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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0/婚前买的车抵押了(婚前买的车子婚后被老公单独抵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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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6-02 12:4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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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潍坊律师编辑整理,多位从业21年以上的律师,也非常认可此文的回答,大家可以参考一下,如有不妥欢迎指正。

文章目录:

「小司说法」妻子婚前房产被丈夫偷偷抵押,法院判决抵押合同无效

某典当公司向黄骅法院诉称,2012年9月,某养牛场向典当公司借款205万元,孙某为该笔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与典当公司签订《房屋抵押合同》和《借据》,约定将孙某个人名下的一处房屋用于抵押担保借款。随后,孙某与丈夫张某向典当公司出具了《房地产抵押物清单》及《财产共有人同意抵押意见书》,约定孙某与张某作为财产共有人,自愿将该房产用作抵押担保,并分别签字、摁指印。2013年1月,典当公司对上述房屋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2016年1月,因养牛场无力偿还借款,典当公司于是请求法院判令孙某承担担保责任。

「小司说法」妻子婚前房产被丈夫偷偷抵押,法院判决抵押合同无效

当铺的当(配图)

某典当公司起诉没多久,黄骅法院又收到了孙某的起诉书,要求确认抵押合同无效。孙某在诉状中称,其从未与典当公司签订过抵押合同,直至典当公司起诉才知道此事。事情起因是丈夫张某以她的名义与典当公司签订的房屋抵押合同,但因该房屋系其婚前个人财产,丈夫张某无权对外抵押。

针对孙某的说法,典当公司则坚称抵押合同是孙某本人所签,抵押合同真实有效。在庭审中,双方就抵押合同等文件中的签字和指印是否是孙某本人所为争议较大,遂申请进行鉴定。经鉴定,认定《房屋抵押合同》等四份文件中的签字和指印均不是孙某本人所为。

黄骅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房产证上明确载明该房屋的所有权人为孙某,并未反映有共有关系存在,典当公司对该房屋的抵押行为理应取得孙某的同意。从现有证据来看,孙某并未在《房地产抵押物清单》《财产共有人同意抵押意见书》《房屋抵押合同》《借据》等证据材料上签名、摁指印,而典当公司也未能提交其他证据证明孙某已经同意或者授权张某用该房产进行抵押担保。同时典当公司作为上述材料的保管人,一直主张上述材料中孙某的签名是本人所签,该主张明显违背客观事实,由此可见典当公司在本案中不是善意第三人,故张某一方私自为涉案房屋设定抵押的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对此,黄骅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张某以原告孙某名义同被告某典当公司之间签订的《房屋抵押合同》无效。

说法


本案为涉及夫妻债务的无权处分案件,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处置另一方的财产签订抵押合同的效力问题,主要涉及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以及夫妻债务中如何保护未具名一方的合法权益两个问题。

关于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问题。《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出卖他人之物,权利人追认或处分人事后取得处分权的,合同有效;反之,权利人不追认并且处分人事后也未取得处分权的,合同无效。也就是说,无权处分行为是一种效力待定的行为,经无权处分人签订的转让财产的合同效力,取决于处分人在处分之后能否取得该财产的处分权或者权利人是否追认,如果权利人追认,则该合同对合同双方产生约束力,且该合同自始有效,否则合同无效,但该无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法律规定的善意第三人,是指不知道、不知情且不应当知情的第三人。本案中,因张某未取得涉案房屋所有权,其擅自为房屋设立抵押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行为,其签订的抵押合同效力也处于待定状态。典当公司作为抵押合同当事人,提交的抵押合同中“孙某”的签字并非其本人所签,说明其对于无权处分的行为应是知情,故其不能成为本案中的善意第三人。综上,该抵押合同效力应属无效。

关于夫妻债务中如何保护未具名一方的合法权益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况主要有两种:一是夫妻双方有明确的意思表示,对债务的承担;二是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若未具名举债的夫妻一方提出债务虚假或者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及生产经营等免责抗辩的,则其应负举证责任,举证以上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夫妻单方债务的情况仅一种,以个人名义举债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此时举证责任转移给债权人,由债权人举证证明涉案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本案中,抵押房屋属于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典当公司作为第三人有义务举证证明孙某同意张某签订抵押合同并办理抵押登记。若其举证不能,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来源:河北法制网

《今日说法》法律咨询:丈夫婚前买房,婚后欠债,他抵押房子贷款需要我签字,那房产证可以加上我的名字吗?


来源|CCTV今日说法(微信号:cctvjrsf)


《今日说法》法律咨询:丈夫婚前买房,婚后欠债,他抵押房子贷款需要我签字,那房产证可以加上我的名字吗?


婚前买房

婚后抵押

房产证上没有我的名字
却要我一起签字贷款

我在这房产证上

能拥有姓名吗?


《今日说法》法律咨询:丈夫婚前买房,婚后欠债,他抵押房子贷款需要我签字,那房产证可以加上我的名字吗?


1

Q1

《今日说法》法律咨询:丈夫婚前买房,婚后欠债,他抵押房子贷款需要我签字,那房产证可以加上我的名字吗?

老公婚前贷款买的房子,房子是他一个人的名字,结婚后欠债,需要我和他签字贷款,用房子做抵押。现在房子可以加上我的名字吗?怎样能保证我的权益呢?


A1:

你好,根据你描述的情况,你可以要求将房子加上你的名字来保证你的权益。

关于房产证加名问题需要分以下两种情况来分析。首先,如果你老公的房子还有房贷没有还清的话,一般是不允许加名的,但也有部分银行允许未还清贷款的情况下加名。此时,如果想加上你的名字应先征得银行同意,让银行出具一份同意变更证明,履行必要的程序才可加名。其次,如果你老公婚前购买的这套房子已经还清房贷,办理住房加名时需要夫妻双方持各自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和房产相关手续,共同到房管部门申请办理加名字手续。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产加名免征契税。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如果你老公的负债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那么你也有偿还债务的义务,如果没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则你不需承担还款责任。房子属于不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以不动产登记为准,婚后房产证加上你的名字,房子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你老公婚后这次贷款是提供了房子作为抵押,如果你在贷款中签字会让你也成为该笔贷款的债务人之一,该笔贷款到期无力偿还,可以通过房产拍卖的方式偿还银行贷款;建议如果房产证加上你的名字,用房产做抵押的话,你可以在贷款合同上签名,如果房产证上还未加你的名字,你在签字贷款时还需要谨慎考虑。



2

Q2

《今日说法》法律咨询:丈夫婚前买房,婚后欠债,他抵押房子贷款需要我签字,那房产证可以加上我的名字吗?

我与前妻是再婚,2005年她嫁来时带俩女儿,当时大女九岁半,于2019年出嫁,次女当时二岁。婚后生一子现年十六岁,因感情不和于2020年8月13日由人民法院调解离婚,请问她俩女对我有无赡养义务?我的财产俩女儿有无继承权?在法律上是否具有父女关系?(大女已出嫁,二女十八岁半,已出门务工)

A2:

你好,两个女儿对你有赡养义务,同时对你也享有继承权,你们在法律上是具有父女关系的。

首先,你前妻的两个女儿和你之间的继父女关系,不因你们夫妻离婚而受影响。你和前妻2005年结婚,当时两个孩子年幼,合理推测你们夫妻共同将她们抚养长大,故你不仅在法律上而且在事实上与继子女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产生了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继子女对你就有了赡养的义务。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条和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的规定,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所以继子女也是第一顺位继承人,享有继承权。你只要尽到对两个女儿抚养、照顾、教育等抚养义务,两个女儿就需要承担赡养你的义务,同时她们也享有继承权。根据《民法典》规定,如果将来你的两个女儿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而对你不尽扶养义务的,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3

Q3

《今日说法》法律咨询:丈夫婚前买房,婚后欠债,他抵押房子贷款需要我签字,那房产证可以加上我的名字吗?

我们1楼中间有个女的天天横行霸道,而且大晚上还拿个话筒唱歌,严重扰民,我该怎么办?

A3:

你好,你可以采取社区投诉,要求调解,报警以及提起民事诉讼的方法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邻里之间应该和睦相处,相互帮助、相互尊重。根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室内娱乐活动时,应当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邻居在晚上拿话筒唱歌,如果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就属于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此时,你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首先,你可以先自行予以劝解,如果邻居不改正,也可以向小区物业、居委会、小区业委会等组织投诉。

其次,你可以拨打12369环保举报热线,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予以查处。你也可以拨打110报警电话,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会根据实际情况对其予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最后,如果上述措施都不管用,建议你搜集相应的证据材料,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邻居停止噪音侵害并赔礼道歉,如果造成损失的,你还有权要求她赔偿损失。



4

Q4

《今日说法》法律咨询:丈夫婚前买房,婚后欠债,他抵押房子贷款需要我签字,那房产证可以加上我的名字吗?

我妈和邻居家女主人是同一单位的员工,因为莫须有的事情遭到对方在工作群、家门口谩骂侮辱,长达三四年,期间报过警,消停了一年后今年又开始辱骂我妈,已经严重影响了我全家的正常生活,侮辱内容主要是侮辱我妈和她老公有不正当关系,我该怎么办?

A4:

邻居长期无端辱骂的行为侵犯了你母亲的名誉权,属于违法行为,建议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首先,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将面临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你母亲可以拨打110报警,同时要注意收集对方在微信工作群、在家门口辱骂的相关证据,比如微信聊天记录、录音录像等。

其次,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对于邻居侵害你母亲名誉权的行为,你母亲有权依法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对方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最后,如果对方拒不改正,你母亲可以搜集整理相关证据,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邻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如果情节严重,涉嫌构成诽谤罪,最高可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



5

Q5

《今日说法》法律咨询:丈夫婚前买房,婚后欠债,他抵押房子贷款需要我签字,那房产证可以加上我的名字吗?

体育课上老师去取体育器材,让孩子们自由活动。孩子玩盲人摸象游戏撞在了墙上导致门牙磕断(孩子9岁),监控可见游戏场地面积很小,孩子都聚集在一处拥挤杂乱,体育老师不在监控范围内,孩子受伤后体育老师不知情,孩子是被其他同学搀扶通知班主任。事后校方禁止学生进行此游戏。请问如何处理?

A5:

从你的陈述中可以看出,老师在组织学生从事体育活动时,可能没有完全尽到管理职责,校方需要依具体情况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你的孩子九岁,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孩子在校期间受到伤害,学校是否承担责任的关键,在于你是否能够提供学校没有尽到管理职责、存在过错的证据。从你的陈述可以看出,现场是有监控视频的,学校游戏场地面积很小,老师在离开时可能没有做好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在孩子受伤后也没有及时发现,所以校方对孩子受伤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建议你就孩子受伤产生的相关费用,先与学校进行调解协商,通常学校都会购买校方责任险,此时费用由保险公司来承担。如果学校没有购买保险或者协商不成,你们可以提供相关证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感谢值班律师:


《今日说法》法律咨询:丈夫婚前买房,婚后欠债,他抵押房子贷款需要我签字,那房产证可以加上我的名字吗?

刘兆庆(河南郑州)

广州男子耍手段抵押妻子婚前房产:老婆一怒离了他,还告了公证处

来源:澎湃新闻记者 陈绪厚

为了借款,广州一男子刘某坚盯上妻子张某的一处婚前房产,便找人冒充妻子,先后在广州海珠公证处、南方公证处办理相关《公证书》。之后,刘某坚把这处房产抵押,并成功借款。

因无力还债,刘某坚被债主起诉。在法院准备拍卖这处房产时,张某才发现丈夫的“骗局”。后面,张某以因海珠公证处、南方公证处、刘某坚过错导致其损失,要求海珠公证处、南方公证处、刘某坚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份民事判决书显示,广州海珠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1、刘某坚指使他人冒充张某办理公证,并将涉案房屋抵押给何某某的行为,已造成张某重大财产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刘某坚向张某赔偿3013096.26元;2、根据现有证据,法院难以认定两公证处与刘某坚存在恶意串通的行为,亦不足以认定张某损失系两公证处与刘某坚共同实施侵权行为所致,现张某要求两公证处与刘某坚承担共同赔偿责任,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张某提出上诉。广州中院二审认为,两公证机关存在过错,综合本案行为主体的过错及行为原因力的大小考量,酌定海珠公证处、南方公证处对刘某坚不能清偿张某损失部分分别承担10%和5%的补充赔偿责任。

其中,海珠公证处以301309.6元为限,对刘某坚就上述第一项不能清偿张某损失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南方公证处以150654.8元为限,对刘某坚就上述第一项不能清偿张某损失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男子找人冒充老婆办理房产公证

据上述判决书,广州女子张某与刘某坚原为夫妻关系,二人于2009年3月2日登记结婚。之后,张某以刘某坚从2012年开始以到外地做生意为由经常离家外出,并从2014年1月起离家在外单独居住,自此未与其共同生活为由,主张二人夫妻感情破裂,提起诉讼离婚。2017年3月,法院准予张某和刘某坚离婚。双方的婚姻关系于2017年5月30日解除。

在结婚前,2007年3月24日,张某购买了广州市海珠区江南西路一处房屋。据广东省房地产权证记载,上址房属张某单独所有,登记时间为2010年8月10日。

在婚姻存续期间,刘某坚盯上了张某的这处婚前房产。

2014年4月,广州海珠公证处出具《公证书》,其主要内容为:张某委托丈夫刘某坚为合法代理人,代为执行和处理上述房屋抵押贷款、抵押登记等手续。同年5月,南方公证处也出具类似的《公证书》。

获得公证书后,刘某坚就开始借款。判决书显示,2014年5月12日,刘某坚向陈某某借款150万元。同日,刘某坚以妻子张某代理人的身份与陈某某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以张某所有的涉案房屋为该笔借款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次日,刘某坚与陈某某向广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提出对涉案房屋的抵押登记申请,该中心经审核后于当天办理了涉案房屋的抵押登记手续。

2014年7月10日,刘某坚向何某某借款170万元。同日,刘某坚以妻子张某代理人的身份与何某某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以张某所有的涉案房屋为上述《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

2014年7月15日,刘某坚、何某某及陈某某向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提出对涉案房屋的抵押权注销登记及抵押权再登记申请,经审核后,该委员会于当日向何某某核发《房地产他项权证》。

后来,因刘某坚未及时清偿借款,何某某以张某、刘某坚等为共同被告向清远市清城区法院提起诉讼,该院于2015年5月民事判决:刘某坚坚向何某某归还借款本金170万元及利息,张某在其提供的抵押物(即涉案房屋)的价值范围内对刘某坚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等。

因刘某坚等人未履行上述判决内容,何某某遂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一审法院拟拍卖张某所有的涉案房屋的房屋产权。在拍卖过程中,张某发现她人冒充其到两公证处办理涉案房屋委托公证事宜,遂分别向两公证处申请撤销涉案两《公证书》。

海珠公证处复查发现,经张某本人确认及对比公证档案的留存资料,公证事项非张某本人亲自办理。2016年5月26日,鉴于刘某坚等人虚构、隐瞒事实,假冒他人身份骗取公证书的行为导致张某的合法权益受损,撤销此前作出的《公证书》,公证书自始不具备法律效力。2016年5月27日,同样因“张某被他人冒名顶替”,南方公证撤销了此前作出的《公证书》。

之后,张某与何某某协商达成和解,何某某同意张某向其支付借款本息合计2969597.26元以了结该案。除上述款项外,张某还支付了执行费32114元、涉案房屋评估费11385元及维权(律师)费100000元。

2018年3月,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向张某出具《立案告知书》,告知“张某被伪造、变造公文证件印章案一案,我局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管辖范围,现立刘某坚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案。”

一审:两公证处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张某认为,因海珠公证处、南方公证处、刘某坚过错,她遭受损失,要求海珠公证处、南方公证处、刘某坚共同承担赔偿责任,遂向海珠区法院提前诉讼。

判决书显示,海珠公证处、南方公证处称已尽到审核义务,提供了委托人处载有“张某”字样并捺有指模的委托书,张某的身份证、户口簿,以及与刘某坚的结婚证、涉案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等证据材料。两公证处还称,根据现场拍照照片,来办理公证业务的人与张某长相相似。

张某则认为,两公证处没有尽到审查义务和谨慎义务。档案记录中出现的女性照片与张某本人身份资料相差甚远,在档案记录里已有张某身份证、结婚证复印件,可以直接、明显看出两人之间有很大区别。

海珠区法院一审认为,刘某坚指使她人冒充张某办理公证,并将涉案房屋抵押给何某某的行为,已造成张张重大财产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刘某坚向张某赔偿3013096.26元。

两公证处是否需承担赔偿责任?海珠区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系因刘某坚指使她人冒充张某向两公证处申请办理委托公证,致使两公证处出具了错误的公证书,但两公证处在办理公证书时,审查了相应的资料并为公证申请人作了谈话笔录,履行了法律规定的义务,在发现公证书并非张某本人申请时,遂即撤销了错误的公证文书。故根据现有证据,法院难以认定两公证处与刘某坚存在恶意串通的行为,亦不足以认定张某损失系两公证处与刘某坚共同实施侵权行为所致,现张某要求两公证处与刘某坚承担共同赔偿责任,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两公证处分别承担10%和5%的补充赔偿责任

张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张某的上诉请求为:撤销一审判决的第二项,请求判令两公证处承担共同赔偿责任,本案的诉讼费由两公证处承担。

二审期间,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二审争议的焦点在于,南方公证处、海珠公证处是否存在过错,应否对张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广州中院二审认为,根据规定,公证机关负有辨认的义务。据公证机关留存的照片比对,冒认张某的办证人与张某本人相貌还是明显可以甄别出来的。根据相关规定,在人证不能同一认定时,公证机关可要求当事人提交其他证明材料,通过其在其它证明材料上的签名、相片等作为进一步确认当事人的身份辅助手段。

综合本案事实,公证机关并未采取该辅助手段,故本案可认定公证机关存在过错。根据查明事实,刘某坚使用了海珠公证处、南方公证处开具的公证文书与何某某签订借款及抵押合同,之后,刘某坚利用海珠公证处开具的公证文书办理何某某抵押权手续,故从公证文书对损害后果的原因力而言,海珠公证处开具的公证文书所起作用比南方公证处更大些。

广州中院表示,本案并无证据证实公证处与当事人恶意串通,综合本案行为主体的过错及行为原因力的大小考量,酌定海珠公证处、南方公证处对刘某坚不能清偿张某损失部分分别承担10%和5%的补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原审认定海珠公证处、南方公证处无过错,欠妥,本院予以纠正。张某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予以支持。

2021年1月20日,广州中院对此案作出二审判决:撤销海珠区法院民事判决第二项,海珠公证处以301309.6元为限,对刘某坚就上述第一项不能清偿张某损失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南方公证处以150654.8元为限,对刘某坚就上述第一项不能清偿张某损失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驳回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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