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方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的、具有虐待、遗弃行为的。
2、因为上述行为而导致法院判决离婚。也就是说,离婚赔偿应该以离婚为原因,如果没有达到离婚程度,而是在婚内损害,则不应该单独提起夫妻之间的损害赔偿。
3、受害方受到了损害。这种损害包括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两种。
4、请求人无过错。
一、赔偿标准是怎么计算的
离婚精神赔多少是每个请求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受害方都关注的焦点,但是,由于我国对精神损害赔偿并没有明确的标准。因此,对于离婚精神损害赔偿赔多少也没有明确的数额标准。
具体离婚赔偿金赔多少要具体情况,并结合地区的经济水平具体分析。一般性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为1000-3000元;严重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为3000-5000元;侵害人侵害行为特别恶劣、受害人的伤害程度特别严重或社会影响特别大的,可根据实际需要,可能会比上述赔偿要高一些。
二、离婚赔偿的
民法通则的基础理论中确定了一般民事侵权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因为离婚案件也是民事案件,且离婚损害赔偿又是一种家庭中的一种侵权行为,所以其应该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可以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
(一)行为的违法性。实施的行为违法是其承担侵权责任的前提条件。关于离婚损害赔偿,《》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此类违法行为主要是指实施与他人重婚、、、虐待、遗弃、意图杀害家庭成员的,因触犯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等也是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的行为。
(二)有损害事实的存在。无论损害后果是否能以金钱来衡量,只要对受害人的人身或财产利益造成了伤害的事实,都构成了损害的事实。在离婚案件中就是指因配偶一方的违法行为导致了婚姻关系破裂,一方提起离婚,无过错一方由此受到财产上和非财产上的损害。上损害的范围,只限于无过错配偶一方因离婚所受到的现有财产权益的损失。离婚涉及的非财产损害,包括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在下面的章节中还要具体的讲述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
(三)有因果关系存在。主要是指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是否存在一种内在的必然联系。因果关系是复杂多变的,但在离婚案件中,主要是指配偶一方实施的重婚、、非法同居、虐待、遗弃等违法行为,是导致夫妻双方婚姻关系破裂、离婚的主要原因;也是造成无过错配偶一方遭受财产上损害和非财产上损害的直接原因。
(四)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过错是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中的主观因素,反映了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心理状态。过错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主观态度。在侵权行为中对过错程度的划分不影响其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在离婚案件中,离婚损害赔偿以配偶一方有过错为主观要件。行为人的过错就是实施违法行为的配偶主观上有故意违反婚姻法或其他法律的过错,过错配偶一方有重婚、非法同居、虐待、遗弃等离婚原因情况的存在。
三、离婚赔偿纠纷的处理方式
1、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登记手续后,无过错方以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在此情形下,如果当事人在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人民法院将不予支持。
2、符合婚姻法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
3、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4、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经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后,无过错方有权在离婚后一年内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诉讼
根据法律规定,我国对精神损害赔偿也就是离婚赔偿并没有明确的标准,因此离婚赔偿金赔多少要具体情况,并结合地区的经济水平具体分析。
【免责说明:本文仅代表
近一段时间经常有当事人就提出离婚赔偿应当以什么作为参照而找到本离婚律师做咨询,因为我国《婚姻法》就可以提出离婚赔偿的情形包括: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本婚姻律师在以前的文章中也作了很多介绍,不再赘述。根据相关规定可以看出离婚赔偿实际上应当包括物质损害赔偿与精神损害赔偿两个方面。根据不同的致损原因或可导致物质损害赔偿或可导致精神损害赔偿,有时还会导致二者同时产生。所以,索赔方所受伤害后果的参照标准也应当以这两方面的损害事实来证明自己在肉体或精神上受损。在离婚诉讼的司法实践中,肉体损害通常会以刑事法律规定的轻微伤、轻伤、重伤作为参照标准。这些标准的
总而言之,离婚赔偿是个比较复杂的问题,最好有专业律师的帮助,否则往往会出现受害者提出了很高的索赔额,法院却基本不支持或仅支持很少赔偿额的结果。这是因为在离婚诉讼中法官坚持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法院基本上不会主动为某一方当事人调取证据,而作为法官又不具备专业的医疗或鉴定知识,如果你无法给法官凑足这些专业材料,法官是无法认定你是否受到过损害或损害程度是如何的,判决结果不支持你的索赔数额也就是必然的事情了。
近一段时间经常有当事人就提出离婚赔偿应当以什么作为参照而找到本离婚律师做咨询,因为我国《婚姻法》就可以提出离婚赔偿的情形包括: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本婚姻律师在以前的文章中也作了很多介绍,不再赘述。根据相关规定可以看出离婚赔偿实际上应当包括物质损害赔偿与精神损害赔偿两个方面。根据不同的致损原因或可导致物质损害赔偿或可导致精神损害赔偿,有时还会导致二者同时产生。所以,索赔方所受伤害后果的参照标准也应当以这两方面的损害事实来证明自己在肉体或精神上受损。在离婚诉讼的司法实践中,肉体损害通常会以刑事法律规定的轻微伤、轻伤、重伤作为参照标准。这些标准的
总而言之,离婚赔偿是个比较复杂的问题,最好有专业律师的帮助,否则往往会出现受害者提出了很高的索赔额,法院却基本不支持或仅支持很少赔偿额的结果。这是因为在离婚诉讼中法官坚持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法院基本上不会主动为某一方当事人调取证据,而作为法官又不具备专业的医疗或鉴定知识,如果你无法给法官凑足这些专业材料,法官是无法认定你是否受到过损害或损害程度是如何的,判决结果不支持你的索赔数额也就是必然的事情了。
离婚后对弱势方经济补偿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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