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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导语:离婚案件中,出轨的一方仍可以主张拥有孩子的抚养权。
一方出轨并不意味着其丧失对孩子的抚养权,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也就是说,即便离婚,即便出轨,女方仍可享有孩子的抚养权。
法律考虑孩子的归属多从客观方面考虑,也即孩子归谁对孩子的健康成长更好,并不会实际考虑离婚的过错问题。根据《民法典》第1084条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2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2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8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孩子的归属除了跟年龄有关,还涉及一些特殊因素,如对已满2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对于抚养权最终的归属,男女可以优先协商,协商不成的,法律再依法进行处理。但需注意,最终未获抚养权的一方需支付抚养费,但可获得探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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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书、忠诚协议根据签订的时间分为两种类型:第一种是在婚前签订,起到预防作用。男女双方为保证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违反夫妻忠诚义务而以书面形式约定违约金或者赔偿金责任的协议。第二种是婚后签订,夫妻一方存在婚外情、出轨、家暴等过错行为,但是不想离婚,为了防止今后再次出现过错行为,以书面形式约定相关的赔偿责任或者财产分割方案。
保证书、悔过书、承诺书、忠诚协议,只是名称上的区别,是否能起到作用,关键在于其内容,和名称没有关系。保证书、悔过书、承诺书通常是由一个人出具,一个人签字就行,忠诚协议需要双方签字。
一种观点认为,夫妻“忠诚协议书”并不违法,因为夫妻忠实本来就是法律规定的内容,属于法律明确的要求,协议双方等于把法定的义务变成了约定的义务,法院应当予以认可。
另一种观点认为,法律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而非“必须忠实”,“应当”意在提倡,只有“必须”才是法定义务。法律允许夫妻对财产关系进行约定,但不允许通过协议来设定人身关系。人身权是法定的,不能通过合同来调整,因此“忠诚协议书”约定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继承篇>理解与适用》中认为,夫妻之间签订忠诚协议,应由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觉自愿履行,法律并不禁止夫妻之间签订此类协议,但也不赋予此类协议强制执行力。
保证书、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虽然在司法实践中争议很大,法院不一定支持类似的约定,但仍然有一定的作用,所以有签订的必要性,主要有以下几点理由:
1.有的法院支持,有的法院不支持,不排除将来司法政策调整
【案例】曾某与贾某某是再婚夫妻,2000年6月,夫妻俩经过“友好协商”,签署了一份“忠诚协议书”。协议约定:“双方应互敬互爱,对家庭、配偶、子女要有道德感和责任感。若一方在婚姻期间由于道德品质的问题,出现了背叛另一方的不道德行为(婚外情),要赔偿对方名誉损失及精神损失费30万元。”签署“忠诚协议书”一年后,贾某某发现曾某有出轨行为。2002年5月,曾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贾某某以曾某违反“忠诚协议书”为由,要求法院判令曾某支付赔偿金30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曾某与贾某某在自愿基础上订立的“忠诚协议书”有效,且贾某某提供的证据证实了曾某与其他女性的一些行为,可以认定已经违背了夫妻间关于彼此忠实的约定。对于夫妻间的“忠诚协议书”,由于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以认可。故法院判决曾某支付贾某某30万元赔偿金,其他夫妻共同财产按照法律规定予以分割。二审期间,双方达成和解,曾某一次性支付25万元补偿。
对于保证书、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问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有效还是无效,所以司法实践中有的法院支持,有的法院不支持。既然有可能被认定有效,就有签订的必要性,签订成本不高,也没有损失,签了总比不签好。另外,法律政策随时都在变化,也不排除将来司法政策变化,支持保证书、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
2.可以确认对方的出轨、家暴等过错的事实
即使保证书、忠诚协议关于赔偿或者财产分割的约定没有法律效力,但是保证书、忠诚协议可以证明对方存在过错的事实,用于证明对方过错、夫妻感情破裂,可以帮助快速离婚,同时还可以要求多分财产,要求对方支付精神损害赔偿等。
3.道德层面、心理上的约束
保证书、忠诚协议内容本身就属于道德层面的约定,可以起到心理上的约束作用。
4.可以作为协商离婚的参考依据
将来再次产生纠纷时,或者协议离婚时,保证书、忠诚协议可以作为协商分割财产的参考依据。
5.保证书、忠诚协议自愿履行之后,不能反悔
虽然法律没有肯定保证书、忠诚协议的效力,但是也没有否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观点是不支持也不否定,如果双方自愿按照保证书、忠诚协议的约定履行,事后反悔主张返还财产,法院也不一定支持。
1.明确过错事实
夫妻一方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协议中首先要明确的一方存在过错事实,明确对方认可自身存在严重过错,达到确认对方存在过错的事实。关于这一部分的约定,尽量详细,比如出轨对象、人数、次数、周期等等,是否存在同居、私生子等情况,越详细可信度会更高,如果约定不清,对方事后可以反悔不承认。
2.给付的财产约定为补偿性质
既然对方存在过错,那么双方关于财产的约定,存在补偿的性质,不同于一般的夫妻财产协议,也不属于赠与性质(赠与性质的情况下,有可能被撤销赠与,返还财产)。因此,关于财产的约定,一定明确是对方基于自身过错给另一方造成的严重伤害,自愿在经济上给予的补偿,排除赠与的性质,防止撤销赠与。
3.直接对财产归属约定,不附加条件
协议中对于财产的约定,建议直接划分财产归属,约定财产归一方所有还是共同所有,各自占有多少产权份额,不要附加任何条件,一旦附加了条件,协议的法律效力就存在问题。
对于财产的约定,可以约定婚前财产、婚后财产、现有财产、将来的财产以及债务问题,都可以一并约定。尽量约定现有财产、能尽快取得的财产,不要将财产交付的周期约定过长。
4.附加忠诚条件的财产分割、赔偿金、违约金
“如果出轨,就净身出户”,“如果家暴,赔偿100万”,“如果提出离婚,房产归对方所有”,类似的“如果XX,就XX”的约定,属于附条件的财产约定,这种约定以出轨、家暴、离婚作为条件,很可能因为道德层面的约定、限制婚姻自由、违背公序良俗等原因被认定无效。
因此,对于财产的约定,轻易不要附加条件。如果非要附加条件的话,可以尝试变化表达方式,或者拆分成多份协议,将附加的条件与财产约定分开进行约定,尽量规避无效的风险。
5.其他内容的约定
(1)家庭财产的管理和支配
(2)生活、工作、社交、父母等方面
1.财产约定,尽量不要附加条件。
2.如果财产类型较多、价值较高,可以针对具体的财产单独进行约定,避免放在一份协议中,因为部分内容的无效影响协议的整体效力。
3.关于财产的约定尽量简单不要过于复杂,越复杂越容易产生争议。
4.尽量约定现有财产、能尽快取得的财产,不要将财产交付的周期约定过长,周期越长,风险越大。
5.保证书、忠诚协议没有统一的模板,每个人情况不同,没有统一适用的模板,基本的内容在上文中已经介绍,可以作为参考。
案情:
张某与李某于2007年2月28日达成离婚协议:一、双方均同意离婚;二、原、被告共同建造三间砖混结构房屋归张某所有,张某给付李某建房款50000元,其中于协议签订时付20000元,余款30000元于2007年12月31日前付清;三、夫妻共同财产中格力空调、新飞冰箱、小天鹅洗衣机、落地电风扇、木板床及随身物品归李某所有;席梦思床、长虹彩色电视机及其他生活用品归张某所有。2007年5月16日,张某持离婚协议书向法院提起诉讼,李某接到诉状后,提交答辩状的内容与协议书基本相同。但随后又以张某迟迟没有支付20000元为由,反悔不同意离婚。
判决:
法院开庭审理后查明,李某不能生育,且未及早如实告知张某,是导致双方感情破裂的主要原因,故张某要求与李某离婚的主张,应当得到支持。在判决双方离婚的同时,法院按照双方签订的协议书的内容对财产进行了分割。
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根据《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离婚协议属于“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故协议书是无效的,法院不应当按协议书的内容作出判决;另一种观点认为,离婚协议中涉及夫妻人身关系条款是无效的,但其中涉及财产关系的条款则是附生效条件的协议,在判决离婚的条件下是有效的,应当按照协议书的内容进行财产分割。
小编同意第二种观点。
分析:离婚协议,是指婚姻双方均表示同意离婚,以及离婚后财产债务如何处理、子女归谁抚养等相关问题达成的共同意思表示协议书。离婚协议涉及的是当事人身份关系的解除及因人身关系解除引发的财产关系的改变。
一、离婚协议的内容一般包括三项,即离婚、子女抚养和财产处理。
其中关于离婚和子女抚养的内容属于夫妻人身关系的性质,而财产处理则属于夫妻财产关系的性质,这两种关系在法律性质上均属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因此,离婚协议的性质应是一种混合合同。这与离婚诉讼是一种复合之诉的道理是一样的。
二、离婚协议中涉及夫妻人身关系条款是无效的。
首先,根据《婚姻法》第31条、第32条的规定,我国法律对婚姻关系的解除采登记要件主义和诉讼要件主义相结合的原则,即当事人既可以选择登记离婚,也可以选择诉讼离婚,两者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否则,夫妻双方的婚姻关系就不可能解除。所以,离婚协议中涉及夫妻人身关系的条款是无效的。也有人认为,经过公证的离婚协议是有效的。这也是非常错误的。
因为公证处不是办理离婚手续的法定机关,所以,离婚协议即使经过公证也没有法律效力。其次,就当事人是否同意离婚而言,由于主客观原因,当事人关于离婚的意思表示可能发生变化,也应该允许变化。因为夫妻感情不是定数,而是变数,随着时间、环境、对方言行、自我认识等各种因素的变化,双方或是一方对婚姻前途的判断会有所不同,甚至作出相反的决定。
因此,一方当事人在签订离婚协议后又反悔不同意离婚,是很正常的。从这个意义上讲,婚姻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书中关于“同意离婚”的意思表示并不具有法律效力,而只能作为一种证据,证明夫妻感情曾经出现过重大裂痕。也就是说,夫妻双方对于是否同意离婚的约定,属于人身关系的性质,因而不能用书面契约来约束,即法律不会禁止当事人之间是否同意离婚的意思表示反复更改。只有当事人通过诉讼解除了婚姻关系或者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法律才对离婚的事实予以确认。
三、离婚协议中涉及财产关系的条款是附生效条件的协议,在双方同意离婚或者判决离婚的条件下应当认定其效力。
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的前提是,即如果离婚,应当按双方约定分割财产。财产分割协议应在条件成就即离婚时产生法律效力。但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所附生效条件,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附生效条件,因为其成就需要离婚双方当事人的合意,任何一方均可决定其是否成就,可以单方面使财产分割协议不产生约束力且不会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民法通则》第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分割的内容虽然在事实上与当事人双方身份关系的变动有关,但关于财产分割的部分条款属于“有关财产关系的协议”,应当适用《民法通则》、《合同法》的有关合同成立与生效及合同的履行等规定。除非有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情形,否则,人民法院在判决离婚的情况下,故应当将协议作为分割夫妻财产的重要证据,即法院要按照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作出判决。
男方:_________,汉族, 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生,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女方:_________,汉族, 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生,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男方与女方于______年____月相识,并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_____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生育一儿子/女儿,名_________。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致使夫妻双方感情破裂,且已无任何和好可能,现经双方自愿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订立离婚协议如下:
一、男女双方均自愿离婚
二、子女抚养、抚养费及探望权
儿子/女儿_________由_________方抚养,随_________方生活,由_________方按以下方式向_________方支付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
□_________方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一次性支付抚养费_________元给_________方。
□_________方应于每月____日向_________方账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_________银行卡支付抚养费_________元。
(从以上两种抚养费支付方式选择一种)
在不影响孩子学习、生活的情况下,_________方每月可以前往_________方处所探望孩子____次。具体探望方式为:前往探望/接出探望,探望的具体时间为每月的第____个星期____早上______点到当天下午______点。
如_________方不按照上述时间将孩子送回,_________方有权拒绝其今后继续探望孩子。
节假日及特殊情况下子女的探望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1)存款:_________方名下存款_________元,_________方名下存款_________元,共计_________元,双方各分一半,为_________元。分配方式:各自名下的存款保持不变,但_________方应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一次性支付_________元给_________方。
(2)房屋:登记于夫妻双方名下的房产共____处,其中,由夫妻共同所有的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房产所有权归_________方所有, 房地产权证的业主姓名变更的手续自离婚后一个月内办理,_________方必须协助_________方办理变更的一切手续,过户费用由_________方负责。_________方应当于_________方户口迁出____日内向其一次性支付房屋差价_________元。
(3)其他财产:婚前双方各自的其他财产归各自所有,男女双方各自的私人生活用品及首饰归各自所有(附清单)。
四、债务的处理
□双方确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发生任何共同债务,任何一方如对外负有债务的,由负债方自行承担。
□双方确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债务由双方共同偿还:
______年____月____日向_________方所借债务_________元,由_________方偿还;
______年____月____日向_________方所借债务_________元,由_________方偿还;
______年____月____日向_________方所借债务_________元,由_________方偿还;
_________方还应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向_________方一次性支付差价_________元。
(从以上两种抚养费支付方式选择一种)
五、一方隐瞒或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责任
双方确认夫妻共同财产在上述第三条已作出明确列明。除上述______________________外,并无其他财产,任何一方应保证以上所列婚内全部共同财产的真实性。
本协议书财产分割基于上列财产为基础。任何一方不得隐瞒、虚报、转移婚内共同财产或婚前财产。如任何一方有隐瞒、虚报除上述所列财产外的财产,或在签订本协议之前两年内有转移、抽逃财产的,另一方发现后有权取得对方所隐瞒、虚报、转移的财产 的全部份额,并追究其隐瞒、虚报、转移财产的法律责任,虚报、转移、隐瞒方无权分割该财产。
六、经济帮助及精神赔偿
因_________方生活困难,_________方同意一次性支付补偿经济帮助金_________元给_________方。上述_________方应支付款项,应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支付完毕。
七、违约责任的约定
任何一方不按本协议约定期限履行支付款项义务的,应向_________方付违约金_________元/按__________________支付违约金。
八、协议生效时间的约定
本协议一式三份,自婚姻登记机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男、女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
九、如本协议生效后在执行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
男方:
签名:
年 月 日
女方:
签名:
年 月 日
对婚姻不忠 要承担赔偿责任
经办法官称,以上涉及离婚诉讼的案例中,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的问题。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根据相关的司法解释规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无过错方同意离婚的,可以在离婚诉讼中请求损害赔偿。如果一审时未提起而在 二审期间提起的,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在离婚后1年内,对损害赔偿另行起诉。如果是不同意离婚也没有损害赔偿的,可以在法院判决准予 离婚后1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从离婚协议的内容上看,包括三项主要内容,即自愿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其中自愿离婚即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涉及当事人一方行使抚养权,另一方支付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还包括未抚养子女一方探视权行使及保障等内容;财产及债务处理则主要包括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如何分割,共同债务如何清偿等。
以上就是小编对于离婚协议的内容的具体介绍,对于这方面的内容的书写是需要进行财产的分配,以及是需要说明一定的协议,如果对于这方面的知识还有其他任何的不理解,随时欢迎来咨询的相关人员,希望大家有所知悉。
案情:
张某与李某于2007年2月28日达成离婚协议:一、双方均同意离婚;二、原、被告共同建造三间砖混结构房屋归张某所有,张某给付李某建房款50000元,其中于协议签订时付20000元,余款30000元于2007年12月31日前付清;三、夫妻共同财产中格力空调、新飞冰箱、小天鹅洗衣机、落地电风扇、木板床及随身物品归李某所有;席梦思床、长虹彩色电视机及其他生活用品归张某所有。2007年5月16日,张某持离婚协议书向法院提起诉讼,李某接到诉状后,提交答辩状的内容与协议书基本相同。但随后又以张某迟迟没有支付20000元为由,反悔不同意离婚。
判决:
法院开庭审理后查明,李某不能生育,且未及早如实告知张某,是导致双方感情破裂的主要原因,故张某要求与李某离婚的主张,应当得到支持。在判决双方离婚的同时,法院按照双方签订的协议书的内容对财产进行了分割。
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根据《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离婚协议属于“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故协议书是无效的,法院不应当按协议书的内容作出判决;另一种观点认为,离婚协议中涉及夫妻人身关系条款是无效的,但其中涉及财产关系的条款则是附生效条件的协议,在判决离婚的条件下是有效的,应当按照协议书的内容进行财产分割。
小编同意第二种观点。
分析:离婚协议,是指婚姻双方均表示同意离婚,以及离婚后财产债务如何处理、子女归谁抚养等相关问题达成的共同意思表示协议书。离婚协议涉及的是当事人身份关系的解除及因人身关系解除引发的财产关系的改变。
一、离婚协议的内容一般包括三项,即离婚、子女抚养和财产处理。
其中关于离婚和子女抚养的内容属于夫妻人身关系的性质,而财产处理则属于夫妻财产关系的性质,这两种关系在法律性质上均属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因此,离婚协议的性质应是一种混合合同。这与离婚诉讼是一种复合之诉的道理是一样的。
二、离婚协议中涉及夫妻人身关系条款是无效的。
首先,根据《婚姻法》第31条、第32条的规定,我国法律对婚姻关系的解除采登记要件主义和诉讼要件主义相结合的原则,即当事人既可以选择登记离婚,也可以选择诉讼离婚,两者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否则,夫妻双方的婚姻关系就不可能解除。所以,离婚协议中涉及夫妻人身关系的条款是无效的。也有人认为,经过公证的离婚协议是有效的。这也是非常错误的。
因为公证处不是办理离婚手续的法定机关,所以,离婚协议即使经过公证也没有法律效力。其次,就当事人是否同意离婚而言,由于主客观原因,当事人关于离婚的意思表示可能发生变化,也应该允许变化。因为夫妻感情不是定数,而是变数,随着时间、环境、对方言行、自我认识等各种因素的变化,双方或是一方对婚姻前途的判断会有所不同,甚至作出相反的决定。
因此,一方当事人在签订离婚协议后又反悔不同意离婚,是很正常的。从这个意义上讲,婚姻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书中关于“同意离婚”的意思表示并不具有法律效力,而只能作为一种证据,证明夫妻感情曾经出现过重大裂痕。也就是说,夫妻双方对于是否同意离婚的约定,属于人身关系的性质,因而不能用书面契约来约束,即法律不会禁止当事人之间是否同意离婚的意思表示反复更改。只有当事人通过诉讼解除了婚姻关系或者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法律才对离婚的事实予以确认。
三、离婚协议中涉及财产关系的条款是附生效条件的协议,在双方同意离婚或者判决离婚的条件下应当认定其效力。
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的前提是,即如果离婚,应当按双方约定分割财产。财产分割协议应在条件成就即离婚时产生法律效力。但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所附生效条件,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附生效条件,因为其成就需要离婚双方当事人的合意,任何一方均可决定其是否成就,可以单方面使财产分割协议不产生约束力且不会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民法通则》第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分割的内容虽然在事实上与当事人双方身份关系的变动有关,但关于财产分割的部分条款属于“有关财产关系的协议”,应当适用《民法通则》、《合同法》的有关合同成立与生效及合同的履行等规定。除非有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情形,否则,人民法院在判决离婚的情况下,故应当将协议作为分割夫妻财产的重要证据,即法院要按照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作出判决。
男方:_________,汉族, 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生,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女方:_________,汉族, 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生,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男方与女方于______年____月相识,并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_____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生育一儿子/女儿,名_________。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致使夫妻双方感情破裂,且已无任何和好可能,现经双方自愿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订立离婚协议如下:
一、男女双方均自愿离婚
二、子女抚养、抚养费及探望权
儿子/女儿_________由_________方抚养,随_________方生活,由_________方按以下方式向_________方支付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
□_________方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一次性支付抚养费_________元给_________方。
□_________方应于每月____日向_________方账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_________银行卡支付抚养费_________元。
(从以上两种抚养费支付方式选择一种)
在不影响孩子学习、生活的情况下,_________方每月可以前往_________方处所探望孩子____次。具体探望方式为:前往探望/接出探望,探望的具体时间为每月的第____个星期____早上______点到当天下午______点。
如_________方不按照上述时间将孩子送回,_________方有权拒绝其今后继续探望孩子。
节假日及特殊情况下子女的探望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1)存款:_________方名下存款_________元,_________方名下存款_________元,共计_________元,双方各分一半,为_________元。分配方式:各自名下的存款保持不变,但_________方应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一次性支付_________元给_________方。
(2)房屋:登记于夫妻双方名下的房产共____处,其中,由夫妻共同所有的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房产所有权归_________方所有, 房地产权证的业主姓名变更的手续自离婚后一个月内办理,_________方必须协助_________方办理变更的一切手续,过户费用由_________方负责。_________方应当于_________方户口迁出____日内向其一次性支付房屋差价_________元。
(3)其他财产:婚前双方各自的其他财产归各自所有,男女双方各自的私人生活用品及首饰归各自所有(附清单)。
四、债务的处理
□双方确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发生任何共同债务,任何一方如对外负有债务的,由负债方自行承担。
□双方确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债务由双方共同偿还:
______年____月____日向_________方所借债务_________元,由_________方偿还;
______年____月____日向_________方所借债务_________元,由_________方偿还;
______年____月____日向_________方所借债务_________元,由_________方偿还;
_________方还应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向_________方一次性支付差价_________元。
(从以上两种抚养费支付方式选择一种)
五、一方隐瞒或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责任
双方确认夫妻共同财产在上述第三条已作出明确列明。除上述______________________外,并无其他财产,任何一方应保证以上所列婚内全部共同财产的真实性。
本协议书财产分割基于上列财产为基础。任何一方不得隐瞒、虚报、转移婚内共同财产或婚前财产。如任何一方有隐瞒、虚报除上述所列财产外的财产,或在签订本协议之前两年内有转移、抽逃财产的,另一方发现后有权取得对方所隐瞒、虚报、转移的财产 的全部份额,并追究其隐瞒、虚报、转移财产的法律责任,虚报、转移、隐瞒方无权分割该财产。
六、经济帮助及精神赔偿
因_________方生活困难,_________方同意一次性支付补偿经济帮助金_________元给_________方。上述_________方应支付款项,应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支付完毕。
七、违约责任的约定
任何一方不按本协议约定期限履行支付款项义务的,应向_________方付违约金_________元/按__________________支付违约金。
八、协议生效时间的约定
本协议一式三份,自婚姻登记机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男、女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
九、如本协议生效后在执行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
男方:
签名:
年 月 日
女方:
签名:
年 月 日
对婚姻不忠 要承担赔偿责任
经办法官称,以上涉及离婚诉讼的案例中,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的问题。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根据相关的司法解释规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无过错方同意离婚的,可以在离婚诉讼中请求损害赔偿。如果一审时未提起而在 二审期间提起的,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在离婚后1年内,对损害赔偿另行起诉。如果是不同意离婚也没有损害赔偿的,可以在法院判决准予 离婚后1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从离婚协议的内容上看,包括三项主要内容,即自愿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其中自愿离婚即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涉及当事人一方行使抚养权,另一方支付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还包括未抚养子女一方探视权行使及保障等内容;财产及债务处理则主要包括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如何分割,共同债务如何清偿等。
以上就是小编对于离婚协议的内容的具体介绍,对于这方面的内容的书写是需要进行财产的分配,以及是需要说明一定的协议,如果对于这方面的知识还有其他任何的不理解,随时欢迎来咨询的相关人员,希望大家有所知悉。
民政局能调出离婚协议书吗?相关规定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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