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这个问题也是很多人,尤其是很多女孩子会发出了一个疑问。而且有些人还会说:不是有个8年的规定吗?过了8年的话就会变成共同财产了吧?
之所以会出现这个疑问,也是跟我们相关的法律规定有关。
这主要是在于1993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六条的规定,根据该规定: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然而这个规定实施了不到10年,到2001年的12月25日,最高法发布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一),该解释的第19条对上述规定作出了更改: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这一规定一直持续到现在,仍没有改变。这也就意味着,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无论到什么时候,都不会自动转化为共同财产,在一般情况下都仍然是个人财产。
这主要规定在民法典第1063条之中,根据该条的规定,有5种情形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
一是一方个人的婚前财产。这个好理解,但凡是婚前取得的,都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动产以交付为标准,不动产以登记为标准。
二是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比如受到他人殴打,或者是因为交通肇事构成了伤残,取得的伤残赔偿金等。
三是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比如公公的遗嘱确定只留给丈夫个人的遗产。
四是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比如女方的卫生巾。
五是其他。
那么,是不是说所有的个人财产都无法转变为夫妻共同财产了?
当然不是!
一般来说,有以下三种形式:
根据《民法典》第1065条的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这也就意味着,夫妻二人可以通过书面约定的方式,将婚前或者婚内的个人财产约定为共同财产。
比如,男方婚前购买了一辆车辆,登记在男方个人名下,但是通过书面约定的方式约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女方自然也对车辆享有所有权了。
这个就更好理解了,任何人都可以对自己享有所有权的物品进行赠与。比如,男方婚前取得的房屋,在婚姻登记后加上了女方的名字,只要一经加名,自然就变为夫妻共同财产了。
但是,如果不只是加名,而是直接变成女方名字的话,那相当于全部变更为女方的个人财产了。
比如,男方婚前有一处房产,婚后将这处房产卖了,然后购买了一处新的房产,新的房产登记为夫妻二人的名字。
再如,男方婚前购买的车辆,在婚后出卖以后,在添加了一部分钱以后,再次购买新的车辆,即便只登记在男方个人名下,也应视为夫妻共有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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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规定,离婚时夫妻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那现在该《意见》还适用吗?结婚多久后婚前财产可以变成夫妻共同财产呢?
夫妻财产制,主要是关于夫妻财产所有权问题的法律制度,它还涉及夫妻婚前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婚姻终止时财产的分割等一系列问题,又被称为"婚姻财产制"。长期以来,我国采用的是以法定财产制为主,以约定财产制为补充的夫妻财产制。《民法典》实施后,仍坚持以共同财产制为法定财产制,同时允许和尊重夫妻对共同财产进行约定,增加个人特有财产的内容,完善了夫妻财产制,进一步规范了夫妻财产关系,对夫妻共同财产、个人特有财产和约定财产制做出具体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明确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和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明确了夫妻共同所有财物的范围。该规定未以结婚多久来判定婚前财产可以变成夫妻共同财产。民法典也明确了婚前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但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如果婚姻双方约定了结婚多久后婚前财产可以变成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只适用民法典规定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说,依据民法典,如果双方没有约定,不管你结婚多久,婚前个人财产都不可能变成夫妻共同财产的。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规定的离婚时夫妻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经过8年,或是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这个规定扩大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使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将随一定的婚姻时效而发生性质上的改变,即由个人财产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这与我国《民法典》相冲突,实际上2001年12月27日《婚姻法解释(一)》开始施行后,上述规定就视为废除,《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修正了以前的规定,并在该解释第三十三条规定:以前最高人民法院做出的相关司法解释如与本解释相抵触,以本解释为准。由此可见,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再因婚姻的延续而发生任何的改变,当然,夫妻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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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哪些情况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哪些情况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哪些情况下,一方欠债,另一方不需要偿还?这些常识性的法律知识,我们还真就不能不知道。
很多人以为,只要是婚后取得的收入,就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婚后拿自己的钱去炒股,算不算夫妻共同财产?婚后被赠与了一套房子,又算不算夫妻共同财产呢?
夫妻共同财产
老李和小王是夫妻。老李是演员,常年在外拍戏,小王是全职太太,负责照看老人和孩子。二人聚少离多,感情逐渐变淡,也有了离婚的打算。老李有一个舅舅在国外独居,因为年纪大了,就想把自己在国内的一套房产赠与老李,老李告知了自己可能要离婚,两人一合计,就签了一个赠与协议,协议写明这套房只归老李所有。
后来老李与小王诉讼离婚,小王提出,除了已经分割的财产,老李在婚姻期间还得到过他舅舅送的一套房,这部分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该进行分割。
案例的情况大致就是这样,你认为,小王的诉讼请求法院会支持吗?
可能有同学会想,当然会。因为不管是在婚后取得收入、还是获得赠与,都算是婚后所得财产,那就都应该由夫妻共有,离婚时要共同分割。
但可能有同学也发现了,案例中的赠与协议已经写明了“赠与的房屋只归老李所有”,这样签赠与协议,会不会让这套房不成为夫妻共同财产呢?要理解这个问题,我们得先知道到底什么是夫妻共同财产。
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不是单指某种财产由夫妻共有,而是指一种夫妻财产制度。具体来说,它是结婚后由夫妻一方或双方取得的一种共同共有关系,也就是夫妻双方依法对婚后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这么表述可能还是比较抽象,我们用 3 个关键词来理解:
第一,是“夫妻”。夫妻共有财产的权利主体是夫妻二人,以此与家庭共有财产相区别,也就是在夫妻共同财产中,没有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加入。张三和李四结婚后开了一个火锅店,这个店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生意很红火、忙不过来,两人的父母也来入股、帮忙打理,夫妻店就会变成家庭共有财产。
第二,是“共有”。夫妻共有财产的性质为共同共有,也就是不管家里谁赚得多、赚得少,夫妻双方对所得的共同财产不分份额,都享有平等的处理权。这部分内容,还涉及到很多夫妻对共有财产的权利、义务,我们下一讲还会具体展开。
最后一个关键词,是“婚后所得”。夫妻共同财产的
财产
那么问题来了,是不是凡属于婚后所得,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呢?
不是的,根据《民法典》第 1062 条的规定,能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婚后所得,其实只有 5 类,咱们挨个来说。
首先,夫妻双方的工资、奖金和其他劳务报酬肯定算。这三类都是劳动所得,不论是脑力劳动,还是体力劳动,所得财产都算。
除了这三类劳动所得,夫妻共同财产还包括夫妻一方或双方通过生产、经营、投资等行为创造的收入。例如前面举例说的夫妻火锅店,这算是生产、经营收入。再如,假设结婚后,老李悄悄拿自己拍戏的片酬去炒股,赚了很多钱,这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是夫妻一方的投资收入。
这里要特别说明的是股权,它和我们说的股票不一样。这里说的股权是不上市流通的股权。
即使婚后夫妻里有一方成了公司的股东,获得股权,也不能认为这就是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因为股权只能登记在一人名下,不仅代表了出资份额,还包括对公司的重大事项的投票权,所以只能由夫妻一方享有。除非夫妻二人都作为独立的股东入股。
不过,股权带来的分红、股权卖出后的价款,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第三是知识产权的收益。如果夫妻共同取得了知识产权,像共同写作书籍取得了著作权,共同完成发明取得了专利等等,这些知识产权本身,以及权利带来的收益,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但如果只是一方取得了知识产权,那权利本身还是个人所有,只有权利带来的经济利益才是夫妻共同财产。比如我写了本书,我对它享有著作权,但写书因此获得的报酬则是我和太太的共同财产。
但要注意,如果这个经济利益是在婚姻关系中的预期利益,也就是可能会取得、但实际未取得的,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例如在婚姻存续期间,妻子写了本小说,但没有出版,离婚后小说出版了、获得了稿费,因为这是在婚姻解除后获得的财产,所以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丈夫不能主张再分割这部分收益。
假设案例中老李没有获得舅舅的赠与,而是通过法定继承,获得了父亲第四,是继承或受赠的财产。留下的遗产,继承后,这笔遗产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但这里要注意一个例外规定,也就是《民法典》第 1063 条。说的是,如果一笔遗产或者赠与明确指定了只能归夫或妻一方,那它就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只能是夫或妻婚后拥有的个人财产。咱们开头的案例就是这种情况,舅舅在赠与协议中写明了房子只归老李,小王离婚时就不能主张分割。
最后,是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这是一条兜底条款,包含的内容很多。例如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一方或者双方获得的资助、捐助等等,这都是夫妻共有财产。
民法典
知道了夫妻共有财产的范围,现在你应该能理解开头说的结论了。
小王是全职太太,家庭的婚后所得主要来自于老李,但根据《民法典》第 1062 条的规定,老李的这些劳动收入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小王对它们也享有所有权。
至于舅舅给老李赠与的这套房子,虽然也是婚后所得,但因为赠与合同中写明了“房子只归老李所有”,所以,这套房就是老李婚后的个人财产,小王自然也不能在离婚时主张共同分割。
可能有同学会想,老李跟其舅舅这样签赠与协议,是不是在规避法律,损害女方的合法权益呢?当然不是。因为老李的舅舅究竟要把财产给谁,这是他的自由,也是法律赋予的权利。恰恰是这样规定,才能保护财产赠与人对自己财产的合法支配权。
立法
到这里,本讲案例的结论你就清楚了。最后,我还想带你跳出案例本身,给你讲讲我国夫妻财产制的立法变化。
现在很多人都知道夫妻财产共有,这算是当代人的常识了。但实际上,在 1950 年我国刚制定《婚姻法》的时候,压根就没有规定夫妻财产制,规定的是家庭财产制。把夫妻财产和家庭财产混到一起,权利边界非常不清晰,这对保护个人、夫妻的财产权都很不利。
直到 1980 年第一次修订《婚姻法》,我国才规定了夫妻财产共同制,而且不仅规定夫妻财产共有,还规定了夫妻有权在结婚后选择财产分别所有。你看,这其实是一个立法进步,是对个人财产、个人意志的一种尊重。
不过,当时还是太过于强调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共同”性质,所以当时的司法和立法还是出现了一些侵害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情形。
例如,最高法院曾经出台过一个司法解释,规定只要双方结婚超过 8 年,婚前个人财产,如果是大型财产,比如房子,就要自动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是一般财产,则为 4 年。
这样的做法,就混淆了个人财产和夫妻财产的界限。因为一个人的婚前财产,如果在婚后另一方完全没有对财产的增值和保值作出任何贡献,为什么经过一定时间的夫妻共同生活,就要转化为共同财产呢?这完全没有道理。
因此,在 2001 年修改《婚姻法》时,就改变了这样的规定。《民法典》在此基础上又进一步完善,才有了我们现行的夫妻财产制。
现在,《民法典》里不仅有夫妻财产共同制,还详细规定了夫妻约定财产制,也就是到底选择共有、还是分别所有,是哪部分共有、哪部分别所有,夫妻之间都可以自主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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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哪些情况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哪些情况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哪些情况下,一方欠债,另一方不需要偿还?这些常识性的法律知识,我们还真就不能不知道。
很多人以为,只要是婚后取得的收入,就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婚后拿自己的钱去炒股,算不算夫妻共同财产?婚后被赠与了一套房子,又算不算夫妻共同财产呢?
夫妻共同财产
老李和小王是夫妻。老李是演员,常年在外拍戏,小王是全职太太,负责照看老人和孩子。二人聚少离多,感情逐渐变淡,也有了离婚的打算。老李有一个舅舅在国外独居,因为年纪大了,就想把自己在国内的一套房产赠与老李,老李告知了自己可能要离婚,两人一合计,就签了一个赠与协议,协议写明这套房只归老李所有。
后来老李与小王诉讼离婚,小王提出,除了已经分割的财产,老李在婚姻期间还得到过他舅舅送的一套房,这部分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该进行分割。
案例的情况大致就是这样,你认为,小王的诉讼请求法院会支持吗?
可能有同学会想,当然会。因为不管是在婚后取得收入、还是获得赠与,都算是婚后所得财产,那就都应该由夫妻共有,离婚时要共同分割。
但可能有同学也发现了,案例中的赠与协议已经写明了“赠与的房屋只归老李所有”,这样签赠与协议,会不会让这套房不成为夫妻共同财产呢?要理解这个问题,我们得先知道到底什么是夫妻共同财产。
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不是单指某种财产由夫妻共有,而是指一种夫妻财产制度。具体来说,它是结婚后由夫妻一方或双方取得的一种共同共有关系,也就是夫妻双方依法对婚后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这么表述可能还是比较抽象,我们用 3 个关键词来理解:
第一,是“夫妻”。夫妻共有财产的权利主体是夫妻二人,以此与家庭共有财产相区别,也就是在夫妻共同财产中,没有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加入。张三和李四结婚后开了一个火锅店,这个店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生意很红火、忙不过来,两人的父母也来入股、帮忙打理,夫妻店就会变成家庭共有财产。
第二,是“共有”。夫妻共有财产的性质为共同共有,也就是不管家里谁赚得多、赚得少,夫妻双方对所得的共同财产不分份额,都享有平等的处理权。这部分内容,还涉及到很多夫妻对共有财产的权利、义务,我们下一讲还会具体展开。
最后一个关键词,是“婚后所得”。夫妻共同财产的
财产
那么问题来了,是不是凡属于婚后所得,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呢?
不是的,根据《民法典》第 1062 条的规定,能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婚后所得,其实只有 5 类,咱们挨个来说。
首先,夫妻双方的工资、奖金和其他劳务报酬肯定算。这三类都是劳动所得,不论是脑力劳动,还是体力劳动,所得财产都算。
除了这三类劳动所得,夫妻共同财产还包括夫妻一方或双方通过生产、经营、投资等行为创造的收入。例如前面举例说的夫妻火锅店,这算是生产、经营收入。再如,假设结婚后,老李悄悄拿自己拍戏的片酬去炒股,赚了很多钱,这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是夫妻一方的投资收入。
这里要特别说明的是股权,它和我们说的股票不一样。这里说的股权是不上市流通的股权。
即使婚后夫妻里有一方成了公司的股东,获得股权,也不能认为这就是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因为股权只能登记在一人名下,不仅代表了出资份额,还包括对公司的重大事项的投票权,所以只能由夫妻一方享有。除非夫妻二人都作为独立的股东入股。
不过,股权带来的分红、股权卖出后的价款,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第三是知识产权的收益。如果夫妻共同取得了知识产权,像共同写作书籍取得了著作权,共同完成发明取得了专利等等,这些知识产权本身,以及权利带来的收益,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但如果只是一方取得了知识产权,那权利本身还是个人所有,只有权利带来的经济利益才是夫妻共同财产。比如我写了本书,我对它享有著作权,但写书因此获得的报酬则是我和太太的共同财产。
但要注意,如果这个经济利益是在婚姻关系中的预期利益,也就是可能会取得、但实际未取得的,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例如在婚姻存续期间,妻子写了本小说,但没有出版,离婚后小说出版了、获得了稿费,因为这是在婚姻解除后获得的财产,所以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丈夫不能主张再分割这部分收益。
假设案例中老李没有获得舅舅的赠与,而是通过法定继承,获得了父亲第四,是继承或受赠的财产。留下的遗产,继承后,这笔遗产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但这里要注意一个例外规定,也就是《民法典》第 1063 条。说的是,如果一笔遗产或者赠与明确指定了只能归夫或妻一方,那它就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只能是夫或妻婚后拥有的个人财产。咱们开头的案例就是这种情况,舅舅在赠与协议中写明了房子只归老李,小王离婚时就不能主张分割。
最后,是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这是一条兜底条款,包含的内容很多。例如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一方或者双方获得的资助、捐助等等,这都是夫妻共有财产。
民法典
知道了夫妻共有财产的范围,现在你应该能理解开头说的结论了。
小王是全职太太,家庭的婚后所得主要来自于老李,但根据《民法典》第 1062 条的规定,老李的这些劳动收入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小王对它们也享有所有权。
至于舅舅给老李赠与的这套房子,虽然也是婚后所得,但因为赠与合同中写明了“房子只归老李所有”,所以,这套房就是老李婚后的个人财产,小王自然也不能在离婚时主张共同分割。
可能有同学会想,老李跟其舅舅这样签赠与协议,是不是在规避法律,损害女方的合法权益呢?当然不是。因为老李的舅舅究竟要把财产给谁,这是他的自由,也是法律赋予的权利。恰恰是这样规定,才能保护财产赠与人对自己财产的合法支配权。
立法
到这里,本讲案例的结论你就清楚了。最后,我还想带你跳出案例本身,给你讲讲我国夫妻财产制的立法变化。
现在很多人都知道夫妻财产共有,这算是当代人的常识了。但实际上,在 1950 年我国刚制定《婚姻法》的时候,压根就没有规定夫妻财产制,规定的是家庭财产制。把夫妻财产和家庭财产混到一起,权利边界非常不清晰,这对保护个人、夫妻的财产权都很不利。
直到 1980 年第一次修订《婚姻法》,我国才规定了夫妻财产共同制,而且不仅规定夫妻财产共有,还规定了夫妻有权在结婚后选择财产分别所有。你看,这其实是一个立法进步,是对个人财产、个人意志的一种尊重。
不过,当时还是太过于强调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共同”性质,所以当时的司法和立法还是出现了一些侵害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情形。
例如,最高法院曾经出台过一个司法解释,规定只要双方结婚超过 8 年,婚前个人财产,如果是大型财产,比如房子,就要自动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是一般财产,则为 4 年。
这样的做法,就混淆了个人财产和夫妻财产的界限。因为一个人的婚前财产,如果在婚后另一方完全没有对财产的增值和保值作出任何贡献,为什么经过一定时间的夫妻共同生活,就要转化为共同财产呢?这完全没有道理。
因此,在 2001 年修改《婚姻法》时,就改变了这样的规定。《民法典》在此基础上又进一步完善,才有了我们现行的夫妻财产制。
现在,《民法典》里不仅有夫妻财产共同制,还详细规定了夫妻约定财产制,也就是到底选择共有、还是分别所有,是哪部分共有、哪部分别所有,夫妻之间都可以自主决定。
最新的婚姻法房产分配(新婚姻法规定房产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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