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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用不着起诉呀,直接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就行了。
我从事法律实务工作10多年了,我来说说这个问题。
1.从婚姻法实施以来,我国一直确定了一个原则,就是婚姻自由,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也包括离婚自由。只要双方不想继续过下去了,就可以离婚。但是如果一方不同意,另一方非得离婚的话,那就只能走诉讼的途径了。
在离婚的时候,主要涉及两方面的事情,一方面是财产分割,另一方面就是子女抚养了。
父母分开了,子女自然是要随其中一方共同生活的,另一方自然也就是需要支付相应的抚养费用的。
结合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这个费用为该方收入的20%~30%之间;如果同时有两个子女需要对方抚养,那么这个费用最多不超过个人收入的50%。如果对方没有固定收入的话,是参照当地相应行业的平均工资计算的。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的标准仅发生在双方达不成一致,法院作出判决的时候。如果双方在审判过程中就抚养费的数额能够达成一致,或者是在民政局协议离婚,那么是不受上述数额限制的。
另外,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并没有丧失抚养权,抚养权是法定的。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依然属于子女的法定监护人。而且这个抚养权名义上是权利,实际上是义务,因为需要照顾子女的生活学习。
2.如果是判决或调解离婚的,在判决书或调解书上载明了应支付的抚养费用,那么只要对方没有按照裁判文书的内容履行支付的义务,另一方就可以直接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这时候只需要带裁判文书复印件以及自己和孩子的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去法院立案就可以了,不需要支付任何的费用。
关于拖欠的抚养费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问题(一般案件申请执行的时效是二年),在理论和实践中都有一定的争议。但是近些年来越来越多的案件,都倾向于认定拖欠抚养费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3.如果之前是在民政局离婚的,那么就相对复杂一点了。
这个时候想要对方拖欠的抚养费,是无法直接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
但是可以先走一个起诉的程序,通过诉讼的方式,首先确定对方应给付的抚养费数额以及拖欠的抚养费数额,然后在判决生效以后再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在抚养费的数额确定方面,除非有什么重大的变化或者有法定的理由(比如对方失业了、残疾了等等),否则的话,抚养费数额都是会按照离婚协议书上载明的数额确定的。
4.另外,无论之前是否通过法院判决,,后期想要多要求抚养费(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或者少给付抚养费(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无论哪一方都是可以向法院起诉来确定的,只不过,要想改变之前的数额,必须要有充分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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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判决后对方不支付孩子的抚养费怎么办?
近期有朋友后台留言咨询我:我拿到了法院的生效判决已经离婚了,但对方变卦不支付孩子的抚养费怎么办?别着急,一招教您拿到抚养费。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父母双方对未成年子女都有抚养义务。对方拒不抚养孩子也不给抚养费的行为是不对的,你可以直接去当地的一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记得准备好强制执行申请书。
已经生效的离婚判决书,对方的财产线索方便法院执行到位。法院会根据当时的判决内容强法院会根据当时的判决内容强制执行,让对方支付孩子的抚养费。比如在充分保障被执行人生活的基础上每月从其工资中划扣一笔抚养费交付于抚养孩子的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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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和谁姓重不重要?
估计持不同观点的人能吵个三天三天。
湖南一男子因离婚后
前妻把孩子姓氏改为随母姓,
就此拒绝支付抚养费,
法院会支持吗?
来看今日案例。
案情简介
梁某(男)和刘某(女)在韶山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后于2013年7月4日生育一子小明。
2014年9月28日,梁某、刘某离婚,离婚协议书约定:儿子小明归女方刘某抚养,梁某每月支付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1500元/月, 小孩年满10周岁后按1000元/月,在不影响小孩学习、生活的情况下男方可随时探望。
两人离婚后,男方梁某又抱走小明自愿抚养,女方刘某为减少父母离异对小明的影响,也让孩子能更多地获得来自父亲的关爱,便同意和梁某轮流抚养小明。2014年9月28日至2015年2月13日、2015年9月14日至2017年1月1日,小明跟父亲梁某生活在一起,由父亲抚养;其余时间小明跟母亲刘某生活在一起,由母亲抚养。
据统计,2014年9月28日至2022年5月31日止,父亲梁某实际抚养20个月,母亲刘某实际抚养小孩72个月,梁某共计给付抚养费32,000元。刘某因收入不高,无力承担小明的全部抚养费,便将梁某诉至法院。
庭审中,梁某辩称,刘某在实际抚养小孩其间,把小孩户籍迁入了自己父亲(小孩外公)一户下,并将小孩的姓变更为“刘”,自己因此才拒绝支付抚养费。
法院判决
韶山市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原告的母亲刘某抚养小孩72个月,由被告梁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有协议的约定,被告应支付小孩抚养费108,000元,已付32,000元,还应支付76,000元;被告实际抚养小孩20个月,原协议没有约定,但不予给付有失公平,法院酌情认定按每月1,000元给付。两相互抵,被告梁某还应支付原告的扶养费为56,000元(72个月×1,500元/月-20个月×1,000元/月-32,000元)。
关于小孩姓氏的变更问题。原告的母亲刘某在抚养小孩期间,未告知小孩的父亲即本案被告梁某,将小孩的姓氏变更为“刘”,其行为虽然欠妥,但小孩的姓既可随父,也可随母,被告主张小孩恢复原姓无法律依据,也不得因此而拒绝支付小孩抚养费。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梁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某支付2014年9月28日至2022年5月31日止的尚欠的抚养费56,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孩子的姓名只是一个社会代号,无论是随父姓还是随母亲姓都是可以的,无论怎么样终归是自己的孩子,承担抚养义务责无旁贷。离婚后,一方给孩子改姓名需征得另一方同意,但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养费。
本案中,原告母亲刘某与被告梁某虽然离婚了,但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被告梁某对未成年子女仍然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如若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被告梁某以孩子改姓,自己就不支付孩子抚养费的抗辩理由明显不成立。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一款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二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第五十九条 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养费。父或者母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当责令恢复原姓氏。
综合:韶山市法院、湘潭中院
作者:朱姣 李灿
来源: 湖南高院
调解仲裁亮点(调解仲裁亮点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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