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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0/离婚后无力抚养孩子怎么办(离婚后失去孩子抚养权一蹶不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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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6-02 12:5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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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内江律师编辑整理,多位从业20年以上的律师,也非常认可此文的回答,大家可以参考一下,如有不妥欢迎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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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不给抚养费,有资格看孩子吗?

兰州晚报讯 生活中很多夫妻离婚后,一方如果不支付抚养费,另一方就会以不让对方看孩子来威胁。那么,这种“你不支付抚养费我就剥夺你探望权”的做法合法吗?4月8日,西固区法院法官以案说法,带您了解探视权与抚养费之间的关系。

小夫妻执意离婚 两个孩子归父亲

“你连抚养费都不给,凭什么探望孩子!”一位男子在法庭上冲着妻子大声怒吼。这名男子姓张,是西固区法院受理的一起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小张与妻子小王都是90后,他们结婚8年,婚后育有两个儿子,大儿子今年已上小学,小儿子刚满10个月。是什么原因导致这对年轻的夫妻执意来法院起诉离婚呢?

受理案件后,办案法官分别向夫妻二人询问离婚的原因。二人虽各自向法官抱怨对方的种种缺点,但法官从双方的言辞中并未发现他们有完全不可调和的矛盾。鉴于夫妻二人都很年轻,两个孩子又都年幼,法官在第一次调解中劝说二人冷静一段时间,待深思熟虑后,再确定是否结束婚姻关系。

没过多久,二人再次来到西固区法院。妻子小王告诉法官,她经过认真考虑,还是决定离婚,两个孩子均由丈夫抚养,丈夫小张也没有表现出任何挽留的意思。眼见二人的关系没有回旋余地,法官只得尊重他们的选择。

在第二次调解过程中,法官重点询问二人对孩子的抚养权归属问题是如何决定的。妻子小王告诉法官,她目前没有收入来源,连自己的生活都成问题,无力抚养孩子,两个儿子均由丈夫抚养。当谈及女方探视权问题时,一直沉默不语的丈夫突然怒吼:“你连抚养费都不给,凭什么探望孩子!”

母亲不付抚养费,能探望孩子吗?

在司法实践中,很多人都和本案中的丈夫小张一样,将抚养费与探视权混为一谈,更有甚者将支付抚养费作为行使探视权的前提条件,可这样的做法合理吗?

据法官介绍,探视权是一项法定权利,是法律规定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在离婚后享有的经常性探望子女的权利,其目的是为了使子女在父母离异后,也能同时享受到来自父母双方的关爱,保障孩子的身心健康。我国法律规定,中止行使探视权的法定事由只有一个,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与是否支付抚养费、抚养费数额多少并无直接关系。

为了保障孩子的权益,法官耐心向小张解释探视权的法律性质,希望他考虑孩子的感受,协助小王行使探视权。同时,小王同意尽自己所能每月支付500元的抚养费。最终,双方当事人就探视权的问题达成了一致意见,共同在离婚调解协议上签字确认。

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许沛洁

作者:许沛洁

来源: 兰州晚报

离婚时不要男方给抚养费 12年后无力负担再起诉 法院这样判

扬子晚报网11月23日讯(通讯员 陈怡 记者 万凌云) 现实中,夫妻离婚一般会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进行协议约定。那么,离婚时约定了抚养费的给付,之后可不可以变更呢?23日,镇江丹徒法院介绍,该院宝堰法庭近日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抚养费纠纷案件。

院方介绍,梁婷与姜成原是夫妻关系,2006年9月生育一女梁晨。2009年2月,梁婷到法院起诉要求与姜成离婚,后经法院调解达成协议:两人自愿离婚;婚生女梁晨随母亲共同生活,无需姜成给付抚养费;两人的婚前财产均归女方所有。之后,梁晨一直随母亲共同生活,目前就读于某中学。

2020年姜成再婚,并生育一子。现梁婷以女儿名义诉至法院,要求父亲姜成自2021年7月起每月给付抚养费1000元。

庭审中,梁婷称自己刚下岗失业,没有固定收入,之前经营的店铺也都因为亏损关闭了。加之物价上涨,女儿正值中学读书,仅靠自己一人无法负担孩子上学、就医、日常生活等开支。

姜成则称,离婚时财产全部给了梁婷,也约定好自己无需给付抚养费。现虽从事物流配送工作,每月工资有4000元左右,但需还房贷、车贷,赡养父母。而且现任妻子是全职妈妈,没有收入。就目前处境,同意每月给付抚养费400-500元,待以后条件改善再调整。

但梁婷认为,姜成除工资外还有奖金等其他收入。

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父母有对子女抚养教育的义务。离婚时,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本案中,原协议约定,原告随其母亲共同生活,无需被告给付抚养费,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但随着原告的成长,社会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各项费用确有增长,现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抚养费,符合法律规定。至于抚养费的具体数额,根据被告实际负担能力、本地实际生活水平及原告的实际需要等因素,酌情确定为每月800元。

综上,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于2021年8月起每月给付原告抚养费800元,至原告独立生活时止。

采访中,主审法官表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抚养是指父母从物质上、生活上和精神上对子女的养育、照顾、教导及精神抚慰。就本案而言,父母离婚时虽约定了抚养费事宜,但随着时间的变化,应考虑根据子女健康状况、实际需要、当地生活水平以及父母经济情况等因素适当增减由被告承担的抚养费用。(文中相关人物已化名)

来源: 紫牛新闻

夫妻离婚后,一方不好好带孩子,抚养权是否可以要回来?

孩子是初升的太阳,是一个家庭的希望,是一个国家的未来。不管父母感情如何,这一份血缘羁绊是无法断绝的。

在法律上,不管是原来的《婚姻法》还是现行的《民法典》都明确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但离婚时孩子到底归谁抚养却不是一个人说了算的,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离婚时,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夫妻离婚后,一方不好好带孩子,抚养权是否可以要回来?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且有探望子女的权利,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即便夫妻之间矛盾重重,但大多数父母都是一心为孩子考虑的,如果孩子被判给父亲或母亲后,是不是就意味着抚养权一辈子都归那一方了?若是抚养的一方不好好带孩子,给孩子身心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抚养权能否要回来呢?

案例分享

小晴和阿强是一对夫妻,他们是自由恋爱结婚,婚后有过一段浓情蜜意的时期,生下了爱情的结晶——儿子天天。但随着时间的流逝,轰轰烈烈的爱情在柴米油盐中逐渐消逝,两人时常因为家庭琐事和孩子的教育问题吵闹不休,加之还有婆媳矛盾,最后小晴忍无可忍,于2013年提出了离婚。

离婚时,天天才6岁,当时阿强有稳定的工作,经济条件比小晴好,更适合给孩子提供良好的教育条件,因此离婚协议中规定,孩子由阿强抚养,小晴无需支付抚养费,享有探视权。

夫妻离婚后,一方不好好带孩子,抚养权是否可以要回来?

离婚后,小晴思想更加独立,没了家庭琐事的烦恼,她一门心思放在工作上,工作能力卓越提升,薪资也越来越高。因为想念儿子,她一有空就把儿子接到身边,陪伴他、照顾他,所以孩子和她的感情也颇为深厚。

后来,阿强不知什么原因染上了赌博的恶习,把家底都败光了。而且一输钱就酗酒,根本不关心儿子的死活。小晴得知这一情况后,深深担忧,若是儿子潜移默化沾上父亲的坏习惯怎么办?

她规劝了阿强数次,但对方压根不听,还嫌她多管闲事,小晴无奈,只好采取法律手段为儿子争取更好的成长环境,2019年,她向法院起诉,请求变更儿子的抚养权。

法律分析

虽然离婚协议中孩子的抚养权给了父亲,但抚养权并不是永久的,它始终是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成长的原则来决定的,因此抚养权时可以变更的。

变更的方式有两种:一是协议变更,即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重新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抚养协议,然后请求法院予以变更,才能完成变更手续。

夫妻离婚后,一方不好好带孩子,抚养权是否可以要回来?

二是诉讼变更,即一方不同意,另一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回抚养权,就如案例中的小晴一样。但抚养权的变更也不是儿戏,在哪些情况下,法院会支持变更抚养权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一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行为的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的。

3、八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的。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从事与其年龄相关的民事活动。

4、有吸毒、赌博、卖Y、PC、被关押服刑、不配合行使探望权、侵害未成年子女的财产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的行为。

夫妻离婚后,一方不好好带孩子,抚养权是否可以要回来?

案例中,小晴提起诉讼时,儿子已满8岁,若他愿意或是强烈要求和母亲一起生活,法院会优先尊重孩子的意愿,将抚养权变更给小晴。

即便孩子没有这么强的意愿,无法理智抉择。但阿强赌博已经涉嫌违法,对于赌博行为,属于行政案件的进行拘留、罚款。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构成刑事案件的,还会被判处有期徒刑、可处拘役、管制。虽然阿强还没有涉嫌犯罪,但赌博就是一个无底深渊,最易引发系列犯罪行为,因此不利于给孩子树立正确的价值观,而酗酒也是影响孩子身心健康发展的不良习惯。

孩子的父亲已经不能提供促进未成年身心健康发展的条件,但母亲小晴有出色的事业,也有经济能力,符合抚养孩子的条件,综上所述,小晴的起诉,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涉及隐私,本案中人名均为化名,部分图片源自网络,仅配合叙事。温馨提醒:尊重原创,请不要抄袭搬运和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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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09月19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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