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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分割婚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证据有哪些(依法分割婚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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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4-14 20:4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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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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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提供这些证据材料可以得到更多夫妻共同财产

2023年2月28日,长江日报以《全职妈妈被抛弃 六年辛劳获补偿》为题,讲述了一名全职妈妈的离婚官司。李梅当了六年全职妈妈,辛辛苦苦照顾一家老少饮食起居,结果却被抛弃。李梅认为丈夫应该对她进行赔偿。双方协商无果,李梅诉至青山区法院,要求吴刚给予家务补偿、损害赔偿以及财产分割共计15万元。


青山区法院一审判决:准予吴刚与李梅离婚;两人的女儿由吴刚抚养;李梅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并可探望4次;两人的私家车归吴刚所有,吴刚向李梅支付车辆补偿款1.5万元;吴刚向李梅支付离婚经济补偿2万元。


遭到婚姻背叛的人经常放狠话,比如让他/她净身出户、让他/她赔偿损失、找他/她要补偿。现实生活中,女性在婚姻生活中往往处在较为弱势的地位。本案,李梅放弃工作照顾家庭和孩子,多年来无怨无悔。而其丈夫并没有看到她的辛苦付出,在自己工作有了起色后提出离婚,对于离婚原因,丈夫吴刚先说感情不和,又说经济压力太大,说来说去无法自圆其说。从维护妇女权益的角度出发,本案对李梅要求经济补偿的诉请予以支持。但是李梅请求的损害赔偿并未支持,共同财产分割方面也所得甚少。那么,怎么才能在离婚时分得更多的共同财产,得到离婚经济补偿和离婚赔偿金,需要向法院提供这些材料。


限于篇幅,本文主要介绍如何在离婚时争取到更多的夫妻共同财产,离婚经济补偿和离婚赔偿金将另外撰文讲述。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于共同财产怎么分,民法典这一条的规定比较简单,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但是我们可以看出,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就这几个方面,要想多分,必须围绕这几个方面准备证据材料。每多一份证据,财产多分的几率就会大一些。


一、财产具体情况


首先要明确一点,对于共同财产,除另有约定外,均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双方享有平等占用、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并不是根据夫妻双方经济收入的多少来确定其享有多少,法律这样规定是为了保障夫妻中经济能力较弱的一方。


1、尽可能多地收集夫妻共同财产信息的证据材料。包括房产、银行账户、股份股权信息、债权、知识产权收益、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基本养老金、继承或受赠的共同财产、破产补偿安置费、军人复员费和自主择业费等财产的具体信息。有的财产可以结合其他辅助证据来证明,例如军人复员费和自主择业费,可以到民政部门收集复员军人一方的入伍档案材料、复员档案材料、复员当年的复员费和自主择业费发放标准的公文等旁证材料进行推定证明。


有的材料掌握在一方手中,较难获取的,可请求法院责令对方提供,或者向法院申请调查令调取。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67条第1款规定,离婚诉讼期间,夫妻一方申请查询登记在对方名下财产状况且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法院应当调查取证,有关部门和单位应予协助。


据3月8日《北京晚报》报道。


今年一起离婚纠纷案中,李岩称他名下的存款余额仅剩10万,已无其他资产。而家庭主妇张钰对丈夫收入的具体情况并不知晓。诉讼过程中,她向法院提交了相关财产线索的调查取证申请。


法院向李岩任职的公司去函,询问其工资基本收入、奖金等情况,并调取其工资卡银行账户明细,发现他年收入合计高达300万元,并存在多笔大额支取现金的情况。最终,法院根据查明认定的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财产,女方分得60%。


2、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证据。存在这种情况的,可请求对该方不分或少分。这类证据比较难获取。主要这几个方面:


  • 一方私自赠与他人金钱或将自己名下存款转给他人,可查看其银行流水或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
  • 虚假过户,没有实际的买卖或赠与关系,私自将名下房产、车辆过户给他人。房产过户一般需要夫妻双方同意,但也可能存在办理时的漏洞,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并不知晓或不同意,属于一方私自行为,例如委托书、结婚证是否造假等;
  • 购买的物品是否属于家庭日常生活开支或个人正常开支,例如玩游戏充值20万、一次性购买大量化妆品,就属于挥霍财产。
  • 伪造夫妻共同债务。要举证证明是否知晓此债务,是否是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负债。一般情况下,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另外,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二、照顾子女原则


民法典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特别强调了对子女权益的保障,并作为分割共同财产时优先考虑的因素。


根据民法典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一般来讲,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共同财产分割时就应对这一方更多照顾,在分割财产时应根据子女的学习和生活需要,给抚养子女的一方多分一些财产,以照顾子女的实际需要。例如,应保障抚养子女一方的现有住房条件和子女正常学习生活条件,在只有一套共同住房的情况下,双方没有其他约定的,一般由抚养子女一方取得房产所有权或保留居住权益。


这类证据材料要与争取子女抚养权的材料一起准备,在假设取得抚养权的情况下,怎样分割共同财产才能更有利于子女的抚养教育。


三、照顾女方原则


由于离婚后妇女,特别是家庭主妇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与男性相比更弱势,所以法律规定,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分割时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分配给女方,比如住房。


准备这方面证据时女方也不要大意,认为自己是女性就理所当然得到更多财产,应根据本人实际情况准备相关证明,例如身患重大疾病,需要更多钱去治疗就要准备好医院诊断书等证据。


四、照顾无过错方原则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需要注意的是,过错分为一般过错与重大过错,民法典第1091条所规定的情形属于重大过错类型。我们常说的出轨行为,如果情节不严重不能被认定为”其他重大过错“的,也应属于一般过错,虽然达不到请求赔偿的标准,不过可以请求分得更多夫妻共同财产。重大过错不仅可以请求分得更多夫妻财产,还可以请求损害赔偿金,赔偿金是从承担支付义务一方的个人财产或分得的夫妻共同财产中支取。


这类证据主要有:证明存在重大过错行为(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出轨行为、赌博嫖娼或吸毒等恶习行为、转移婚内财产行为等等过错行为的视听资料、照片、证人证言、悔过书、保证书、调解书、判决书、报警记录等证据材料。当然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例如出轨,还可以收集配偶与第三者出入酒店开房的相关票据、酒店入住登记记录等。


没必要与不幸的婚姻较量,婚姻结束时,在财产分配问题上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为这段婚姻划上圆满的句号。但互谅互让不是毫无原则地退让,自己的合法权益要维护好,取得自己应得的财产,重新开始新的人生。


本文版权归


夫妻分居近三十年,离婚时财产怎么分?

1995年,结婚7年的刘女士和高先生因婚姻生活不睦,开始了长达近三十年的分居生活。一年前,刘女士打破了看似平静的分居生活,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要求依法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


此时的高先生不乐意了,自己辛苦半辈子打下的江山,怎可轻易拱手让出一半……


图片


刘女士和高先生于1985年经人介绍后建立恋爱关系,1988年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育有一女。1995年双方分居至今。分居期间,女儿随刘女士共同生活。


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包括房产、证券资产、车辆、保险等总价值达500余万元。


刘女士诉称,因丈夫婚内出轨,对自己和孩子的身心造成极大伤害,因此双方分居,至今近三十年,毫无夫妻感情可言。双方分居后,孩子一直跟随自己共同生活,丈夫长期不闻不问。请求判令双方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以及要求支付自己家务劳动补偿10万元。


高先生辩称,同意离婚但不同意分割财产。双方分居近三十年,经济上早已独立,财产上已经归各自所有。不同意支付家务劳动补偿款,分居期间,女儿虽随刘女士共同生活,但女儿成年后为其购置了房产,又多次转账给女儿40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一方要求离婚,如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予准许。刘女士和高先生结婚至今虽有30余年,但因感情不和而分居亦有27年,可见双方在处理夫妻矛盾的态度、能力上均有欠缺。现刘女士坚持要求离婚,高先生亦表示同意,应视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法院依法准予刘女士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


关于财产分割,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至此,金山法院认为,涉案三套房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同时应结合本案刘女士和高先生长时间分居的情况,分割时应兼顾公平原则。刘女士名下房产归刘女士所有,刘女士给付高先生占房价45%的房产折价款,高先生名下的两套房产归高先生所有,高先生给付刘女士占房价45%的房产折价款。证券资产、车辆、保险的分割同前述房产分割原则,高先生名下的证券资产、车辆、保险产品归高先生所有,高先生给付给刘女士45%的折价款。


关于家务劳动补偿款,法律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负担了较多义务,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


本案中,刘女士和高先生分居后,女儿一直随刘女士共同生活,高先生在女儿成年前,精神、物质上均疏于对女儿的关心,综合高先生在女儿成年后为其购置房产、刘女士不属于家庭妇女等情节,同时为充分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法院酌定,高先生应给付刘女士家务劳动补偿款2万元。


最终,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准予刘女士与高先生离婚,刘女士给付高先生房产折价款50万元,高先生给付刘女士房产折价款、证券资产分割差额款、车辆折价款、保险产品折价款、家务劳动补偿款等共计140万余元。


判决后,双方均服判息诉,目前案件已生效。


法官说法:


一、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财产不因分居而个人化


婚姻系当事人通过结婚创设以终身共同生活为目的的夫妻特殊身份关系,其特殊性既体现在共同生活的身份关系上,又体现在合二为一的财产经济上。


因此,只要婚姻关系还在存续期间,分居只是改变共同生活的方式,而不能改变合二为一的夫妻共同财产性质,只要双方还是合法夫妻,那么各自所得财产就具备共同性而不是个人化财产。无论是之前的《婚姻法》及其解释等,还是现行的《民法典》相关规定,均以维护双方稳定的身份关系、夫妻平等地位为目的。


二、分居时间长短影响财产分割的比例分配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需兼顾公平原则和保护女方利益原则。尽管分居时间的长短无法改变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但是却可以影响分割财产时的比例分配。


基于民法普遍适用的公平原则,试想一下,如果双方当事人实际分开生活若干年,期间并无往来,俨然与陌生人无异,一方要将自己努力积累的近半财产分给几乎没有贡献、法律上的配偶,似乎存在些许不妥。


故本案中,金山法院结合双方分居时间、共同财产


通讯员 李满园 陆烨波 新民晚报记者 屠瑜


夫妻分居近三十年,离婚时财产怎么分?

1995年,结婚7年的刘女士和高先生因婚姻生活不睦,开始了长达近三十年的分居生活。一年前,刘女士打破了看似平静的分居生活,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要求依法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


此时的高先生不乐意了


自己辛苦半辈子打下的江山


怎可轻易拱手让出一半......


刘女士和高先生于1985年经人介绍后建立恋爱关系,1988年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育有一女。1995年双方分居至今。分居期间,女儿随刘女士共同生活。


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包括房产、证券资产、车辆、保险等总价值达500余万元。


刘女士诉称


因丈夫婚内出轨,对自己和孩子的身心造成极大伤害,因此双方分居,至今近三十年,毫无夫妻感情可言。双方分居后,孩子一直跟随自己共同生活,丈夫长期不闻不问。请求判令双方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以及要求支付自己家务劳动补偿10万元。


高先生辩称


同意离婚但不同意分割财产。双方分居近三十年,经济上早已独立,财产上已经归各自所有。不同意支付家务劳动补偿款,分居期间,女儿虽随刘女士共同生活,但女儿成年后为其购置了房产,又多次转账给女儿40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如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予准许。刘女士和高先生结婚至今虽有30余年,但因感情不合而分居亦有27年,可见双方在处理夫妻矛盾的态度、能力上均有欠缺。现刘女士坚持要求离婚,高先生亦表示同意,应视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法院依法准予刘女士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


关于财产分割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至此,金山法院认为,涉案三套房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同时应结合本案刘女士和高先生长时间分居的情况,分割时应兼顾公平原则。刘女士名下房产归刘女士所有,刘女士给付高先生占房价45%的房产折价款,高先生名下的两套房产归高先生所有,高先生给付刘女士占房价45%的房产折价款。证券资产、车辆、保险的分割同前述房产分割原则,高先生名下的证券资产、车辆、保险产品归高先生所有,高先生给付给刘女士45%的折价款。


关于家务劳动补偿款


法律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负担了较多义务,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


本案中,刘女士和高先生分居后,女儿一直随刘女士共同生活,高先生在女儿成年前,精神、物质上均疏于对女儿的关心,综合高先生在女儿成年后为其购置房产、刘女士不属于家庭妇女等情节,同时为充分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法院酌定,高先生应给付刘女士家务劳动补偿款2万元。


最终,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准予刘女士与高先生离婚,刘女士给付高先生房产折价款50万元,高先生给付刘女士房产折价款、证券资产分割差额款、车辆折价款、保险产品折价款、家务劳动补偿款等共计140万余元。


判决后,双方均服判息诉,目前案件已生效。


01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财产不因分居而个人化


婚姻系当事人通过结婚创设以终身共同生活为目的的夫妻特殊身份关系,其特殊性既体现在共同生活的身份关系上,又体现在合二为一的财产经济上。


因此,只要婚姻关系还在存续期间,分居只是改变共同生活的方式,而不能改变合二为一的夫妻共同财产性质,只要双方还是合法夫妻,那么各自所得财产就具备共同性而不是个人化财产。无论是之前的《婚姻法》及其解释等,还是现行的《民法典》相关规定,均以维护双方稳定的身份关系、夫妻平等地位为目的。


02


分居时间长短影响财产分割的比例分配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需兼顾公平原则和保护女方利益原则。尽管分居时间的长短无法改变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但是却可以影响分割财产时的比例分配。


基于民法普遍适用的公平原则,试想一下,如果双方当事人实际分开生活若干年,期间并无往来,俨然与陌生人无异,一方要将自己努力积累的近半财产分给几乎没有贡献、法律上的配偶,似乎存在些许不妥。


故本案中,金山法院结合双方分居时间、共同财产


法条引用


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1995年,结婚7年的刘女士和高先生因婚姻生活不睦,开始了长达近三十年的分居生活。一年前,刘女士打破了看似平静的分居生活,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要求依法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


此时的高先生不乐意了


自己辛苦半辈子打下的江山


怎可轻易拱手让出一半......


刘女士和高先生于1985年经人介绍后建立恋爱关系,1988年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育有一女。1995年双方分居至今。分居期间,女儿随刘女士共同生活。


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包括房产、证券资产、车辆、保险等总价值达500余万元。


刘女士诉称


因丈夫婚内出轨,对自己和孩子的身心造成极大伤害,因此双方分居,至今近三十年,毫无夫妻感情可言。双方分居后,孩子一直跟随自己共同生活,丈夫长期不闻不问。请求判令双方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以及要求支付自己家务劳动补偿10万元。


高先生辩称


同意离婚但不同意分割财产。双方分居近三十年,经济上早已独立,财产上已经归各自所有。不同意支付家务劳动补偿款,分居期间,女儿虽随刘女士共同生活,但女儿成年后为其购置了房产,又多次转账给女儿40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如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予准许。刘女士和高先生结婚至今虽有30余年,但因感情不合而分居亦有27年,可见双方在处理夫妻矛盾的态度、能力上均有欠缺。现刘女士坚持要求离婚,高先生亦表示同意,应视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法院依法准予刘女士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


关于财产分割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至此,金山法院认为,涉案三套房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同时应结合本案刘女士和高先生长时间分居的情况,分割时应兼顾公平原则。刘女士名下房产归刘女士所有,刘女士给付高先生占房价45%的房产折价款,高先生名下的两套房产归高先生所有,高先生给付刘女士占房价45%的房产折价款。证券资产、车辆、保险的分割同前述房产分割原则,高先生名下的证券资产、车辆、保险产品归高先生所有,高先生给付给刘女士45%的折价款。


关于家务劳动补偿款


法律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负担了较多义务,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


本案中,刘女士和高先生分居后,女儿一直随刘女士共同生活,高先生在女儿成年前,精神、物质上均疏于对女儿的关心,综合高先生在女儿成年后为其购置房产、刘女士不属于家庭妇女等情节,同时为充分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法院酌定,高先生应给付刘女士家务劳动补偿款2万元。


最终,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准予刘女士与高先生离婚,刘女士给付高先生房产折价款50万元,高先生给付刘女士房产折价款、证券资产分割差额款、车辆折价款、保险产品折价款、家务劳动补偿款等共计140万余元。


判决后,双方均服判息诉,目前案件已生效。


01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财产不因分居而个人化


婚姻系当事人通过结婚创设以终身共同生活为目的的夫妻特殊身份关系,其特殊性既体现在共同生活的身份关系上,又体现在合二为一的财产经济上。


因此,只要婚姻关系还在存续期间,分居只是改变共同生活的方式,而不能改变合二为一的夫妻共同财产性质,只要双方还是合法夫妻,那么各自所得财产就具备共同性而不是个人化财产。无论是之前的《婚姻法》及其解释等,还是现行的《民法典》相关规定,均以维护双方稳定的身份关系、夫妻平等地位为目的。


02


分居时间长短影响财产分割的比例分配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需兼顾公平原则和保护女方利益原则。尽管分居时间的长短无法改变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但是却可以影响分割财产时的比例分配。


基于民法普遍适用的公平原则,试想一下,如果双方当事人实际分开生活若干年,期间并无往来,俨然与陌生人无异,一方要将自己努力积累的近半财产分给几乎没有贡献、法律上的配偶,似乎存在些许不妥。


故本案中,金山法院结合双方分居时间、共同财产


法条引用


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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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3年10月06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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