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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0/新婚姻法没结婚彩礼分割(没结婚彩礼返还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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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6-02 11:5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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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详细彩礼的认定、时效、返还及返还主体等6大法律问题

发布:济南中院新闻中心

转自:法务之家(law114-com-cn)

超详细!彩礼的认定、时效、返还及返还主体等6大法律问题!


关于彩礼、是否该返还彩礼、如何返还彩礼、返还主体以及诉讼时效等相关法律问题流程图

超详细!彩礼的认定、时效、返还及返还主体等6大法律问题!


1.什么是彩礼?

1.1 彩礼的含义

所谓的彩礼是指男女双方恋爱关系基本确定以后,按照当地习俗,一方及其家庭给付另一方及其家庭一定数量的现金或财物,表示其欲与对方缔结婚姻的诚意。

1.2 彩礼的法律性质

就法律性质而言,给付彩礼实质是一种附条件的特殊赠与,具有强烈人身属性。根据现行法律精神,所附条件应为以缔结婚姻为目的,准确地说应是以登记结婚共同生活为目的。如果男女双方登记结婚且共同生活,则该赠与行为应为有效;如果男女双方未登记结婚或者未共同生活,则赠与方可以目的未达到为由要求对方返还彩礼。

1.3 法律意义上的彩礼

目前,我国法律对“彩礼”并没有明确定义。法律意义上“彩礼”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第10条的规定。《北京高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参考意见(2016)》第43条第1款规定:“彩礼一般是指依据当地习俗,一方及其家庭给付另一方及其家庭的与缔结婚姻密切相关的大额财物。不具备上述特点的婚前财产赠与不构成彩礼。”

2. 判断是否属于彩礼?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10条的规定,只有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才属于返还彩礼的范畴。同时,参照《北京高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参考意见(2016)》第43条第1款的规定,在认定一方婚前给付的财物是否属于彩礼范畴,应考虑如下几个因素:

2.1 给付彩礼必须是本地区确实存在的结婚前的习俗

认定给付财物属于彩礼的前提条件是当地有给付彩礼的习俗。《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若干问题的解答(二)》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诉请返还彩礼的条件,应当首先根据双方收受钱款一方所在地的当地实际及个案情况,确定是否存在必须给付彩礼方能缔结婚姻关系的风俗习惯,否则只能按照赠与进行处理,不能适用司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因此,此处的当地习俗,应该是指男女双方共同所在地或者是接受财物一方的所在地的习俗,同时要考虑个案的实际情况。此外,从举证责任方面而言,主张要求返还彩礼的一方应该举证证明当地存在给付彩礼的习俗。如果举证不能,则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例1:甲男家乙女家都居住A县城。自古以来,A县城就有男方给女方彩礼的习俗。那么男方按照当地习俗给付女方的财物,应属于彩礼。此时,男方应举证证明A县城有给付彩礼的习俗。

例2:丙男家居住在B省C县城,丁女家居住在M省N县城M省N县城有男方给女方彩礼的习俗。那么男方给付女方的财物应属于彩礼。此时,男方应举证证明M省N县城有给付彩礼的习俗。

例3:戊男家居住在D省E县城,己女家居住在W省V县城D省E县城有男方给女方彩礼的习俗。此时,或许要根据个案情况予以处理。比如,女方并未主动要彩礼,而是男方根据当地习俗主动给付女方财物的,此时应不属于彩礼性质的赠与;但如果女方以D省E县城有给付彩礼的习俗为由,主动向男方索要财物,那么男方给付的财物则具有彩礼的性质。

例4:庚男家居住在H省I县城,辛女家居住在S省T县城H省I县S省T县都没有男方给女方彩礼的习俗。那么男方给付女方的财物则不属于彩礼。

2.2 给付财物是否以缔结婚姻(办理结婚登记、共同生活)为目的

现实生活中,男人与女人的交往复杂多样。正如《最高院肖峰法官解读:彩礼的认定及返还》文中所述,男方婚前给付女方财物的情形比较普遍,但就其给付财物时的直接目的而言,则大有不同。有的男方给付女方财物的目的是为确立恋爱关系有的男方给付女方财物的目的是为维持恋爱关系、增进感情有的男方给付女方财物的目的则仅仅为与女方发生一夜情等等。显然,上述情形中,男方给付时均不是以缔结婚姻为给付财物的直接目的,也不是基于当地结婚习俗所为给付。因此,如果男方给付财物时的直接目的与婚姻无关,则不应认定为彩礼。

2.3 给付财物的价值大小

《北京高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参考意见(2016)》第43条第1款规定须是“与缔结婚姻密切相关的大额财物”。在最高院肖峰法官解读:彩礼的认定及返还一文中给出相应确定标准,即:彩礼一般为数额较大的金钱或者价值较高的实物,包括现金,首饰等贵重物品。如果男方婚前给付的仅是数额较小的“见面礼”、“过节礼”,或者价值较小的饰物、衣物等,一般均不宜认定为彩礼。至于应当达到多大的数额或者多高的价值,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当地的经济状况、尤其是男方自身经济条件酌情确定。

3.返还彩礼的主体?

实践中,由于彩礼给付与收受的实际主体可能不是男女双方,而是双方的父母或者其他近亲属,那么,在彩礼返还之诉中,如何列诉讼当事人?除了男女双方外,彩礼的实际给付人、收受人是否也应当列为诉讼当事人?关于返还彩礼的主体问题,各地法院的规定不尽一致。

3.1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规定的返还彩礼的主体

《北京高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参考意见(2016)》第43条第2款规定:“涉彩礼纠纷一般应列夫妻双方或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男女双方为诉讼当事人即以夫妻双方或者未办理登记手续的男女双方为诉讼当事人的原则。

3.2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通过公报案例方式确定返还彩礼的主体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审判摘要(二)七十四、金来艮、朱庭玉婚约财产纠纷(2009-06)裁判摘要》:按照一般习俗,彩礼不是交付给女方而是交付给女方的家庭,并由女方及其重要家庭成员接受并进而由女方家庭进行处分。在婚约财产纠纷中返还彩礼的主体应不仅限于女方,还应包括接受彩礼的女方重要家庭成员。

3.3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规定的返还彩礼的主体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若干问题的解答(二)》第二条规定:“二、可诉请返还彩礼的当事人范围如何把握?答:由于实践中,彩礼的给付人和接受人并非只限男女双方,还可能包括男女双方的父母或亲属,这些人均可成为返还彩礼诉讼的当事人。对于实践中可能存在的以男女双方为原、被告的彩礼返还诉讼,或在涉及彩礼返还的离婚诉讼中,被告提出原告不是实际给付人或自己不是实际接受人的抗辩,由于彩礼给付实际就是以男女双方为利益对象或代表,因此人民法院对此抗辩可不予采信。”

3.4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规定的返还彩礼的主体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家庭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016年)》第五条规定:“五、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中当事人范围应如何把握?答: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一般以男女双方为诉讼当事人。鉴于实践中彩礼的接受人或给付人可能是婚姻关系当事人的父母或其他亲属,为便于案件事实查明和纠纷解决,可根据双方诉辩确定实际接受人或给付人的诉讼地位。”

3.5 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返还彩礼的主体

实践中,给付彩礼问题,并不单纯的是男女双方之间的事情,更多地时候涉及两个家庭之间的往来。对于彩礼的给付人和接受人,都应当作广义的理解,不能仅仅局限于准备缔结婚姻关系的男女本人。就给付人而言,既可以是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所为的给付,也可以是婚姻关系当事人一方的亲属所为的给付,包括其父母兄姐等。同样道理,就收受该彩礼方而言,既包括由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接受的情形,也包括其亲属接受给付的情形。现实生活中,往往是给付女方的娘家了,真正用于其结婚置办各种物品的反倒很少。因为许多时候彩礼的给付都是全家用共同财产给付的,甚至是全家共同举债所为的,所以考虑到这些具体的情况,如果将给付人的主体和收受人的主体都作限制性解释的话,则不利于这类纠纷的妥善解决。——摘自《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9月第2版。

根据上述最高人民法院及各省市高级人民法院的规定,在实际诉讼中,返还彩礼的主体资格应当分为两种情况进行处理:

(一)男女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一方提起离婚诉讼,同时要求返还彩礼的,则不列彩礼的实际给付人、实际收受人为诉讼当事人,而应以男女双方作为彩礼返还的权利人与义务人。一方以不是彩礼的实际给付人与收受人为抗辩,拒绝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不予采信。

(二)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一方提出返还彩礼之诉的,则须根据个案情况而定。如接受彩礼方仅限于男女双方,则列接受彩礼的一方为被告即可;如果实际接受彩礼方是双方的父母或其他近亲属的,则可考虑列实际收受人为共同被告。这样既符合婚约财产纠纷特质,也有利于真正解决纠纷。

4.彩礼是否适用诉讼时效?

最高人民法院刘银春法官撰写的《<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理解与适用》文章中称彩礼返还纠纷案件,适用普通的诉讼时效,即两年(注:《民法总则》现已生效,诉讼时效改为3年)。此类纠纷的起算,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一) 如果双方没有缔结婚姻关系的,给付方应当及时履行自己的权利,向对方主张自己的权利。对方拒不返还的,诉讼时效开始起算;

(二) 如果双方登记结婚的,自其解除婚姻关系之日起,给付方就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诉讼时效开始计算。

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基于《婚姻法解释二》第10条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保护的诉讼时效,也可以发生中止、中断、延长等情况。

5.返还彩礼的范围?

如前所述,彩礼应为“与缔结婚姻密切相关的大额财物”。因此,在订立婚约前后过程中所交付的小额礼金、礼品,属赠与物,不属于彩礼

那么应当返还的彩礼范围如何确定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若干问题的解答(二)》第四条规定:“四、应当返还的彩礼范围如何把握?答:虽然根据司法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当符合条件时,已给付的彩礼应当予以返还,但在实际生活中,已给付的彩礼可能已用于购置男女双方共同生活的物品,事实上已经转换为男女双方的共同财产,或者已在男女双方的共同生活中消耗。因此,我们在处理涉及彩礼返还的案件时,就应当返还的范围而言,要根据已给付的彩礼的使用情况,是否在男女双方共同生活中发生了必要的消耗,婚姻关系或同居关系存续期间的长短等具体事实,综合把握。在处理方式上也应当灵活运用,特别是彩礼已转换为夫妻共同生活的财产时,可将彩礼的返还与分割共同财产一并考虑,在分割中体现彩礼的返还。”

超详细!彩礼的认定、时效、返还及返还主体等6大法律问题!

6.返还彩礼的前提条件?

结婚前给付彩礼的,必须以离婚为前提,人民法院才能考虑支持给付人的返还请求。可以肯定的是,如果给付彩礼之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给付人反悔,提出要求返还给付的,人民法院将不予支持。因为此时夫妻尚作为一个共同体,没有特殊约定,法律规定遵循夫妻法定财产共有制。如果当事人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该项请求的,在一审阶段时,如果一审法院准许离婚的,可以根据情况作出是否支持当事人返还彩礼请求的判断。如果是二审阶段,人民法院如果准许当事人离婚的,也可以对于彩礼问题作出具体处理,如果是判决不准离婚的,对彩礼问题也就不能支持当事人的请求。——摘自《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9月第2版。

7.离婚时,嫁妆如何分割 ?

与彩礼一样,嫁妆一词也因来源于风俗习惯而具有丰富的内涵,但与彩礼不同的是,嫁妆这一习俗并没有得到法律层面的确认,在法律没有对其作出特殊规定的前提下,对以嫁妆的名义给付的财产要依其法律本质确定其归属。嫁妆的本质即为父母对出嫁女的财物赠与,对于嫁妆财产的处理也应当依据法律关于一般赠与所作规定。判断赠与行为发生的时间对于财产的归属至关重要。在双方婚前赠与女方的财产一般应当认定为对女方的单独赠与,即为俗称的嫁妆,属于女方的婚前财产,在离婚时应当从夫妻共同财产中析出。在双方婚后,女方父母对于女方的赠与如果没有特殊指明仅针对女方个人为赠与,则应认定为是对于二人的共同赠与,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摘自《离婚纠纷法律精解判例分析与诉讼指引》,孙国鸣主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年7月第1版。

作者:杨颖超,北京安理(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玉林,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律对彩礼如何认定?未领结婚证彩礼应返还

“野有死麇,白茅包之。有女怀春,吉士诱之。”

关于婚姻的缔结,中国自古就有男方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向女方赠送聘金、聘礼的习俗,这种聘金、聘礼俗称“彩礼”,具有较为浓重的风俗习惯色彩。然而,因此产生的纠纷也逐渐增多。

法律上对彩礼如何认定,相关审判实例如何判定,《法制日报》记者对此进行了梳理。

未领结婚证彩礼应返还

“彩礼”的表述并非一个规范的法律用语,新中国成立后,婚姻法几经修改,都规定了禁止买卖婚姻和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的内容,但并未对婚约和聘礼作出规定。因此,相关彩礼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审理时按照有关规定被列为“婚约财产纠纷”。

既然彩礼属于“婚约财产”,其目的就是为了缔结婚姻,如果未能缔结或者婚后产生矛盾纠纷,关于彩礼的处置就成为婚姻纠纷的首要问题。近年来,这一类纠纷诉诸法院的案件逐渐增多,法律法规也进行了相应规定。

2013年,祁某和孟某自由恋爱并确定男女朋友关系,随后两家举行了订婚仪式,男方祁某按照当地习俗,经媒人给女方孟某家人送去6万元彩礼,但二人未举办婚礼,也未办理结婚登记。

订婚后,孟家以孟某年龄尚小为由一再拒绝和祁某结婚,后在祁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孟某外出打工,和祁某失去联系近三年。由此,祁某将孟某诉至法庭,要求返还彩礼。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相关规定,法院判决被告孟某及家人返还原告祁某全部彩礼款6万元。

法院之所以作出这样的判决,是因为《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应返还彩礼;拒绝返还彩礼的,不予支持。

婚后纠纷并非全额返还

在另一起案件中,张某和刘某经人介绍相识,随后两人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并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女子刘某婚前收取了男子张某所送的大礼38800元、上轿礼1万元及“三金”等。

几个月后,刘某提起诉讼,要求和张某离婚,嫁妆归其个人所有。张某表示,不同意离婚,如果离婚,刘某应返还彩礼48800元及“三金”。由于两人婚后无子女,双方无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需要分割,离婚纠纷的关键在于彩礼是否应该返还。

法院认为,刘某和张某虽然是自愿登记结婚,但自双方外出打工以后,较少沟通和了解,互不联系,不尽夫妻义务,可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刘某要求和张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刘某的嫁妆系其婚前个人财产,应归其个人所有。

对于刘某婚前收取张某的彩礼,法院考虑到刘某与张某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双方离婚后,刘某应酌情返还婚前收取张某的彩礼款,但返还的比例不宜过高,酌定返还彩礼款48800元的50%为宜;“三金”属于赠与性质,可不予返还。据此,法院判令刘某返还张某彩礼款24400元。

对于男女双方已结婚并共同生活的情况,男方提起诉讼的,法院判决也类似。

2016年12月,经媒人介绍,大龄男子廖某和赵某认识,相处一段时间后决定结婚。按照当地农村习俗,廖某先后给付赵某见面礼、礼金5万多元,并为赵某购买黄金首饰价值4万多元。赵某带来了价值约5万元的嫁妆。

两人结婚后争吵不断,三个月后妻子返回娘家再不回家。廖某将赵某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同时要求其返还十多万元的彩礼。法院经审理认为,廖某与赵某婚前相处时间较短,彼此缺乏了解,仓促成婚,婚后未培养起夫妻感情,现廖某要求离婚,赵某表示同意,法院予以准许。

对于彩礼,法院认为廖某以结婚为目的依当地习俗给付赵某礼金和首饰数额较大,符合彩礼的特征,且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廖某要求赵某退还彩礼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综合案情后,法院判令赵某陪嫁物品由廖某所有,赵某再返还两万元彩礼款。

生活困难的可不予返还

据了解,《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对于办理结婚登记后返还彩礼的情形作了原则性规定,即虽办理结婚登记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彩礼应当返还。办理结婚登记后已共同生活的,在没有证据证实存在因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情况下,彩礼原则上不应返还。

因此,对于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的情形,离婚时一方要求对方返还彩礼的,应首先审查是否存在因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情形,当事人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对于结婚时间较短(一般指不足1年),且给付彩礼数额较大(一般指5万元以上),法院会考虑适当放宽“给付人生活困难”的认定标准,有条件地支持一方要求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但并非全额返还,返还比例不会过高。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没有证据证实因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人民法院原则不支持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的,返还彩礼应当以离婚为条件,即在双方离婚诉讼中或在离婚后提起,如果在离婚后提起,应注意3年的诉讼时效期限。

目前,针对农村及经济落后地区愈演愈烈的彩礼之风,司法实践中对于彩礼的认定比较成熟,一些省份也出台了相关地方司法文件,对于请求返还彩礼的适应条件进行了细化。但总的来说,彩礼是否返还以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是否共同生活、是否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是考虑的特殊情节,而这也将对骗取彩礼的“骗婚”行为起到约束作用。

【法律常识-离婚篇】彩礼的分割与返还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一、彩礼给付、接受的主体

【法律常识-离婚篇】彩礼的分割与返还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理解与适用》

二、给付彩礼必须是本地区确实存在的结婚前的习俗

【法律常识-离婚篇】彩礼的分割与返还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理解与适用》

三、结婚前给付彩礼的,给付人提出返还的前提条件

【法律常识-离婚篇】彩礼的分割与返还

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四、给付彩礼后,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但双方并未真正在一起共同生活的,基于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 ,应予返还

【法律常识-离婚篇】彩礼的分割与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五、婚前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离婚时此彩礼应当返还

【法律常识-离婚篇】彩礼的分割与返还

【法律常识-离婚篇】彩礼的分割与返还

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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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3年10月01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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