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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股权代持纠纷是实践中最为普遍,最具争议,疑难问题又特别多的一类案件。股权代持是指实际投资人以他人的姓名或名称记载于公司的相关法律文件,对外显示为他人投资而将自己实际投资者身份隐匿起来的一种投资方式。在实务中,隐名股东通过与显明股东签订的股权代持协议来确定对双方实际的投资关系予以明确,当双方未签订股权代持协议时,也可以通过实际出资同时具有出资行为,以及实际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或者享有股东权益的事实来判断股权代持事实的存在。
在实践中股权代持,与民间借贷,委托投资关系容易产生混淆。认定为民间借贷主要有以下两个要件第一是借款的合意,特征主要表现为1:涉及还本付息,而非融资问题。2:双方的借贷金额往往是固定利益,不存在投资风险等问题,3:一般不涉及第三方的履行。第二个要件是存在实际的交付款项行为。委托投资关系中的委托投资是股权代持的一个环节,若隐名股东的出资行为不合法,即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其委托显名股东出资并持股的行为只能被认定为委托投资而非股权代持。
首先,我们来讲讲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代持协议的效力,一般来说,违反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的代持不会导致协议无效,典型的如公务员作为隐名股东的代持纠纷,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股权代持一般无效,如为规避银行业,保险业股东资格和股权比例等要求的效力性强制规定的股权代持行为一般是无效的。
上市公司的股权代持在法律和司法解释暂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上市公司股东信息披露不实会影响证券监管部门对内幕交易,关联交易的审查,高管人员任职回避等证券市场基本监管要求,因此上市公司的股权必须清晰。
那么当隐名股东想显名需要具备怎样的条件呢?
1:隐名股东系实际出资人
2:代持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显名主张不违反代持协议的约定
3:该显名主张经目标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以上的同意或者其他股东明知代持行为但没有提出异议的
4:属于外籍隐名股东的需要在诉讼期间征得外商投资审批机关的同意
只要满足上面的条件的隐名股东可以发起股东资格确认之诉。
最后总结一下,企业的隐名股东基于自己不同的考虑,总会找自己信任的人做股东,但是人往往就是这样,自己最信任的人真实面目是怎样的,在巨大的利益面前人性能不能经受住考验,股东代持协议确实是很好的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各自的边界,在我们相信朋友的同时也要做好必要的法律文件的签署。
百亿私募鸣石投资控制权之争再起波澜!10月13日晚间,事件当事人之一的鸣石投资创始人袁宇发布《告全体员工书》,称此前鸣石投资公众号发布的《说明》为不实信息。袁宇表示,他才是鸣石的实际控制人。
此前,上海鸣石投资发布声明称,鸣石投资自成立以来一直是由持股超50%的单一大股东李硕控制,股权结构稳定清晰,从未发生过变化。鉴于袁宇在策略技术部管理过程中,出现了不利于公司长久发展的举措。根据公司管理制度,公司董事会决定暂停袁宇策略技术部负责人的职务。
但这份《告全体员工书》曝光了袁宇和李硕签订的代持协议。根据协议,2017年1月16日,松盟投资作为甲方和乙方李硕经友好协商,就代为持股事宜达成协议。松盟投资自愿委托李硕作为自己对鸣石投资人民币500万元出资(该等出资占鸣石公司注册资本的50%)的名义持有人,并代为行使相关股东权利。
事件发生后,有媒体报道称鸣石投资将面临清盘、牌照注销风险。针对此事,蓝鲸财经记者专访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钟建,他表示,鸣石投资2014年申请牌照时顶多算是隐名控股违规,2017年李硕才和袁宇签署代持协议,前者通过上海松盟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代持鸣石50%的股权。因此鸣石投资在申请私募牌照时,不存在股权代持的违规行为。
公开资料显示,鸣石资产2010年注册成立,注册时股东有李硕无袁宇。2014年底,鸣石资产取得私募基金管理人资质,而袁宇和李硕的股权代持协议签署于2017年。据记者查询资料,袁宇或为美籍身份,在申请私募基金牌照时多有不便,很大程度上因为此原因,将好友李硕推至前台。
关于代持的行政监管风险方面,钟建律师表示,《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于2021年1月8日公布实施,规定要求代持问题一年内也即2022年1月7日完成整改即可。整改前,钟建律师认为鸣石并不会因为代持而被行政处罚。但是,因为整改要涉及管理人控股股东变更登记,属于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变更登记,需要在基金业协会做重大事项变更登记备案,如果提交变更登记备案材料时,不能把代持争议在民事层面解决,那么基协层面的变更登记很难完成,如此在整改期满后,如解释说明得不到证监会认可,就可能面临行政处罚。但从保护投资者考虑,应该不至于太重。
“另外,民事风险主要包括袁宇、李硕之间的代持争议,鸣石与基金持有人之间的资管争议风险,鸣石和相关方的商务合作争议风险。代持争议关键看协议效力,袁宇能否快速拿到胜诉判决全面控制鸣石资产。”
“资管争议风险层面,则主要涉及基金持有人是否会挤兑式赎回。规模巨大情况下,会形成相关股票踩踏砸盘现象,进一步加大亏损。另外,还需考量持有人是否会以代持信息未披露为由而要求鸣石担责。”钟建律师表示。
最后,钟律师补充道,“股权代持以及背后可能涉及的控制权之争,争议双方掌握不好火候还是有可能涉及刑事风险的,毕竟资管行业是个强监管行业,夫妻师徒、密友反目才是最可怕的,这个才是自杀式互撕。”
根据官网介绍,鸣石由袁宇教授和Robert Stambaugh教授共同创立于2010年12月,是一家老牌的量化私募公司。目前鸣石全球共有100多名员工。其中,资产规模超百亿人民币。袁宇在北美量化圈小有名气,他在宾夕法尼亚大学沃顿商学院获得金融学博士学位。Stambaugh教授目前在沃顿商学院担任米勒·安德森和谢勒德(Miller Anderson&Sherrerd)金融学教授。袁宇教授师从Stambaugh教授,两人共同将学术研究成果运用于投资领域,合作创立了鸣石。
本文源自蓝鲸财经
随着我国经济高速发展,政府“放、管、服”改革,市场经济繁荣,大量的公司涌现,除常规的公司出资外,还有一种特殊的情形因其隐秘性、灵活性的特点,越来越多的投资者选择这种变通的方式进行投资,那就是“股权代持”。
笔者在办案实践中,碰到大量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不一致的现象。例如实际投资人要求恢复股东资格,名义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代持股人死亡后继承,代持股权被法院执行等等。
故,笔者结合实务工作,现就“股权代持”存在什么样的风险?应当如何防范?特撰写此文以供探讨。
一、股权代持的风险
1、名义股东并非股权的实际所有人,但在法律上登记在名义股东名下的股权视为名义股东的财产。
故有以下风险:①名义股东股恶意损害实际股东的权利,比如擅自出让股权或者滥用表决权;②名义股东因自身原因导致诉讼而被法院冻结保全或者执行名下的代持股份;③名义股东身亡时,则其名下的股权将被视为其个人财产涉及继承的相关法律纠纷。
2、《公司法司法解释(三)》虽然明确了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权代持协议的合法地位。但有诸多的限制性条件。
故有以下风险:①代持股协议必须合法有效。实务中大量的代持股是为了规避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而出现,如关于国家公职人员禁止投资或入股的规定、外商投资准入的规定、国家部委管理性规定、《公司法》股东人数限制的规定等情形以及规避股权激励、资产隔离、关联交易、竞业限制等限制。如果是为规避这些法律所禁止的情形而发生的股权代持,本身协议是无效的。
②基于合同相对性原则。实际股东只能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而不能直接向公司主张权利。仅能依照协议保护实际股东的投资权益。
二、股权代持的防范建议
1、实际股东的风险防范建议
①签署合法、完整、明确的书面股权代持协议
首先,发生代持股的目的不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规定,以及没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且没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其次,内容一定要明确而具体,要明确实际股东与名义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委托范围及违约责任等。最后,要保留好出资的凭证。
②股权代持协议告知其他股东或者公司的利害关系人
个人与公司或者公司其他股东之间代持的,争取与其他股东及公司签订书面协议并且要求公司出具出资证明与股东签订投资协议等。要明确各方对股权代持的知情并予以同意,同时准予股东“转正”的权利。
③股权质押
在办理股权代持的同时,可以办理股权质押,将名义股东代持的股份向实际股东办理质押登记。
④参与公司经营管理
尽可能地积极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甚至表决,用实际行动来证明自己可以实际行使股东权利。
⑤双方亲属出具书面声明
实际股东及名义股东的双方配偶出具认可股权代持的书面声明,以防婚变或者死亡要求分割代持股权的风险。
2、名义股东的风险防范建议
①签署合法、完整、明确的书面股权代持协议
书面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特别是委托事项和范围明确,尤其是表决权的权限要明确而具体。
②实缴注册资本金
要求实际出资人务必要将资金出资到位,不要认缴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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