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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妇女罪(阻碍解救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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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4-14 20:4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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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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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委员建议收买被拐妇女儿童最高可判死刑,我为什么不同意

政协委员建议收买被拐妇女儿童


最高可判死刑,你认同吗?


“没有需求就没有买卖。”全国政协委员、湖北省首义律师事务所主任谢文敏3日受访时建议,将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法定刑,提高至与拐卖妇女儿童罪法定刑一致。依据刑法规定,如果没有其它犯罪情况,拐卖妇女儿童罪起刑为五年,最高刑期也不过十年,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法定刑最高刑为三年。




“由于受害人强烈反抗、逃跑,在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中,往往伴随强奸、故意伤害致人重伤、虐待等行为。”虽然刑法也规定在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中,犯有其他罪名的,按照其他罪名定罪处罚,但是这类犯罪取证困难,追责并不容易。因此,她建议,将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法定刑加以提高,最高可判处死刑,以起到震慑和预防作用。


个人观点,如有不同,欢迎探讨:最高死刑不可行!从法律角度看就是一种懒惰的表现,尤其是从立法层面。


我一直认为任何一味强调通过重刑罚解决社会问题的方式是一种懒惰。毕竟,法律是社会治理最后一道手段和防线。


我与广大网友对拐卖和收买妇女儿童行为的憎恨,是一致的。但是考虑实践情况,比如是否应穷尽其他手段或者说其他手段有效性,而非一味立法从重,值得讨论。


尤其是作为一位律师政协委员,不能因为一句“没有需求就没有买卖”和取证难,就要立法震慑,那么试问,如果立法通过了,加入最高刑死刑,而这个法条永远用不上,那岂不是形同虚设?


如果取证难,那么事件当中,判死刑的证据调取就不难了?总不能说只要存在拐卖就判死刑。


其实,我们更想看到,如果政协委员想通过立法加重震慑该行为,你应该给大家展现的是有多少调研这个罪名案例以及司法机关事件当中遇到了什么样法律适用问题无法解决,而不得不立法。


毕竟政协委员们有效履行职责更重要,而不只是顺应名义说俏皮话。密切联系群众,了解和反映群众的愿望和要求,参加政协组织的会议和活动,是要落到实处的。


电影《盲山》剧照


回到法律层面上来讲,现有的刑法240条,241条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已经能够作为最后一道防线,解决行为人刑法处罚问题,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首先

首先,刑法第241条第6款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这属于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可从轻减轻该罪刑事责任的情形。张明楷教授在《刑法学》也提到了,刑法之所以这样做规定,理由有二:


  • 一是收买人不违背妇女意愿不阻碍其返回,不虐待儿童不阻止对其解救,使得被害人权利得以恢复,同时收买人特殊预防必要性减少(特殊预防指通过对犯罪人适用刑罚,防止其再次实施犯罪);
  • 二是有助于解救行为及鼓励收买人保护被害人权益和改过自新。

从这个层面上来讲,将该罪最高刑设置为死刑,最先危险应该是那些现在还未发现和未被解救的妇女和儿童,收买人会不会铤而走险,作出极端行为?


其次

刑法241条前5款对于其他犯罪行为,比如强奸行为、非法拘禁行为、故意伤害行为、侮辱行为的处罚规定,已经能够针对收买人犯罪行为进行有效的打击。


另外还有聚众阻碍解救行为、妨害公务行为的处罚。


因此,个人认为刑法现有规定以及这些年来公安部、最高检、最高法以及各个相关政府部门出台法律、法律、规章等各种文件,能够很全面惩治犯罪,剩下的更多是坚决执行。


同时,彻底在我国解决拐卖和收买行为不能只靠司法机关和立法,还要各个层面关注和行动。


如果只是一些迎合民意不可落实的俏皮话


突然让我想到起来《天下无贼》,任重道远!


人大代表建议对拐卖妇女知情不报者追责

“对于拐卖妇女案件,越早发现,越早报案,越能得到及时处理。建议参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的强制报告制度,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居委会和村委会干部等,发现有妇女被拐卖或者涉嫌拐卖情况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时,在法律责任部分规定,如果知情不报的,要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全国人大代表,厦门大学经济学院金融系教授、博士生导师潘越提交了一份《关于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议案》,为保障妇女合法权益发声。


全国人大代表,厦门大学经济学院金融系教授、博士生导师潘越。受访者供图


“从当前实践来看,在绝大多数情况下,被拐卖妇女的人身自由是受到限制的,她们或遭受暴力或受到威胁恐吓,依靠自身报案解救自己几乎是不现实的。”潘越认为,举报违法犯罪是公民社会责任的体现,也是我国法律制度一以贯之的法律精神。她说:“一些村(居)委会干部发现拐卖案件后应当及时报警;婚姻登记机关发现可能涉嫌拐卖案件的,应及时报案;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诊治过程中,发现妇女及未成年人一些信息透露出涉嫌被拐卖的,需及时报案。”


作为全面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自1992年10月1日起施行,2021年修订草案,并于去年12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一审,目前正在开展二审相关工作。


潘越认为,应该抓住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这个时间节点,把国家关于严厉打击拐卖妇女犯罪,完善预防、打击、救助一体化的反拐工作长效机制,更充分地体现在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相关章节条款中。


除了建议在草案修改中增设强制报告制度之外,潘越还认为应该强化失职问责制度,在修订草案中增加对不解救被拐卖妇女,阻挠解救、存在包庇等行为的相关责任主体予以处罚。


同时,潘越建议修订草案参照工会法公益诉讼等规定,增加妇联组织在维权中的权利和义务规定,赋予妇联组织针对拐卖妇女等严重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利等内容。



法律科普:收买与拐卖妇女儿童的罪责判定

2022年11月14日,“梅姨案”受害者老申一家收到了来自广州市中级法院的《执行裁定书》,至此,老申长达十五年的寻子与维权的道路终于到达了胜利的终点。


被拐卖的老申儿子申聪终于回到阔别十五年之久的父亲身边,一个曾经遭受无妄之灾的家庭终于过上了幸福团聚的生活。


2005年1月4日,老申的妻子于晓莉正在像往常一样为家人准备做饭。厨房萦绕着雪白的水蒸气,自己即将满周岁的儿子申聪正乖巧的睡觉,一切都是正常家庭的美满与幸福。


没有人能预料即将发生的飞来横祸。正在做饭的时候,两个身形高大的男人突然踹开房门闯入家中,没有给于晓莉任何反应的时间,他们用药将于晓莉致眩晕。


那短短的一段黑暗与寂静的时间,对于于晓莉确是噩梦一样的存在。因为当于晓莉挣脱之后,儿子申聪已经不见了。


突如其来的变故一下子击垮了这个原本幸福美满的家庭,于晓莉和老申的生活急转直下。为了找到自己的儿子,老申毅然决然的辞掉了工作。他满地地找儿子,大量的财力物力投入,老申义无反顾地一头栽入茫茫人海。


尽管遭受了一路的波折甚至欺骗,一度负债高达数十万元,但老申仍然没有放弃任何的机会和可能。终于,在警方十多年来坚持不懈对嫌疑人的抓捕和被拐儿童的解救工作推进,在2016年3月将张某等五名犯罪嫌疑人捉拿归案。


随后在2019年先后救出被拐卖的另两名儿童和申聪。老申长达十五年的寻子之路终于告一段落。2020年3月7日,老申与儿子申聪见面认亲。


尽管这些年老申为了寻找儿子申聪耗费了大量财力,导致这个原本幸福美满的小家家徒四壁,儿子申聪仍然选择和自己的父亲老申相认,一家人的生活逐步步入正轨。


如今,在法院对于拐卖团伙五人的判决下达后,老申逐渐回归家庭,不仅为了维持家庭从事代驾工作,也在短视频平台将为儿子申聪做饭的视频进行发布。


与此同时也积极分享自己的寻子经验和已有资源,尽可能发挥自己的力量助力打拐行动,帮助更多家庭团聚。


与此同时,儿子申聪在回归原生家庭的一年多内,认真刻苦的读书学习,也通过一些兼职为自己的父母分忧。他也找到了自己的兴趣,也树立了从事动物医生的相关工作的理想。迟来的团圆和幸福终于再次笼罩这个平常的家庭。


一、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罪责判定

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本罪是选择性罪名,可分解为拐卖妇女罪与拐卖儿童罪。


“梅姨案”的申聪等多名儿童是被张维平与梅姨等人相互配合,以交易为目的从受害者家中或使用其他办法掳走年纪较小的儿童,并将其贩卖给需要孩子的买家。


其中,张维平等人主要从事绑架、拐骗儿童的行为,梅姨作为中介的角色,对被拐来的儿童进行中转、贩卖。


张维平等人明显违反了刑法规定,犯下了拐卖妇女儿童罪。与此同时,张维平口中的“梅姨”尚未落网,于是,“梅姨”已经成为了全社会打拐的一个符号性人物。


二、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罪责判定与余地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是指不以出卖为目的,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需要注意的是,收买被拐卖的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拦被拐卖儿童被找回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在“梅姨案”的申聪身上,尽管申聪是被养父母花钱买下的,但是并没有对于申聪进行虐待、施暴等违法行为。尽管养父母家庭条件并不好,但仍然没有对于申聪进行打骂,也没有让申聪辍学打工。


但从法理层面而言,申聪和养父母等人的关系并不是收养关系,而是违法的买卖关系。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没有需求就不会有产业诞生。申聪本来就有属于自己的家庭,而为了满足养父母等买家的需求,导致申聪原本的人生轨迹发生巨大变化。


这样的巨大差异并不是简简单单的一句“养父母恩情大于天”可以概括的。倘若申聪没有被拐卖,那么申聪可以在父母的关爱中长大,也可以拥有正常的上学环境,甚至根据原本的家庭条件可以在未来出国留学,而不是被拐卖。


在缺少父母关怀的环境下长大,更不是让原本幸福的家庭为了找到自己的孩子被迫走上未来渺茫的道路。网络上“对养父母不公”的言论又何曾想过,收买和拐卖行为对于申聪和申军良原本的家庭而言也是何其的不公呢?


这里就不得不谈到对于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所留有的余地。很多人都在讨论为什么收买的刑法判定只有短短三年,就是为了通过法律手段,尽可能告诉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买家善待他们,也避免了万一狗急跳墙对于被拐卖妇女儿童赶尽杀绝。


法律的留有余地并不是对于违法者的,更是为了对受害者留有余地,尽可能保护受害者的人身安全。申聪也曾表示,自己也将努力找一份好工作,有了收入给自己的养奶奶一些钱,因为“老太太一个人在山村里特别不容易”。


父亲老申也没有阻止,他认为这样的感恩之心难能可贵。事实证明,善心终将得到善报,善良的人并不会因为遭遇的不公一味的埋怨整个世界。


全社会打拐的行动仍在进行中,老申一家的生活也逐步踏入正轨。美好的生活正在向老申一家招手,也希望被拐卖的孩子和妇女能够尽快与家人团聚。


2022年11月14日,“梅姨案”受害者老申一家收到了来自广州市中级法院的《执行裁定书》,至此,老申长达十五年的寻子与维权的道路终于到达了胜利的终点。


被拐卖的老申儿子申聪终于回到阔别十五年之久的父亲身边,一个曾经遭受无妄之灾的家庭终于过上了幸福团聚的生活。


2005年1月4日,老申的妻子于晓莉正在像往常一样为家人准备做饭。厨房萦绕着雪白的水蒸气,自己即将满周岁的儿子申聪正乖巧的睡觉,一切都是正常家庭的美满与幸福。


没有人能预料即将发生的飞来横祸。正在做饭的时候,两个身形高大的男人突然踹开房门闯入家中,没有给于晓莉任何反应的时间,他们用药将于晓莉致眩晕。


那短短的一段黑暗与寂静的时间,对于于晓莉确是噩梦一样的存在。因为当于晓莉挣脱之后,儿子申聪已经不见了。


突如其来的变故一下子击垮了这个原本幸福美满的家庭,于晓莉和老申的生活急转直下。为了找到自己的儿子,老申毅然决然的辞掉了工作。他满地地找儿子,大量的财力物力投入,老申义无反顾地一头栽入茫茫人海。


尽管遭受了一路的波折甚至欺骗,一度负债高达数十万元,但老申仍然没有放弃任何的机会和可能。终于,在警方十多年来坚持不懈对嫌疑人的抓捕和被拐儿童的解救工作推进,在2016年3月将张某等五名犯罪嫌疑人捉拿归案。


随后在2019年先后救出被拐卖的另两名儿童和申聪。老申长达十五年的寻子之路终于告一段落。2020年3月7日,老申与儿子申聪见面认亲。


尽管这些年老申为了寻找儿子申聪耗费了大量财力,导致这个原本幸福美满的小家家徒四壁,儿子申聪仍然选择和自己的父亲老申相认,一家人的生活逐步步入正轨。


如今,在法院对于拐卖团伙五人的判决下达后,老申逐渐回归家庭,不仅为了维持家庭从事代驾工作,也在短视频平台将为儿子申聪做饭的视频进行发布。


与此同时也积极分享自己的寻子经验和已有资源,尽可能发挥自己的力量助力打拐行动,帮助更多家庭团聚。


与此同时,儿子申聪在回归原生家庭的一年多内,认真刻苦的读书学习,也通过一些兼职为自己的父母分忧。他也找到了自己的兴趣,也树立了从事动物医生的相关工作的理想。迟来的团圆和幸福终于再次笼罩这个平常的家庭。


一、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罪责判定

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本罪是选择性罪名,可分解为拐卖妇女罪与拐卖儿童罪。


“梅姨案”的申聪等多名儿童是被张维平与梅姨等人相互配合,以交易为目的从受害者家中或使用其他办法掳走年纪较小的儿童,并将其贩卖给需要孩子的买家。


其中,张维平等人主要从事绑架、拐骗儿童的行为,梅姨作为中介的角色,对被拐来的儿童进行中转、贩卖。


张维平等人明显违反了刑法规定,犯下了拐卖妇女儿童罪。与此同时,张维平口中的“梅姨”尚未落网,于是,“梅姨”已经成为了全社会打拐的一个符号性人物。


二、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罪责判定与余地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是指不以出卖为目的,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需要注意的是,收买被拐卖的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拦被拐卖儿童被找回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在“梅姨案”的申聪身上,尽管申聪是被养父母花钱买下的,但是并没有对于申聪进行虐待、施暴等违法行为。尽管养父母家庭条件并不好,但仍然没有对于申聪进行打骂,也没有让申聪辍学打工。


但从法理层面而言,申聪和养父母等人的关系并不是收养关系,而是违法的买卖关系。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没有需求就不会有产业诞生。申聪本来就有属于自己的家庭,而为了满足养父母等买家的需求,导致申聪原本的人生轨迹发生巨大变化。


这样的巨大差异并不是简简单单的一句“养父母恩情大于天”可以概括的。倘若申聪没有被拐卖,那么申聪可以在父母的关爱中长大,也可以拥有正常的上学环境,甚至根据原本的家庭条件可以在未来出国留学,而不是被拐卖。


在缺少父母关怀的环境下长大,更不是让原本幸福的家庭为了找到自己的孩子被迫走上未来渺茫的道路。网络上“对养父母不公”的言论又何曾想过,收买和拐卖行为对于申聪和申军良原本的家庭而言也是何其的不公呢?


这里就不得不谈到对于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所留有的余地。很多人都在讨论为什么收买的刑法判定只有短短三年,就是为了通过法律手段,尽可能告诉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买家善待他们,也避免了万一狗急跳墙对于被拐卖妇女儿童赶尽杀绝。


法律的留有余地并不是对于违法者的,更是为了对受害者留有余地,尽可能保护受害者的人身安全。申聪也曾表示,自己也将努力找一份好工作,有了收入给自己的养奶奶一些钱,因为“老太太一个人在山村里特别不容易”。


父亲老申也没有阻止,他认为这样的感恩之心难能可贵。事实证明,善心终将得到善报,善良的人并不会因为遭遇的不公一味的埋怨整个世界。


全社会打拐的行动仍在进行中,老申一家的生活也逐步踏入正轨。美好的生活正在向老申一家招手,也希望被拐卖的孩子和妇女能够尽快与家人团聚。



商事仲裁中仲裁决定书?商事仲裁裁决书的生效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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