责任。对于这种责任,不能仅仅做狭义理解,婚后住房不是单纯的“栖居之所”,而是既作为小夫妻确保婚后生活水平的财产托底,也是维护小家庭持续存在的财产抵押。面对房价高企,今天中国男女青年结婚时仍然坚持要买房,而不愿意租房,这自有他们的道理。我们不能简单认为年轻人喜欢不切实际地相互攀比,相反,应该认识到他们的选择过于切合实际:没有共同的房产,婚姻家庭的维持就少了很大一块共同的物质基础,如同孩子作为爱情的结晶,维系着许多同床异梦的夫妻,房产作为“婚姻抵押”也让许多夫妻――特别是出资购买房产,又不愿意被分掉一半的一方――不敢随便提出离婚,这就是婚前房产作为婚姻抵押的意义。

所以,当“司法解释三”规定婚房作为出资一方的财产时,实际上就把作为婚姻抵押物的房产,从完整的“产权”降格为“使用权”:只要婚姻存续,未曾出资的一方可以同等使用,但它不再是婚姻家庭这个共同体的抵押物,而成为一方提供给另一方共享的使用权,这种使用权因为可以随时收回,所以不具有任何稳定性,它是动产,而不是不动产,就稳定性而言,婚姻建立在动产还是不动产的基础上,结局可能完全不同。现在许多女性提出,婚房归出资的男方所有,意味着妻子不再是房东,而只是房客,必须随时准备好“净身出户”。此言一出,好像几十年的女性解放“一夜回到解放前”。

对此,赞同“司法解释三”的人士认为,既然财产抵押维护的是双方共同婚姻,为什么非得男方一方单独出资承担婚房成本?难道维护婚姻就没有女方的责任吗?这里涉及到婚姻家庭的另外一种生活逻辑。即便不说古来如此,至少在今天的中国,“郎才(财)女貌”仍是主导的婚恋模式。热播不止的江苏卫视相亲节目“非诚勿扰”,在男女嘉宾的彼此选择上,虽然几经波折,最后回归的仍然是这一古老的婚恋格局,女性个个如花似玉,男性则几无例外地事业风生水起,就是一个明证。婚恋模式不变的背后是生活逻辑的不变:只要女性仍然以生理性的美貌为最大的婚配资源,男性以社会性的才智或财产为最大婚配资源,那么男女两性在婚姻关系及其存续中的地位就是完全不同的。概括地说,女性的生理性资源是非积累的,在缔结婚姻阶段往往处于巅峰状态,尔后随着青春的消逝而流失;男性的社会型资源则相反,属于积累性的资源,在缔结婚姻阶段往往处于谷底,但随着男性走向成功而数量增多,价值增长。男女双方在婚姻资源掌握上不同起点和反向变化的趋势,既是缔结婚姻时的难题,也是维持婚姻的难题,不过,前者首先是对男性的难题,后者主要是对女性的难题。


为了突破婚恋的困境,社会创造出一种平衡男女双方婚姻资源的制度性安排,那就是让男方在缔结婚姻之前,为新家庭提供更多的物质保障,来弥补婚姻起始阶段相对女方的资源不足,所谓“聘礼”由此而来。更重要的是,相对女方对新家庭的贡献“嫁妆”而言,“聘礼”更多地采取了诸如住房甚至土地的形式。从人类学的角度来看,“嫁妆”不但数量上有限,而且往往具有“易耗品”的特征,象征着女方生理性资源随时间的耗损,而“聘礼”不但必须数量上超过女方的嫁妆,而且往往具有“不动产”的特征,象征着男方资源随时间的增值。现在的问题是,男方的资源包括内在的“才”和外在的“财”及其全部增值,如何在女方资源耗损之后,还能为女方所分享,而不至于让女性在婚姻生活中由于资源耗尽而被遗弃,因此成为婚姻制度设计中财产安排的机关所在。

“白头偕老”的中国婚姻理想反映了夫妻双方的意愿,但不可能单靠夫妻双方,更不能单靠妻子一方的努力便可以实现,制度的保障必不可少。这一生活的逻辑体现在习俗上,就是由男方提供婚房等“不动产”,体现在法律上,就是规定带入婚姻的婚房等不动产在婚后属于共同财产。所有这些规定有其内在的道理,目的都是通过以男方增值的资源补足女方耗损的资源,来维护婚姻的稳定,协调夫妻关系,实现性别公平。从这一点上说,“司法解释三”回避谁买婚房的实质性问题,采用含糊其词的“一方购买”的说法,好像购买婚房完全是一件由当事人自己处置的私事,其实反映出来的却是无视生活逻辑的态度。貌似公允之下,是刻意粉饰男女双方在婚姻关系中永远不可能达到的“无性别平等状态”。如果说,“司法解释三”有关婚房的规定生效之后,女性也开始独自出资购买婚房,这也并不意味着女性以后也可以拥有能增值的资源,而是意味着结婚时,本来就比男性拥有更多的婚姻资源的女性,现在反倒需要为起始资源不足的男性“奉献”更多的婚姻资源。这样的情形要是真的大面积出现,那么起到的作用显然不是缩小而是扩大了现已存在的性别不平等。

最后,我们摘录一则中国古代关于婚姻家庭的寓言作为结束语,让先贤的智慧来指引我们更好地处理婚姻中可能发生的危机。

人有为人妻者。人告其父母曰:“嫁不必生也,衣器之物,可外藏之,以备不生。”父母以为然,于是令其女常外藏,姑公知之曰:“为我妇而有外心,不可畜。”因出之。


妇之父母,以谓为己谋者以为忠,终身善待之,亦不知其所以然也。(《吕氏春秋・遇合》)


一切本意不想离散他人夫妻,却因为殷勤建议别人早做离婚准备,而真的导致劳燕分飞的人士,都可以从中获得启发。尽管离婚确实越来越成为正常现象,但“白头偕老”仍然是中国人的理想追求。立法需要在理想与现实之间保持平衡,而不是加剧失衡。

“白头偕老”是否会成为美好理想:司法关于婚前房产归属的规定


婚姻法上诉方财产冻结(婚姻财产冻结如何处理)

根据婚姻法第十条,婚姻法第十条规定

婚姻法 共同共有 考虑出资,共同共有 出资比例

1/新婚姻法规定婚后用一方公积金买的房子算共同财产么

保定结婚是都该准备些什么,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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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3年08月30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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