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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法律不问分手的原因是什么,不问结不成婚是谁导致的,更不管是谁先提出分手的。法官只管查明两个人确实已经分手,那么恋爱期间的大额赠与就应该退回。
在法律生涯的第十七年,我第一次处理婚恋案件,那是我妻子与她前男友老陈关于婚约财产的纠纷。对方提出诉讼,要求我妻子返还连同房子首付、购车款在内超过200万元的彩礼,如果把他只出了首付的房子过户给他,双方的恩怨就一笔勾销。纠纷突如其来,那时我们新婚燕尔,女儿刚满周岁。这样一地鸡毛的剧情,是我从来没有想到的。
老陈起诉我妻子的这场官司,要从她的成长经历说起。
妻子李湘,“80后”,出生于中部地区的农村。她父亲在20世纪80年代末进城做包工头,家庭逐渐富裕,她在某省会城市读完中学和本科。但在她读研究生的时候,父亲生意失败,家里背上巨额债务,而她妹妹正在高中学艺术,一家人入不敷出。屋漏偏逢连夜雨的李湘,一边读研一边去中专兼职讲课,以此支撑自己和妹妹的学业。研究生毕业那年是她最困窘的时候,一周要做5份兼职。
李湘当家教的一名学生的家长,见这个24岁的姑娘这么辛苦,于是安排她和一个有钱的老男人相亲。比她大十几岁的老陈就这样走进她的生活。老陈也是暴发户,早年靠服装生意和炒地皮发迹,但感情生活很失败,逢人便称自己单身,求人介绍对象。
他们见面后,老陈很喜欢李湘。但李湘对老陈没有特别的感觉,只是慢慢开始习惯了他对她的好,困难的时候有新的依靠。于是两人自然而然地在一起了。
没多久,在老陈的多次提议下,双方去见李湘父母。那天,老陈带上名烟、名酒,递上名片——上面印有“十大杰出青年”和几项“××公司董事长”的字样,向李湘父母表明了自己想娶李湘的决心。
李湘父母对老陈年龄比李湘大十几岁这点有很深的疑虑,但在李湘的强力说服和老陈成功人士形象的双重加持下,李湘父母当时不便多说什么。
后来,老陈经常转一两千块生活费给李湘,开奔驰车带礼物送李湘回家看父母,以成功人士的身份主动出现在李湘的亲戚朋友面前。这让两人的交往备受瞩目,也饱受争议。
李湘当时感觉很幸福,尽管老陈比她大不少,但他的出现让自己不用再为生存而奔波。
为了报答雪中送炭的老陈,研究生三年级的李湘便不待在学校了,几乎每天围着老陈转。她外表出众、气质不俗,再加上自小跟随父亲见识过各种生意场面,社交能力很强,因此老陈总是在商务洽谈或出差场合带上她。
同时,李湘的文字表达和写作能力,对老陈和他公司来说也很有用。她研究生念的是社会学专业,田野调查和报告撰写是基本功。当时老陈的公司要申请政府的企业发展资金,李湘便被安排做相关的资料整理与项目报告撰写工作。李湘外语能力也不错,外宾到访时,老陈也少不了安排李湘翻译作陪。
就这样,除了恋人身份,李湘也在工作上充当着老陈助理、秘书兼翻译的角色。
毕业后,李湘没有像其他同学一样为工作奔走,也没有考公、考编。她认为自己是“旺夫命”,应该辅助自己的男人成就更大的事业,于是依旧陪着老陈,帮他处理工作。
然而,这段看似完美的关系突然出现了裂缝。
有一次,老陈与生意上认识多年的朋友吃饭叙旧,把李湘也带上了。老朋友第一次见李湘,老陈随口介绍说这是他的新助理。在很多场合,老陈都介绍李湘是助理,李湘也很享受这种称呼,她觉得那是对自己工作才能的认可。席间,老陈和朋友谈笑风生,李湘在旁端茶倒水。老朋友很自然地说起:“我早几天见到你老婆了,还和她打麻将……”老陈赶紧打岔,略显紧张地瞄了眼李湘的反应。
李湘当时蒙了,瞬间头昏脑涨,不敢相信自己的耳朵。她很想立刻向老陈求证,但又怕闹起来会让老陈没面子。她强压住内心的情绪奔涌,焦灼地等待聚餐的结束。
挨到老朋友离开饭局,老陈自知露馅,连忙抢先向李湘坦白:他那所谓的老婆嗜赌如命,每天都跟麻将桌过,两人因感情不和,已分居多年,只是财产分割没谈妥,两人才一直僵持着没离婚,但婚姻早已名存实亡,离婚只是差一张纸的程序。他认为自己和单身没有任何区别,更没有骗李湘的意思。他希望李湘能给他半年时间解决离婚问题。
当李湘第一次跟我讲述这段往事时,我期待故事会以她的决绝离开作为结束。但真实情况并非如此。直到后来我成了专业的婚姻律师,接待过很多与李湘有类似遭遇的女当事人后,才明白这类故事的惯常发展会是:“李湘们”在木已成舟的事实面前,短暂震惊、愤怒,转而说服自己相信,在“老陈们”对自己的真爱面前,原配才是第三者。
李湘选择了相信老陈,老陈也加倍地对她好,按揭贷款为她买了一套房子。老陈在她面前大表决心,要带她去国外旅游,走遍世界名胜。凭着几十年闯荡社会的经验,老陈自信满满地拿捏着这个涉世未深的姑娘。
但李湘在这段名不正言不顺的关系中越来越没有安全感,她希望老陈给自己正式的交往身份。在多次要求老陈跟原配离婚、与自己结婚无果后,两人关系开始恶化,大吵小吵轮着来。李湘的心情每天就像坐过山车一样。与大多数年轻女性一样,李湘内心十分矛盾,在有人对自己好的感动与自己的贪恋、自卑、虚荣之间痛苦、迷失不能自拔。
这种纠结状态持续了整整半年,李湘终究没等来老陈的离婚证。为了走出这段不伦不类的关系,李湘开始一次次计划出走。她准备博士生考试,计划考到省外的大学远离老陈。同时,她在网上疯狂投简历。她想当老师,只要是外省高校的招聘,她都去应聘。几经尝试,她终于接到了上千公里外广州某大学的录用通知,顺利地成为一名高校教师。
广州的工作安顿下来后,李湘以为自己可以开始新生活了。没想到,老陈不仅没有放弃,反而变本加厉地穷追不舍。他主动买了一辆轿车,不远千里地自驾送到李湘面前,还信誓旦旦地说已经和原配谈好了离婚条件,等某笔款到账后,即可办理离婚手续。李湘喜出望外,一想到很快就可以摆脱第三者的道德枷锁,嫁给自己的大恩人,结出一段有始有终的姻缘,她心头的热情又被点燃了。
在入职三个月后,李湘终于等到了这一天:老陈再次来到广州,向她展示了他的离婚证。两人的关系迅速地走上看似光明坦荡的正道。李湘憧憬着自己很快就可以被明媒正娶。
没想到,说服老陈和自己结婚,又耗了李湘一年多……深陷感情旋涡的年轻女性通常能找到很多理由说服自己,笃定这个男人是值得自己死心塌地付出的。她们通常设身处地地为对方考虑很多:他肯定被前任伤害得太深了;他肯定不想让家人担心;他肯定是希望事业再创辉煌后才给自己完美的婚姻、家庭……
老陈一直辩称,自己事业上还不圆满,名下有块地跟政府拆迁征收办有矛盾。他想坚持到底,多要一些补偿款,这事很快就能解决。他不想连累李湘,不想让她担惊受怕。那时的李湘选择了再次相信老陈。
李湘想,既然还不能结婚,那两地相隔也要好好相爱。每周末,李湘都要求老陈来广州看她,或是自己坐车上千公里去找他;“五一”长假,她要求老陈必须放下工作陪自己;暑假时,两人必须一同去国外旅游一次……李湘想创造更多相处的机会,制造生活和思想上的交集。
刚开始时,老陈还勉强配合。但异地恋一年半载后,李湘敏锐地感受到,年龄逼近五十的老陈,哪怕资产过亿了,也无心过平凡的家庭生活;对她的情感和成家需求,更是越来越没有耐心了。
在见过老陈离婚证后的两年里,李湘为了维持这段关系几乎心力交瘁。分手前的最后一个暑假,两人说好去澳大利亚旅行,签证、机票和酒店住宿全部都安排好了,老陈却在临出发前消失了,完全联系不上。在热闹的旅游团里,在黄金海岸的风光里,李湘孤独地审视这段畸形的恋情——老陈真的在乎自己吗?他能给自己圆满的婚姻吗?如果真的在一起结婚生活,两人会开心吗?自己是奔三的女人了,难道要一直等他给自己看不见等待尽头的正式名分吗?
焦虑每天折磨着李湘。但每次她提分手后,老陈总能变着花样对她好、向她求饶。而每一次,李湘会像什么都没发生似的,继续奔向老陈。李湘苦恼于自己执念太重、失去自控,对解开这个死结越来越无力,不敢想象自己今后的人生会何去何从。
这时,意外发生了。在李湘又一次郑重其事地提出分手后,老陈因为与政府拆迁征收办有矛盾的那块地而锒铛入狱。
恰在此时,我从一段两年前已失败的情感中完全走出来,遇到了李湘。一切刚刚好,仿佛天注定。
九个月后,老陈恢复自由身,而我和李湘已经正式确立了恋爱关系。他带着在狱中写给李湘的几本日记来广州找她。我陪着她去了,在咖啡厅外,远远地等着他们做最后的告别。一个小时后,李湘出来了。她主动向老陈提出退还他曾经出的房子首付和买车钱。而他说自己的事情完全解决了,那些钱对他来说不值一提,那几十万就当是送给李湘的,同时他希望李湘还能给他一次机会。
如果这故事发展到“李湘选择了我”就结束,她和老陈依然不失为一对结局遗憾但过程尚可的前恋人。但真实故事的残酷走向是这样的:老陈和李湘分手后的第四年,我们已经结婚两年多,孩子已满周岁,李湘突然收到老陈发来的短信,要求见面谈谈。李湘当天就告诉了我。我让她回复:“我结婚了,他是律师,见面不方便,有事能否电话里说?”老陈还是坚持面谈,更不惜跨省来到李湘单位附近守候。
我安慰李湘:“去吧,看他有什么想法。”在她父母的陪同下,李湘去和老陈见面了。老陈开门见山:从七年前两人认识开始,他逐笔算账,金钱付出超过200万元;如果李湘愿意将那套他只出了18万多首付款的房子过户给他,双方就两清了。
事实上,这位曾经年年纳税过千万的亿万富翁,在李湘身上花的钱,大数只有18万余元的房屋首付和16万余元的小车,合计约35万元。但他狮子大开口,讨要超过200万元,里面有什么讲究呢?
李湘一家人回来跟我复述见面的情况,大家都很气愤,坚决不同意。我也很不解老陈凭什么提出这样的要求。
现在回想起来,我们一开始显然是轻敌了。他紧锣密鼓地给我们制造了一连串噩梦。
老陈去李湘名下的那套房子,找我们的租客说房子有纠纷,首付款是他付的,现在他要收回来,希望租客提前退租。租客是我们的老朋友,但远在千里的我们无法保护他们的权益。最后因为不堪其扰,朋友还是选择搬走了。
老陈撬锁闯入了房子。我们知道后立即报警。但在广州拨打110,要在前面加上该中部城市的区号,当地警方的答复是,必须由房屋产权人到属地派出所报案。我们夫妇接力往返,与当地派出所和老陈周旋。我方能够提供李湘一人名下的房产证,还有每月按揭还款长达六年多的银行流水,但接待民警几乎完全站在老陈一方,强调这是情感经济纠纷,不归公安管;还强调老陈支付了房子首付款,所以他不肯对老陈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立案。
虽然接待民警的解释和做法有可疑之处,但当务之急是马上采取其他的合法手段反制老陈。我们拿着房产证去找开锁公司,趁房子没人时也撬锁换新锁,再把李湘父母接过来住,守住房子。老陈知道后,硬闯上门不肯走。因为担心他会伤害我年过六十的岳父母,我方第二次报警。警察限令他当晚10点前必须离开房屋。老陈不忿,第二天也请他年过八十的父母住进来。我们第三次报警,被认定是经济纠纷,警方照旧不管。岳父母觉得老陈太欺负人了,坚持跟对方耗着。四位老人住在争议房屋里,八目相对。
理清思路后,我决定先登录国家投诉受理办公室官网,实名投诉接待民警不作为。写好控告信,打印出七份,连同相关证据材料,装在一个袋子里,拎到派出所警官面前。我严正要求这位主办警官必须对老陈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立案,出警腾房,否则指控其不作为的七份控告信及证据材料将投递到区市两级公安局、两级检察院立案监督部门、纪委监察委和国家信访局等七大上级部门。
那位警官这才答应传唤老陈来派出所。在派出所调解室里,我第一次见到了妻子的前男友:梳着大背头,腋下夹手提包,身材精瘦,表情冷峻淡漠,讲话装腔作势。
不出所料,双方在派出所也调解不成。在我方的合法施压下,警方要求老陈去法院走民事诉讼程序,并安排他的父母退出房屋。四位老人僵持一室长达半个月的闹剧,终于落幕了。
案件是以老陈作为原告起诉的,案由是“婚约财产纠纷”,意思是,恋爱期间给的钱财,大数都是以结婚为目的的,结婚不成就应如数退还。
收到传票,看到“婚约财产”这四个字的时候,我蒙了。婚约财产是什么意思?我在法律这个行当泡了17年,之前从没听说过这个术语。
这一点都不奇怪。时至今日,法律领域已经细分得非常厉害,专门做上市的股权律师不懂刑辩,自己家人被抓了,股权律师只能另找刑事律师同行辩护;劳动法律师对接的公司客户被告外观设计侵权,也只能付费咨询专业的知识产权律师同行。
我对婚姻法律曾经有很大的偏见。在我的法律细分领域鄙视链里,婚姻家事领域一直处于末端。20多年前,我踏入中国五强之一的法学院,本科4年的十几堂法律核心课程里,根本没有婚姻法课。婚姻家庭继承法课只是选修课,连全国统一司法考试满分600分的题目里,婚姻法律相关的试题也只占2~3分。我的偏见由此形成:法律是关乎公平正义的大学问,怎么能跟鸡零狗碎的婚恋扯上关系呢?
一入法律门,我就没想过要做什么婚恋律师,从来都轻视关于婚姻家事法律方面的知识。即便刚开始律师执业时知道现实中有很多离婚官司,也很自然地排除了婚姻律师这个选项。
而现在,我在自己妻子被起诉的“婚约财产”案面前,准备工作几乎是从零开始。被动进入婚恋法律领域后,我才猛然发现,轰动全国的婚恋大案、要案层出不穷,如明星吴秀波情人事件、泰国坠崖孕妇事件、当当网创始人李国庆离婚事件等。对婚恋安全的渴望,催化出国民对婚恋法律知识普及的强烈需求。
过去20年婚姻相关法律规定的更新和司法实践的积累,使其复杂化和专业化程度,不再输给刑事犯罪、商事法律、诉讼程序法律等领域。全国法院受理的婚恋诉讼案件数量年年激增,婚恋案件的争议焦点也不再局限于感情破裂的认定标准。婚恋财产分割、抚养权争夺、家庭暴力认定和房产、分家析产等等,最高人民法院和各省市高级人民法院陆续出台了大量司法解释性文件来规范这些更新的常见争议。
借由妻子被告的案件的“契机”,我开始恶补这方面的专业空白。但起初,我也只能凭着律师直觉去准备如何打这场官司。
老陈的诉状写着,他在恋爱期间在李湘身上花了200多万元。李湘很吃惊,看他提交的证据,才搞清楚了老陈诉求的这200多万元的构成:第一部分是短短大半年时间内他向李湘名下的同一张银行卡进行了十几笔大额转账,合计100多万元;第二部分是为李湘购房支付首付款18万余元和购车款16万余元;第三部分是争议房屋的装修支出60多万元。
先说十几笔大额转账合计100多万元银行转账记录的事情吧。
老陈为了拆迁征收地能要个好价钱,与政府斗勇斗狠,甚至不惜使用灰色手段和有关高官较量,于是被对方往死里整,逼得他只能像逃犯一样东躲西藏。李湘一时无知,将自己的银行卡给他用。他在使用李湘名下的这张银行卡期间,往里面转了100多万元,现在也算到了李湘的头上,但钱实际上是老陈本人在使用的。问题是,怎么跟法官解释证明李湘名下的这张卡,不是她自己在用呢?
学过证据学的人都知道,要证明一个人没做过某件事情,比如要证明你的银行卡不是你用的,往往非常困难。情侣恋爱时,把自己的银行卡给对方用,或把信用卡、借呗等网贷额度给对方用,风险特别大。
这类纠纷很多。身处婚恋中的男女往往被感情障目,风险和权益意识变得淡薄。一旦遇上早早谋局、巧舌如簧的人,把信贷额度毫无保留地交给其使用,最后掉进信用陷阱的受害者通常几无沉冤得雪的可能。
李湘不服气,她相信一定能找到证据,证明这张卡不是自己用的。
她找到涉案银行卡的开卡营业厅,打印出银行卡流水,寄希望于从中找到蛛丝马迹。她把数米长的银行流水单摊在地上,逐行逐段看。单上全是交易金额、交易流水号等密密麻麻的数字。她看得头发晕,毫无头绪。
但她很幸运,在找银行经理请教时,对方被其打动,愿意帮她整理出银行流水里取款与消费支出的具体网点,还帮她东奔西跑,申请到盖有银行公章的书面证明文件。根据这份银行文件,我们能证明老陈转入这张卡的100多万元,都是短时间内在这座中部城市的自助取款机取款和本地大额刷卡消费支出的。
为了证明这些取款和刷卡消费不是李湘所为,我们对照日历,标注出每一笔取款和消费的日期,发现只有其中两笔消费发生在周末和寒暑假,加起来不到一万元,而其他几十笔全部发生在工作日。谢天谢地!我赶紧让李湘去找她任教大学的人事部,成功拿到了工作在职证明和上下班出勤记录。
银行卡虽然是在李湘名下,100多万元虽然也进了这张银行卡,但这些钱是在这座中部城市花出去的。而李湘在广州,有不在当地的不在场证明。
就这样,我们夫妻俩连日奔波,历时一个半月,终于找齐了上述的证据材料,拼接成各环节能够相互印证的证据链,来辅助推翻老陈要求退还款项的第一大部分。
再说说老陈请求返还金额构成的第二大部分,购房支付首付款18万余元和购车款16万余元的事。
恋爱期间的大额财物赠与,分手后到底要不要返还?在这个问题上,法律明显倾向保护出资者。在网上闹得沸沸扬扬的2020年86万元彩礼案,就凸显了这样的问题——
某山东女生在浙江打工时认识了一个成熟又有钱的34岁男人,两人迅速坠入爱河。出手阔绰的男方给女生的转账和红包不计其数,除了生日、情人节、圣诞节这些节日收到的5200元、1314元、666元转账外,还有很多上万的转账。女生用男方本人授权开通的支付宝账户,支付两人到处吃喝玩乐的费用。两人关系的高潮出现在恋爱第二年年底,女生收到了男方送给她的跨年礼物:价值50万元的宝马车。
这段一直靠砸入一笔笔大额金钱维系的恋爱关系持续了两年半后,女方提出分手。男方恼羞成怒,一纸诉状将女方告上法庭,以返还婚约财产为由,要求女方将恋爱期间所有的大额开销和转账款退回,合计约86万元。
女方及其律师在法庭上大喊冤枉,声称女方不肯退钱的理由有三:一是女方当事人认为与对方谈恋爱的时候才23岁,根本没有结婚的打算,也从来没有许诺要与男方结婚;男方以婚约财产来状告,但是婚约从不存在。第二个理由是,男方的转账很多都备注了“生日快乐”“爱你千遍”等字眼,明显是单纯表达爱意的自愿赠与行为,而不是以结婚为目的的婚约财产。理由三,在购车问题上,女方承认自己在微信里说过“结婚的时候要有个车”,但这句话是指男方要有车,这是当事人结婚的前提条件,但并不能把微信里的这句话理解为女方要求男方买车送给自己,更不能断章取义地用以证明男方自愿送的宝马车是二人有婚约在先的;这车充其量只是男方送给女方当事人的代步车,虽然一直是女方当事人所用,但和结婚与否无关。
此86万元彩礼案中,女方及其律师这些反对退钱的理由成立吗?
李湘和她的家人也愤愤不平地讲了很多相似的理由。李湘说,老陈从来没有跟她结婚的意愿,根本就没有任何婚约,要不然当年也不会跟他分手,怎么能够说是婚约财产呢。她哥专门打电话给我说,彩礼一般是给一次,老陈给的房屋首付款和轿车,是分两次给的,且相隔两年半时间,怎么能都算是彩礼呢,哪家娶媳妇是这样给彩礼啊。李湘的父亲也抱怨道,虽然一开始闺女说服家人接受其和老陈的关系时,自己因为他们年纪相差太大而反对,但后来也尊重了她的选择。李湘一直都想跟老陈结婚,但问题是老陈不愿意,所以分手的过错在老陈,他怎么有脸要回这些财物呢。
我开始研究他们的各种说法在法律上的依据,和过往法官的各种判法。这一研究,就把我这个向来轻视婚姻法律的人惊呆了,也活生生地把我逼成了彩礼法律专家。
婚约财产也叫“彩礼”。是否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彩礼,法律采取的是默认逻辑。只要是发生在恋爱期间的男方赠与女方的大额财物,法律上就直接推定为彩礼,而不管有没有明说是“提亲”“礼金”“聘金”,也不管有没有明说是“以结婚为目的条件”。只要是大额的财物赠与,法官都会默认为以结婚为目的,除非女方有证据证明男方明确表达自始至终都是不愿意结婚的,或赠与财物不以结婚为目的。这样的裁判逻辑让通常收取大额财物的女方很被动。李湘此前根本没有这样收集固定证据的意识,无法证明老陈当初不愿意结婚的事实。
法律上的彩礼认定跟数额大小有关,跟次数无关。只要是大额的(司法实践中多以过万元或过5000元为标准),就算作彩礼;分手时要求退还的大额财物可以相加,全数要回。所以,大舅子的“次数说法”也不成立。
返还彩礼责任是一种无过错责任。也就是说,法律不问分手的原因是什么,不问结不成婚是谁导致的,更不管是谁先提出分手的。法官只管查明两个人确实已经分手,那么恋爱期间的大额赠与就应该退回,分手原因不是审理的重点。在很多案件里,男方在恋爱期间一脚踏两只船或出事坐牢等,不管什么原因让女方决定不嫁了,男方都能够通过打官司要回彩礼钱。所以,李湘父亲的理由也不成立。
前述86万元彩礼案,法院就是按照我上面讲的思路判的。在这起(2020)鲁06民终3689号案中,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认定,男方多次给女方转账的这些钱就是婚约财产。其在判决书上特别写道:男女双方在相识恋爱期间,一方因某种特定原因而从对方获得数额较大的财物,当双方不能缔结婚姻时,财产受损的一方请求对方返还财物因而产生的纠纷,就叫婚约财产纠纷。
判决书接着论证:根据男方提供的录音、微信聊天记录,及正常的世俗道德观念,原被告之间产生的款项往来,应是基于双方恋人关系而为之,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因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该款项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赠与人可要求单方解除赠与,参照彩礼的规定处理,接收彩礼的一方应予返还。一审和二审两级法院均判决女方应返还86万元。
86万元彩礼案的判决结果一经公布,在网络上引起激烈讨论。很多女性网友看到这则新闻后,纷纷表达担忧:假如自己是那位女性当事人,面对他人疯狂地向自己砸钱,还说着“给你随便花”“爱你无条件”等花言巧语,会有人能抵得住这种诱惑而免除法律上被追讨款项的风险吗?女性担忧的是,男性可能利用金钱和法律漏洞玩弄女性。
法院这么判当然是有法律依据和考量的。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彩礼司法政策,着力于抑制现实中愈演愈烈的高额彩礼不正之风,防范可能随之而来的骗婚风险。面对这样的婚恋法律规则,女性只能增强自己的法律风险意识,避免被心术不正的人用金钱做诱饵玩弄,然后这些钱被全数追讨。
被起诉的李湘当时就面临这样的困境。很难说老陈当初给李湘出房屋首付款和购车款的时候不是真心对她好的,但也不容否认,法律给了他改变赠与初衷的自由。而这种自由的滥用,可能给女性种下噩梦的种子。
后来有女性客户向我抱怨:“法律是要求我们女人谈恋爱时都要做无欲无求的圣人吗?这比要求所有男人都做柳下惠还要过分啊!”这类想法其实是对婚约财产及其裁判规则的误解,法律的真正本意不是这样的。一方面,恋爱期间的小额赠与,分手后是不需要退还的。在86万元彩礼案中,法院就剔除了5000元以下的转账。另一方面,法律只是说,恋爱期间的大额财物赠与,法律默认为彩礼,结婚不成应予返还。注意,法律并没有说“大额财物赠与=婚约财产”的默认逻辑不允许推翻。
如何打破这种裁判逻辑呢?在这里,我不是想教大家拜金和物化自己,但当对方坚持要送你大额财物、完全不给你拒绝的机会时,我们如何可以在收了对方的巨额财物后,规避被追讨的风险呢?这就一定要在收受大额赠与之前,反复跟男方确认:你送这么贵重的礼物是什么意思?你对我的爱是不是无条件的?我要是收了你的巨款,以后你对我不好了,会不会要我还给你?你如果执意要送,要我收下也可以,请同时给我写一张条子,白纸黑字写明这钱是不附加任何条件的赠与。
如果对方不敢写这样的条子给你,这个钱就不能收。通过要求写条子或其他有效的方式,你可以准确地测试出对方是不是胸有城府的人。可能你会问,这样试探别人不是很冒险吗?你甚至可能怀疑有没有人愿意写不附带任何条件的证明给你。
这本书不是教大家算计他人,而是要学会运用法律保护自己。如果不想自己稀里糊涂收下的一笔笔财物变成随时爆雷的法律隐患,那么就请不要轻易接受他人的贵重财物赠与。如果要收,请一定事先进行有效的沟通和确认!
说回老陈和李湘的婚约财产纠纷案。
从上次在派出所调解室的交锋中,我们明显感觉到老陈对李湘已经完全不顾及任何过往情感了。这是一场纯粹的利益之争,不掺杂任何情感成分的诉讼策略非常关键。
在诉讼策略上,我们必须一口咬定:法律上,我们没有退还财物的义务。
为什么呢?道理很简单。老陈声称的花在李湘身上的钱,其中包括的房子和车子都还在。李湘并不像很多当事人,收了大额财产后就挥霍掉,分手后还不起。我们从一开始就愿意将这些财物按原价退还给他,只是老陈一直狮子大开口,双方谈不拢。
如果他一闹,我们就答应退还房子首付款和购车款,基于人性的贪婪本质,他一定不满足于此,还会使出更多手段,索要更多。我们只有摆出绝对强硬的诉讼姿态,才能抗衡他毫无情面的得寸进尺,也只有以绝对的强硬回敬老陈,才能让他意识到,我们并不惧怕,他的霸蛮不是一定能奏效的,退还也不是理所当然的。只有这样,他最后才可能心甘情愿地完全消失。
“法律上没有退还义务”这个诉讼目标能不能实现呢?经过系统研究,在彻底搞清楚婚约财产的法律原理后,我找到了几个突破口,信心满满。应诉方案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反驳抗辩:
第一,超过诉讼时效抗辩。中国有句古话“欠债还钱”,但来自西方的现代法律制度告诉你,过了诉讼时效的债不需要还。中国现行的法律也有这样的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彩礼返还的保护适用普通的诉讼时效,即三年。从分手之日起三年内,老陈都没有主张过要李湘返还大额赠与,现在分手满四年了,在法律上他已经丧失了胜诉权。当老陈的律师在开庭前试图跟我调解时,我在电话里非常硬气地透露了超过诉讼时效的观点。他回应说,他会提供追债的证据。
如果他在分手后三年内讨要过,从最后一次讨要时开始重新计算三年的时效,这是打破诉讼时效限制的维权方法,法律上叫作“诉讼时效中断”。所以,“年底讨债、年关难过”的传统在现代社会依然有其指导意义。不管对方有没有钱,到年底,债主一定要上门讨债。即便欠债人没钱,债主也要见到对方,让对方签字、写日期,这样,债权就不会过诉讼时效。
老陈的律师说,老陈曾经发过交涉退还财物的短信。但这些证据为什么之前不提交呢?所以,我判断,对方根本没有催债短信的证据,而在李湘的印象中也没有收到过这样的短信。打诉讼时效策略,是我方的第一大武器。
第二,劳务报酬抗辩。自打认识老陈起,李湘就一直帮他处理其公司事务,尤其是与政府部门打交道需要写的报告和项目书。这些对于一个社会学硕士生来说可能轻车熟路,但老陈的公司里并没有人会做这种事,更别说设置这种专门的职位了。
问题是,怎么证明李湘在他的公司里做事呢?
我提示李湘找找有没有公司工作文件、工作证、考勤记录、社保缴费记录和工作邮件等等。李湘找到了她亲手为老陈公司做的一本厚厚的《××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就是靠这份报告,老陈公司成功申请到了500万元的企业发展资金。李湘回忆说,当时做这个报告时,老陈承诺她,资金如能批下来,就会给她10%的报酬。所以后来老陈给她付房子的首付时,李湘理所当然地认为是自己的劳动所得。
但新问题来了:怎么证明这本报告是李湘的工作成果呢?即便能证明是李湘写的,老陈也可以辩称是恋人之间的无偿帮助,而不是李湘以员工身份从事的有偿劳动。
后来我代理的小学教师小云的被告案情,与当时李湘的处境如出一辙。
小云从师范大学毕业去上海找工作。在举目无亲的情况下,被图文打印店的小老板许总收留。许总欣赏她的聪明和踏实,小云信任和感激许总,在他店里帮忙打理生意。两人开始有些暧昧。许总没有亏待她,第一个月就给她发了三笔工资,合计过万。在随后的几个月里,他不定时地给小云转钱,数额从2000元至50000元不等。有一天,小云正在员工宿舍熟睡,一位大姐冲进她房间,揪她头发,骂她“不要脸” “狐狸精”,还报了警。她才知道这是许总的原配。这次冲突本来应该把小云打醒的,但“被小三”的年轻女性大多会和小云有一样的反应:这样的原配素质太低,怪不得男人不再爱她;然后,加倍回忆男人对自己好的种种画面。许总在她被打后许诺会加倍补偿她。小云在这种痛苦和矛盾中继续留在店里工作了几个月,最后幡然悔悟,离开了。
回了老家后,小云考上了公办小学的教师编制,认识了新的男朋友并结婚生子。在她以为可以彻底告别在上海那11个月的不堪回忆时,上海的法院传票把她拉回痛苦的过去中。许总以其妻子的名义起诉她,要求小云退还交往一年期间的转账款19万元,理由是这些钱是许总包养小云的费用,侵犯了她作为妻子的夫妻共同财产权。
一审法院判决小云全额退还这19万元,小云不服上诉,在二审开庭前一天,她找到我,央求我代理。接下案件后,我通宵研究材料,第二天网上开庭。最终,二审法官认为我方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存在雇佣关系,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是一类已婚男性玩弄女性的典型案件,不但欺骗了婚外异性的情感和身体,还骗取了对方的免费劳动力。该案还有一个可怕的地方:原告是男方的原配,男方和女方是共同被告,原配自始至终都没有出庭,而是由共同被告之一的男方代表原告出庭。男方作为共同被告之一,却坐到了原告的位子上。男方有妻子这一事实反而成了他以金钱诱惑婚外异性的一个“优势”,当他玩够了、想收回物质付出时,只需要有妻子身份证复印件和一张有妻子签名字样(即便无从判断是否妻子本人的真实笔迹)的授权委托书,甚至可以在妻子毫不知情的情况下,以妻子的名义来起诉自己和婚外情人。
李湘后来还找回了当年为老陈公司工作的所有工作邮件,整理成了29份共90多页的强有力证据。另外,她还找到了与公司客户的合照等证据,与之形成相互印证的证据链。后来的开庭证明,劳务报酬抗辩得到了法官的足够关注。
第三,无婚姻约定抗辩。双方没有婚姻约定,主要由三方面证据入手:一是对方提交的分手信,在这封李湘写给老陈的分手信上,李湘回顾了他不肯拍婚纱照、不肯给她一个家、多次拒绝跟她结婚的事实。二是老陈当年财力雄厚、身家过亿的证据,用来证明老陈对李湘的物质付出,当时对他来说无足轻重,完全不可与普通家庭倾全家之力的严肃婚约财产往来情形相提并论。虽然我们承认曾接受对方数十万元,但老陈意欲把当年对其来说是零花钱的财物狡辩成一诺千金的“婚约财产”,把李湘诬蔑成骗彩礼钱的女人,显然让人无法接受。三是房子首付款是老陈没离婚之前出的,在其有婚在身的情况下,与李湘的婚约更是无从谈起。但这个点,我没有着力太深,因为我方没有对方的离婚证,向法院申请调查老陈的婚姻状况,法官也没有批准。
在李湘的案件中,老陈的原配一直没有出现。很多年后,陪我处理过无数婚恋纠纷的李湘变得更加理性和成熟,她才开始怀疑,当初老陈特意来广州给她展示的离婚证会不会是假的,不然他为什么不愿意拍婚纱照、不愿意结婚呢?这件事,在官司打完后,我们没有再关心过,至今还是个谜。
在老陈追索的200多万元里,第三部分是他声称为房屋装修支出的60多万元。我仔细研究他提交的上百张装修票据后,向李湘了解了当年房屋装修的细节。李湘的说法是,装修的泥水、水电这些硬装部分,是她父亲负责的;瓷砖、五金材料是李湘亲自挑选付款的;家具、家电则是老陈从他经营不善的酒店拉过来的二手货。老陈根本没有在房屋装修上花什么钱,要退他60万元实在是无稽之谈。
我问李湘装修的钱从哪里来的。李湘解释:“老陈并没有专门给我装修的钱。我当时在广州有工作,大学教师的工资不低。以前老陈各种节日送的红包,一两千的钱我都存起来了,硬装工程是我爸找亲戚做的,人工和材料加起来才用了三四万块,我完全出得起。但是,我没有证据,那时都是用现金支付给工人的。”
这应该相信谁呢?信证据。哪怕代理自己妻子的案件,也必须秉持证据思维。有些律师盲目相信自己的当事人,非但不能真正帮到对方,反而可能害了对方。
仔细研究后,我发现老陈的装修票据存在下面几大疑点:
第一,所有单据上均留有老陈的姓名和手机号码,整齐划一。当时的老陈可是亿万富翁,装修材料到货、验货对接,难道都由他亲自做吗?
第二,单据标注的时间有问题。根据李湘的记忆,房子在当年暑假就装修好了,到了“十一”长假,她还邀请自己爸妈在新装修的房子里团圆。老陈提交的单据却显示,瓷砖、门窗和五金材料都是当年10~11月才下单购买的。时间对不上。
第三,所有单据均无发票或付款记录佐证。仅凭单据,法院无法认定存在交易付款事实。这几乎是全中国的法院通行的裁判规则。道理很简单,商家伪造收据很容易,且没有法律责任;而银行付款凭证和盖有公章的发票,一旦伪造就会构成犯罪,一般人不敢铤而走险。
第四,我们在多张单据上发现了“58速运”字样的水印,从直觉上看很可疑。上网一搜,果然,58速运是近年才冒出来的货运品牌,不可能出现在六年前。
第五,家具、家电与房屋不匹配。不少商品的规格与屋内空间布局情况对应不上,比如:根据老陈的单据,他购买了两张1.8米的床垫,而李湘房屋的户型决定了只有一个房间放得下一张1.8米大床。同时,全部家具、家电的单据价格均畸高。
分析至此,我倾向于李湘的说法,并引导她从以下方面收集证据:其一,去案涉房屋的物业管理处调取当年的装修申请和验收存档资料,确认当时申请装修的签名人和装修验收时间;其二,找李湘的父亲出具情况说明,争取和当年的装修工人一起出庭作证;其三,搜集“58速运”新品牌成立的相关新闻报道,最好能找到纸质报纸的相应版面。
物业管理处给我们复印了当年的装修申请表和验收通过表,在上面加盖了公章。表格清楚地显示,装修申请、防水验收申请表上的申请人一栏,都是李湘父亲本人的签名,没有老陈的任何签名。验收时间则是当年8月,而老陈提交的所有装修票据所载明的时间均晚于此时间。
58速运品牌于近年才诞生的新闻报道也找到了,证明那些有“58速运”水印字样的单据,一定是近年才印刷的伪造单据,而不可能是六年前的原始单据。
我们完成了全部证据搜集和诉讼策略的准备工作,写好的答辩状有6000多字,连同厚厚的一沓证据,全部寄给了法院,等着开庭。
案子本来是按简易程序审理的,法律规定,从老陈去法院立案到出判决结果要在三个月内完成。我们申请了延期举证,因为提交的证据非常多,法官三个月内根本审不完。法院只好将简易程序改为普通程序,这样,审限就可以延长到六个月。
案件开了两次庭。
第一次开庭,我故意不让李湘去,而选择自己单枪匹马出庭应战。这类恋爱纠纷和离婚案不一样,被告是可以不出庭的。但法律也有规定,当事人只能委托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和近亲属,一般的亲朋好友不能代表出庭。与以往出庭不同,我不是以律师代理人的身份,而是以近亲属(配偶)代理人的身份出庭的。
开庭时,如果被告当庭提交书面的答辩状,法官和原被告的代理律师为了节省时间,通常会省略宣读起诉状和答辩状的环节,原告只需要说诉讼请求与事实理由和起诉状一致即可,被告也只需要说自己的答辩意见跟答辩状一致即可。
在法庭上,我刻意表现得不像代理律师,并要求当庭宣读答辩状。为什么呢?因为,现在每位法官处理的案子都太多了,没有几位会事先认真阅读答辩状的。而我恰恰喜欢把答辩状写得特别长,因为答辩状的内容会被直接写进判决书里的“被告辩称”部分。我希望经过深思熟虑书写出来的答辩状观点,能在开庭的第一时间传达给法官。
因为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那时的审判席上坐了三个人。中间的法官穿着法官袍,而法官旁边的两位则是穿着休闲的中年妇女,显然是陪审员,是从法院所在地的公司、工厂、机关单位、学校等部门遴选出来的普通公民。这样就更有必要通过朗读答辩状来让他们快速了解我方观点了。
我开始对着话筒大声朗读答辩状,6000多字,足足朗读了20分钟。我十分庆幸法官愿意给我这么长的时间充分表达。答辩状读毕,法官说本案比较复杂,决定将今天的开庭改成庭前会议,换一个小一点的房间,让两位陪审员先回家,法官单独组织双方质证。质证,就是双方针对对方的每一项证据发表意见,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阐明自己的立场;同时,书记员在旁用电脑记录双方的发言。
我惊讶地注意到,老陈请的不是律师,而是基层法律工作者。基层法律工作者和律师有一定的区别。当时的国家法律对前者的学历没有要求,不需要通过国家法律职业考试,所以只能在本地法院出庭。而律师需要本科或以上学历,要通过严苛的国家考试和实习考核,执业范围则是全国。基层法律工作者的收费比律师低,通常倾向做法律援助案件。通过法官,我们才得知,老陈请这位年纪很大的基层法律工作者为他代理,是因为当时他已经四面楚歌、山穷水尽了。
我的心态随之发生了微妙的变化。但在法庭上,我依然没有丝毫让步,我们先前的诉讼策略必须贯彻到底。此时向对方表露出任何怜悯和妥协都是不合适的。
老陈和他的代理人在互相提问环节中开始挑拨我和李湘之间的关系。他的代理人问我:“你知不知道,你和被告在举办婚礼的时候,被告还跟老陈有短信联系?”这一招很阴险,一方面想让我过度联想李湘和老陈还藕断丝连;另一方面,所提到的短信联系被他们解读为讨债行为,意图起到中断诉讼时效的作用。我很平静地回答:“我和被告之间没有秘密。原告每一次联系李湘,我都第一时间知道,也都是我们一起商量怎么回复的。你方刚才的说法毫无证据。最近一次联系是在今年的3月份,除此之外,双方在过去三年多里没有任何联系。”
类似的恶意攻击性发问还有很多,但我没有让对方的激怒策略奏效。法官最后也不耐烦了,要求对方发问不能脱离诉讼请求,责令他们围绕案件事实来发问。
我问对方:“你方提交的分手信证据里,李湘的亲笔信写着‘我等了你太长太长时间,等到我的青春不再,等到我的心发凉,等到我对感情绝望’。这是不是指‘她在等你跟她结婚’?”对方的代理人并没有正面回答,抢着说:“这与本案无关,分手信不能否认涉案的财物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
第一次开庭,就这样以改成庭前会议、仅仅完成大部分证据的举证和质证程序而结束。
四个多月后,我们收到了法院二次开庭的传票。为什么会隔这么久?一般情况是因为案件难以定夺,法官暂时搁置,去忙其他案件了。等到案件从立案之日起快要满六个月的审限时,法官才会重新推进案件审理的进程,并争取在审限内出判决书。
第二次开庭前几天,法院的书记员特别来电话,说法官要求李湘本人出庭。这种情况很少见。法律上,离婚案件以外的民事案件在已经委托代理人的情况下,当事人是可以不出庭的,法官没有权力强制当事人到庭。所以,这种情况下,所谓的“法官要求当事人出庭”,一般是基于查清双方的感情状况和调解的需要,希望当事人双方能够当面、当庭解决问题。我没有鲁莽地质疑法官要求的合法性,而是小心地询问书记员,法官这么要求是出于什么考虑。书记员同样也小心翼翼地回答,他只是转达,不清楚法官的具体意图。
我问李湘的意见,同时给她分析了可能的原因,讲解了法律上她已委托本人代理诉讼的情况下并无出庭的义务。我们商量后决定尊重法官的期望,出庭解决问题。
曾经的恋人对簿公堂,而丈夫在旁,我不知道李湘当时的感受是什么。但我没有特别异样的感受。坐在法庭的诉讼代理人席位上,我只专注于法庭内的争锋,根本无暇顾及私人情感。
法官问原告有没有新证据向法庭提交,有没有新的质证意见要发表。言下之意是,四个多月前庭前会议说过的话,就不要重复了。原告回答没有。
问到我们被告方时,我们着重解释了有哪些证据细节能够证明银行卡只可能是原告老陈在使用,而被告不可能出现在该省会城市消费。
法官分别又问了原被告双方一些细节问题后,就宣布庭审进入法庭辩论阶段。在这个阶段开始之前,法官会先归纳出双方证据举证质证、法官问询等法庭调查阶段中双方的争议焦点,由原被告双方针对法官归纳的争议焦点是否准确和全面发表意见。如果双方都没有意见,就由原被告双方围绕争议焦点轮流发言。
在我们发言前,法官再次强调,双方提交的书面起诉状、答辩状等材料已经有的内容就不要重复了,在上一阶段已经发表过的意见也不需要重复。在我国,法官在整个庭审过程中处于主导地位,这种发言不得重复的要求,我们律师一般会尊重,毕竟现在法官少、案子多,配合主导者可以节省彼此的时间。
但在本案,我还是隐约感觉到,法官似乎只是在“走过场”。醉翁之意不在酒,法官此次开庭可能根本不是为了开庭。
果然,在法庭辩论环节中,法官表现得很不耐烦,既不允许原告和他的代理人再重复发言,也不是很想听我方发言,还直接告诉我们,有什么需要表达的,可以庭后以代理词的形式发表书面意见寄给他。随后他宣布结束法庭辩论,问双方是否有调解意愿。调解,应该才是他要求原被告双方当事人本人到庭的真正原因。
根据法律规定和调解原理的需要,原被告双方和法官本人在调解阶段说的话,都不得记录,不得作为证据使用,不得用以控告法官存在偏袒。法官通常会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恩威并施。
法官先问原告:“你有没有调解方案,能不能报一个要价?”老陈支支吾吾,说自己付出很多,法官打断并大声呵斥道:“被告的付出就不多吗?人家24岁就跟了你,一直到29岁,人生最珍贵的几年青春都浪费在你身上了……”老陈和其代理人有点错愕,看起来有些无所适从。
法官通常会使出这样的招数压制原被告双方,让双方都降低期待,以实现一个折中的调解方案。在离婚案中,我国法律直接规定了调解是必经程序,专业婚姻律师对法官的这套调解方法很熟悉。
法官向原告施压到位后,就把我方拉到法庭外的走廊上,开始了长达半小时的对谈。法官传达的信息主要有三点:一是老陈已经倾家荡产、多个讨债官司缠身,法官甚至暗示,原告老陈说话颠三倒四,某些时候精神处于非正常状态;二是作为被告方,李湘有大学老师的身份,现在也有幸福美满的家庭,犯不着让老陈一再打扰平静的新生活;三是这个案子即便完全判我方赢,以老陈“光脚不怕穿鞋”的心狠手辣,他可能会再动用法律之外的手段来骚扰我方。
法官说的这些,其实我们也一直在讨论。我们对法官所言表示部分认同,并明确指出,对于房屋首付款和购车款,我们愿意退还35万元,这是我们一直以来的立场。只是之前老陈掀起太多风波,我们才选择在法庭上跟他硬碰硬。如果他愿意接受这个数额,我方可以随时和他调解。法官知道我们的底牌之后,转身回到法庭。
调解方案被老陈拒绝了。当庭调解以失败告终,法官宣布休庭。
六个月的审限没剩几天了。这一次休庭意味着法官要在很短时间内下判决。休庭后,法官和陪审员先行离开法庭,留下书记员整理庭审笔录并打印,交双方当事人和代理律师签名确认。原告方签阅完笔录后先走了。这时法官又折回来找我们,说他还想做做原告老陈的调解工作,判决书会没那么快下来,希望由我们主动提出延长审限的申请。他手里拿着的正是以被告为申请人的延长审限申请书。我们犹豫了一下,答应最多只能申请延长一个月审限。
我们预感其实结局已定。原告方最难打掉的是诉讼时效抗辩,分手已经超过三年了,现在才来追讨当初交往的大额支出,已经过期,不受法律保护了。而他们没有主张过权利从而可以引起诉讼时效中断、重新计算的任何证据。如果没有预测错误的话,原告老陈的全部诉讼请求都会被驳回。
在等待判决书期间,法官还联系我们,索要我方答辩状、质证意见和代理词的电子版。这往往意味着法官在判决书中要直接援引我方的观点表述了。我们希望法官能做通老陈的思想工作,让对方能接受35万元的调解方案,并明白这是最后的机会了。如果他甘愿接受调解结果,我们就此了结,也不用担心他会故技重演,再来骚扰我们。
在审限的最后一个星期,我们终于等来了法院的电话:老陈最后接受了35万元的调解结案。
官司历时近八个月,其实已经算快的了。
第一次以当事人近亲属的身份经历一场诉讼,与以律师身份给客户打官司的感受完全不同。一位我至亲至爱的女性,在这个没有硝烟的战场上,经历了最开始的焦灼、痛苦、不甘、愤恨,拨云见日后的清朗、释然,和最后的原谅与放下。尽管我试图以最大的努力感同身受,但我深知自己永远无法真正体会到她的切身感受。我能够清晰地感受到的是,经此一战,我和李湘之间的感情非但没有受影响,反而变得更好了。从她不堪回首的过往中,我看到了她一次次挣脱束缚的努力,与她的良善和真实。如此性格丰满的她,不正是一个性别不同的自己吗?
这个案子同时也让我意识到,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婚恋纠纷案件不仅涉及出轨、孩子抚养权纷争等情感纠纷,也会涉及大额存款或赠与、大宗房产分割、公司股权等。婚姻家事诉讼早已进入日益复杂的法律领域,而我在这些方面深厚的知识积累恰恰有助于形成自己独特的优势。于是,我决定转型,专注做婚姻律师。
离婚是一项复杂的法律程序,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程序。如果您没有请律师代理,需要在法庭上自己进行辩护。以下是一些建议,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起诉离婚不请律师的情况下,当事人应自行准备好民事起诉状、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等材料,向法院起诉。
在法庭上阐述感情破裂的事实,表达自己的诉求。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 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婚姻家庭案件中律师作用和重要性
在婚姻家事案件中,律师可以起到很重要的作用。
1、由律师指导、代为调取对方可能隐藏的婚内财产
比如,律师可以去房管局调取对方是否有私自买卖房产,可以去车管所调取对方是都有买卖车辆,可以去工商局调查对方是不是私下有开设公司等。另外关于财产分割,根据财产的形态不同,可以分为动产、不动产,货币、具有现金价值的有价证券、股权等等。不同形态的财产,有不同的分割形式。这些内容我们可能都不太清楚,这时候律师就可以帮忙了。
如果没有律师的指导、代理处理这些事,就可能在无形中被少分,自身的财产权益受损。并且,收集、判断对方在婚内存在过错的证据,也是需要有专业的知识和处理经验的。
2、在争夺孩子抚养权的过程中,委托有专业法律技能的律师,得到孩子扶养权的几率更大
因为律师知道怎么收集对自己有利的证据,怎么合理反驳对方的证据,从而更大程度上获得法官对自己一方的支持。
另外,在婚姻家事案件中,还涉及债务分割、处理的问题。对于判断什么是合法债务,什么是非法债务,什么是婚内债务,什么是婚前个人债务,哪些是真实的债务,哪些是虚构债务,等等这些,如果没有律师的参与,仅凭普通大众自己去处理,很可能会陷入误区,把本不该由自己承担的债务,稀里糊涂的承担了。以上这些,还只是律师在婚姻家事纠纷中,在离婚纠纷方面的作用。对于财产继承,子女扶养,老人赡养等纠纷处理方面,律师同样起着很大的作用。
离婚案件有哪些限制起诉事由?
(1)离婚案件原告如系再次起诉的,应审查其历次起诉情况,包括:上次起诉时间、受诉法院、审理结果、结案情况(包括结案时间、结案方式、生效时间等);如系六个月内重复起诉的,应审查有无可以受理的法定事由(如出现新的事实或理由等)。
(2)男方起诉离婚的,需注意女方是否存在法定的特殊事由,如女方处于孕期、女方于起诉之日前一年内有分娩情况、女方是否于起诉之日前六个月内有中止妊娠情况等。
需注意:尽管女方存在限制起诉的法定事由,但男方能举证证明存在特殊情形的(如女方因婚外性行为导致怀孕),人民法院可以受理其离婚请求。
(3)限制起诉事由注意事项:
A、对于判决不准离婚、撤诉或调解和好等方式审结的离婚案件,再次起诉限制期“六个月”应当自判决、调解或撤诉裁定生效之日起算。
B、对于起诉时长不满六个月而立案时未注意到,审理中发现已满六个月的情况,从严格执法的角度考虑,以裁定驳回起诉为宜。如需要法律帮助,可以关注法鸷咨询公众号,底部留言或者私信咨询。
医不自医,律师自己也不是完全处理自己的案件,为自己亲属也不方便代理。
表姐给我打电话说家里出事了,我有一种不详的预感。详细问了才知道,表姐夫涉嫌强奸被刑事立案了。一天晚上表姐夫喝醉了,去找了他曾经的出轨对象,晚上两人睡在一起,表姐夫醒来的时候被女方儿子发现,当时就产生了冲突,把表姐夫打了。第二天早上报警了,警方去现场提取了血液DNA,还有两人发生的关系的证据。报警后,女方一口咬定是强奸,再加上肢体冲突的证据,对表姐夫是非常不利,公安机关自然就刑事立案了。
听到这里,别说读者生气,我也气不打一处来。更离谱的是我还没有说完呢。表姐夫和这个女的长期通奸,至少也得三年了,这女的本来也是有家室的,后来因为通奸被前夫发现,她离婚了。表姐夫和她在一起的时候,对她承诺如果她离婚,他也离婚,两人就结婚。后来,表姐夫没有离婚,这女的就去家里闹,甚至辱骂表姐。多次报警都没有处理。
之后,我让表姐整理了一下证据,表姐夫曾经给她转账了40多万,我让表姐把她起诉了。一审算是部分胜诉了,对方上诉,表姐也上诉了。上诉期间发生了这个所谓的“强奸”。整个过程,我都不愿意听也不愿意接这事,在这里写文章,借此简单说一下为什么律师不愿意代理亲属案件。
1、容易掺杂个人感情。
律师本身就属于理性思维很强的职业,不能过多掺入感情,否则就会影响案件的判断。亲属的案件难免会有一些感情的倾向,比如我上面说的这个案件,如果我是表姐夫的辩护人,真的巴不得他判刑呢。但是站在辩护律师的角度,这样的想法又不对。不能总是对律师
2、律师费不方便收。
律师毕竟是服务业,收费是必然的。但是,当亲属过来委托时,费用就不容易谈,收高了和收低了都不合适。即使收了钱,律师本人还得向律师事务所交一部分,亲属其实是不知道,他们总以为你全收了钱,律师自己其实是有苦难言。
3、结果不能承诺。
当事人寻求结果是天然要求,他们又希望一个好一点的结果。但是,律师又不能承诺结果,甚至对结果是不做任何保证的。在案件是否有结果上,无法给亲属一个满意的答复。案件结果达到了他们的预期,他们会夸奖你,甚至在亲朋圈里炫耀你。如果结果没有达到预期,他们虽然不可能明面上埋怨你,但是还是各种对你不满,亲戚见面难免尴尬。
婚姻法对赡养义务的规定,婚姻法对赡养义务的规定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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