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键词
婚姻无效纠纷,近亲结婚,财产分割
二、裁判要旨
被确认无效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有证据证明属于当事人一方的,按共同共有处理。
三、案情简介
郑女士与刘先生系表兄妹关系,2012年11月18日,双方隐瞒近亲关系在民政局登记结婚,结婚后双方生育两名子女均没有成活.四五岁时候去世。同居期间,建设平房三间,因孩子治病对外举债45800元,现郑女士起诉至法院要求判决离婚。庭审中,刘先生辩称不知道近亲不能结婚,陈述所建房屋均系自己出资,应归个人所有。
四、法院裁判
判决确认郑女士与刘先生婚姻无效,房产归刘先生所有,债务45800元由刘先生进行偿还。
五、律师观点
洛阳离婚律师|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郭世斌律师答疑解惑:
根据《最高法关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二十条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所规定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是指无效婚姻或者可撤销婚姻在依法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时,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本案中,郑女士与刘先生系表兄妹关系,属于法律规定婚姻无效“近亲范畴”,一审法院审理根据郑女士与刘先生同居期间的情况,虽然刘先生陈述房屋系个人出资,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且房屋系农村平房,因此根据本案情况作出刘先生拥有房屋,并承担债务的判决。
律师支招:司法实务中,婚姻无效的情形主要包括重婚、禁止结婚的近亲属、未达到法定婚龄。禁止结婚的近亲属主要包括直系血亲及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国家禁止近亲属结婚主要从遗传学病考虑,近亲属结婚会大大提高隐性遗传病的概率,例如会出现先天性心脏病、无脑儿、脊髓裂变等情况。
声明:
本文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原创,责编|郭世斌,仅供大家学习和交流,若
丈夫韩先生去世后,董女士被他人以婚姻无效纠纷诉至法院,方得知自己近二十年的婚姻竟是丈夫韩先生的一场骗局,与自己朝夕相处的丈夫竟是他人的合法配偶。在被法院认定婚姻无效后,董女士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其与韩先生同居期间购置的房屋。近日,北京一中院二审审结该案,最终对一审予以改判,判决涉案房屋中董女士的份额为50%。
案情简介
董女士与韩先生于2002年7月登记结婚,双方登记结婚前已于2002年2月生育儿子小韩。双方筹备结婚时为了有个稳定的住处,于2001年12月共同出资在北京市海淀区购买了一套房屋,房屋登记在韩先生名下。这些年董女士、韩先生一家三口在这个小家过着幸福安稳的日子。
但2018年韩先生因突发心脏病去世后,董女士原有的生活被彻底改变。韩先生去世不久,董女士就接到法院通知,素不相识的李女士以婚姻无效纠纷为由将董女士告上法庭,请求法院确认董女士与韩先生的婚姻无效,理由竟是李女士才是韩先生的合法配偶,董女士与韩先生属于重婚。
董女士做梦也没想到自己的婚姻会被宣告无效,虽然她知道韩先生曾经有过一次婚姻,但双方相识时韩先生告诉她自己离异单身。但法院审查后认为韩先生在未与李女士离婚的情况下与董女士取得结婚登记,已构成重婚,遂确认韩先生与董女士的婚姻无效。经此一案,董女士方知韩先生与李女士登记结婚后,生了女儿大韩和二韩。韩先生的这几位继承人以董女士与韩先生居住的房屋中有属于韩先生的遗产,多次要求对房屋进行继承。
董女士无奈之下向法院起诉李女士、大韩、二韩和自己的儿子小韩,要求分割其与韩先生在同居期间取得的房屋,其认为该房屋为其与韩先生在同居期间购买,由双方居住使用,属于双方共同共有,其应享有该房屋50%的份额。但李女士却称涉案房屋是韩先生购买,且登记在韩先生名下,是属于其与韩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该房屋中没有董女士的份额。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董女士主张涉案房屋是其与韩先生于同居期间共同出资购置的房产,但董女士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出资情况,虽董女士一家实际居住在该房屋内,但该居住并不能改变涉案房屋权属的行为,故对董女士主张涉案房屋属于其与韩先生共同共有不予支持,判决驳回董女士的诉讼请求。
董女士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一中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涉案房屋属于其与韩先生共同共有,其享有该房屋50%的份额。
北京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以外,按共同共有处理。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涉案房屋于2001年11月购买,韩先生与董女士于2002年7月登记结婚,登记结婚前双方已于2002年2月生育一子。鉴于董女士与韩先生相识于1996年,董女士怀孕后双方为便于更好地共同居住生活而购置涉案房屋,且涉案房屋购置后双方即在此居住生活,故根据上述事实,可以推定双方在购买涉案房屋前即已处于同居状态。涉案房屋在购买后由董女士与韩先生居住使用,且存在还贷的事实,考虑李女士称其对于涉案房屋具体情况不清楚,故二审法院确认涉案房屋系董女士与韩先生为结婚而购置的房屋,因双方婚姻关系被宣告无效,双方在同居期间未对财产进行约定,故依法确认双方在同居期间取得的涉案房屋为双方共同共有。
就涉案房屋中董女士的具体份额问题,法院认为应考虑如下因素公平合理地予以分配:
第一,就同居过错方面,根据李女士起诉董女士婚姻无效纠纷案中法院查明的事实可知,董女士在与韩先生进行结婚登记时其对于韩先生与李女士的婚姻状况不知情,其与韩先生处于同居状态时属于善意的无过错方。尽管李女士系韩先生配偶,法律保护其配偶利益不受侵害,但董女士同样以组建家庭的善良意愿结婚生子,属于无效婚姻中的无过错方,其合法财产利益亦应予以保护。
第二,就共有财产贡献方面,因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取得的财产,一般按共同共有处理,故董女士与韩先生对涉案房屋的共有时间开始于双方同居之时。根据本案事实,虽然房屋系在双方同居期间由韩先生经办,亦登记于韩先生名下,但涉案房屋采用贷款方式购买,且贷款比例占房屋总价款约80%,房屋贷款偿还时间亦均处于韩先生与董女士同居关系期间。考虑到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购买房屋的首付款及贷款均
故二审法院考虑涉案房屋购买时间、购房出资、房屋居住使用情况、房屋维护情况、董女士在同居期间不具有主观过错的情况,酌定董女士在涉案房屋中享有50%的份额。一审法院以董女士未能提交其出资购买房屋的证据为由,驳回董女士的诉讼请求属于适用法律不当,二审法院依法予以改判,判决涉案房屋中董女士的份额为50%。
法官提示
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同居期间所得财产应如何处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以外,按共同共有处理。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知,被确认无效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如果无效婚姻双方在同居期间对财产的归属有约定的,要依据当事人的约定分割同居期间的财产。如果当事人对同居期间财产的归属没有约定,又达不成协议时,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予以分割。同居期间所得财产一般认定为共同共有,除非一方有证据证明为其个人所有。
本案中,董女士与韩先生同居时属于善意的无过错方,对其在同居期间所得的合法财产权益应予保护。虽然房屋购置时的相关手续由韩先生经办,但法院综合房屋购买时间、购房出资、房屋居住使用情况、房屋维护情况、董女士在同居期间不具有主观过错的情况,认定该房屋系韩先生与董女士于同居期间取得,判决董女士在房屋中享有50%的份额,保障了善意同居方董女士的权益。
需要指出的是,虽然根据法律规定,在分割同居期间的财产时应对无过错方予以照顾,但对具体财产进行处理时,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要根据个案中当事人的同居状况及具体财产状况作出合法、合理、合情的裁判。
图源网络
依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符合结婚条件的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是受保护的,但并不是所有婚姻都是有效的,无效婚姻的情形是比较多的,包括重婚、未达结婚年龄等,那么无效婚姻财产怎么分割?
无效婚姻财产怎么分割
依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婚姻被宣告无效后,对同居期间财产的处理、损害赔偿问题应该由双方协商,如果协商不成的,提起诉讼解决。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一条 【胁迫结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十二条 【婚姻的无效】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怎么写婚姻无效申请书
申 请 人:xxx,女,汉族,何年何月何日出生,住址—,身份证编号。
被申请人:xxx,男,汉族,何年何月何日出生,住址—,身份证编号。
申请请求:请求宣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婚姻无效。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何年何月相识,建立恋爱关系。后于何年何月在何处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结婚证证号——————。 由于申请人婚前对被申请人了解甚少,婚后才发现被申请人早在婚前就患有严重的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且经治疗,没有痊愈的希望。 被申请人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期间,故意隐瞒其早已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实情,欺骗申请人以及婚姻登记机关,冒领结婚证书,不仅使申请人日夜受到煎熬,更耽误申请人的青春年华。据此,特依法请求贵院宣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婚姻无效。
此致
xx人民法院(婚姻登记机关所在地的)
申请人:xxx (签字并按手印)
申请时间:xxxxxx
依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符合结婚条件的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是受保护的,但并不是所有婚姻都是有效的,无效婚姻的情形是比较多的,包括重婚、未达结婚年龄等,那么无效婚姻财产怎么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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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婚姻被宣告无效后,对同居期间财产的处理、损害赔偿问题应该由双方协商,如果协商不成的,提起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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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一条 【胁迫结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十二条 【婚姻的无效】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怎么写婚姻无效申请书
申 请 人:xxx,女,汉族,何年何月何日出生,住址—,身份证编号。
被申请人:xxx,男,汉族,何年何月何日出生,住址—,身份证编号。
申请请求:请求宣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婚姻无效。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何年何月相识,建立恋爱关系。后于何年何月在何处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结婚证证号——————。 由于申请人婚前对被申请人了解甚少,婚后才发现被申请人早在婚前就患有严重的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且经治疗,没有痊愈的希望。 被申请人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期间,故意隐瞒其早已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实情,欺骗申请人以及婚姻登记机关,冒领结婚证书,不仅使申请人日夜受到煎熬,更耽误申请人的青春年华。据此,特依法请求贵院宣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婚姻无效。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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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xxx (签字并按手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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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如何办理结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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