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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极目新闻记者 周萍英
通讯员 梁军
法院已经判决离婚了,当事人还需要提交离婚案件生效等相关证明才能登记再婚;当事人已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法院在执行案件时却无法获取变动情况……日前,随着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与市民政局婚姻信息交换和共享机制的建立,这种“烦心事”将不再烦心。据悉,该举措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与民政部签署的《关于开展部门间信息共享的合作备忘录》的具体要求和体现,成为湖北省首家“尝鲜者”。
婚姻信息共享机制文件(通讯员供图)
据了解,以往,法院在家事、婚姻等案件审判中,经常出现办理婚姻案件时查询不到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信息,而法院判决或调解离婚的案件信息,民政部门同样查询不到。信息的不对等,导致法院审判工作、民政部门登记工作滞后、效率降低;来回跑趟、准备大量纸质材料、办理手续烦琐,也给当事人带来很多麻烦。
为了进一步统一当事人婚姻关系信息的登记、备案和查询工作,探索婚姻关系确认便捷途径,构建社会治理“大格局”,枣阳市人民法院与市民政局召开联席会议,梳理相关问题,共商应对办法,最终达成共识,于今年4月17日联合制订出台了《婚姻信息交换和共享机制》,为老百姓提供更加便捷的服务。
根据文件要求,两家成立了婚姻信息交换和共享制度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并安排工作联络员负责日常对接工作。法院定期向民政局提供相关离婚信息材料,民政局及时将相关信息录入婚姻登记系统中,形成长效工作机制。民政局还为法院司法工作查询提供便利条件,设立政法查询专门窗口。
“让婚姻登记信息有迹可循,让服务更便民。”枣阳市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法院与民政局婚姻信息共享渠道打通,真正做到了“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切实解决了人民群众关切的“急难愁盼”问题。同时,也避免因婚姻信息“盲区”而导致的各类纠纷出现。
(来源:极目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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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甘肃天水,一起离婚纠纷引发热议,当父亲面临再次离婚,女儿却选择要求和继母一同生活。
据甘肃天水秦州区法院通报,2008年原、被告相识,2009年确定恋爱关系,2012年7月11日登记结婚并开始共同生活。原、被告均系再婚,被告与前妻育一女丁某,现年15周岁,在某中学初中三年级上学。原、被告登记结婚后与丁某共同生活,二人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婚初感情尚可,后因生活琐事致夫妻感情不睦。
2016年被告至非洲打工,2021年6月回国。被告在非洲打工期间,丁某由原告及原告父母抚养。被告回国后,原告拒绝与被告共同生活,双方自此开始分居。
2022年1月7日,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2022年1月19日法院作出民事判决,驳回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后双方继续分居至今,感情并未得到改善。后法院根据原、被告双方的婚后感情、有无和好的可能、能否继续共同生活等方面的情况,判决原、被告离婚。
审理中,法院征询了丁某的意见,丁某说到:“爷爷奶奶(原告的父母)、妈妈(指原告)对我很好,平时也是他们照顾我的生活。我和妈妈关系处理得很好,妈妈既像妈妈,又像朋友,如果爸爸妈妈离婚,我愿意随妈妈一起生活。”原告表示尊重孩子的意见。
△图源网络 图文无关
【争议焦点】
原、被告离婚后,原告作为丁某的继母,是否可以继续抚养继子女丁某?
法院审理认为,《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四条规定:“生父与继母离婚或者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者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或者生母抚养。”本案中,被告与其前妻的未成年女儿丁某与原告共同生活将近10年,原告对丁某尽到了抚养教育的义务,双方已形成稳定的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审理中,法院征询了丁某意见,其表示与原告关系处理得很好,愿意随原告共同生活,原告亦表示尊重孩子意见,同意继续承担教育抚养丁某的义务,按照上述法律规定,丁某与原告之间的已形成的继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并不因继母与其生父离婚而自动消除,故法院在充分尊重孩子意愿情况下确定丁某继续由原告抚养。
【法官说法】
继父母与继子女已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能自然终止,一方起诉要求解除这种权利义务关系的,人民法院应视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准许解除的调解或者判决。反之,如果继父母之间的婚姻关系解除,已经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仍愿意承担抚养、教育继子女的义务,法院可以根据未成年人利益保护最大化的原则裁量由继父母继续抚养继子女。
转自:潇湘晨报
来源: 石家庄普法
对于跨省起诉离婚怎么办理这个问题来说,一般来说,如果要跨省的话,他要满足的就是 一个离婚案件的管辖权的规定,因为只有具有相应的管辖权才能够进行一个起诉,离婚案件的 受理,如果没有相应的管辖权,当地的法院在收到起诉的时候往往会选择驳回。
跨省起诉离婚怎么处理?
1、向被告住所地(通常指户口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即要求离婚的一方向不愿意离婚 的一方的住所地人民法院提出离婚申请,若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就向经常居住 地人民法院起诉。
2、向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3条的 规定,夫妻一方在外地的下列情况,可向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离婚:一是下落不明或者宣 告失踪的人;二是被劳动教养的人;三是被监禁的人。
3、按照《意见》第11条的规定,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 军人,向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出离婚申请;如果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向被告住 所地或者被告所在地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 条的有关规定:
①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②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 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民法通则》规定住所,是指 公民的户籍所在地,而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 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③双方均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现在提起离婚诉讼,原则上应当适用上述第12条的规定, 但应当区分以下两种情况:其一,如果一方已在现居住地住满一年以上,则另一方应当在一方 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其二,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应向另一方所经常居住地的人 民法院起诉。
跨省起诉离婚手续如何办理?
1、如果双方同意协议离婚,并非必须到颁发结婚证的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可以到到任 何一方的户籍所在地办理。
2、如果双方不同协议离婚,则需要到被告住所地(住所地是指户籍所在地,但是经常居住 地与住所地不一样的,以经常居住地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居住满1年以上的地方)的基层 法院诉讼离婚。
(二)异地协议离婚手续:
严格来讲,夫妻在异地是不能办理协议离婚的。因为《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五条规 定 婚姻登记管辖按照行政区域划分。
1、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本行政区域 内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
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本乡 (镇)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
2、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其确定的民政部门,办理一方常住户口在辖区内的涉外和 涉香港、澳门、台湾居民以及华侨、出国人员的婚姻登记。办理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等特别区域内居民婚姻登记的机关由省级人民政府 民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确定。
婚姻登记机关不得违反上述规定办理婚姻登记。
因此,如果夫妻双方的户口不在同一地区的话,那么此时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 构办理离婚手续的,则可以视为异地协议离婚,但如果是到夫妻双方户口所在地以外的地区办 理协议离婚的话,则相关的婚姻登记机构是不会受理办理协议离婚的。
(三)异地离婚程序(诉讼离婚)也就是异地离婚手续的办理如下:
1、写好离婚起诉书(可请律师代写);
2、准备诉讼离婚所需要的证据;
3、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递交离婚起诉书和证据;
4、法院决定是否受理该离婚诉讼;
5、法院受理该离婚诉讼案件之后,在法定时间内向对方发送起诉书副本;
6、法院安排开庭时间并向双方发送传票;
7、开庭:双方均可以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专业人士代理离婚诉讼;
8、法院依照原告方的诉讼请求和双方提交的证据情况对是否准予离婚,以及如何分割财 产,子女抚养问题如何解决等问题作出判决。
离婚起诉可以在异地吗?
离婚诉讼是原告就被告原则,需要在被告的户籍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基层法院起诉,被告经 常居住地和户籍地不一致的,以经常居住地为准,所以,如果被告的户籍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与 您所在地不一致,离婚起诉会在异地。关于婚姻纠纷的事情就分享到这里,还有问题,可以关注法鸷咨询公众号,底部留言或者私信咨询。
起诉离婚程序以及所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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