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上可能会出现一些,女方结婚之后还和他人出轨生孩子的情况,此时女方婚外生子是否涉嫌重婚呢?女方在婚外生子不一定就是重婚罪。根据我国《刑法》第258条的规定可知,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构成重婚罪,重婚罪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也就是说,涉嫌重婚罪的有两类人,第一类是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第二类是明知他人已有配偶的人,又与之登记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其中,第二类人重婚要求是“明知他人已有配偶”,事先知道,或者事后知道而继续保持婚姻关系,则属于“明知”。反之,不知道、受欺骗,则不构成重婚。
认定重婚,关键要看是否构成另一夫妻关系。依据有关司法解释,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视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1、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的;
2、有配偶的人虽未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但以夫妻相称或者对外以夫妻自居的。
夫妻相称,除当事人间承认、日常生活间的称呼外,当事人同居生活,女方生病时男方以丈夫的名义签名、陪侍,女方生育孩子男方以父亲的名义在医院签字,当事人以父母的名义为子女庆祝满月等,也可以作为认定以夫妻相称的辅助证据。认定重婚,通常还需要取得周围群众、当事人亲朋戚友的证言,以证明周围群众认为当事人是夫妻。
综上,重婚就一定要有重婚的事实证据,而如果单单只是婚外生子那么一般就会认定为婚内出轨这种是不会构成犯罪的,但对于受害者在离婚时可以要求违反婚姻的一方给予相应的离婚损害赔偿,这一般都是可以得到法官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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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罪法律规定必须以夫妻的名义长期、稳定的居住,这里面有经济上的联系、生活上的照顾,同时周边朋友、同事、邻居误以为他们是夫妻。这种情况下,才会使他这个丈夫构成重婚罪。那么对于小三儿,这个小三儿也并不是必然插足他人的家庭就构成了重婚罪。
实践中,婚姻当中的一方与他人,也就是我们说的小三生了孩子,此时可以认定其犯了重婚罪吗?这还需要从重婚行为的认定方面进行分析。下面,请跟随律师365小编一起来探讨一下吧。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构成重婚有两类人。第一类是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第二类是明知他人已有配偶的人,又与之登记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第二类人构成重婚要求是“明知他人已有配偶”,事先知道,或者事后知道而继续保持婚姻关系,则属于“明知”。反之,不知道、受欺骗,则不构成重婚。
认定重婚,关键要看是否构成另一夫妻关系。依据有关司法解释,重婚有两种情况:一是法律上重婚,指有配偶的人与他人登记结婚;二是事实上重婚,即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1)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的;
(2)有配偶的人虽未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但以夫妻相称或者对外以夫妻自居的。以夫妻相称,除当事人间承认、日常生活间的称呼外,当事人同居生活,女方生病时男方以丈夫的名义签名、陪侍,女方 生育孩子男方以父亲的名义在医院签字,当事人以父母的名义为子女庆祝满月等,也可以作为认定以夫妻相称的辅助证据。认定重婚,通常还需要取得周围群众、当 事人亲朋戚友的证言,以证明周围群众认为当事人是夫妻。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对重婚罪的认定并不是以其是否与小三生了孩子,而是要看有配偶的人是否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或以夫妻名义自居。因此,即使有配偶的人与小三生了孩子,也并不能因此认定其就犯了重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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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容安
【案例】
被告人杨某与黄某于2000年12月在湖南省常德市登记结婚。之后,杨某到东莞打工,于2001年9月遇上老乡即被告人罗某。杨某隐瞒自己的结婚情况后与罗某开始恋爱,随后发展到同居关系。2003年年底,杨某明确告知罗某自己已经结婚,罗某此时已深陷爱河无法自拔,仍与杨某在东莞市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于2005年5月生育一男孩。事后,杨某为达到与罗某正式结婚的目的,多次催促黄某离婚。2008年1月,公安机关接黄某举报后,将杨某、罗某抓获归案。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有配偶而与被告人罗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罗某明知杨某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重婚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杨某、罗某认罪态度较好,酌情可从轻处罚。遂以重婚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杨某、罗某有期徒刑1年零3个月和有期徒刑6个月。
本案中,被告人杨某有配偶而与被告人罗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杨某属于重婚者,构成重婚罪无疑;而罗某作为相婚者,系明知杨某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因此亦构成重婚罪。
(案例
【分析】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重婚罪属于“不告不理”,即除非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诉讼,一般情况法院不会主动受理。
从司法解释上说,重婚罪有两种情况:一是法律上重婚,指有配偶的人与他人登记结婚;二是事实上重婚,即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视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1、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的;
2、有配偶的人虽未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但以夫妻相称或对外以夫妻自居的。以夫妻相称,除当事人间承认、日常生活间的称呼外,当事人同居生活,女方生病时男方以丈夫的名义签名、陪侍,女方生育孩子男方以父亲的名义在医院签字,当事人以父母的名义为子女庆庆祝满月等,也可以作为认定以夫妻相称的辅助证据。认定重婚,通常还需要取得周围朋友的证言,以证明周围群众认为当事人是夫妻。
不是所有的出轨行为都可以构成重婚罪的。以上面的案例说明,被告人杨某是在有配偶的情况下与被告人罗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这里有两个重婚罪构成要件:1、杨某依然在婚姻存续期内(就是没离婚);2、杨某与罗某是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罗某知道杨某已婚,两人还以夫妻名义生活)。也就是说有些仅仅是婚内出轨的行为,没有和小三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哪怕他们生了孩子(私生子),也不构成重婚罪。
如果夫妻关系中,丈夫出轨,和小三有了孩子,并且长期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即满足了重婚罪的构成要件。受害人(被背叛的夫妻一方)可以积极主张自己的法律权利,追究重婚罪有以下两种途径:一是向公安机关依法报案、举报,要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二是由受害者收集证据后,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小三是被骗“婚”,即小三不知道出轨方已婚,而和对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也可以提起重婚罪诉讼。
此外,因为重婚罪和婚内出轨的区别,很多时候导致重婚罪在法律上并不容易落实。所以一旦夫妻中发现另一半涉嫌重婚罪时,你又铁了心要离婚,一定要注意重婚罪的证据收集。
重婚罪的证据收集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收集:1、书证,比如:保证书、情书,同居房屋的购房合同、产权证、租赁合同等2、物证,比如:照片、礼物等。3、视听资料,比如,录像带,电话(包括手机)通话记录,手机录音、短信,MP3录音,录音笔录音等。4、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自己所了解的案件事实向法院和当事人所作的陈述。能够了解重婚事实的知情人范围主要是当事人的亲朋好友、双方同事、邻居之间。5、当事人的陈述,是指当事人自己对所了解的案件事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述。
综合以上,夫妻关系中被出轨的一方可以控告出轨方重婚罪。
不管是重婚罪还是变相纳妾、第三者插足的行为,都是对夫妻忠实义务的违反,它严重侵犯夫妻关系中无过错方的同居权、贞操保持权等一系列配偶权利。刑事惩罚重婚者是手段,保护无过错方的婚姻家庭权益才是目的。
中国《婚姻法》第46条第1项规定:“因重婚的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在现实生活的离婚诉讼中,如果确实是因重婚引起婚姻关系破裂而导致离婚的,“重婚人”与“相婚人”(小三)对无过错方应负连带赔偿责任。也就是说被出轨方完全可以在离婚诉讼中合理主张自己的权利,要求过错方给予自己经济赔偿。至于是否支持让对方净身出户,这点还是需要法院根据现实案例来具体分析,但总得来讲,在经济补偿上一定是偏向于无过错方的。
@女人私房话
百年修得同船渡,千年修得共枕眠,婚姻来之不易,需要两个人一起好好珍惜。单方面的努力经营也很难维持一段婚姻的和谐美好。
面对老公出轨,也要时刻注意自己的心理健康,短时间也许会有很大的痛苦,但不要一直沉湎在痛苦中,要注意学会调节自己的情绪,积极地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婚姻权利。
自由撰稿人,与文字同行的双鱼女。
#婚姻##情感##出轨#
文/容安
【案例】
被告人杨某与黄某于2000年12月在湖南省常德市登记结婚。之后,杨某到东莞打工,于2001年9月遇上老乡即被告人罗某。杨某隐瞒自己的结婚情况后与罗某开始恋爱,随后发展到同居关系。2003年年底,杨某明确告知罗某自己已经结婚,罗某此时已深陷爱河无法自拔,仍与杨某在东莞市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于2005年5月生育一男孩。事后,杨某为达到与罗某正式结婚的目的,多次催促黄某离婚。2008年1月,公安机关接黄某举报后,将杨某、罗某抓获归案。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有配偶而与被告人罗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罗某明知杨某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重婚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杨某、罗某认罪态度较好,酌情可从轻处罚。遂以重婚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杨某、罗某有期徒刑1年零3个月和有期徒刑6个月。
本案中,被告人杨某有配偶而与被告人罗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杨某属于重婚者,构成重婚罪无疑;而罗某作为相婚者,系明知杨某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因此亦构成重婚罪。
(案例
【分析】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重婚罪属于“不告不理”,即除非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诉讼,一般情况法院不会主动受理。
从司法解释上说,重婚罪有两种情况:一是法律上重婚,指有配偶的人与他人登记结婚;二是事实上重婚,即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视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1、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的;
2、有配偶的人虽未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但以夫妻相称或对外以夫妻自居的。以夫妻相称,除当事人间承认、日常生活间的称呼外,当事人同居生活,女方生病时男方以丈夫的名义签名、陪侍,女方生育孩子男方以父亲的名义在医院签字,当事人以父母的名义为子女庆庆祝满月等,也可以作为认定以夫妻相称的辅助证据。认定重婚,通常还需要取得周围朋友的证言,以证明周围群众认为当事人是夫妻。
不是所有的出轨行为都可以构成重婚罪的。以上面的案例说明,被告人杨某是在有配偶的情况下与被告人罗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这里有两个重婚罪构成要件:1、杨某依然在婚姻存续期内(就是没离婚);2、杨某与罗某是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罗某知道杨某已婚,两人还以夫妻名义生活)。也就是说有些仅仅是婚内出轨的行为,没有和小三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哪怕他们生了孩子(私生子),也不构成重婚罪。
如果夫妻关系中,丈夫出轨,和小三有了孩子,并且长期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即满足了重婚罪的构成要件。受害人(被背叛的夫妻一方)可以积极主张自己的法律权利,追究重婚罪有以下两种途径:一是向公安机关依法报案、举报,要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二是由受害者收集证据后,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小三是被骗“婚”,即小三不知道出轨方已婚,而和对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也可以提起重婚罪诉讼。
此外,因为重婚罪和婚内出轨的区别,很多时候导致重婚罪在法律上并不容易落实。所以一旦夫妻中发现另一半涉嫌重婚罪时,你又铁了心要离婚,一定要注意重婚罪的证据收集。
重婚罪的证据收集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收集:1、书证,比如:保证书、情书,同居房屋的购房合同、产权证、租赁合同等2、物证,比如:照片、礼物等。3、视听资料,比如,录像带,电话(包括手机)通话记录,手机录音、短信,MP3录音,录音笔录音等。4、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自己所了解的案件事实向法院和当事人所作的陈述。能够了解重婚事实的知情人范围主要是当事人的亲朋好友、双方同事、邻居之间。5、当事人的陈述,是指当事人自己对所了解的案件事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述。
综合以上,夫妻关系中被出轨的一方可以控告出轨方重婚罪。
不管是重婚罪还是变相纳妾、第三者插足的行为,都是对夫妻忠实义务的违反,它严重侵犯夫妻关系中无过错方的同居权、贞操保持权等一系列配偶权利。刑事惩罚重婚者是手段,保护无过错方的婚姻家庭权益才是目的。
中国《婚姻法》第46条第1项规定:“因重婚的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在现实生活的离婚诉讼中,如果确实是因重婚引起婚姻关系破裂而导致离婚的,“重婚人”与“相婚人”(小三)对无过错方应负连带赔偿责任。也就是说被出轨方完全可以在离婚诉讼中合理主张自己的权利,要求过错方给予自己经济赔偿。至于是否支持让对方净身出户,这点还是需要法院根据现实案例来具体分析,但总得来讲,在经济补偿上一定是偏向于无过错方的。
@女人私房话
百年修得同船渡,千年修得共枕眠,婚姻来之不易,需要两个人一起好好珍惜。单方面的努力经营也很难维持一段婚姻的和谐美好。
面对老公出轨,也要时刻注意自己的心理健康,短时间也许会有很大的痛苦,但不要一直沉湎在痛苦中,要注意学会调节自己的情绪,积极地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婚姻权利。
自由撰稿人,与文字同行的双鱼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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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对生孩子相关规定最新
【本文标题和网址,转载请注明来源】朋友生孩子签字重婚,能要吗(婚后和别人生了小孩是重婚吗) http://www.gdmzwhlytsq.com/hyxw/35382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