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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导言
“天可度,地可量,唯有人心不可防”,世上有赤城忠义之辈,自然也有阴险狡诈的小人。为达此目的,甚至妄图通过钻法律的空子谋取不义之财。
众所周知,偿还合法债款是人之道德所趋,也是法律规范所指。然而,倘若明明有偿还能力的债务人,为了逃脱还款,故意将名下钱款通过协议转让至自己离婚的妻子名下,导致自己账户空空如也,让法院无法对个人钱财予以强制执行。此时法律该如何维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呢?
案例
方先生与林某因生意往来相识,二人随后结为好友。在2019年,因公司资金周转不灵,林某向方先生开口借900万度过公司难关。二人在借款之时签署好约定协议,林某承诺在一年后偿还方先生本金以及利息。
借助方先生提供资金,林某的公司很快运转起来。一年的约定期限到期后,林某迟迟未按照约定偿还借款,方先生屡屡催促都作无用功。无奈之下,他只得将林某告上法庭。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公司为林某个人婚前财产,尤其一人所独立持有支配,在拿到资金之后,林某将其用于公司投资生产。此欠款应为个人债务,由他独自承担。法院判决林某应偿还方先生900万本金以及相应的利息。然而,直到超出法定期限,林某依旧不为所动。2021年4月2日,方先生气愤之余来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林某名下财产。
然而,就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发现林某名下并无任何可执行的钱财。原来在二人因偿还债务一事在法庭审理之际,林某便与自己的妻子李女士协议离婚了。在离婚约定中,他明确表示自愿将名下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全部转让给李某,并已经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
对此,方先生于2021年4月26日向法院提出撤销林某转让给李女士公司股份的约定行为。
法律分析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此案债务人的范围。我国法律规定夫妻个人债务的范围中明确表示: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从事经营活动所负债务为个人债务。
公司为林某婚前持有的,其关系归属不因其婚姻关系的变动而改变,是他在婚后可以独立支配的个人财产。因维护公司运营,林某向方先生筹集资金,应属于他个人债务,而非夫妻共同债务。即便林某将其所赚的钱财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也属于个人自愿处分行为,对他为单独债务人没有产生实质性的影响。
同时,我国《民法典》第538条规定:债务人以无偿转让方式无偿处理个人名下的财产权益,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导致债权人因其难以实现债权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而被撤销的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在本案中,身为债权人的方先生与林某的钱款出借合同约定符合法律规范,属于正当的借款协议,其合法利益应当受到保护。
在期限将至之日,经催促林某无效后,方先生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而此前林某便以离婚约定协议将自己名下的公司股份无偿交给妻子李女士,这无疑让法院的执行难以继续,同时也对方先生实现自己债权造成阻碍,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
随后,《民法典》第541条对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时间也做出规定: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而自行为之日发生时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此项权利破灭。
在本案中,方先生于2021年4月2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随后被告知林某名下财产已被转移无法强制返还。在得知该行为已经阻碍了方先生债权的实现,在得知自己申请的撤销事由后,方先生于同月26日向法院提出了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时间。
综上所述,方先生申请撤销放某的行为合理合法,理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值得一提的是,倘若该债务属于夫妻二人共同偿还,即便离婚债权人仍然可以向男女双方主张还款。而一方将债款清偿过后,也能够向另外一方主张其承担相应的偿还责任。如果在离婚过程中夫妻二人恶意将钱款归于一方,同时约定将债权归于另一方时,债权人同样可以依靠行使撤销权来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结语
“画人画皮难画骨,知人知面不知心”,有人曾表示如今的世道变了,临到还钱之际,欠钱的人气焰嚣张,而借钱的人却小心翼翼,生怕对方反悔拖欠。
对于此,我们需要明白不能够对一拖再拖的欠款人始终抱有期望,而是在得知自己利益受损的一刻及时做好最坏的准备,寻求法律救济的途径。
在本案中,方先生在法律的帮助下最终拿到了属于自己的钱款,我们在此也要明白,因我们司法力量与当下中国复杂纷扰的案件数量并不相当,一般的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都有相应的诉讼时效。就如方先生行使撤销权有一年的规定期限,而五年后便归于破灭。
一般而言,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都是得知或应当得知自己利益受损的日期起算,我们需要在法律规定申诉的时间范围内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莫让道德缺失、违法犯罪者逍遥法外。
(《以案普法:离婚协议约定财产归一方,债权人该怎么办?》文中案例源自新闻报道/裁判文书,当事人系化名;图片皆(部分)为网图,与案无关;原创文章,请勿转载抄袭)
二零二三年公益普法第二百三十二期: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约定AA制,是否还应该对对方债务承担还款责任?
大家好,今天给大家分享的主题是:二零二三年公益普法第二百三十二期: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约定 AA制以后是否还应该对对方的债务承担还款责任?
案例分享:小王和小李婚后经过一段时间的相处,感情发生变化,双方约定婚内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实行 AA制。那么小王和小李将夫妻财产约定之后,那么是否还有需要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方所付的财产就需要负担还款责任了?法条依据根据民法点婚姻家庭边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
关于婚姻关系存续即言双方约定财产 AA制,属于夫妻约定财产。那么约定财产如果按外人第三人知道其财产约定事宜,那么其将借款给一方当事人的时候视为一方债务,无权向另一方主张。
那么对于并不知情的第三人应当如何应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约定财产制?实际上对不知情的第三人,我们也有一个规则,当夫妻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并非用于家庭日常生活的一些大额的个人借款的时候,也不能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来进行偿还。首先以夫妻共同财产来去偿还,排除一债务人夫妻之情,签字在场,事后确认都可以。
那么如果没有这样一些一系列的证据所证,那是不能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其实夫妻约定的财产只对外,有效约束夫妻双方,但是对外,对不争之情的第三人,以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一些生活,不超出日常生活所需的这样一些费用,是还是有夫妻双方共同负担,所以这个也需要大家知道和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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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常有夫妻约定将婚前房屋归另一方,比如男方婚前房归女方。
也有夫妻约定将婚后房屋归另一方,比如婚后两人买的房子,归女方所有。
该约定是否有效?
且看崔先生和冯女士案件
案例
崔先生与冯小姐于2015年喜结良缘,婚后育有一子。冯小姐一直在家当全职太太,精心照顾孩子和工作繁忙的丈夫,冯小姐因没有收入来源,时常担心要是哪一天丈夫变了心自己该怎么办。为了冯小姐想要的安全感,崔先生写了如下协议:
1、崔先生于2011年全款购买登记在崔先生名下的房屋归冯小姐所有,崔先生不再享有上述房屋的任何权利。
2、登记在崔先生、冯小姐名下于2017年购买的房屋归冯小姐所有,崔先生不再享有上述房屋的任何权利。
事后,上述两套房屋均没有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现崔先生和冯小姐果真要离婚,如果崔先生反悔,冯小姐能否顺利取得上述两处房屋的所有权?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崔先生婚前购买的房屋属于夫妻赠与性质,因未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房屋所有权未完成转移,崔先生现主张撤销赠与,冯小姐则不能取得所有权。
双方婚后购买的房屋,属于夫妻双方共同共有财产,根据民法典第1065条规定,婚后购买房屋归冯小姐所有。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律师说法
附: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答记者问:《总结审判实践经验凝聚社会各界智慧正确合法及时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关于“夫妻之间赠与房产也需要像普通人一样办理过户手续吗?没过户可以撤销赠与吗?”
答:夫妻在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约定将一方个人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但没有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后双方感情破裂起诉离婚,赠与房产的一方翻悔主张撤销赠与,另一方主张继续履行赠与合同,请求法院判令赠与房产一方办理过户手续。对此问题应当如何处理呢?
经反复研究论证后,我们认为,我国婚姻法规定了三种夫妻财产约定的模式,即分别所有、共同共有和部分共同共有,并不包括将一方所有财产约定为另一方所有的情形。将一方所有的财产约定为另一方所有,也就是夫妻之间的赠与行为,虽然双方达成了有效的协议,但因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依照物权法的规定,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而依照合同法关于赠与一节的规定,赠与房产的一方可以撤销赠与。
合同法对赠与问题进行了比较详尽的规定,如:“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婚姻家庭领域的协议常常涉及到财产权属的条款,对于此类协议的订立、生效、撤销、变更等并不排斥合同法的适用。在实际生活中,赠与往往发生在具有亲密关系或者血缘关系的人之间,合同法对赠与问题的规定并没有指明夫妻关系除外。一方赠与另一方不动产,在没有办理过户手续之前,依照合同法的规定,是完全可以撤销的,这与婚姻法的规定并不矛盾。我国采取的是不动产法定登记制度,无论基于何种原因发生的权属变动均需经登记才产生效力。
2019年江苏高院民一庭印发《家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婚姻家庭部分)》第29条:如何区分夫妻财产制契约与夫妻财产赠与约定,其效力应当如何认定?
夫妻财产制契约是夫妻双方在《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的三种夫妻财产制形态,即分别财产制、一般共同制和限定共同制中进行选择的约定,对夫妻财产关系产生一般性、普遍性的约束力,其效力一般及于夫妻财产的全部。
夫妻财产赠与约定是夫妻双方对于个别财产的单独处分,具有一次性、个别化的特点,其效力不及于其他未经特殊处分的财产。前者的目的在于排除法定财产制的适用,后者的目的在于改变一项特定财产的权利归属,并不涉及财产制的选择。夫妻双方订立的夫妻财产制契约对夫妻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撤销。夫妻一方在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约定将个人所有的不动产赠与夫妻另一方或者约定为按份共有、共同共有的,属于夫妻财产赠与约定,赠与人在赠与不动产物权办理转移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夫妻另一方主张履行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夫妻财产?婚姻法2020年新规定夫妻财产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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