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知更鸟 > 法律知识学习

1460/领了结婚证没有摆酒席分居(领证了但是没摆酒席算结婚了吗)

  • 法律知识学习
  • 2023-06-02 15:01:21
  • 0
  • 知更鸟

本文由福州律师编辑整理,多位从业23年以上的律师,也非常认可此文的回答,大家可以参考一下,如有不妥欢迎指正。

文章目录:

「微普法」结婚证不在自己手里可以离婚吗?

一方隐匿结婚证,另一方可以持户口本、身份证去原婚姻登记机关要求出具婚姻关系证明,拿着婚姻关系证明去法院起诉离婚。


「微普法」结婚证不在自己手里可以离婚吗?


起诉离婚时需要准备以下材料:

一、必备材料

(1)原告方的身份证原件,审核完即归还原告。被告身份证复印件或其它身份证明材料;

(2)双方夫妻关系的证明,一般可提供结婚证和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3)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明,一般提交财产清单即可,具体在开庭时提交也可;

(4)有子女的还应当提交子女的出生证明、户口簿;

(5)如果是第二次起诉离婚,原告还要从法院开具判决生效单。

二、其他材料

(1)婚姻基础状况的证明材料。如自由恋爱、经人介绍或包办买卖婚姻、再婚、复婚等的证明材料。

(2)婚后夫妻感情变化、引起离婚原因的证明材料。如因第三者插足引起离婚的,提供第三者介入的具体事实、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明材料;如有生理缺陷、精神病的,提供诊断书、鉴定书;如有赌博、吸毒等恶习或被判处长期徒刑的,提供公安机关的处理决定、法院判决等材料。

(3)夫妻关系现状的证明材料。如分居的,提供分居时间、原因、分居协议等材料;曾经起诉离婚的,提供法院判决书、裁定书等材料;双方家庭之间有过激烈冲突的,提供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材料等。

(4)双方经济状况的证明材料。双方收入、存款、债权债务等证明,如单位证明、工资卡、完税证明,存款人、帐号、金额,债权、债务数量,债务债权人姓名、住址等。

(5)需要对方给予经济帮助的,提供疾病或无劳动能力、经济来源状况的证明。

(6)需要经济补偿的,提供财产约定书、一方抚育子女、照料老人的证词和录音材料等。

(7)要求对方给予精神损害赔偿的,提供对方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的证据材料。

信息来源:中国普法

「以案释法」未办结婚登记的同居关系,如何分割财产?

2000年,张三与丽丽相识交往后准备同居生活,丽丽将其原有一座19平方米房屋登记在张三名下,双方开始同居。2003年,双方在原有19平方米房屋基础上加盖了20平方米,后该39平方米房屋登记在张三名下,双方共同居住。

2006年,政府进行棚户区改造,张三签订房屋产权调换协议,将该39平方米房屋置换为面积为62.7平方米新的房屋,并以张三名义交纳了房屋差价款。置换房屋交付后,双方共同居住在该房。

2010年,该房屋所有权登记在张三名下,并登记为单独所有。2018年7月,双方分居,诉争62.7平方米房屋现由丽丽居住。审理期间,依张三申请,一审法院委托双方共同指定的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对诉争房屋进行评估,该房屋估价结果为267102元,双方对评估意见均无异议。

2018年8月,张三以丽丽为被告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确认诉争62.7平方米房屋归张三个人所有。一审法院于2018年12月24日作出民事判决,驳回张三的诉讼请求;张三不服该判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24日作出民事判决,驳回张三的上诉,维持一审法院民事判决。

双方同居期间,共同购买摩托车一辆,登记在张三名下,由丽丽使用。2019年,丽丽将该摩托车以500元价格卖掉;双方同居期间另有电冰箱、饭桌、衣架、梳妆台以及各自生活用品等共同财产,经协商,双方同意电冰箱归丽丽所有,饭桌、衣架、梳妆台等归张三所有,各自衣物及日用品归各自所有。

另,丽丽主张双方在同居期间有5万元存款存在张三个人账户下,并申请一审法院调取张三名下银行账户明细,因丽丽未向一审法院提供具体账户及开户银行等任何线索,一审法院不予调取。

「以案释法」未办结婚登记的同居关系,如何分割财产?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为同居关系析产纠纷,双方请求分割不动产及动产物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的相关规定,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0条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而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但分割夫妻共有财产,应当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具体到本案,丽丽自愿将其原有19平方米房屋登记到张三名下,应视为双方成立赠与关系,故该19平方米房屋应为张三个人财产。双方在19平方米房屋基础上后加盖的20平方米房屋,以及后置换的本案诉争62.7平方米房屋与原39平方米房屋面积差额部分(62.7平方米-39平方米=23.7平方米),系双方同居期间共同所得财产,应作为一般共有财产进行等分,各自分得50%。综合上述情形,张三应分得诉争房屋的65.15%(19平方米/62.7平方米×100%+43.7平方米/62.7平方米×50%=65.15%);丽丽应分得34.85%。

现双方均主张房屋分割后归自己所有,按照上述比例,并考虑案涉房屋目前所有权登记情况,一审法院判令诉争房屋归张三所有,张三向丽丽补偿相应的房屋折价款。根据诉争房屋的评估价格267102元,张三向丽丽支付93085元(267102元×34.85%)。关于张三主张的双方同居期间所欠其母亲债务29972元,因张三未提供证据证明该债务在双方解除同居关系时存在,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张三要求分割的摩托车,由于已被丽丽卖出,无法进行分割,但丽丽应向张三支付出售摩托车的所得对价的50%,即250元。电冰箱、饭桌、衣架、梳妆台以及各自生活用品等共同财产,按照双方协商结果,电冰箱归丽丽所有,饭桌、衣架、梳妆台等归张三所有,各自衣物及日用品归各自所有。关于张三主张其女儿寄存在诉争房屋中的物品,不属于本案同居关系析产范围,不予处理。关于丽丽主张分割的5万元存款及价值8000元的戒指,因其未提供证据证明上述财产在双方解除同居关系之时仍存在,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判决如下:一、面积62.7平方米房屋归原告张三所有;二、原告张三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被告丽丽支付房屋折价款93085元;三、被告丽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张三支付摩托车对价款250元;四、原告张三与被告丽丽同居期间所得电冰箱1台归丽丽所有;饭桌、衣架、梳妆台等归张三所有;各自衣物及日用品归各自所有;五、驳回原告张三、被告丽丽其他诉讼请求。

「以案释法」未办结婚登记的同居关系,如何分割财产?

丽丽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称,请求撤销一审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第二项内容,并予以改判。

事实及理由为:一、一审法院认定19平米房屋视为赠与,并给丽丽分得34.85%,系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已生效的民事判决书中已经确认,丽丽不存在赠与的意思表示,故案涉房屋仍应视为丽丽与张三共同所有的财产。但一审法院不顾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客观事实,在没有其他证据可以推翻的情况下做出与原生效判决书相悖的事实认定,是对本案事实的错误认定。一审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的相关规定,比照赠与关系处理是适用法律错误。

本案中,张三无法提供证据证明丽丽将房屋赠与给张三。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丽丽为实现和张三同居的目的而将其自有房屋变更登记在张三名下的行为并不意味着放弃了对原房屋的所有权。言外之意,丽丽根本没有表明将原有房屋赠与给张三。因此,一审法院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不当。二、丽丽是一名朝鲜华侨,房屋所有权判给张三人等于剥夺丽丽的生存权利。张三除了案涉房屋以外,还有父母亲的房屋可以居住。但丽丽除了案涉房屋以外无任何居所。恳请二审法院出于人道主义关怀,依法改判房屋归丽丽所有。综上所述,丽丽的上诉请求具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恳请二审法院查清事实后予以改判。

张三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19平米房屋系丽丽赠与给张三,是双方在同居期间真实的意思表示,并将产权登记在张三名下。丽丽虽然是朝鲜华侨,但在国内仍办理了养老保险,按月领取三千多元养老保险金,而张三没有收入,也没有住房,案涉房屋已经登记在张三名下。综上,请求法院驳回丽丽的上诉请求。

「以案释法」未办结婚登记的同居关系,如何分割财产?

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丽丽与张三同居期间,丽丽将一座19平方米房屋登记在张三名下。一审法院认定的其他事实正确,二审法院予以确认。

二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及第十六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

本案中,丽丽在与张三同居期间将原19平方米房屋变更登记至张三个人名下,系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事后未被撤销或宣告无效,依据上述物权法律规定,该19平方米房屋的物权已经发生变动,可以认定张三为物权变后的房屋所有权人。丽丽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对自己处分财产的民事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当明知。丽丽主张争议房屋为双方共同共有,实质系主张原19平方米房屋应属于双方共同共有亦应平均分割,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九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实是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的规定,丽丽应当提供证据支持其主张。原19平方米房屋并非二人同居期间购置的房产,丽丽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转移至张三名下的19平方米房屋系二人共同共有,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争议房屋登记在张三个人名下,张三应分得65.15%,丽丽应分得34.85%,原审法院在分割该房屋时将所有权判给张三,并由张三支付丽丽房屋折价款并无不当,丽丽关于将案涉房屋权属判定归其所有的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综上所述,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以案释法」未办结婚登记的同居关系,如何分割财产?

律师说法:本案发生在民法典出台之前,根据当时有效的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法院认为一方自愿将房屋所有权登记转移登记给另一方名下的行为视为双方成立赠与关系,案涉房屋归登记人所有。而后续双方在同居关系期间取得和置换后的房屋产权部分认定为归双方共同共有,根据双方所占比例确定产权份额,又鉴于房屋登记在其中一方产权比例较高的名下,且双方均认可了第三方机构的评估价格,故根据该方诉请将房屋判决归其所有,折价给另一方补偿。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也就是说,现有的民法典仅规定了无效或被撤销后,在该同居期间的所得财产规定为首先按照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因此,有观点认为,对于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在双方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不能简单地适用法定共同所有制进行认定,而是按照取得方式的不同,认定在各自名下的归各自所有,双方共同购置取得的则归共同所有。但是,双方共同购置取得该如何认定?因为任何财产均一般可通过占有或者登记来区分其所有权,那在同居关系期间取得的,登记在一方名下该如何处理?或者是在无证据证明是否属于双方共同购置的,又该如何处理?是简单地按照占有或登记来区分,还是要通过调查该取得的资金来源来区分,均有待后续的法律规定或者司法实践指引。

另外一种观点则认为,虽然民法典生效前的有关同居关系的司法解释已经废止,但是在新的法律、司法解释尚未出台前仍然可以参照之前的司法解释进行处理,即在没有协议约定或无法查询财产状态的情况下,仍然按照同居期间共同共有的方式来处理。

分居两年自动离婚没有结婚证可以吗?

分居两年是不会自动离婚的,没有结婚证可以在补办结婚证后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我国法律上明确规定了对于离婚的情况,必须由夫妻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合法的离婚登记手续才可以解除合法的夫妻关系。

分居两年自动离婚没有结婚证可以吗?

北京亚衡律师事务所吴云律师作出解释

一、分居两年自动离婚没有结婚证可以吗?

不可以,我国没有自动离婚的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的只是属于夫妻感情破裂的一种情形,离婚只有两个途径:

1.夫妻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2.一方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判决书生效的。

《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二、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的情况

分居两年自动离婚没有结婚证可以吗?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一方被宣告失踪的;

6、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7、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8、婚前隐瞒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9、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10、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11、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12、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13、一方与他人通奸、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14、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夫妻双方需要解除合法的婚姻关系的,必须要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对离婚财产、子女抚养权、离婚债务等情况进行合法的分割处理后,才可以进行办理离婚手续,具体情况下还需要在离婚协议书中对相关情况进行认定后办理。

点击了解更多,免费法律咨询


仲裁和判决(仲裁和判决哪个效力高)

仲裁 胜诉后,仲裁胜诉后公司上诉要拖多久

仲裁费和诉讼费比较 仲裁费和诉讼费哪个高

房屋仲裁过户?房屋仲裁过户规避限售期怎么算

房产法院仲裁,房产法院仲裁要多久
【本文标题和网址,转载请注明来源】1460/领了结婚证没有摆酒席分居(领证了但是没摆酒席算结婚了吗) http://www.gdmzwhlytsq.com/hyxw/354407.html

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08月02日星期五

猜你喜欢

随便看看

首页 找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