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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一、案情介绍
沈某与饶某经判决离婚后,婚生子由饶某抚养,沈某享有探望权。但饶某对沈某的探望方式、时间和次数都不认可,不配合沈某对孩子的探望,沈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确定探望内容。法院收案后认为,沈某就探望权再次起诉,不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应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本着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发展的角度,多次与沈某、饶某沟通,组织协调,最终双方明确约定沈某每月(非法定节假日及寒暑假期间)可探望婚生子沈某某两次,具体方式为每月的第一、第三周的周五下午放学后沈某从饶某指定地点将婚生子沈某某接至原告沈某处,并于当周周日下午十七时前将婚生子沈某某送回饶某指定地点。除上述探望方式外,法定节假日及寒暑假期间探望时间应适当增加,沈某与婚生子沈某某在法定节假日及每年寒假、暑假期间共同生活假期的一半时间;沈某在行使上述探望权时,被告饶某有协助的义务。
二、探望权的现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现行法律将探望权规定为父母的权利,在当事人没有主张的情况下,根据“不告不理”原则,法院不依职权处理。因而,在司法实践中,离婚案件基本不解决探望权问题。如此一来,绝大多数的离婚父母以及办案法官都忽视了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离婚父母一方对子女探望权之行使问题,导致我国的探望权制度成为一纸空文。在离婚案件中,双方当事人为争夺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极力展示自己的优势和条件,几乎不谈及如果子女不能与自己共同生活时探望权如何行使的问题。而有些当事人即使对自己无法争取到抚养权有所预知,但也没有想过对以后如果自己探望孩子受到阻碍如何救济,或者并不知道自己享有探望权以及该权利如何行使和实现。
三、探望权救济方式
(一)救济方式
(二)举证
在我国就探望权提起诉讼,需要原告围绕确实确有父母子女关系和抚养孩子一方阻挠另一方探望孩子的行为两方面进行举证。
1、目前存在父母子女关系享有探望权的主体必须是曾经存在夫妻关系、离婚后又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享有探望权的父或母必须是与子女保持父母子女权利义务关系的父或母,子女依法被他人依法收养后,子女与其亲生父母之间就不再存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生父母对于已经被他人收养的子女不享有探望权。继父母只有与继子女之间形成扶养关系,才适用亲生父母与子女之间关系的法律规定,因此如果未与继子女形成扶养关系,继父母对继子女也不享有探望权。
(1)如果是生父母要主张探望权,必须提供能够证明存在生父母子女关系,并且该子女没有被他人合法收养的证据,如出生证明、户口簿。
(2)如果是养父母主张探望权的,则需要提交合法的收养证明,以证明形成了合法的收养关系。
(3)如果是继父母主张探望权的,则需要提交双方已经形成了扶养关系的证据。当然,如果离婚协议中已经明确了探望权的行使方式和内容的话,发生纠纷,离婚协议就是有力的证据。需要说明的是,法律并没有赋予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以探望权,所以如果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不允许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本人探望孩子的话,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是无权要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
2、扶养孩子的一方无理阻挠另一方行使探望权一般情况下,不管是协议离婚还是判决离婚,对于子女的探望问题都会有一个明确的约定或者规定,如果双方严格按照这个约定或者规定来履行的话,不会发生探望权的纠纷。所以,就探望权的行使发生纠纷以后,主张行使探望权的一方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对方阻挠自己行使探望权的证据。主要可以收集孩子的陈述、邻居的证人证言以及对方当事人拒绝其探视孩子的录音录像等证据。
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张凯隋 李慧 记者 严君臣)十年前,家住南通的曹某与陈某离婚,此后孩子由奶奶照顾。因为探视受阻,陈某一气之下没有按期给抚养费,被前夫申请强制执行。5月5日,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近日,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行干警放弃周末休息时间从根源上化解了一起抚养费纠纷,在维护申请执行人权益的同时,也帮助被执行人实现了探视权。
2013年,申请执行人曹某与被执行人陈某经法院调解离婚。如今十年过去,双方均已重新组建家庭。由于平时均在外地工作,孩子小曹在通州由奶奶照顾,时间和距离让陈某对孩子的探视受阻,两年前更是因为探视问题,两家人起了冲突。之后陈某一气之下未按期给付抚养费,于是曹某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立案执行后,执行干警并未简单地划扣陈某银行账户,而是先与陈某谈话,希望其能主动履行。陈某表示自己愿意支付抚养费,但曹某不让其见孩子这才负气没有支付。为了帮助被执行人解开心结,更为了孩子的成长,执行干警主动做起申请执行人的工作,最终曹某同意从外地请假回来,将孩子带到法院和陈某见面。
考虑孩子现在上六年级平时学习比较紧张,当事人又均在外地上班,法院特意将探视时间安排在了周六上午。在执行干警的协调之下,申请执行人曹某当场表态,一切为了孩子,今后在不影响孩子学习的情况下,愿意积极配合陈某探视,让小曹能更全面地接受到来自父母双方的爱、健康成长。而陈某因为见到了许久没见的孩子也释怀了,当场履行了抚养费给付义务。
不就案办案、机械司法,而是找准问题症结,努力实现双方当事人合法利益的双向奔赴,该案是通州法院贯彻能动司法理念的典型执行案例之一。除了假日执行,通州法院还通过强力执行、靠前执行、创新执行等举措贯彻落实新时代能动司法的内涵要求,在执行案件质量、效率与效果上下功夫。2023年以来,该院共执结2314件,执行到位金额近3.04亿元,以实实在在的真金白银切实提升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
由于人的自私性、占有欲,离婚后,阻碍另一方对孩子的探望现象,现实生活中比比皆是。
依据民法典1086条规定,法律赋予了不直接抚养方法定的探望权。探望权的时间和方式原则上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判决。
但离婚案件中,法院一般不会主动处理父母对孩子探望权的问题。
探望子女是不直接抚养方父或母的权利,一旦父母不主动要求行使探望权,法院就不应对探望子女的问题作出处理。
因此,不直接抚养方如想行使对子女探望权,应当向法院予以书面明确(或提出反诉)。
明确内容应当包括探望时间和方式。同时应当对此进行细化。比如:每次探望时间不得少于多少?探望时的活动范围应当在延申至哪种程度?能否接到不直接抚养方小住,住几天(即逗留性探视)?等等。诉求越细化,具体行使探望权时就越容易操作,几乎不会出现对方阻碍探望权的情况。
需要提醒的是,在探望的时候不得作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行为,否则直接抚养方可以中止探望。例如出现以下因素:
1、不直接抚养方被诊断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的;
2、不直接抚养方由于某种原因成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无行为能力人,继续探望会对子女造成不利影响;
3、不直接抚养方教唆孩子违法乱纪,容易使孩子走上歪路的;
4、由于探望导致了孩子的情绪出现反常,不利于其身心健康发展的;
5、孩子不同意探望的;
6、探望时对孩子造成侵权或犯罪行为的
7、其他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发展的。
一旦出现以上事由,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可以请求中止探望。但这些情形消失后,可以请求恢复探望。也就是说,中止探望只是为了孩子健康发展,实施的暂时性措施,并不意味着不直接抚养方永久失去探望权。
另外,被阻碍探望或中止探望的一方,往往会因见不到孩子,拒绝支付抚养费。对此,法律上是不被允许的。遇到阻碍时,不直接抚养方应当通过强制执行或者起诉解决探望权问题。对子女的抚养是法律赋予父母的法定义务,不因任何情况消灭。
关于探望权问题实践中会出现很多问题,如(外)祖父母对孩子有无探望权?这一点,法律上是空白的。但主流观点认为(外)祖父母没有探望权的。
曾经有对老夫妻就以自己名义起诉要求履行对孙子的探望权,法院通过协调出具调解书,使得年事已高的爷爷奶奶在孩子爸爸探望权范围内,有限地行使探望权。
这个案例通过调解结案,但如若是判决呢?答案不得而知。
所以,关于探望权,实践中会出现千奇百怪的问题,但怎么解决,需要依据现有的法律,在法与道德的范围内作出一份合乎法律和人情的答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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