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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卖妇女刑事拘留多少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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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4-14 20:4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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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女子“13岁被拐生子”35年后,人贩子一审获刑12年

家住陕西省渭南市的郭丽(化名)13岁时(1987年),在上学路上被人拐卖至山东菏泽,被迫与当地男子李某某生活并生育一名男孩,两年后,郭丽被解救回家。事发35年后,2022年3月,警方对郭丽被拐卖一案立案调查。2023年2月20日,菏泽市牡丹区法院对该案一审宣判。


当日,澎湃新闻从郭丽处获悉,由于被告人赵某某此前有多次犯案记录,检方建议从严判决。判决书显示,被告人赵某某犯拐卖人口罪,被判有期徒刑12年。


郭丽表示,她对刑事附带民事部分当庭提出上诉。在《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中,郭丽请求判决被告人赵某某赔偿经济损失、交通费、精神损害赔偿金费用共计80万元。


郭丽说,现在想要把结果告诉家人和曾经传播她流言蜚语的人,时间和法律证明“自己不是那样的人”。


澎湃新闻获得的起诉书显示,被告人赵某某,男,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1993年7月21日因拐卖人口罪被原菏泽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3年2月25日因诈骗罪被原山东省兖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八千元;2014年1月28日因诈骗罪被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因涉嫌拐卖妇女罪,于2022年3月12 日被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刑事拘留,2022年4月18 日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同日被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执行逮捕。


据起诉书,被告人赵某某于1987年春节后某日,经事先预谋,伙同妻子杨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利用回陕西省蒲城县杨某某娘家的机会,在陕西省华县对上学途中的郭丽进行哄骗,让其喝下有安眠成份的汽水后,乘机将其带回山东省菏泽胡集乡一旅社,并经人联系将郭丽卖给了胡集乡尹集村李某某为妻。


判决书显示,牡丹区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出卖为目的,伙同他人拐卖妇女,其行为已构成拐卖人口罪。赵某某拐卖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与他人同居,属情节严重,依法应当在有期徒刑五年以上量刑,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丽诉讼代理人要求对被告人赵某某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代理意见成立。


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在本次犯罪后又多次犯罪,且对本案的犯罪事实当庭翻供,不认罪,不悔罪,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大,应依法予以严惩。根据被告人赵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决:被告人赵某某犯拐卖人口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丽的诉讼请求。


“女子13岁被拐14岁生子”涉事人贩子被判12年,受害女子:太轻,将继续上诉

极目新闻记者 舒隆焕


13岁被拐卖,35年后她将人贩子送上法庭。陕西渭南市郭丽(化名)被拐卖一案经立案调查,于2022年12月19日在山东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一审,郭丽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当日未当庭宣判。


2月20日,极目新闻记者从郭丽处获悉,该案于当天上午正式宣判,被告人赵某某犯拐卖人口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法院驳回了郭丽的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她将继续上诉。


牡丹区人民法院(受访者视频截图)


一审判处被告有期徒刑十二年,驳回附带民事请求


2月20日上午,郭丽现场出庭参加了宣判,被告人赵某某通过远程视频参加了庭审。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出卖为目的,伙同他人拐卖妇女。其行为已构成拐卖人口罪,拐卖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与他人同居,属情节严重。被告人赵某某在本次犯罪后又多次犯罪,且对本案的犯罪事实当庭翻供,不认罪,不悔罪,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大,应依法予以严惩。经牡丹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研究,以犯拐卖人口罪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十二年,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丽的诉讼请求。


20日上午,郭丽现场出庭参加了宣判(受访者视频截图)


郭丽告诉极目新闻记者,法院没有支持她的附带民事诉讼请求,赵某某对她的伤害太大了,三十多年没能拔掉心里的刺,判十二年太轻。郭丽称,她将继续上诉,请求法院严判,并坚持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请求。


郭丽称,庭审现场赵某某不认罪,不服判决,也当庭提出了上诉,“他不承认拐卖行为,但他又拿不出没有拐卖我的证据。”


郭丽表示,此事虽然已过去三十多年,但她从未放弃追责。“一审的结果让我得到了一点点安慰,最起码可以驳斥这些年周围人对我的流言蜚语,为我正名。”她说,想要彻底拔掉心里的这根刺,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有生之年我要把这条路走到底。”


35年后迎来一审开庭,被告曾当庭翻供


据极目新闻此前报道,1987年,13岁的郭丽正在上初中,在上学路上赵某某夫妻二人哄她喝下有安眠成分的汽水后,被拐卖至山东菏泽,被迫与当地一男子李某某生活,14岁就生育一名男孩。约两年后,郭丽被解救回家,但曾被拐卖的经历永远无法抹掉。


2022年3月23日,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出具立案告知书,郭丽被拐卖一案符合立案条件,现已立案侦查。


警方立案(受访者供图)


经依法审查查明,1993年7月21日,赵某某因拐卖人口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3年2月25日,又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八千元;2014年1月28日,赵某某再次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2022年3月12日,赵某某因涉嫌拐卖妇女罪被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刑事拘留,2022年4月18日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同日,被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执行逮捕。检察机关认为,赵某某拐骗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予以出卖,情节严重,应当以拐卖人口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22年12月19日,郭丽被拐卖一案在山东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在庭审现场,赵某某当庭翻供,称不认识郭丽,没有拐卖郭丽。公诉人认为,赵某某犯罪证据确凿,依然不悔改,希望法院严判。当日开庭时,郭丽还提起了80万元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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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岁女孩遭拐卖后,反手就将人贩子卖了500元,那么她构成犯罪吗

话不多说,我们直接讲案情:


他乡遇“好人”

17岁女孩小刘去城里玩时迷了路。这时旁边一个三十多岁且衣着华丽的女人贾某走到她身边,问她是不是迷路了,还问她要去哪里。小刘说自己要回家,但是没钱买车票了。


听闻此事的贾某立刻起了“同情心”,就对小刘说自己和她是同乡,还答应给小刘买车票。此小刘还没什么戒心,贾某就帮她买了车票,让她跟自己一起坐车回家。


后来到了县城,下了车,贾某说自己的舅舅家在这,让小刘陪她去一趟再回家。小刘一想,如果不和贾某走,自己还要再坐汽车,但现在也没钱再买票了,就同意跟贾某去“舅舅家”。


情况不对劲

到了“舅舅家”以后,贾某带小刘到屋子里说话。不一会儿舅妈出去了,不大久就带回一个干瘦的男子,该人一进屋就盯着她看。贾某说:“我跟舅舅说点事,你先到那屋去休息一下。”然后就把小刘带到了另一个房间。


此时小刘感觉不对劲。那个男子一直盯着自己看,眼光不善。她一推门,门从外面被锁住了。看到房间连着储藏室,她情急之下摸到这里,搬凳子站在上面。透过窗户缝,正好看到贾某和男子对话。


此刻,贾某正在和那个男子商量自己的价钱。只见贾某答应男子,天晚了以后将小刘送到他的住处。


演戏后“反杀”

之后,小刘就躺在床上装睡觉。此时贾某进来,说要带她去串门。小刘趁机跟贾某讲,自己有三个好姐妹,高中都辍了学,四人曾讲好有福同享,所以想让那三人跟她一起去工作。


贾某暗喜,心想自己又能多赚三个人的钱,一口答应了小刘后,就带小刘离开了这里,两人坐车前往小刘家的所在镇。


到了小刘家住的镇上,贾某住进一家招待所,让小刘去找她的同学。这时小刘可算自由了,她想去报案。可是一想自己手头没证据,万一贾某死不承认,也无计可施。可这样也不甘心,她就想报复一下贾某。


碰巧在这时,她看见路边有个独眼男,便上前搭话。独眼男说自己愁没有老婆。于是小刘就对她说可以买啊。独眼男问上哪买,她回答说自己认识一个三十多岁的女人,长得很漂亮,可以介绍给他。两人商量好了价格,独眼男让小刘把贾某带到自己面前。


之后,小刘返回招待所,对贾某讲:“我跟同学说了,她们很愿意和我走,但她们的父母不太同意,你去跟他们谈谈吧。”


贾某想都没想就被小刘引到了独眼男的住处。小刘收下了独眼男给自己的500块,就直接回家了。小刘哭着把自己的遭遇讲给父母听,父母带着她去派出所报案。


案件后续及处理

在这之后警方查明,独眼男子强奸了贾某,并且将她卖到了同村的另一个单身男的家里。警方经过追查,最终找到了贾某。而小刘也因为涉嫌拐卖妇女被刑事拘留。


在警方侦查完毕后,发现贾某、“舅舅”、“舅妈”和独眼男都是职业的人贩子,其中贾某在拐卖小刘之前,已拐卖了五六名少女并从中获利。而“舅舅、舅妈”则是拐卖妇女、儿童中的“中介”。检方对于以上的涉案人员依法提起了公诉。


经过一审法院的审判,法院判决:


1.贾某犯拐卖妇女、儿童罪,且触犯了该罪的加重情节“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


2.“舅舅、舅妈”犯拐卖妇女、儿童罪,按照其在拐卖行为中的作用,他们构成“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


3.独眼男犯拐卖妇女儿童罪,且具备本罪中“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加重情节,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


4.单身男犯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获刑两年


5.小刘犯拐卖妇女、儿童罪,获刑三年


初步释法

关于拐卖妇女、儿童罪,《刑法》的规定是


第240条: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该罪最低就可以判五年,而对小刘只判三年,已经是最大限度减轻其处罚了。此外,她本身实施的拐卖行为不能视而不见,此行为并不属于正当防卫,而是蓄意报复,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对此,小刘一方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终审结果及分析

对本案,笔者的看法可总结为三点:


1.小刘在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根据《刑法》的规定,未成年人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此外,最高法《关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解释》的规定,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以教育为主、惩戒为辅。


2.小刘在拐卖贾某之时所持的动机相较于出卖,更多的是报复。虽然说她收受了独眼男的财物,但是在报案的同时,又将这钱如数上交警方,这也足以说明她的动机不是“出卖”。因此犯罪的主观方面,小刘的行为不应当评价为“拐卖”。


3.小刘主动投案,如实交代犯罪事实,还构成自首,可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另外,她还还指出了其余几个人贩子的容貌和下落,对警方破获该案,抓捕该犯罪团伙起到了重大作用,构成《刑法》上的重大立功,可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最终,二审法院综合考虑小刘在此案中的各项情节,决定对小刘进行批评教育,不再定罪处罚。


笔者认为,该结果裁判恰当,结合了《刑法》的规定和事实情节,取得了较为良好的社会效果。与此同时,也为其他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的时候提供了范例和参考。


本案也为未成年人在外独自游玩时提供了警示,要时刻注意自己的人身安全,保持警惕,不要轻信任何和蔼可亲的陌生人。同时,对那些人贩子来说,也彰显了《刑法》从重、从严打击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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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不多说,我们直接讲案情:


他乡遇“好人”

17岁女孩小刘去城里玩时迷了路。这时旁边一个三十多岁且衣着华丽的女人贾某走到她身边,问她是不是迷路了,还问她要去哪里。小刘说自己要回家,但是没钱买车票了。


听闻此事的贾某立刻起了“同情心”,就对小刘说自己和她是同乡,还答应给小刘买车票。此小刘还没什么戒心,贾某就帮她买了车票,让她跟自己一起坐车回家。


后来到了县城,下了车,贾某说自己的舅舅家在这,让小刘陪她去一趟再回家。小刘一想,如果不和贾某走,自己还要再坐汽车,但现在也没钱再买票了,就同意跟贾某去“舅舅家”。


情况不对劲

到了“舅舅家”以后,贾某带小刘到屋子里说话。不一会儿舅妈出去了,不大久就带回一个干瘦的男子,该人一进屋就盯着她看。贾某说:“我跟舅舅说点事,你先到那屋去休息一下。”然后就把小刘带到了另一个房间。


此时小刘感觉不对劲。那个男子一直盯着自己看,眼光不善。她一推门,门从外面被锁住了。看到房间连着储藏室,她情急之下摸到这里,搬凳子站在上面。透过窗户缝,正好看到贾某和男子对话。


此刻,贾某正在和那个男子商量自己的价钱。只见贾某答应男子,天晚了以后将小刘送到他的住处。


演戏后“反杀”

之后,小刘就躺在床上装睡觉。此时贾某进来,说要带她去串门。小刘趁机跟贾某讲,自己有三个好姐妹,高中都辍了学,四人曾讲好有福同享,所以想让那三人跟她一起去工作。


贾某暗喜,心想自己又能多赚三个人的钱,一口答应了小刘后,就带小刘离开了这里,两人坐车前往小刘家的所在镇。


到了小刘家住的镇上,贾某住进一家招待所,让小刘去找她的同学。这时小刘可算自由了,她想去报案。可是一想自己手头没证据,万一贾某死不承认,也无计可施。可这样也不甘心,她就想报复一下贾某。


碰巧在这时,她看见路边有个独眼男,便上前搭话。独眼男说自己愁没有老婆。于是小刘就对她说可以买啊。独眼男问上哪买,她回答说自己认识一个三十多岁的女人,长得很漂亮,可以介绍给他。两人商量好了价格,独眼男让小刘把贾某带到自己面前。


之后,小刘返回招待所,对贾某讲:“我跟同学说了,她们很愿意和我走,但她们的父母不太同意,你去跟他们谈谈吧。”


贾某想都没想就被小刘引到了独眼男的住处。小刘收下了独眼男给自己的500块,就直接回家了。小刘哭着把自己的遭遇讲给父母听,父母带着她去派出所报案。


案件后续及处理

在这之后警方查明,独眼男子强奸了贾某,并且将她卖到了同村的另一个单身男的家里。警方经过追查,最终找到了贾某。而小刘也因为涉嫌拐卖妇女被刑事拘留。


在警方侦查完毕后,发现贾某、“舅舅”、“舅妈”和独眼男都是职业的人贩子,其中贾某在拐卖小刘之前,已拐卖了五六名少女并从中获利。而“舅舅、舅妈”则是拐卖妇女、儿童中的“中介”。检方对于以上的涉案人员依法提起了公诉。


经过一审法院的审判,法院判决:


1.贾某犯拐卖妇女、儿童罪,且触犯了该罪的加重情节“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


2.“舅舅、舅妈”犯拐卖妇女、儿童罪,按照其在拐卖行为中的作用,他们构成“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


3.独眼男犯拐卖妇女儿童罪,且具备本罪中“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加重情节,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


4.单身男犯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获刑两年


5.小刘犯拐卖妇女、儿童罪,获刑三年


初步释法

关于拐卖妇女、儿童罪,《刑法》的规定是


第240条: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该罪最低就可以判五年,而对小刘只判三年,已经是最大限度减轻其处罚了。此外,她本身实施的拐卖行为不能视而不见,此行为并不属于正当防卫,而是蓄意报复,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对此,小刘一方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终审结果及分析

对本案,笔者的看法可总结为三点:


1.小刘在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根据《刑法》的规定,未成年人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此外,最高法《关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解释》的规定,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以教育为主、惩戒为辅。


2.小刘在拐卖贾某之时所持的动机相较于出卖,更多的是报复。虽然说她收受了独眼男的财物,但是在报案的同时,又将这钱如数上交警方,这也足以说明她的动机不是“出卖”。因此犯罪的主观方面,小刘的行为不应当评价为“拐卖”。


3.小刘主动投案,如实交代犯罪事实,还构成自首,可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另外,她还还指出了其余几个人贩子的容貌和下落,对警方破获该案,抓捕该犯罪团伙起到了重大作用,构成《刑法》上的重大立功,可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最终,二审法院综合考虑小刘在此案中的各项情节,决定对小刘进行批评教育,不再定罪处罚。


笔者认为,该结果裁判恰当,结合了《刑法》的规定和事实情节,取得了较为良好的社会效果。与此同时,也为其他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的时候提供了范例和参考。


本案也为未成年人在外独自游玩时提供了警示,要时刻注意自己的人身安全,保持警惕,不要轻信任何和蔼可亲的陌生人。同时,对那些人贩子来说,也彰显了《刑法》从重、从严打击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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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11月06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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