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对应的司法解释确定了立案及量刑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三)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
(四)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
(五)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六)数量未达到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七)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八)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
(九)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十)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造成被害人死亡、重伤、精神失常或者被绑架等严重后果的;
(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六条为合法经营活动而非法购买、收受本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利用非法购买、收受的公民个人信息获利五万元以上的;
(二)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购买、收受公民个人信息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将购买、收受的公民个人信息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的,定罪量刑标准适用本解释第五条的规定。
附相关案例:(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2)浙0825刑初116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彩英,女,1977年2月2日出生于浙江省龙游县,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户籍地龙游县,住龙游县。因涉嫌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分别于2021年7月6日、同年11月1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检察院以衢龙检刑诉(2022)1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彩英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2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龙游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跃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彩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龙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彩英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认为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同时认为黄彩英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建议对黄彩英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
被告人黄彩英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彩英在龙游县龙洲街道太平东路344号经营时代手机卖场,并得到授权可以办理中国移动公司手机号码入网、充值等相关业务。2020年以来,黄彩英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利用给顾客办理业务持有顾客手机或手机SIM卡的机会,在顾客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将顾客实名注册的手机号码及验证码通过微信群出售给他人注册软件,收取每单2元至20元不等的费用。截至案发,黄彩英通过上述方式非法获利约人民币10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黄彩英被传唤归案,退出违法所得100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害人姜某、黄某、袁某、秦某、陈某的陈述,证人张某的证言,搜查笔录及照片,扣押笔录、决定书、清单及照片,中国移动浙江公司业务代理服务协议,辨认笔录及照片,电子证据检查笔录,固定电子证据清单,聊天记录,手机截图,微信支付交易明细,手机号码实名注册相关信息,情况说明,归案经过,户籍证明及被告人黄彩英的供述等证据共同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彩英违反国家规定,将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且应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黄彩英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退出全部赃款,综上予以从轻处罚;符合缓刑条件,可对其宣告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彩英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本案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钱宝根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闫晓晓
书记员 伍梦涵
在互联网时代,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多发频发,严重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针对如何认定“情节严重”,小编整理了如下裁判规则、相关观点、关联法条,供大家参考。
法信 · 裁判规则
1.在未取得权利人同意及授权的前提下,非法获取他人微信号并转卖牟利,或者非法处理已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使他人个人信息陷入泄露、失控风险,并从中获取巨额违法所得,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指导性案例194号:熊某1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案例要旨】(1)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购买已注册但未使用的微信账号等社交媒体账号,通过具有智能群发、添加好友、建立讨论群组等功能的营销软件,非法制作带有公民个人信息可用于社交活动的微信账号等社交媒体账号出售、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2)未经公民本人同意,或未具备具有法律授权等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理由,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在一定范围内已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非法利用,改变了公民公开个人信息的范围、目的和用途,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合理处理,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案号:(2021)赣0981刑初376号
审理法院: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人民法院
案例
2.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设立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通讯群组,情节严重,同时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依法应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指导性案例195号:罗某某、瞿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例要旨】服务提供者专门发给特定手机号码的数字、字母等单独或者其组合构成的验证码具有独特性、隐秘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行为人将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验证码及对应手机号码出售给他人,情节严重的,依照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处罚。
案号:(2021)湘0212刑初149号
审理法院: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
案例
3.行为人非法获取注册和人脸识别功能的APP中的个人信息并出售,情节较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谢某、李某甲等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案例要旨】行为人非法获取注册和人脸识别功能的APP中的个人信息并出售,情节较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众多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要结合犯罪嫌疑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主观恶性、犯罪情节等,依法区分主从犯,分类处理。
审理法院: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案例
4.特殊主体将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数量达到一般主体立案追诉标准一半以上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籍某某、李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案例要旨】行为人身份为特殊主体(如:民警),利用工作职务便利,在履行职务过程中获得公民个人信息并予以出售的,数量达到一般主体立案追诉标准一半以上的,即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理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人民法院
案例
5.个人征信信息属于公民个人信息,行为人非法获取、出售征信信息,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解某某、辛某某等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案例要旨】个人征信信息属于公民个人信息,行为人非法获取、出售征信信息,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信息数量、违法所得数额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节予以严惩。
审理法院: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案例
6.行为人非法获取被害人的个人信息并出售,被他人用于犯罪,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构成侵犯个人信息罪——陈某甲、于某、陈某乙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案例要旨】行为人通过采用手机定位、查看快递信息、蹲点守候等手段非法获取被害人的个人信息并向他人出售,被他人用于犯罪,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属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构成侵犯个人信息罪。
审理法院:山西省吕梁市柳林县人民法院
案例
法信 ·司法观点
一、认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成立,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行为人为通过非法提供、出售及非法获取公民信息,必须到刑法所规定的“情节严重”的程度,方可入罪。《解释》(编者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5条对入罪的必要条件“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进行明确规定。
“情节严重”的认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判定,一是从信息的类型和数量考量,基于不同类型信息,《解释》给予了50条500条、5000条以上三种档次的入罪标准;二是从非法获利的数额考量,从行为人牟利角度区分一般信息不按条计价、敏感信息按条计价,《解释》将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视为情节严重;三是从信息用途考量,如行为人明知或应知他人使用该信息用于犯罪,直接将被害人人身、财产安全处于危险境地,可直接认定为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如行为人仅是使用该信息用于商业用途等非犯罪用途,不宜以该罪刑法规制。四是从犯罪主体考量,《解释》将在履行职责或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信息出售或提供他人的,认定情节严重应按照数量、数额标准减半计算。五是从主观恶性考量,《解释》中对曾因侵犯公民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再犯的,可直接认定为情节严重,构成本罪。侵犯公民信息构成情节特别严重的,当然构成本罪,这里不再赘述。
(摘自鲁海军:《共同犯罪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中的司法认定》,载最新法律文件解读丛书编选组编:《刑事法律文件解读 2019年第8辑 总第170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9年11月出版,第108页。)
二、设立网站、通讯群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定性
实践中,一些行为人通过建立网站供他人进行公民个人信息交换、买卖等活动,以非法牟利。此类网站存储、流转公民个人信息量巨大,但网站建立者、直接负责的管理者未直接接触公民个人信息,不少情形下难以按照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处罚。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的规定,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经研究认为,供他人实施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实际上属于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因此,《解释》(编者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8条规定:“设立用于实施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的规定,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依照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处罚。”
(摘自邹涛,周加海,喻海松:《解读<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载人民法院出版社编:《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含指导性案例 刑事卷(上)》,人民法院出版社2019年5月出版,第637页。)
法信 ·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年修正)》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十七、 将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修改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
七、 在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7〕10号 )
第五条 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三)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
(四)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
(五)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六)数量未达到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七)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八)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
(九)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十)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造成被害人死亡、重伤、精神失常或者被绑架等严重后果的;
(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六条 为合法经营活动而非法购买、收受本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利用非法购买、收受的公民个人信息获利五万元以上的;
(二)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购买、收受公民个人信息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将购买、收受的公民个人信息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的,定罪量刑标准适用本解释第五条的规定。
第八条 设立用于实施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的规定,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依照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处罚。
第十条 实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不属于“情节特别严重”,行为人系初犯,全部退赃,并确有悔罪表现的,可以认定为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确有必要判处刑罚的,应当从宽处罚。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35批共4件指导性案例,均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刑事案例。该批案例分别涉及人脸识别信息、居民身份证信息、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手机验证码等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范围、性质,对明确类案裁判规则、依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指导性案例192号
李开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的人脸信息以及基于人脸识别技术生成的人脸信息均具有高度的可识别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行为人未经公民本人同意,未具备获得法律、相关部门授权等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处理个人信息的合法事由,利用软件程序等方式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等规定定罪处罚。
2020年6月至9月间,被告人李开祥制作一款具有非法窃取安装者相册照片功能的手机“黑客软件”,打包成安卓手机端的“APK安装包”,发布于暗网“茶马古道”论坛售卖。2020年9月,李开祥在暗网“茶马古道”论坛看到“黑客资料”帖子,用其此前在暗网售卖“APK安装包”部分所得,购买、下载标题为“社工库资料”数据转存于“MEGA”网盘,经其本人查看,确认含有个人真实信息。2021年2月,李开祥明知“社工库资料”中含有户籍信息、QQ账号注册信息、京东账号注册信息、车主信息、借贷信息等,仍将网盘链接分享至其担任管理员的“翠湖庄园业主交流”QQ群,提供给群成员免费下载。经鉴定,“社工库资料”经去除无效数据并进行合并去重后,包含各类公民个人信息共计8100万余条。
上海市奉贤区法院于2021年8月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开祥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利用涉案“颜值检测”软件窃取的人脸信息是否属于刑法规制范畴的“公民个人信息”。法院经审理认为,人脸信息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利用“颜值检测”黑客软件窃取软件使用者人脸信息等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属于刑法中“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依法应予惩处。
指导性案例193号
闻巍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居民身份证信息包含自然人姓名、人脸识别信息、身份号码、户籍地址等多种个人信息,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居民身份证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2019年6月至8月间,被告人闻巍(时任上海好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运营总监)经事先联系,与微信、QQ名为“发乐”、“来立中”、“我怕冷风吹”等人约定,以人民币6元/张的价格为上述人员批量注册激活该公司“爱球钱包”APP应用的“中银通·魔方元”联名预付费卡,并从上述人员处通过利用微信、QQ获得百度网盘分享链接的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居民身份证正反面照片),由被告人朱旭东从该网盘链接中下载至移动硬盘内,交由中银通工作人员用于批量注册激活。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间,被告人朱旭东在被告人闻巍离职后,负责上述联名预付费卡的批量注册激活工作。经核实,从被告人闻巍网盘内清点公民个人信息(居民身份证正反面照片)10000余组,从被告人朱旭东网盘内清点公民个人信息(居民身份证正反面照片)3000余组,从张某分享给朱旭东的网盘内清点公民个人信息(居民身份证正反面照片)41654组,从另一被告人张江涛的网盘内清点公民个人信息60101组。
上海市虹口区法院于2021年8月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闻巍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朱旭东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张江涛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涉案居民身份证信息是否属于《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居民身份证除包含户籍地址信息外,还是公民的姓名、人脸信息、唯一身份号码等信息的综合体,是公民重要的身份证件,在信息网络社会,居民身份证信息整体均系敏感信息,可用来注册、认证、绑定网络账号。公民的人脸信息、身份号码、姓名、地址信息结合后所形成的公民个人信息具备唯一性,可与公民个人精准匹配,并可诱发公民其他个人信息的进一步泄露,对公民个人信息权益侵害极大,应将居民身份证信息整体认定为涉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信息。
指导性案例194号
熊昌恒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购买已注册但未使用的微信账号等社交媒体账号,通过具有智能群发、添加好友、建立讨论群组等功能的营销软件,非法制作带有公民个人信息可用于社交活动的微信账号等社交媒体账号出售、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未经公民本人同意,或未具备具有法律授权等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理由,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在一定范围内已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非法利用,改变了公民公开个人信息的范围、目的和用途,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合理处理,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2020年9月,被告人熊昌恒、熊昌林、熊恭浪、熊昌强共同出资在网上购买了一款名叫“微骑兵”的软件(一款基于电脑版微信运行拥有多开、多号智能群发、加人、拉群、退群、清粉的营销软件),用于非法添加微信好友,并制作成品微信号予以贩卖。2020年10月,被告人熊昌恒的朋友秦英斌及熊昌恒、熊昌林、熊恭浪、熊昌强成立了“丰城市昌文贸易公司”。2021年1月,在贩卖成品微信号的同时,通过网上购买的方式,非法获取他人求职信息(含姓名、性别、电话号码等公民个人基本身份信息)后,将求职人员的信息分发给公司工作人员。以员工每添加到一名求职人员的微信号,赚约10元不等佣金的奖励方法,让员工谎称自己是“公共科技传媒”的工作人员,并通过事先准备好的“话术”以刷单兼职为理由,让求职者添加“导师”的微信,招揽被害人进群,致使部分被害人上当受骗。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刑事判决,多名被告人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三年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不等。
生效裁判认为,微信不仅作为一种通讯工具,同时还具备社交、支付等功能。微信号和手机实名绑定,与银行卡绑定,和自然人一一对应,故微信号可认为是公民个人信息。被告人违法处理已公开的个人信息并从中获利,违背了该信息公开的目的或者明显改变其用途,该信息被进一步利用后危及个人的人身或财产安全,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指导性案例195号
罗文君、瞿小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服务提供者专门发给特定手机号码的数字、字母等单独或者其组合构成的验证码具有独特性、隐秘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行为人将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验证码及对应手机号码出售给他人,情节严重的,依照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处罚。
2019年12月,被告人罗文君了解到通过获取他人手机号和随机验证码用以注册新的淘宝、京东等APP账号(简称“拉新”)可以赚钱,便与微信昵称“悠悠141319”、“A我已成年爱谁睡”、“捷京淘”、“胖娥”、“河北黑志伟80后的见证”等专门从事“拉新”的人联系。2019年12月至2021年7月期间,被告人罗文君利用株洲联盛通信有限责任公司渌口手机店、中国移动营业厅销售员瞿小珍等人的职务之便,非法获取并且贩卖被害人彭某某、谭某某等个人信息手机号码和随机验证码给“悠悠141319”等人。
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法院于2021年11月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罗文君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瞿小珍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电话号码等;验证码系专门发给特定手机号的独一无二的数字组合,且依规不能发送给他人,证明验证码系具有识别、验证个人身份的通信内容,即二者均为能识别自然人身份的个人信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不以造成具体损失为构成要件。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35批共4件指导性案例,均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刑事案例。该批案例分别涉及人脸识别信息、居民身份证信息、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手机验证码等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范围、性质,对明确类案裁判规则、依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指导性案例192号
李开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的人脸信息以及基于人脸识别技术生成的人脸信息均具有高度的可识别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行为人未经公民本人同意,未具备获得法律、相关部门授权等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处理个人信息的合法事由,利用软件程序等方式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等规定定罪处罚。
2020年6月至9月间,被告人李开祥制作一款具有非法窃取安装者相册照片功能的手机“黑客软件”,打包成安卓手机端的“APK安装包”,发布于暗网“茶马古道”论坛售卖。2020年9月,李开祥在暗网“茶马古道”论坛看到“黑客资料”帖子,用其此前在暗网售卖“APK安装包”部分所得,购买、下载标题为“社工库资料”数据转存于“MEGA”网盘,经其本人查看,确认含有个人真实信息。2021年2月,李开祥明知“社工库资料”中含有户籍信息、QQ账号注册信息、京东账号注册信息、车主信息、借贷信息等,仍将网盘链接分享至其担任管理员的“翠湖庄园业主交流”QQ群,提供给群成员免费下载。经鉴定,“社工库资料”经去除无效数据并进行合并去重后,包含各类公民个人信息共计8100万余条。
上海市奉贤区法院于2021年8月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开祥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利用涉案“颜值检测”软件窃取的人脸信息是否属于刑法规制范畴的“公民个人信息”。法院经审理认为,人脸信息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利用“颜值检测”黑客软件窃取软件使用者人脸信息等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属于刑法中“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依法应予惩处。
指导性案例193号
闻巍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居民身份证信息包含自然人姓名、人脸识别信息、身份号码、户籍地址等多种个人信息,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居民身份证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2019年6月至8月间,被告人闻巍(时任上海好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运营总监)经事先联系,与微信、QQ名为“发乐”、“来立中”、“我怕冷风吹”等人约定,以人民币6元/张的价格为上述人员批量注册激活该公司“爱球钱包”APP应用的“中银通·魔方元”联名预付费卡,并从上述人员处通过利用微信、QQ获得百度网盘分享链接的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居民身份证正反面照片),由被告人朱旭东从该网盘链接中下载至移动硬盘内,交由中银通工作人员用于批量注册激活。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间,被告人朱旭东在被告人闻巍离职后,负责上述联名预付费卡的批量注册激活工作。经核实,从被告人闻巍网盘内清点公民个人信息(居民身份证正反面照片)10000余组,从被告人朱旭东网盘内清点公民个人信息(居民身份证正反面照片)3000余组,从张某分享给朱旭东的网盘内清点公民个人信息(居民身份证正反面照片)41654组,从另一被告人张江涛的网盘内清点公民个人信息60101组。
上海市虹口区法院于2021年8月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闻巍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朱旭东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张江涛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涉案居民身份证信息是否属于《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居民身份证除包含户籍地址信息外,还是公民的姓名、人脸信息、唯一身份号码等信息的综合体,是公民重要的身份证件,在信息网络社会,居民身份证信息整体均系敏感信息,可用来注册、认证、绑定网络账号。公民的人脸信息、身份号码、姓名、地址信息结合后所形成的公民个人信息具备唯一性,可与公民个人精准匹配,并可诱发公民其他个人信息的进一步泄露,对公民个人信息权益侵害极大,应将居民身份证信息整体认定为涉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信息。
指导性案例194号
熊昌恒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购买已注册但未使用的微信账号等社交媒体账号,通过具有智能群发、添加好友、建立讨论群组等功能的营销软件,非法制作带有公民个人信息可用于社交活动的微信账号等社交媒体账号出售、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未经公民本人同意,或未具备具有法律授权等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理由,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在一定范围内已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非法利用,改变了公民公开个人信息的范围、目的和用途,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合理处理,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2020年9月,被告人熊昌恒、熊昌林、熊恭浪、熊昌强共同出资在网上购买了一款名叫“微骑兵”的软件(一款基于电脑版微信运行拥有多开、多号智能群发、加人、拉群、退群、清粉的营销软件),用于非法添加微信好友,并制作成品微信号予以贩卖。2020年10月,被告人熊昌恒的朋友秦英斌及熊昌恒、熊昌林、熊恭浪、熊昌强成立了“丰城市昌文贸易公司”。2021年1月,在贩卖成品微信号的同时,通过网上购买的方式,非法获取他人求职信息(含姓名、性别、电话号码等公民个人基本身份信息)后,将求职人员的信息分发给公司工作人员。以员工每添加到一名求职人员的微信号,赚约10元不等佣金的奖励方法,让员工谎称自己是“公共科技传媒”的工作人员,并通过事先准备好的“话术”以刷单兼职为理由,让求职者添加“导师”的微信,招揽被害人进群,致使部分被害人上当受骗。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刑事判决,多名被告人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三年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不等。
生效裁判认为,微信不仅作为一种通讯工具,同时还具备社交、支付等功能。微信号和手机实名绑定,与银行卡绑定,和自然人一一对应,故微信号可认为是公民个人信息。被告人违法处理已公开的个人信息并从中获利,违背了该信息公开的目的或者明显改变其用途,该信息被进一步利用后危及个人的人身或财产安全,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指导性案例195号
罗文君、瞿小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服务提供者专门发给特定手机号码的数字、字母等单独或者其组合构成的验证码具有独特性、隐秘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行为人将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验证码及对应手机号码出售给他人,情节严重的,依照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处罚。
2019年12月,被告人罗文君了解到通过获取他人手机号和随机验证码用以注册新的淘宝、京东等APP账号(简称“拉新”)可以赚钱,便与微信昵称“悠悠141319”、“A我已成年爱谁睡”、“捷京淘”、“胖娥”、“河北黑志伟80后的见证”等专门从事“拉新”的人联系。2019年12月至2021年7月期间,被告人罗文君利用株洲联盛通信有限责任公司渌口手机店、中国移动营业厅销售员瞿小珍等人的职务之便,非法获取并且贩卖被害人彭某某、谭某某等个人信息手机号码和随机验证码给“悠悠141319”等人。
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法院于2021年11月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罗文君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瞿小珍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电话号码等;验证码系专门发给特定手机号的独一无二的数字组合,且依规不能发送给他人,证明验证码系具有识别、验证个人身份的通信内容,即二者均为能识别自然人身份的个人信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不以造成具体损失为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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