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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0/婚前基金 婚后收益(婚前基金 婚后收益怎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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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6-02 18:1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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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内江律师编辑整理,多位从业14年以上的律师,也非常认可此文的回答,大家可以参考一下,如有不妥欢迎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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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买基金,离婚了怎么分?

文 望京博格 (转载请注明出处)

婚前买基金,离婚了怎么分?

最近老吃瓜了,但是跟咱们投资也没啥关系!今天家里面领导突然问了我一个问题:
“王力宏同学婚前购买1亿元基金,结婚之后市场大涨,基金盈利1亿元;请问这个部分盈利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呢?李靓蕾是否享有部分基金投资盈利?”

直接把我给问懵逼了,咱们擅长基金投资,但是不擅长婚姻法啊!同样引出来另外一个问题:
“婚前买的股票,婚后赚了十倍这个怎么分呢?”

然后有网友提供一个参考资料:

婚前买基金,离婚了怎么分?


看了之后按照望京博格的理解(法院才能给最终解释)如下:

一、婚前买的基金
(1)婚前买的基金,如果婚姻期间没有赎回,离婚的时候谁买的还是归谁,但是婚姻期间的基金分红归夫妻共同财产;

(2)婚前买的基金,如果婚姻期间赎回了,所有分红与盈利(包含基金分红与基金盈利,例如婚前买入100万基金,婚姻期间分红10万,赎回时候200万其中盈利100万,分红 盈利110万)都算夫妻共同财产了。

问题,如果婚前买100万基金,婚后亏钱了另外一方不承担亏损的。

二、婚前买的股票

(1)婚前买的股票,如果婚姻期间没有买卖,离婚的时候谁买的还是归谁,但是婚姻期间股票分红归夫妻共同财产;同样派发新增股票也夫妻共同财产,但是期间如果股票拆分(1股拆10股)这个就不好说了。

(2)婚前买的股票,如果婚姻期间卖出了,所有分红与盈利(包含股票分红与股票盈利,例如婚前买入100万股票,婚姻期间分红10万,赎回时候200万其中盈利100万,分红 盈利110万)都算夫妻共同财产了。

问题,如果婚前买100万股票,婚后亏钱了另外一方不承担亏损的。

PS:婚前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欢迎大家留言,说说自己的观点!

今天就聊这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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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买基金,离婚了怎么分?

婚前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收益,归谁所有?


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


婚前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收益,归谁所有?!


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夫妻财产不仅在数量上有了质的飞跃,而且在种类上也更加多样化。这使得人民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所要解决的夫妻共有财产分割问题越来越复杂。

离婚诉讼中,最易引起争议的是房产、艺术品、金融产品等投资性财产。由于股票、基金的财产价值一般由市场因素调整,交易时间、财产维护等往往需要付出较多的劳务与管理,这也给夫妻财产分割提出新问题。日前,针对不同类型的婚前个人财产婚后产生收益归谁的问题,本社记者结合案例采访了相关专家进行梳理解读。

婚前购房有无贷款收益分配不同


“房子是我的,而且是在结婚前就已经购买,现在离婚了,增值部分怎么就成了共同财产呢?”拿到法院判决书,王某还是心有不甘。

2010年9月2日,王某与张某登记结婚。婚前,王某自行按揭购买房屋一套,房屋的总金额为295082元。王某支付首付款59082元,余款236000元由中国工商银行提供20年按揭款,贷款期自2010年2月1日至2030年2月1日,贷款利息总计190628.61元。在婚后2010年9月10日至2016年5月10日,张某与王某共同还款102970.2元,其中利息部分为54011.44元,本金为48958.76元。

双方离婚后,张某起诉要求王某补偿其房屋折价款,诉讼中房屋经评估价值686000元。

那么,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还贷部分对应的房屋增值如何分割?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认为,婚姻存续期间共同偿还涉案房屋的按揭款和房屋增值部分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张某对房屋按揭款及增值部分有权要求分割。最终法院判决,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补偿张某房屋折价款72716元。

那么,婚前一方全款购买房屋,离婚后另一方有权分割房产吗?

2004年7月30日,李某与刘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买刘某位于北京市西城区房屋一套,并一次性将65万元购房款支付给刘某。8月15日,李某取得房屋产权证。

2009年10月1日,李某与赵某登记结婚。2013年9月,赵某起诉至西城区人民法院要求与李某离婚,并要求对李某名下西城区房产婚后产生的增值约720万元分割一半。

西城区法院判决驳回了赵某要求分割李某婚前房产在婚后产生增值的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5条明确,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针对此类离婚房产纠纷,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婚姻家事继承法专业律师段凤丽表示,根据《婚姻法》规定,一方婚前个人房产,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否则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前房产婚后产生的自然增值也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股票基金婚后增值是否投入劳动


婚前个人购买的股票、基金,婚后产生增值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郭某婚前开设一个账户炒股,结婚登记时账户市值21万元,婚后郭某一直关注股市行情,经常买进卖出,离婚时账面市值为365000元;冯某某婚前买了18万元基金,因基金净值状况不佳,婚后她一直未动基金,即属于“零操作”,离婚时基金账面市值201000元。

另外,郭某婚前持有某公司的股权,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郭某与美国某公司签订《股份置换协议》,由此取得美国某公司100多万股股票。后美国某公司宣布每一股普通股票新增两股,即郭某在该公司持有普通股300多万股。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郭某还定期购买彩票,因冯某某坚决反对,郭某用自己婚前积蓄购买,后彩票中奖100万元,扣除税金尚余80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郭某婚前炒股本金21万元,离婚时账面余额为365000元,其投资收益部分155000元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冯某某婚前购买基金18万元,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直原封未动,离婚时账面余额201000元,扣除本金后的21000元属于自然增值,仍应认定为冯某某的个人财产。

郭某婚前持有国内某公司的股权,这些股权系其婚前财产。但郭某转让股权的行为以及取得美国某公司股票的事实均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股票市值的变化并非完全取决于资本市场的波动,期间郭某进行了资本运作并经过审批机关的批准,其股票增值部分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针对郭某购买彩票所得80万元问题,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我国现行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双方在财产方面没有特殊的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彩票中奖所得属于一方的其他合法收入,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一审判决后郭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针对此案例,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杨晓林表示,婚前的股票、基金在离婚时是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司法实践中主要看婚后对于所持有的股票、基金是否投入了劳动。即婚后通过对婚前股票或基金的买入、卖出等操作,使股票、基金获得增值,此种情况下,股票和基金的增值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婚后对股票、基金“零操作”,而股票、基金发生自然增值,那就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

另外,段凤丽提醒,还有一种隐蔽的劳动需要注意,如果能够用证据证明这种隐蔽的劳动付出,即便婚后没有对婚前的股票或基金进行操作,获得了股票和基金的增值,也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那就要看,没有对股票或基金进行操作是否是当事人投入了劳动后决策的结果,如当事人天天看股市和基金市场,或当事人就是基金或者股票经理,根据自己研究的结果,认定婚前的股票和基金有较大的升值空间,决定不对婚前的股票和基金进行任何操作,此种情况下,股票和基金的增值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当然,相较于直接的买入、卖出,这种方式是非常隐蔽并且不容易取证证明。

“若当事人对婚前股票或基金没有投入任何劳动,比如该股票或基金一直由当事人的父亲运营,则该股票或基金的增值可能就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杨晓林说。

女方嫁妆婚后收益归谁所有


嫁闺女陪嫁妆,这似乎是中国几千年流传下来的婚嫁习俗,那么嫁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魏某与林某结婚时,魏某的父母送了一头母牛给她做嫁妆。婚后,二人因感情不和,决定离婚。在分割财产时,林某要求分割魏某的母牛及母牛所生的4头小牛。魏某认为,这头牛是父母给自己的嫁妆,结婚后也是自己一个人照顾母牛。母生的小牛也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与林某无关,不属于共同财产。那么,本案中的5头牛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呢?

对此,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曹晓静律师指出,《婚姻法解释(三)》第5条规定:“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孳息或增值收益,应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但另一方对孳息或增值收益有贡献的,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也就是说,如果母牛作为嫁妆是魏某父母赠与女儿的个人财产,而且结婚后林某对母牛的生产也没有什么贡献的话,母牛和小牛就都属于魏某的个人财产。

曹晓静表示,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的规定,这4头小牛属于母牛的自然孳息,也属于魏某的个人财产,应归魏某所有。另外,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原物归谁所有,孳息也应归谁所有。同样也可以得出这4头牛为魏某个人财产,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与林某分割。

她还提出,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婚姻法解释的规定,如果魏某可以提出证据证明在婚后自己一直悉心照顾母牛,对于4头小牛的出生有贡献,这4头小牛也有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专家表示,婚姻法规定,法定共同财产制、法定个人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三种夫妻财产形式,其中约定财产制优于法定财产制。当婚姻走向务实,夫妻之间开始重视权利与义务时,如果能够在婚前对财产关系作出预设,婚姻关系可能会更加牢固。

记者:汤瑜

以案释法:离婚诉讼中的公司股权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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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纳杰,北京海淀法院民事审判二庭(劳动争议审判庭)审判员

编者按:一方婚前持有的公司股权,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公司上市后通过资本公积金转增形成的股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应当予以分割。

以案释法:离婚诉讼中的公司股权分割

一、基本案情

以案释法:离婚诉讼中的公司股权分割

彭某与董某于2008年3月17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15年7月,彭某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董某离婚,后法院于2015年7月1日作出民事调解书,其中主文表述为:一、彭某与董某离婚。二、董某给付彭某公证费420元。庭审中,双方均认可在上述诉讼中,未就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进行主张,仅是处理了离婚。

2007年6月,北京某科技公司成立。董某持有该公司股数605000股,占总股本比例0.55%。2010年4月,该公司上市,发行价格为69元每股。2011年至2014年,该公司分四次通过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金。截止2015年8月,董某共持有该公司股数2681552股。庭审中,彭某主张董某持股数为4344384股,未向法院充分举证。彭某主张上述股票为夫妻共同财产。董某对上述主张不予认可,称该公司原始股份为其婚前持有,婚后该公司上市并经资本公积金转增并非其婚后的经营行为,上述股票属于其婚前财产的自然增值,故不同意进行分割。董某另表示即便分割,其仅同意给付对方相应股票,无力支付相应折价款。

二、案件焦点

一 、董某持有的北京某科技公司股份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二、如果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如何分割。

三、裁判要旨

以案释法:离婚诉讼中的公司股权分割

法院经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五条明确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投资收益以及主动增值部分为夫妻共同财产。投资收益即通过经营性投资行为所获取的相应收益。主动增值即该财产增值发生的原因系基于夫妻一方对该财产投入物资、劳动、管理等行为。

董某婚前持有北京某科技公司的股份605000股,后该公司在双方婚后进行上市并进行四次资本公积金转增,现董某共持有该公司股数为2681552股,董某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该公司股份2076552股应属于董某与彭某的夫妻共同财产。董某辩称上述股份的增加属于资本公积金转增,故为其婚前持有股份的自然增值。自然增值是指该财产增值的原因是通货膨胀或市场行情变化而致。而董某作为该公司股东,实际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该公司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上市并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之行为与董某投入的劳动、管理等经营行为密不可分,该财产的增值原因并非通货膨胀或市场行情变化,上述股权应属于董某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一种收益形式载体,故对董某上述主张不予采信。董某持有的北京某科技公司股份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予以分割。

关于分割方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五条规定,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庭审中,关于上述股份之分割方案,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故根据相应数量按比例进行分配, 判决董某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将其持有的北京某科技公司股份1038276股过户至彭某名下。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以案释法:离婚诉讼中的公司股权分割

四、法官后语

离婚诉讼中的股权分割问题涉及不同的法律关系,包括夫妻之间的共有财产分割关系,夫妻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等。从法律适用层面看,离婚中的股权分割既要适用《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还要适用《公司法》《证券法》的相关法律规定。最终股权分割的结果是在一系列矛盾中寻求利益平衡的结果。

一、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在婚后产生收益归属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五条明确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1.一般原则: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归属的认定,一般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投资收益是指通过经营性投资行为所获取的相应收益。这一原则既符合我国现行婚姻法所确认的夫妻共有财产制度,亦适应我国传统婚姻家庭理念和文化。

2.除外情形:即认定为个人财产。

(1)孳息。孳息的产生依附于原物,原物属于一方个人财产,其产生的孳息亦应当归个人所有。孳息一般分为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两种,其中依照物的自然性质而产生的收益物称之为天然孳息,依照法律规定产生的收益物称之为法定孳息。

(2)自然增值。增值根据发生原因的不同分为自然增值和主动增值。其中,夫妻一方财产在婚后产生的自然增值通常是因通货膨胀或市场行情的变化而产生,与夫妻双方或一方是否投入物资、劳动以及管理行为并无关联。主动增值则是指因夫妻双方或一方的投资、劳动、努力以及管理行为所产生的增值。

二、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资本公积金转增所形成的股份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之认定

如前所述,一方婚前取得的股权,婚后所获得的收益(包括现金分红、股份等各种形式)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应当予以分割。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董某婚后取得的股份系通过公司四次资本公积金转增获得,关于婚后获得的股份性质系本案的争议焦点。

股份公司的资本公积金,主要来源于股票发行的溢价收入、接受的赠与、资产增值、因合并而接受其他公司资产净额等。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应当视为一种股东权益收入形式,而这种权益收入形式与公司的经营、管理以及决策有着密切联系。董某作为公司股东,实际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该公司在彭某与董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上市并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之行为与董某投入的劳动、管理等经营行为密不可分,该财产的增值原因并非通货膨胀或市场行情变化,上述股份应属于董某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一种收益形式载体,故董某于婚后通过公司四次资本公积金转增所获得的股份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三、关于离婚诉讼中上市公司股份的分割方式

1.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由持有股票一方给付对方相应折价款。需要确定股票价值的,当事人对确定股票价值时间点可以协商一致,如无法达成一致的,可以法庭辩论终结日的股票价值为准。

2.如双方无法就分割方式达成一致,或按照股票价值分配有困难的,则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进行分配。因上市公司股份具有流通性和可分割性,故在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时,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数量比例直接进行分配。本案中,双方就争议的股份分割方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故法院依法根据相应数量按比例进行分配,对于董某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股份2076552股在其双方之间平均分配,由彭某持有股份1038276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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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朱 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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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3年10月03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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