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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一方婚前欠的债,直到跟他人结婚之前还没还清的,属于婚前债务。夫妻双方领证结婚后,为双方共同生活所产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需由双方共同偿还。那么,婚前债务结婚后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吗?
网友询问:
老公婚前债务,结婚后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吗?妻子需要对其债务进行偿还吗?
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周君宇律师解答:
1、夫妻一方婚前所欠个人债务,是其与债权人之间因特定法律事实而形成的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它是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产生之前与债权人这种特定主体之间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债务人主张权利,所以自然不能在债务人结婚后向其配偶主张权利。
因此,一般情况下婚前债务只能找另一方还款,不属于共同债务。
2、一方婚前所欠债务与婚后夫妻共同生活具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并且婚前所欠债务中的资金、财物已转化为婚后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已经成为婚后夫妻共同的物质生活条件的,那么,婚前一方所欠的个人债务即转化为夫妻共同债务。
此时,这笔债务应当由夫妻共同偿还,但债权人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实践中,婚前个人债务向婚后共同债务的转化有以下类型:
1、一方婚前按揭贷款买房,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居住或共同使用的;
2、一方婚前举债购置大量结婚用品,婚后为夫妻双方共同生活所需要的;
3、一方婚前借款装修房屋,并供夫妻双方婚后共同居住或共同使用的。
周君宇律师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周君宇律师简介
武汉大学法学学士、硕士,资深律师,精通民商法、刑法
我们今天来和大家聊这样一个法律问题:夫妻一方婚前付首付,贷款购买的房屋,婚后夫妻双方共同还贷,这样的房屋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问题的答案其实是,这样的房屋既不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也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为什么这样说呢?我们先来看一下民法典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78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据此可知,对于这种夫妻一方婚前支付首付贷款购买,婚后夫妻双方共同还贷的房屋,其既不能认定为支付首付一方的个人财产,另一方完全无权利分割。也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由夫妻双方均等分割。
在司法实务中,对于这种房屋的分割,首先由夫妻双方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的,法院通常会判决房屋所有权归支付首付一方所有。但是,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一来要承担全部未偿还的贷款,二来要将另一方婚后共同还贷而支付的款项以及相对应的增值部分补偿给另一方。
婚前丈夫独自买房,婚后共同还贷,离婚时,房子增值收益妻子有份分割吗?
在广州市越秀区,一对夫妻在离婚时就为此意见不一致,发生争执。妻子称婚后两人共同还贷,要求分割房产增值部分。丈夫却称,他是用母亲的资助还贷,与妻子无关!
法院会如何定断?记者今日了解到,本案经广州越秀法院审理后,有了判决结果。
基本案情:丈夫为占房屋增益 称还贷资金为其母资助
2017年,小红和小东确定恋爱关系不久后就登记结婚。小东婚前以其名义购得广州市天河区A房,总价约200万元。婚后,双方约定共同还贷,每月还贷金额约6000元。
后两人因家庭琐事矛盾升级,感情逐渐破裂。2019年10月,小红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小东向其补偿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还贷金额的一半约13万元及相应的房产增值部分。
小东表示同意离婚,但不同意小红的其他诉讼请求,辩称该房产应属小东个人财产,小红无权要求补偿。理由是该房贷还款账户有小东的婚前财产2万余元,小东母亲曾于2017年12月15日向小东的另一银行账户转入10万元,小东随后将这10万元转至自己的支付宝账户。自2018年2月27日起,小东定期从其支付宝账户向房贷还款账户转入还贷款项。另小东母亲在2020年3月至10月期间共计转账13.5万元至小东的另一银行账户。因此小东认为,其婚后的还贷款项实为其母亲资助,并非以夫妻共同财产还贷。
根据小红的申请,越秀法院摇珠对涉案房屋现价进行评估,评价价格为353.9万元,该房屋升值已高达百万。另查明,自2017年12月6日至2020年11月4日,双方共偿还银行贷款本息26万余元。
裁判结果:丈夫补偿还贷及还贷增值一半金额
越秀法院经审理,判决准许小红与小东解除婚姻关系,小东应向小红补偿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广州市天河区A房的共同还贷部分的一半12万余元和还贷增值部分的一半约19万元。
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指出,本案中,审查小东提供的证据后认定该房屋的贷款在双方婚后至2018年2月前使用的是小东婚前财产22014.57元进行还贷,该部分款项应予扣除。
2018年2月27日至2020年3月前的贷款,大部分由小东在每期贷款到期前予以转账支付,小东提供的银行流水不能证实为其母亲转至银行的10万元是用于还贷的专款,小东亦有通过别的银行转账用于还贷,另2018年5月小红亦转账5000元至该账户由小东负责还款。因此小东认为婚后还贷款项均为其父母资助与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纳。
对于2020年3月后,小东母亲每月直接转账到小东的还贷账户用以偿还贷款的行为,法院认为,小东于2019年11月26日收到小红起诉离婚的诉状后,意图以上述的10万元形成证据链,说明该房自始至终由其家人资助,明显是为独揽房屋巨额增益,该行为有损小红的合法利益。
因此,法院对小东上述行为不予认可,并对该时段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予以分割,从而有力地保障妻子的合法权益。
法官说法:婚后共同还贷,夫妻一方企图独占房屋增值有违公平正义
近年来,国内大中城市房价增幅较大,婚前购置房屋、婚后还贷的情况亦越发普遍。
经办法官指出,在诉讼或准备离婚时,购房方通过擅自变更还款资金来源的手段,掩盖双方共同还贷的事实,意图独享或多占房屋增值,这种行为显然有违公平正义。
如上述行为得到法院支持,无疑有悖于人们对婚姻的合理预期,增加夫妻双方矛盾,不利于家庭的和谐稳定。因此,上述企图多占共同增值部分的行为,必然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该案例亦回应了如一方婚前买房,婚后用工资收入还贷,另一方用工资收入等支撑家庭生活的情况下,离婚时另一方是否将一无所得问题:另一方虽无法分割房产,但可分割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还贷部分及相应的共同增值部分。
法律知多D: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文/广州日报 新花城记者 章程 通讯员 梁艳华
图/广州日报 新花城记者 章程
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 张宇
新婚姻法关于婚前房产 新婚姻法关于婚前房产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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