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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今天给大家分享一类生活中较为常见的案例:一对男女恋爱多年之后按照风俗举办了婚礼,但还没有领结婚证。两个月后两人因故分手了,男方向法院起诉要求女方返还彩礼......
这样的案件法院会如何判决?
这是今天热搜榜上的一个真实案件:据山西晚报,李某和邵某两人是同学,自由恋爱六年。2016年1月,两人按照习俗举办了婚礼,但并没有进行结婚登记。按照当地的习俗,结婚前,需要由男方给女方彩礼。李某说,他一共给了邵某彩礼13万元。之后,双方因房子过户等问题发生矛盾。2016年3月,邵某回娘家居住至今。其间,多次调解无果。2016年9月开始,两人不再联系。李某认为,他与邵某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邵某在婚礼后两个月就与他解除了同居关系,应该返还彩礼。李某提起诉讼,要求邵某退还彩礼13万元。对此,邵某辩称,是由于李某不做婚前检查,两人才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至于彩礼,举行婚礼前,李某仅给付8万元彩礼。且8万元彩礼已经用于购买首饰、床上用品、衣服以及举办酒席等花费。
近日,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判决,邵某一次性返还李某彩礼25000元。法院的判决依据是法院认为,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仅同居生活两个月就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解除同居生活。两人共同生活时间短,李某要求邵某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至于彩礼,法院认定为8万元。主要考虑到邵某为筹备婚礼,购买黄金首饰、衣服、结婚用品等实际花费了大部分彩礼。
对于彩礼返还法律如何规定的?
没有领取结婚证就不属于法律上的婚姻。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给付彩礼的行为可以视为以结婚为生效条件的附条件赠与行为,而不是一般的无偿赠与。如双方缔结婚姻关系,赠与行为发生法律效力,彩礼属受赠人所有。如果结婚不成,赠与行为则失去法律效力,彩礼应该返还给赠与人。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以上所述的“返还”并不代表“全部返还”,具体要看详细案情。自古以来婚姻嫁娶不能单单以法律来约束,还要照顾风俗人情,因此,彩礼还多还少,要根据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判断。法院会综合考虑双方有无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有无共同生活、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双方及家庭的工资收入情况、彩礼的具体用途流向、双方的责任过错等因素,进而酌情认定彩礼返还的数额。
从女方的角度来说,哪些彩礼不需要返还?结合法律规定及相关司法实践,有法律人士总结认为了以下几种情:
1、已经登记结婚并同居生活的。
2、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时间较长的,一般应当以两年以上。
3、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期间生育子女的。
4、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的。
5、在婚约存续期间,婚约当事人死亡的。
案情简介:
符某是一名企业员工,平时工作踏实,勤勉敬业,人本分老实,不赌博抽烟,唯一爱好就是喝酒,早酒也不例外,在公司是出了名的酒仙,但是不会因酒而误事。
本是家庭和睦,一个女儿又上大学,可以似神仙的快活生活,然而因为符某饮食不当,患上了糖尿病,其严重的副作用导致他一条腿被截,双眼已经朦胧,生活质量严重下降,几乎失去了自理能力。133加75260323
常言道,夫妻本是林中鸟,大难临头各自飞。此话在符某身上得到了淋漓尽致的体现,妻子一纸诉状将符某告上法庭申请离婚,还要债务共担,连符某亲戚朋友借钱看病的钱也不共担,读大学的女儿生活费也要平均承担。经济压力没有难倒他,但这亲情却让符某内心掀起巨大波涛,如同雪上加霜,压得符某轻生念头时有出现。
符某的长辈给了他照顾,给了他生活的信心和活下去的勇气。现在让符某伤心欲绝的是他的女儿,因自己生病,基本上不来照看,连慰问的电话都没有,女儿的不孝也就罢了,更让符某气不过的是她还想方设法的与男朋友登记结婚,并领取了结婚证,因没有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符某想向法院申请女儿的婚姻无效。
问题焦点:
女儿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当事人不申请,作为父母可否申请婚姻无效。
法律剖析:
天之骄子,本应以学业为重,学好本领报销祖国。本应心生怜悯之心,对他人要如此,何况自己的父母。
符某女儿小符学习上不求上进,还在未达到结婚年龄的情况去办理结婚登记,这一切都给她的父亲以沉重的心理打击。
从实际情况出发,小符自己既然选择了到婚姻登记部门登记结婚领取结婚证,若没有悔过之心,当事人自己是不可能向婚姻登记部门如实说明婚姻状况,申请婚姻无效的。
作为法定的监护人小符的父亲是有权利向法院去申请小符的婚姻无效的。违法之事,任何人都有投诉举报权利,作为小符的父母更是如此,不管是从公民的责任,还是从父亲的角度来看,都应该,也是可以去法院申请小符婚姻无效的。
纠正违法,引导小符走上正确的道路才是真理。作为子女的小符应该明事理,尽孝道,重学习,这样才对得起自己是一名大学生的名称。
有个在婚检工作的阿姨聊天时提起,曾遇到过一对新人去婚前体检,男孩子当场检查出有艾滋,恳求工作人员保密,不要告诉女孩子…
案例一:事情是这样的,国家提倡在婚姻登记前进行婚前体检,而且是免费的,这件事是自愿,不强迫。
有一对新人在婚姻登记后,到婚检处体检,男女是在两个屋子检查的,男孩子在检查结果出来后,工作人员告知他有艾滋病,他并没有表示很惊讶,而是恳求工作人员不要告诉女生,工作人员很惊讶他的反应,却也无能为力,只好闭口不言,可怜的女孩子,刚领了结婚证,却不知道自己身边埋了这么大一颗雷。
案例二:秋月经人介绍与方浩认识,二人相处的不错,最后结了婚。可婚后方浩一直对秋月非常冷淡。到了年底,秋月在单位体检的的时候发现自己是乙肝病毒携带者。
之后,方浩以妻子为乙肝病毒携带者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宣告二人婚姻无效。秋月则称:自己婚前进行过检查,结婚时没有任何疾病,单位体检后,也去医院检查过,医院出具的病例证明自己只是携带乙肝病毒,并不会传染他人。
但方浩依然对此婚姻耿耿于怀,甚至想要逼迫秋月与自己离婚,秋月坚持二人婚姻有效,自己不属于婚姻法所列禁止结婚的情形。
温馨解析~~
一、艾滋病和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婚姻有效吗?
艾滋病婚姻无效,乙肝病毒携带者婚姻有效。因为根据法律规定,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属于无效婚姻。这句话实际上讲了三个条件:第一,是在婚前就已经患有;第二,是在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疾病;第三,必须婚后尚未治愈的。符合这三个条件的,才属于无效的婚姻。
案例一男孩子婚检发现的艾滋病,在医学上认为是不应该结婚的。案例二秋月婚后检查出来的疾病,而且只是携带者,并非有传染性,不属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二、如果存在婚姻无效的情形,该如何处理?
根据法律的规定,如果婚姻存在无效的情形,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三、哪些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宜告婚姻无效?
有权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当事人指的就是婚姻关系中的夫或妻。
利害关系人的认定要根据不同的情况,其中:
(1)以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2)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3)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4)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四、在无效婚姻存续期间,相关的人身关系以及财产关系应该如何处理?
答:根据法律的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无效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由法院判决。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法律链接
根据我国《母婴保健法》的相关规定,婚前隐瞒重大疾病包括:指定传染病,如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八条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
(一)严重遗传性疾病;
(二)指定传染病;
(三)有关精神病。
经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写在最后: 故事让人很唏嘘,新婚的女孩还在陷入爱情的甜蜜中,却不知道自己身边的定时炸弹什么时候会爆炸,目前,艾滋可是不治之症啊,唉,真的很可惜~
真正相爱的夫妻之间是不会因为一方突然生病就想离婚的。何况秋月只是乙肝病毒携带者,完全没有严重到必须离婚,方浩把这个事件上升到“无效婚姻”的高度,可能是由于他与秋月之间的感情原因。
在这里,我们还是提倡年轻人要对婚姻、对家庭负责,结婚前尽量做婚前检查,夫妻之间要有患难与共的担当,而不是一方有难,另一方想方设法先撇清责任。
友友们,留下你们的想法吧~
单位不执行仲裁 单位不执行仲裁裁决会受处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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