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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什么?!
渣男出轨不能净身出户??
什么?!
即使渣男有承诺法院也不支持??
这个问题应该是律师或者法学生
接受过最多的灵魂拷问
净身出户的承诺本质上是一种“忠诚协议”
忠诚协议是否有效
目前争议是很大的
因此如果单单看一个判决
就下结论说忠诚协议无效
是不客观也不准确的!
我查阅了96篇涉及忠诚协议的判决
其中有的法院认为忠诚协议有效
有的认为无效
判决无效的法院认为:
首先,《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该条款所规定的忠实义务,是一种情感道德义务,不是法律义务。
其次,签订“出轨就净身出户”类似协议时,一方常常是被迫的,不是真实意思表示。
最后,社会影响不好!如果忠诚协议有效,那不是提倡有钱就能出轨吗?
但也有法院认为,“净身出户”的承诺是有效的:
首先,《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是道德义务没错,但是如果夫妻双方签订忠诚协议,那么道德义务就转化为法律义务了啊。
“忠诚协议”,实际上是对婚姻法忠诚义务的具体化,完全符合婚姻法的原则和精神,婚姻中双方对自己的财产也有约定的权利,净身出户的约定并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也不损害他人、社会的利益,是有效的。
一旦签订了忠诚协议,隐性的道德成本显性化了,当事人很可能就会三思而行。从这个意义上说,忠诚协议对于维系婚姻稳定将起到积极作用。
而至于说该协议是被胁迫的,不是真实意思表示所以无效,这个理由就更扯了。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如果对方反悔,说是被胁迫的,他必须拿出证据,否则就该认定为是自愿的。
法院这时候应对严格遵守举证规则,不能当好老人啊,毕竟“被绿”的又不是你啊。
比如2018年7月份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案号:(2018)苏02民终1504号):
万某出具案涉保证书系为重建夫妻信任关系所作的单方承诺,其本质是夫妻双方对违反忠实义务的惩罚性约定,现行法律并未对此作出禁止性规定。具体到本案,万某出具的保证书中所设违反忠实义务之情形及承担责任的方式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或有违公序良俗之情形,应为有效。
其他判决不一一罗列了。最高院高级法官吴晓芳认为,如果当事人约定的赔偿数额过高,超过了实际负担能力,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调整。
这也从侧面说明了目前法律上并为一棍子打死忠诚协议的!
那么,为什么现实中那么多“净身出户”的协议是无效的呢?
理由有如下几个:
1、渣男(女)虽然渣,但还是要给条活路的啊。“净身出户”意味着剥夺对方所有婚后财产,太过于严厉,也可能导致社会问题。
2、法官也害怕被当事人到家里一哭二闹三上吊的!类似事件离婚纠纷中不少见,这法官可受不了。有人因为法官判离婚就拿刀捅了法官,法官要是支持“净身出户”······
3、协议书写不规范,是主要原因!“净身出户”这个词太大了,而且模糊,一个好的律师一定不会让你这样写的!建议类似文件最好咨询律师,让律师帮你起草和审核!
综上所述,不要为难法官!要想忠诚协议有效,注意一下几点:
1、婚前约定以结婚为目的的忠诚协议是无效的,因为违反了婚姻自由!
2、约定忠诚协议时,不要涉及人身性质的约定,约定财产即可。
3、不要用“净身出户”这样的表述,这个概念太模糊,可执行性很差。自己先算一下双方有多少共同财产,罗列一个财产清单,比如某某房子,多少钱等等,都列清楚了,虽然没有“净身出户”几个字,但是效果肯定比你写“净身出户”好一百倍!
4、适当考虑对方的经济水平,约定太高诉到法院要做好会被法院调整的准备。
5、离婚的时候,法院才会支持忠诚协议的赔偿,如果不离婚而要求赔偿,法院才不会管你!
6、对类似争议很大,同案不同判的纠纷,最好事先咨询律师,事先查询当地法院的判决情况。根据法院的判决情况进一步选择管辖法院,这样就能得到最有利于自己的判决。
最后,小编提供一个范本供大家参考:
协议书
男方: 身份证号:
女方: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登记结婚,为兑现双方百年好合之承诺,互相督促履行夫妻忠实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司法解释等,经双方平等协商,自愿订立以下协议:
一、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互相遵守忠实义务,不得发生任何婚外性行为,违反夫妻互相忠诚的义务。
二、若任何一方有下述行为,视为对本协议第一条规定的违反:
1、一方有嫖娼、卖淫行为;
2、一方与异性的偶然的婚外性行为;
3、一方与异性的长期通奸,同居行为;
4、一方出现配偶所不知晓的血缘关系儿女;
5、一方出现配偶所不知晓的婚恋关系。
三、若任何一方有下列行为,可推定对本协议第一条规定的违反:
1、一方与异性在非合理场合存在明显超出正常交际的亲密行为,如接吻、爱抚等情形;
2、一方与异性在非正常时段、单独相处在封闭、隐秘场所,同时明显无法给予合理解释的情形;
3、一方与异性在非正常时段,长期、频繁的存在有通讯联系,同时明显无法给予合理解释的情形;
4、有异性出现,主动承认自己为第三者,并且能提供相关证据予以直接证明的;
5、一方与异性长期存在赤裸淫秽言语、图片、视频信息往来,经配偶劝阻过一次不予悔改的。
四、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导致双方离婚的,则双方所生子女由无过错方抚养,过错方每月应承担每个孩子的抚养费 元,直至孩子成年。
五、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导致双方离婚的,除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有财产(注意要列明具体的财产)归无过错方所有外,过错方还应赔偿无过错方人民币 万元。
六、本协议是男女双方在协商一致,完全自愿的情况下订立的。双方应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认真履行协议所约定的相关权利与义务。
七、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名之日起生效。
男方: 女方:
年 月 日
2006年,张三飞(男)和李四美(女)相识相爱,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姻初期,双方共同照顾家庭,抚养子女。期间也购置了房屋和小汽车,小日子过的挺滋润。
不过随着时间的推移,慢慢的两口子产生了矛盾。张三飞喜欢上了其他的女人,并且有出轨的行为。
2015年,在李四美的要求下,张三飞亲笔书写了一份保证书:“以后保证好好过日子,如果再出轨,自己将放弃所有财产,净身出户”。
2016年,双方又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婚内购置的车辆和房产,以及二人婚后的存款,股票,理财产品等所有财产均归女方所有。
2019年,二人感情隔阂进一步加大,并且开始分居。
2020年,张三飞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
张三飞提出:要求双方平分财产。
李四美提出:由于男方已经签署了保证书和协议书,承诺放弃所有的财产,那么所有的财产都应归女方才有。
法院经过审理后,判决准予二人离婚,同时判决所有的财产归女方李四美所有。
接下来问题就来了:
法院是依据什么判定让男方净身出户的?
是因为之前签订的忠诚协议吗?还是因为之后签订的财产约定?
忠诚协议在法律上到底有没有效呢?
忠诚协议并不是法律上的术语,而是大众的通俗用语。是一方向另一方出具的一种保证书。
内容大多都约定如果一方有出轨或者背叛的行为,就要净身出户,或者给对方巨额赔偿,或者自愿离婚,或者放弃子女的抚养权,或者自伤自残等等。
从法律的角度而言,很难认定忠诚协议的效力,尤其是涉及到人身属性的,比如离婚、子女抚养、自伤自残等。因为这部分的约定明显的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损害了公序良俗,侵犯了人权。
从司法实践中来讲,也几乎没有认定忠诚协议效力的先例。
婚内财产约定与正常协议就不一样了,它是一种法律上的术语,就是夫妻双方对于财产的一种明确的约定。
这种约定不涉及任何身份上的关系,只是对婚前、婚内相关财产的约定。
根据民法典的第1065条规定,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归属,且该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也就是说,法律承认婚内财产协议,并尊重男女双方的书面约定。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法院在裁判分割财产的时候,需要分成两步走:
在本案中,在第1步的时候就已经确定了婚内所有的财产都归女方李四美所有,因为2016年双方对婚内财产进行了约定。
男方张三飞并没有对这个约定提供任何反驳性的证据,比如说证明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那么就应当认定为这个约定是合法有效的。
在这样的前提下也就不存在第2步了,因为没有需要进行分割的共同财产了。
“净身出户协议”究竟有没有法律效力?今天,小编就为大家说一说。
▌请看案情
被告陈某与周某系同乡,二人在外打工结识不久便登记结婚。婚后,周某发现陈某一直沉溺于网游中不能自拔,夫妻双方经常因此发生口角。2017年春节期间,陈某因网游欠下不少债务,周某欲与其离婚。为挽救婚姻,陈某与周某签订协议书:如陈某因玩游戏而欠债,则“净身出户”。2017年4月,陈某因网游透支信用卡1万余元,周某一气之下诉至法院,要求与陈某离婚,且主张婚后所有财产归自己所有。
▌分歧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净身出户”协议书在财产分割问题上的效力问题,主要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净身出户”协议书乃被告陈某为挽救婚姻而不得已所为,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且婚姻诉讼中多以出轨、家暴、吸毒等较大过错为惩罚理由,本案被告陈某仅仅是沉溺网游,“净身出户”对其处罚力度较大,显失公平,应认定为无效。
第二种意见认为,“净身出户”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以财产分割为协议对象,既不违反法律法规,又不违背公序良俗,也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认定为有效。
▌评析
小编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所谓的“净身出户”是指夫妻双方在离婚诉讼中分割财产时,一方要求另一方不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可见,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所谓“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在紧迫或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而订立的明显对自己有重大不利的合同。显失公平的合同往往是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极不对等,因而违反了公平合理原则。
本案中,陈某与周某系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中属于平等主体,并不存在权利与义务的不平等,且陈某签下“净身出户”协议书是出于挽救婚姻的目的,并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况。
故本案中“净身出户”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以财产分割为对象,不涉及人身等其他问题,既不违反法律法规,又不违背公序良俗,也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应当认定为财产分割的依据。
▌律师说法:
净身出户是指离婚时,一方不带走任何财产。但这种行为,在中国的《婚姻法》里没有依据。在这个问题上,法律是存在争议的,目前法律还没有明文规定这类协议的效力,是否有效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就目前的司法实践而言,一般情况下法律是不支持所谓的附条件的“净身出户协议”的,如一方提出离婚,则自愿净身出户。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公民有婚姻自由的权利,既包括结婚自由又包括离婚自由。以协议的方式限制对方离婚自由,将放弃全部财产作为离婚的条件,本质就是限制了公民的离婚自由,是违法的。所以这种“净身出户协议”就是无效的。
同时《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双方可以约定结婚以前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属,例如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也就是说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这样的约定是有法律效力的。
▌ 但是需要提醒大家的是:以下5种情况,签了协议也没用!
1、协议中涉及财产分割内容的生效以协议离婚为条件,当事人选择诉讼离婚使得忠诚协议无效
这也就是说,只有在协议离婚时“忠诚协议”中关于财产的分割方案才是有效的,如果协议离婚无法达成一致,必须要采取诉讼的手段来离婚时,忠诚协议就是无效的,双方需要做的就是提供所有对自己有利的证据,而一切判决将交由法院宣判。
2、“忠诚协议”内容本身就不合法或违背道德
协议内容应该是合理合法的,关于财产的分配也应该是在合理的范围里。比如说,协议约定男方保证不与前女友有任何联系,否则就给女方签订一张10万元的借条。这样的协议内容就是不合理合法的,首先,“任何联系”就不合理,有强烈的主观性,其次,签订借条的财产分割方式是不合法的,此借条(借贷关系并不真实存在)不是在真实自愿的情况下签订的。
3、“忠诚协议”本身并不平等公正
若协议本身只是对夫妻双方其中一人的约束,另一人则不在此协议的约束范围内。比如,夫妻双方中其中一人不能晚归不能私自外出游玩不能私下和朋友约会,违反就要交“罚金”;而另一人则完全随心所欲。这样的协议内容太过于严苛,严重影响正常的生活,财产分割方式已经严重导致受约束方生活困难。那么这样的协议执行无效,存在一种欺压的状态。
4、协议中有关财产部分的承诺意思表示不真实而导致协议无效
即财产分割并非协议签订的本意。比如,在一次争吵过后,为维护和睦,李某向王小姐签下一份协议,称婚后一切财产都无条件给予我的妻子王某,不管以后为什么事情离婚,赵某都净身出户,财产自动转为妻子王某名下,以此协议证明。这样的忠诚协议在后来就没有被支持,因为出具承诺书的真实目的是为了维护家庭和睦,为了稳定关系,而不是为了对婚后的财产进行约定,其有关财产的承诺都不是真实意思表示,故此协议不产生法律效力。
5、协议并非自愿签订
忠诚协议一般是在婚前签订,用于约定婚后两者的义务,合理约束双方的行为。如果其中一方以不签就不结婚或者其他理由,以威胁等不正当手段来达到签订协议的目的,那么此协议本身就是不具备法律效应的。
来源:韩城法院新媒体团队
协议离婚与诉讼离婚的区别及选择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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