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除了婚内有财产约定的外,原则上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那投保的保险产品如何分配呢?
今天小编来为你说法。
按照保险法的规定,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即分为人身保险、财产保险。
一、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投保或在婚前投保但婚后获得保险金的。
此种情形下,若有充分证据表明购买保险的财产或资金
二、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投保,但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同为夫妻一方的。
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婚内财产购买保险,无论以谁的名义购买,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若该保险处于保险期内。主要有两种分配方式,其一,若投保人不愿意继续投保的,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办理退保后,所退还的保险单现金价值部分应按照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其二,若投保人选择继续投保的,投保人应当按照分割时保险单现金价值的一半给予另一方对价的补偿。
三、婚后夫妻一方作为被保险人,具有人身属性的人身保险属于专属于个人的财产。
人身保险相对于财产保险而言,一般依据意外伤害或疾病等为支付保险利益的条件,若夫妻一方作为受益人依据以死亡等人身损害为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宜认定为个人财产。但需要注意的是,若依据以生存到一定年龄为给付条件的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规定解读: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文丨金涛律师
保险一般分为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社会保险就是指的五险:医疗、失业、养老、生育、工伤。今天我们说的保险,指的是商业保险,我们和保险业务员沟通后,签订保险合同,缴费。这种保险分为财产保险和人寿保险。在离婚时的分割原则如下:
一、财产保险。这种保险类似于储蓄以及投资。保险期满后,财产是要返还给被保险人的。在离婚时,这个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时,应该办理保险变更或者解除手续。
1、变更保险合同:由受让保险利益的一方给予对方补偿。
2、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公司返还的剩余金额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据我所知,一般都最好是变更,或者不变更,直接私下达成约定。一方给另一方补偿。另外,解除保险合同的损失比较大,保险公司比较黑,一般不推荐。
二、人寿保险合同:虽然人寿保险具有人身属性,但是不能一概认为人寿保险金全都是一方的个人财产。一般认为,夫妻一方因病或者意外伤害所获得的保险赔偿金,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其他的人寿保险金,例如带有分红性质的人寿保险,应认为是共同财产投资所得的收益,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不论是已经取得的部分,还是应当取得的部分。强调一下,现在有很多人购买的按年缴纳每年缴纳一定金额的人寿保险,如果是有分红或者将来的的返款,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依法予以分割。
根据民政部数据显示,2022年中国离婚率为43.53%,这意味着两对人结婚的人,就有一对人离婚。而财产分割往往也成为离婚纠纷的争议焦点。随着保障意识的增强,每个家庭基本配置了相应的保险。那么,离婚的时候,保单如何分割呢?
一、保险金分割案例
笔者最近遇到了一个这样的案例,张女士母亲曾经购买了一份保额100万的人寿保险,以张女士作为身故受益人。去年,母亲去世后,张女士获得了保险公司100万保险金的赔付。今年年初,丈夫与张女士离婚,认为100万保险金是夫妻共同财产,要求进行分割。
那么,100万的保险金到底是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还是属于夫妻的个人财产呢?
根据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第5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被保险人依据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健康保险合同获得的具有人身性质的保险金,或者夫妻一方作为受益人依据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宜认定为个人财产,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很显然,张女士的保险金是以母亲的死亡作为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因此,100万的保险金应该属于张女士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应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二、保单涉及的财产权益和主体
在离婚当中,除了遇到类似母亲投保,子女作为受益人领取保险金归属的纠纷。
还经常遇到夫妻一方作为投保人,用婚前财产或者婚内财产以一方或者双方作为被保险人,购买保险。或者夫妻为子女购买保险,父母为已婚的子女购买保险,遇到这种情况,离婚时保单又如何分割呢?
保单的分割其实是指保单的财产权益分割,保单的财产权益是指保单的现金价值和保单的保险金。保单的财产权益,在不同阶段它的表现形式是不一样的。
假设张三给自己买了一个终身寿险,保额100万,缴费期30年,每年缴费9880元,自己作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儿子张小三作为受益人。保险合同生效后,投保人向保险公司缴费,还有一个等待期,一般是90日到180日不等,如果在等待期发生保险事故,那么保险公司不是按照100万保额理赔,而是按照张三所缴纳的保费9880进行理赔。过了等待期之后,张三继续缴纳了10年的保费,保单现金价值为45290。如果张三此时停止缴纳保费,终止合同,那么保险公司将退还45290元给到张三。如果张三过了等待期后一直按时缴费,在第11年不幸意外身故,那么,张三的受益人张小三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100万的保险金。
因此,现金价值与保险金是一种竞合关系,尚未发生保险事故退保拿到的钱称为现金价值,保险事故发生后拿到的钱称为保险金。
保单除了涉及保费、现金价值、保险金这些财产权益,还有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这些主体。具体关系如下:
保险人是指保险公司,收取保费,承担保险金赔付。投保人是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缴纳保费,同时是保单的持有人。被保险人是以生命和身体作为保障的人。受益人是指申请领取保险金的人。
三、保单现金价值归属
在离婚时,保单分割是指保单财产权益的分割,保单权益是指保单现金价值和保险险,二者是彼此竞合关系。此外保单还涉及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之间的复杂关系。在此,先讨论保单现金价值的具体归属。保单现金价值归属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一)夫妻同为投保人与被保险人
根据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关于夫妻共同财产认定问题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投保,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同为夫妻一方,离婚时处于保险期内,投保人不愿意继续投保的,保险人退还的保险单现金价值部分应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离婚时投保人选择继续投保的,投保人应当支付保险单现金价值的一半给另一方。”
由最高人民法院会议纪要可以这么推测,以夫妻共同财产投保,保单的现金价值应该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那么,如果以个人财产进行投保,那么保单的现金价值应该属于个人财产。
然而,在实务当中,保险的缴费期较长,有部分保费是在婚前个人财产缴纳,部分保费是用婚姻存续期的夫妻共同财产缴纳,那么保单的现金价值的分割应该按照个人财产和共有财产的比例来界定。
(二)夫妻为投保人,子女为被保险人
在目前的司法判例当中,在夫妻存续期间,以夫妻一方作为投保人,子女为被保险人,用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投保,视为对子女的赠与,一般不进行分割。
(三)父母为投保人,夫妻一方为被保险人
父母作为投保人,并且用个人的财产为夫妻一方作为被保险人进行投保。那么,父母是保单的拥有人,保单的现金价值属于父母一方。在离婚时,保单不列入于夫妻的共同财产。
四、保险金归属
前面已经分析了保单现金价值的归属。当保险事故发生后,受益人领取了保险金。由于保险金是在婚姻期间存续取得的,保险金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于保险产品有非常多种类,根据保险产品的人身专属性程度进行区分。具有人身性质性的保险金,应当属于夫妻的个人财产。
(一)人身专属性保险金归原则
根据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第5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被保险人依据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健康保险合同获得的具有人身性质的保险金,或者夫妻一方作为受益人依据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宜认定为个人财产,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依据以生存到一定年龄为给付条件的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又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一方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因此,具有很强的人身专属性很强的意外意外险、健康险、寿险的保险金理赔,不管保费
(二)理财型保险金归属存争议
另外,以理财型为代表的年金险,由于人身专属性较弱,其保险金归属存在争议。
《民八会议纪要》认为:“夫妻一方依据以生存到一定年龄为给付条件的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该条款主要是界定年金险等具有投资理财型保险的生存保险金归属。
对于部分律师认为该条款简单认定婚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保险金作为共同财产有待商榷。其中,贾明军等律师认为,生存保险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需要分为三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虽然保险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但是一方用自己的婚前财产投保,在这种情况下,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规定生存保险金为夫妻共同财产,显然存在不合理之处。本文赞成贾明军律师的观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一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一方用个人财产购买保险后,并不需要花费特别时间和精力去打理保单,把个人财产产生的生存保险金列为夫妻共同财产,显然有不合理之处。
第二种情况:一方在婚前为自己投保并且以趸交方式一次性缴纳保费。在此情况下,保单的现金价值属于个人财产,但是,婚后产生的年金分红却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符合法理。
第三种情况:一方父母为子女投保,父母作为投保人缴纳保费,子女作为被保险人享受保单的生存保险金。在此情况下应该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第三项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本文认为,父母作为投保人以子女为被保险人购买的保险金,其产生的年金分红应该视为为《民法典》当中父母对子女一方的赠与,应当属于夫妻的个人财产更为恰当。
综上所述,在离婚当中,保险金的归属如图所示:
1.《民八会议纪要》观点
2.本文观点
由于尚未有找到实务案例,本文关于以年金险为代表的理财型生存保险金归属仅做学术上探讨,还有待司法实践进行确认。由于保险合同涉及不同主体,保单在不同周期财产权益又表现不同的形态,导致保单在离婚分割是非常复杂。正因为保险产品的复杂性,随着高净值客户的增加,保险在财富保障和财富传承当中也运用非常广泛,需要我们熟悉保险各种法律关系和保单的归属。
根据民政部数据显示,2022年中国离婚率为43.53%,这意味着两对人结婚的人,就有一对人离婚。而财产分割往往也成为离婚纠纷的争议焦点。随着保障意识的增强,每个家庭基本配置了相应的保险。那么,离婚的时候,保单如何分割呢?
一、保险金分割案例
笔者最近遇到了一个这样的案例,张女士母亲曾经购买了一份保额100万的人寿保险,以张女士作为身故受益人。去年,母亲去世后,张女士获得了保险公司100万保险金的赔付。今年年初,丈夫与张女士离婚,认为100万保险金是夫妻共同财产,要求进行分割。
那么,100万的保险金到底是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还是属于夫妻的个人财产呢?
根据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第5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被保险人依据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健康保险合同获得的具有人身性质的保险金,或者夫妻一方作为受益人依据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宜认定为个人财产,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很显然,张女士的保险金是以母亲的死亡作为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因此,100万的保险金应该属于张女士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应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二、保单涉及的财产权益和主体
在离婚当中,除了遇到类似母亲投保,子女作为受益人领取保险金归属的纠纷。
还经常遇到夫妻一方作为投保人,用婚前财产或者婚内财产以一方或者双方作为被保险人,购买保险。或者夫妻为子女购买保险,父母为已婚的子女购买保险,遇到这种情况,离婚时保单又如何分割呢?
保单的分割其实是指保单的财产权益分割,保单的财产权益是指保单的现金价值和保单的保险金。保单的财产权益,在不同阶段它的表现形式是不一样的。
假设张三给自己买了一个终身寿险,保额100万,缴费期30年,每年缴费9880元,自己作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儿子张小三作为受益人。保险合同生效后,投保人向保险公司缴费,还有一个等待期,一般是90日到180日不等,如果在等待期发生保险事故,那么保险公司不是按照100万保额理赔,而是按照张三所缴纳的保费9880进行理赔。过了等待期之后,张三继续缴纳了10年的保费,保单现金价值为45290。如果张三此时停止缴纳保费,终止合同,那么保险公司将退还45290元给到张三。如果张三过了等待期后一直按时缴费,在第11年不幸意外身故,那么,张三的受益人张小三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100万的保险金。
因此,现金价值与保险金是一种竞合关系,尚未发生保险事故退保拿到的钱称为现金价值,保险事故发生后拿到的钱称为保险金。
保单除了涉及保费、现金价值、保险金这些财产权益,还有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这些主体。具体关系如下:
保险人是指保险公司,收取保费,承担保险金赔付。投保人是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缴纳保费,同时是保单的持有人。被保险人是以生命和身体作为保障的人。受益人是指申请领取保险金的人。
三、保单现金价值归属
在离婚时,保单分割是指保单财产权益的分割,保单权益是指保单现金价值和保险险,二者是彼此竞合关系。此外保单还涉及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之间的复杂关系。在此,先讨论保单现金价值的具体归属。保单现金价值归属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一)夫妻同为投保人与被保险人
根据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关于夫妻共同财产认定问题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投保,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同为夫妻一方,离婚时处于保险期内,投保人不愿意继续投保的,保险人退还的保险单现金价值部分应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离婚时投保人选择继续投保的,投保人应当支付保险单现金价值的一半给另一方。”
由最高人民法院会议纪要可以这么推测,以夫妻共同财产投保,保单的现金价值应该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那么,如果以个人财产进行投保,那么保单的现金价值应该属于个人财产。
然而,在实务当中,保险的缴费期较长,有部分保费是在婚前个人财产缴纳,部分保费是用婚姻存续期的夫妻共同财产缴纳,那么保单的现金价值的分割应该按照个人财产和共有财产的比例来界定。
(二)夫妻为投保人,子女为被保险人
在目前的司法判例当中,在夫妻存续期间,以夫妻一方作为投保人,子女为被保险人,用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投保,视为对子女的赠与,一般不进行分割。
(三)父母为投保人,夫妻一方为被保险人
父母作为投保人,并且用个人的财产为夫妻一方作为被保险人进行投保。那么,父母是保单的拥有人,保单的现金价值属于父母一方。在离婚时,保单不列入于夫妻的共同财产。
四、保险金归属
前面已经分析了保单现金价值的归属。当保险事故发生后,受益人领取了保险金。由于保险金是在婚姻期间存续取得的,保险金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于保险产品有非常多种类,根据保险产品的人身专属性程度进行区分。具有人身性质性的保险金,应当属于夫妻的个人财产。
(一)人身专属性保险金归原则
根据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第5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被保险人依据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健康保险合同获得的具有人身性质的保险金,或者夫妻一方作为受益人依据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宜认定为个人财产,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依据以生存到一定年龄为给付条件的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又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一方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因此,具有很强的人身专属性很强的意外意外险、健康险、寿险的保险金理赔,不管保费
(二)理财型保险金归属存争议
另外,以理财型为代表的年金险,由于人身专属性较弱,其保险金归属存在争议。
《民八会议纪要》认为:“夫妻一方依据以生存到一定年龄为给付条件的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该条款主要是界定年金险等具有投资理财型保险的生存保险金归属。
对于部分律师认为该条款简单认定婚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保险金作为共同财产有待商榷。其中,贾明军等律师认为,生存保险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需要分为三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虽然保险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但是一方用自己的婚前财产投保,在这种情况下,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规定生存保险金为夫妻共同财产,显然存在不合理之处。本文赞成贾明军律师的观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一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一方用个人财产购买保险后,并不需要花费特别时间和精力去打理保单,把个人财产产生的生存保险金列为夫妻共同财产,显然有不合理之处。
第二种情况:一方在婚前为自己投保并且以趸交方式一次性缴纳保费。在此情况下,保单的现金价值属于个人财产,但是,婚后产生的年金分红却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符合法理。
第三种情况:一方父母为子女投保,父母作为投保人缴纳保费,子女作为被保险人享受保单的生存保险金。在此情况下应该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第三项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本文认为,父母作为投保人以子女为被保险人购买的保险金,其产生的年金分红应该视为为《民法典》当中父母对子女一方的赠与,应当属于夫妻的个人财产更为恰当。
综上所述,在离婚当中,保险金的归属如图所示:
1.《民八会议纪要》观点
2.本文观点
由于尚未有找到实务案例,本文关于以年金险为代表的理财型生存保险金归属仅做学术上探讨,还有待司法实践进行确认。由于保险合同涉及不同主体,保单在不同周期财产权益又表现不同的形态,导致保单在离婚分割是非常复杂。正因为保险产品的复杂性,随着高净值客户的增加,保险在财富保障和财富传承当中也运用非常广泛,需要我们熟悉保险各种法律关系和保单的归属。
银行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或保险经纪人办理银行保险业务应注意事项
解决经济纠纷仲裁优势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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