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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近日,我接到一朋友的咨询。
在2020年9月,她老公出了车祸,被别人(韦A)开车撞伤了,身体多处有骨折。韦A对车祸负全责,韦A的车子买了保险。现在她老公经过二次手术后,已经出院,被撞鉴定为8级伤残。现在在和保险公司谈赔偿,她想了解一下,家人能获得什么赔偿。
我问:你们夫妻两个人多大年龄了?
她答:我42岁,我老公45岁。
我问:你老公的父母,多大年龄了?
她答:我老公的父亲70岁,母亲68岁。
我问:你们夫妻有孩子吗?
她答:有一个女孩子,现在16岁。
我问:住院期是谁负责照顾病人?
她答:请了一个护工,因为白天我要上班。
我答:根据你讲的情况,作为家属的你们,有的人可以获得生活费。
她问:哪些人可以得生活费?
我答:因为你老公的伤,达到了伤残等级。你们的女儿肯定获得生活费。因为,根据《民法典》第26条的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你们的女儿今年16岁,可以获得2年的生活费。
她问:那我老公的父母呢?
我答:需看具体情况。如果他们没有退休工资的话,一般可以获得生活费。如有退休工资的话,就没有生活费了。
也就是说,作为伤者的一方,除了伤者本人可以主张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等费用之外,还可以就他家人的生活费向肇事司机和保险公司索赔。
现如今,很多老人为了减轻儿女的生活压力,主动承担起照顾孙辈,料理家务的生活重担,
那么,作为全职照顾家人生活的老人被撞伤,能否申请误工费呢?
案情简介
近日,山东济南。67岁的林大娘乘坐的客车出车祸,她受伤住院35天,构成八级伤残。经交管部门认定司机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林大娘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某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 营养费、误工费等费用共计22万元。保险公司认为林大娘已超法定退休年龄,且并无职业,不存在误工损失。林大娘提交小区物业的证明,证明每天买菜做饭、接送孩子上下学,照顾怀孕儿媳等家务活。
法院审理
误工费是指因道路交通事故损伤治疗休养期间实际减少的收入。如果没有减少收入的,不应当赔偿误工费。
法院认为,本案中,林大娘虽然已过法定退休年龄,没有工作,但其主要从事照顾家人、小孩等家庭型事务,其为家庭提供的劳动使其家人无需再借助外来服务,减少了家庭生活成本,属于一种隐性收入,同样具有经济价值;其所承担的家务对其他家庭成员的正常务工收入而言,具有支持和保障作用,故应当支持林大娘主张的误工费。
朱维祥家住山东省日照市莒县龙山镇上芦峪河村,2019年12月13日上午9时35许,他吃完早饭后,准备骑电动三轮车到龙山镇开会。行骑车行驶到龙山信通路马家山路口处时,遇到张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导致两车发生接触碰撞,朱维祥经抢救无效后死亡,当年朱维祥已68岁了,他的妻子于沫香也为68岁,基本丧失了劳动能力。
现在朱维祥与妻子于沫香的子女问道,肇事司机张某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的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交通费、处理丧事人员住宿费、电动三轮车损失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丧葬费后,能不能给他们的母亲于沫香追要被抚养人员生活费吗?
青岛市市北区法律文化研究会会长、律师张振海表示,我国法定退休年龄规定为,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至55周岁。莒县龙山镇上卢峪河村朱维祥的妻子于沫香已满68周岁,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根据《最高人民法字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解释》第17条、第28条规定,关于被扶养人的范围,主要包括:
一类是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还有一类是虽已经成年,但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如植物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甚至无生活自理能力的人,被抚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
朱维祥的妻子于沫香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其不具备劳动能力,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条规定,被抚养人员生活费根据被抚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收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被抚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18周岁,被抚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20年。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因此,按照这个方法计算,朱维祥的妻子于沫香应该追要12年的被扶养人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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